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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22-05-07 08:46:31

序论:在您撰写保险工作计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保险工作计划

第1篇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我局给予了高度重视,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委、政府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帮助城乡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对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参保情况

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我县广大城乡居民真切地体会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好处,参加、支持、拥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自觉性有了进一步提高。

——城乡居民参保情况: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有85922人(其中城镇居民833人<选择一档缴费的有693人,选择二档缴费的有140人>,农村居民85089人)。农村居民应参合人数为85948人,参合率达99%。

——城镇职工参保情况:2015年,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885人,参保达100%。

(二)资金到位、上解情况

1、城乡居民资金到位、上解情况

——到位情况:(1)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新农合)人均筹资达390元标准,全县应筹资总额为3318.47万元,截止10月30日实际到位城乡居民(新农合)资金2888.993万元(其中中央配套资金1421万元,省配套资金520万元,州配套资金136.82万元,县配套资金205.23万元,个人筹集604.254万元)。(2)到位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赔付款75.88万元,到位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赔付款10万元。

——基金上解情况:上解州财政城乡居民基金3578.24万元。

2、城镇职工资金到位、上解情况

——到位情况:(1)1—10月城镇职工资金到位814.16万元,(2)离休人员医保基金50万元。

——基金上解情况:上解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61.94万元。上解职工统筹基金1645万元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我县职工、城乡居民享有医疗健康保障的权益和利益。按照《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州医保局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做了大量工作。

1、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3月26日,一是我局召集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负责人召开了“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签订暨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培训会”。并签订了《2015年以来保险服务协议》。二是从“医疗报销单据不规范、过度诊疗、外伤报销把关不严、个人单次刷卡费用较大”等九个方面通报了去年我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在从事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六个方面整改意见。三是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今后的工作开展,从“责任、义务、利益”三方面进行作了今后相关工作要求。

2、医疗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5月23日至28日,6月24-25日我局抽调审核、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全县23个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4个县级医疗机构2家药店,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一是查看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窗口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和工作开展情况。二是查看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内控制度建设。三是查看了院内各科室医疗文书的书写及药品、诊疗项目收费等情况,并走访院内病人就医疗服务行为及价格进行了了解。四是听取了各片区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汇报。五是工作组在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病人中进行走访了解。

针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工作组召集医疗机构负责人召开了“意见反馈会”,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在问题给予了指出,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四)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系统安装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升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群众的能力,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州、县人社局的高度重视下,在州医保局和州信息中心的大力支持下,5月23-28日我局积极协助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一是为我县4个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藏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指导站)4个片区中心卫生院(洛须、虾扎、温波、瓦土中心卫生院)安装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结算及门诊购药刷卡软件系统。二是5月31-6月1日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医保经办人员共25人开展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结算及门诊购药刷卡软件系统上机实际操作培训”。三是截至目前,我县已有8个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告别了手工审核、手工报销的历史。

(五)基金管理情况

城乡居民医疗和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管好用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行暂行办法》,一是县财政设立了城乡居民医疗和城镇职工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医疗和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县人社、财政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医疗和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县外住院就医病人补偿资金支付办法,方便了参保农牧民群众,也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封闭运行制度;三是为确保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其实施效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的效率和效益。目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基金坚持做到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封闭运行。

(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情况

全年,办理州外医保关系转移2个,退还个人医保账户基金4800.00元(杜佳亮-广汉,程宇-德阳)。

(七)“二代社保卡”办理情况

按照2015年全州“二代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全年在县行政局的高度重视下,在县农行的积极协助下就我县第一批“二代卡”的发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截止10月30日共向全县78个机关单位、乡(镇、场)发放第一批“二代社保卡”1436张;二是对各单位未领卡人员进行了清理,并收集了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三是就“户籍在州外人员二代社保卡”办理程序及办卡、换卡程序和流程向全县各单位进行了通报。

(八)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参保率:一是2015年城乡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参合率达99%,完了国家、省、州和医改办提出参合率达97%以上的目标任务。二是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833人,完成了省州下达的800人目标人数。

——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今年我县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达78.2%,完成了省州下达的75%的目标任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达64.3%,完成了国家、省、州和医改办提出达60%的目标任务。

(九)待遇支付情况

——受益人次:截止10月30日,一是城乡居民受益人次达23987人次(其中住院补偿3391人次,门诊统筹补偿20596人次)。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受益人次达10593人次(其中住院223人次,离休伤残41人次,门诊刷卡10329人次)。

——补偿支出:截止10月30日,一是城乡居民共支付待遇1340.79万元(其中住院补偿1250.94万元,门诊统筹补偿89.85万元)。二是城镇职工支付待遇584.9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54,42万元,门诊个人刷卡支付153.2万元,离休<伤残>基金支付47.9万元,公务员<企业>补助支付29.43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比和实际费用补偿比偏低。

一是我县参合群众去年就医当年未来报销,在今年报销中按照去年就诊医院报销比例补偿,致使补偿比例下降,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较低。二是医疗机构,特别省级和省外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广,超出了规定的药品目录范围,致使自费药品费用较高,群众住院就医实际费用补偿比较低。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县外流向比重较大。

一是我县所处的地理和区域位置,地处川、青、藏三省区结合部,到青海等地就诊既交通方便,又无语言障碍,当地群众去省外就医的较多。二是到我省或州内路途较远,加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较为滞后,无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

(三)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难度大。

由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少,在缺乏竞争意识的情况下,容易出违规行为。一是通过审核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挂床”住院的违规现象。二是经办服务窗口医疗保险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三是医疗文书住院清单项目填写不规范。四是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床位费不按医院等级收费,手术费偏高的现象。

(四)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由于我县地方财政拮据,工作经费紧缺,加上我县幅员25191平方公里,面大且广,交通工具缺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监督工作难度大,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严重地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居民医疗保险难度大,扩面征缴困难。

主要存在群众对补偿政策和程序不了解,对政策期望值过高,认为报销比例太低,报销药品范围过窄。

四、2016年工作计划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党委、政府减轻农牧民负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惠民工程。我局在做好医疗保险日常工作的同时,就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作如下安排:

1、进一步加强广大群众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办法、程序等宣传,提高全民参保意识,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2、进一步加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大基金自查工作力度,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组织开展全县各机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会计、农保员培训,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划拨工作和医疗保险保险程序。

5、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督促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2篇

一、理顺职能,明确责任。目前,各市正在进行机构改革,要以此为契机,全面理顺工作职责,将分散在原部门的生育保险职能,划转到医疗保险处。同时,要明确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尽快将因机构改革使生育保险有所停滞的状态扭转过来,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到生育保险工作层层落实到位。

二、加强调研,摸清底数。面对生育保险管理新机构、新人员的情况,各地要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研究解决生育保险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制定政策、完善措施。目前,全省仅有×××、××、×××、××等市出台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今年,其它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生育保险改革步伐,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可以先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改革起步,建立统筹机制,使生育保险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典型引路,扩大范围。各地要学习秦皇岛市生育保险改革的经验,在原有生育保险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覆盖范围,各市要把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可以考虑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费,享受待遇,使生育保险工作实现新突破。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3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政府组织、经费统筹、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方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的大病风险,为实现富民强镇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时间要求

农村医疗保险工作面广量大,工作难度大,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参保率达100%,此项工作共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月上旬,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报纸、宣传栏、黑板报、横幅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新的政策、新的补偿标准,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特别是要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现身说法,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典型事例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感受到农村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和带来的实惠。

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时间是月中旬至月上旬,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抓住重点关键,扎实过细工作,切实把农保这一造福全镇人民的实事工程办好、办实。

第三阶段是上报总结阶段,时间是月中旬,此阶段是将征缴的保费和财政补贴资金全部解缴至市农保专户。

三、组织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宣传、卫生、财政、地税、工商、宣传、农经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副镇长,副主任为卫生助理。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北楼四楼会议室。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也应相应成立工作班子,明确领导分工,明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措施,确保农保工作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

四、分工负责

农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足额完成征缴任务。在镇农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镇各单位人员的保费征缴工作由镇农保办公室负总责。具体分工如下:(1)各类企业中户口在本镇的在职职工的应参保人数(包括本市临时工及外乡镇在本企业的职工),由镇农经中心会同地税部门核定,然后以企业为单位按30元/人的标准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收,该资金由企业承担,征收的资金交镇财政所。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人数,由镇农经中心会同地税部门核定。在坚持企业自愿、整厂参保的前提下,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以企业为单位按50元/人的标准负责代征收(其中:企业承担30元/人,个人自负20元/人,个人自负部门先由企业代缴),征收的资金交镇财政所。(2)个体工商户的应参保人数(业主及雇主,业主及雇工包括本市外乡镇在本镇从事工商活动的人员),由镇卫生科会同工商部门核定,然后以户为单位按30元/人的标准由工商部门负责代征收(该资金由业主承担),征收的资金交镇财政所。

五、补偿标准

为了让大多数患病住院的参保农民得到更高的保障、更多的实惠,今年调整了补偿标准,提高了保障水平。各类参保者的住院费用补偿,按下列规定分次、分级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300元以下:不予补偿;

301元—2000元:补偿40%;

2001元—5000元:补偿45%;

5001元—10000元:补偿60%;

10001元—30000元:补偿70%;

30001元以上:补偿80%。

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60000元。

第4篇

一、主要目标

继续保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和社会化发放率100%。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26.11万人,全年征收养老保险费达到14.29亿元。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95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为5.80万人,全年征收工伤保险费3730万元。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95%,核查享受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率90%。

二、重点工作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根据川办发[2008]15号、川办函[2009]302号和内府办发[2010]3号文件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精神,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统一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标准,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开展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根据部、省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工作部署,制定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服务。立足于工作需要,充实经办窗口人手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积极总结经验、分析不足,着力推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新型农保试点指导管理

认真指导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中机构、人员、技术、硬件支撑需求问题的协调解决,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保经办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继续实施社保特殊政策

继续实施因灾和应对金融危机社保特殊政策,认真总结縔,巩固成果,进一步优化流程,强化服务,严格政策,规范程序,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

以广覆盖、保增长为奋斗目标,努力挖掘新的扩面资源,着力稳定费源。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促进养老保险扩面;进一步巩固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扩面成果,积极推进以商贸、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为重点的“平安计划”二期工程。同时,按照省局要求,在年内将“老工伤”人员全面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参保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通过目标考核、部门联动、审计稽核、政策宣传等措施,强化基金征缴,确保养老、工伤基金应收尽收。

(六)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与省局、财政、银行加强联系,强化资金调度,巩固发放成果,做到当期无拖欠。精心组织实施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兑现,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优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进一步协调配合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确保人员、经费、服务配备到位。继续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发生。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服务社区建设,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增强社会化管理服务能力,提升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基础管理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按照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年“三化”建设工作标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进一步完善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规范基金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社保基金监督检查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以完善的制度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漏洞,从制度和流程上防范风险,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强化社会保险审计稽核

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力度,充分利用稽核手段,促进企业参保缴费。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杜绝工伤待遇的不合理支出。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

(三)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和应用

在去年“数据质量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参保人员基础数据,查漏补缺,做到数据真实完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奠定基础。强化数据基础管理,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应用,不断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和价值。

(四)实施标准化建设

按照部、省关于社保业务档案实施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以“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经费保障”四落实为目标,在省局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档案达标活动,推动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建设。

(五)狠抓社保宣传工作

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主要以形势任务宣传、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热点宣传、业绩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宣传为重点,积极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简报等载体做好社保宣传,达到普及社保政策知识,总结交流经验,分析弥补不足,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作用。

第5篇

第一条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180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由财政负担。其余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给予妊娠妇女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确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均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五条对符合《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男职工日生育护理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30日。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生育、施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特殊情况经医保中心批准,可转到长春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医疗费收费标准,超出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垫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四条男职工配偶无单位的报销,要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并说明理由。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附则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6篇

根据市政府要求,我镇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对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老农民和各类无保障性收入的城镇老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80元。第二阶段,凡是我镇行政区域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只要年满18周岁,未纳入本市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纯农民,全部纳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实施“捆绑参保”制度,凡是享受养老待遇的老年农民,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必须根据规定纳入本市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阶段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时间:年12月31日前,各村(街办)要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到所在村(街办)登记,村委审核并公示一周。

2、上报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确认,输机。

3、由各村(街办)填写《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4、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二、实施对象

(一)凡是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且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统称“纯农民”),除下列人员外,均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1)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遗属定期救济抚恤费的;

(2)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和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3)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已经享受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定期生活补助费,退养保养人员保养金的;

(4)已经享受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怃恤费的;

(5)已经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6)已经享受镇统筹退休金的原乡镇企业退休职工;

(7)按照市政府政发(79)号、政发(80)号文件规定应该实施被征地农民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享受的待遇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金标准的,从《办法》实施之日起,补足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二)城镇老年居民,如无各类保障性收入的,参照《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如已享受的待遇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从《办法》实施之日起,补足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三、资金筹集

第7篇

二、缴费标准:

1、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相同,征缴率为5%(862×5%)。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已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0元,在职人员每人每年30元,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缴费年限及方式:

失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不同年龄段人员实行逐年缴费和一次性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参保的年龄界定基准点为年6月30日,对年6月30日以后的失地农民年龄界定基准点为征地批文或实际用地时间。

(一)女60周岁、男65周岁以下的实行逐年缴费,每年度征缴一次,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1、连续缴费满15年,且已达到或超过城保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满15年,但未到城保规定退休年龄的,必须连续缴费至城保退休年龄,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连续缴费年限内达到当年我市社会平均寿命时停止缴费,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对实行逐步缴费的失地农民,全失地农民个人每年负担259元,政府每年补贴259元。例:失地比例为50%,年总计缴费518元,政府补贴518×50%×(1-50%)=129.5元,个人负担388.5元,政府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

(二)女60周岁,男65周岁以上的实行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为6000元。

1、女60周岁以上至75周岁,男65周岁以上至75周岁的全失地农民,个人负担3000元,政府一次性给予补贴3000元;部分失地农民按失地比例进行缴费,例:失地比例为50%,个人负担3000+3000×(1-50%)=4500元,政府补贴1500元。

2、75周岁以上全失地农民个人负担2000元,政府一次性补贴4000元;部分失地的农民按失地比例缴费,。

四、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1、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2、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

(1)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纳入住院医疗保险;

(2)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贴。全失地农民政府补贴20%,先缴后补,缴费标准为个人828元,两级政府补贴207元。部分失地农民按失地比例缴费。

五、其他规定

1、失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户籍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2、部分失地农民的政府补贴额按失地比例进行补贴。

六、组织领导

成立镇失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

主要任务是分层次组织宣传发动,政策培训,调查摸底,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登记、申报、审批阶段。

主要任务是已参保失地农民的分户造册登记、失地农民申报申请、汇总申报审批。

第三阶段:缴费办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