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5 21:51:19
序论:在您撰写内部统计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统计抽样的理论基础来自于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当我们面对大量同质性非常强的审计项目单元时,各项目单元组成的数据可视为服从正态分布并且各个单元随机且独立。根据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我们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样本结果来估计和推断总体的特征。数理统计理论则补充和深化了概率论的理论,它提供了收集数据和统计推断的具体方法。在具体的实务中,统计抽样的方法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就是属性抽样,这种方法通过对总体中某事件的发生率进行推断,主要应用于控制测试中。定量评价就是变量抽样,这种方法通过对总体金额进行推断,主要用于细节测试中。
二、统计抽样审计的基本步骤
我们在进行统计抽样的时候,一般分为三个步骤,分别是样本设计阶段、样本选取阶段和样本评价阶段。
(一)样本设计阶段
此阶段我们需要确定审计抽样的目标、确定好抽样总体的范围和构成总体的单元项目、准确地定义构成误差的条件,并根据以上元素确定最佳的审计程序。在控制测试中,统计抽样的目标一般是为了能够获取公司的某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证据。我们在确定该测试的抽样总体和个体时,应考虑总体的同质性、适当性和完整性,其个体可能是一份文件资料、一个记录或者数据中的某一行。我们应该依据自身的专业性,预估和选取能够显示被测试控制运行情况的最合适的内部控制特征,并定义误差条件。控制测试的实施通常发生在期中,我们可能有必要针对剩余期间获取足够充分的证据。在细节测试中,测试目标一般为获取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金额的正确与否的证据。总体范围可能是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的部分项目或者所有项目,而抽样单元项目可能是实物项目或者货币单元。在实施细节测试时,如果总体的变异性大,通常需要根据总额对总体进行分层,以使审计资源偏向于金额更大的项目中。我们需要提前确定哪些情况会构成错报,以定义误差条件。
(二)样本选取阶段
样本选取阶段主要是要确定选取样本的方法和样本的规模。统计抽样选取样本的方法有很多,常用的有随机数表法、系统抽样和分层抽样。
(1)随机数表法指的是首先对总体范围的各个项目进行一对一的编号,然后在计算机生成的随机数表中选择一个比较随机的起点和一个路线,依次查找,选中号码所对应的总体范围项目就是选取的样本项目单元。
(2)系统抽样法指的是先确定选样间距和起点,然后从总体中等距离地按顺序选取样本。
(3)分层抽样法在前面两种方法的基础上改善了一步,就是首先针对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若干子总体,然后在子总体中采用前面两种方法进行抽样选取样本。
确定样本规模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可接受的抽样风险。在控制测试中,可以接受的抽样风险指的是可接受的信赖过度风险,而在细节测试中,可以接受的抽样风险指的是可接受的误受风险。可接受的抽样风险与样本规模的大小通常是反向变动的关系。
(2)可容忍误差。在控制测试中,可容忍的误差指的是可容忍偏差率,在细节测试中,可容忍的误差指的是可容忍错报。可容忍误差与样本规模的大小通常也是反向变动的关系。
(3)预计总体误差。在控制测试中,预计总体误差指的是预计的总体偏差率,而在细节测试中,预计总体误差指的是预计的总体错报。预计总体误差与样本规模的大小通常是同向变动的关系。
(4)总体变异性。总体变异性指的是总体的某个特征在各个项目单元之间的差异程度,一般在细节测试中才需要考虑。总体变异性与样本规模大小一般成同向变动的关系(。5)总体规模。样本规模几乎不会受到总体规模的影响,除非总体范围很小的情况下。
(三)样本评价阶段
此阶段主要是根据数理统计理论进行统计推断,根据样本的误差来推断总体的误差,进而形成最终的审计结论。在控制测试中,应该根据抽取样本的误差率来推断总体偏差率,然后将推断的总体偏差率与可容忍偏差率进行比较。如果总体偏差率加上抽样风险的和大于或者等于可容忍偏差率,那么总体不能接受;如果总体偏差率加上抽样风险的和小于可容忍偏差率,那么总体能被接受。在细节测试中,应该根据抽取样本的错报推断总体的错报,扣减被审计单位已经更正的错报后,将调整之后的总体错报加上抽样风险,然后与该类交易或者账户余额的可容忍错报比较。若调整之后的总体的错报与抽样风险的和大于或等于可容忍的错报,那么不能接受;若调整之后的总体错报与抽样风险的和在可容忍的错报值域范围以下,那么可以接受。
三、大数据时代下的统计抽样审计
1.加强化工企业的人才建设工作。人才建设对于我国的化工企业的内部统计工作而言尤其重要,因此为了让我国化工企业的内部统计工作更好地进行,就需要加强化工企业的人才建设工作。在这一点上,不仅是需要加强现有的化工企业内部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也需要注意在招聘统计人员时,尽可能的引进高级统计人才,从而加强化工企业中的内部统计人才的整体素质,从而更好地帮助化工企业进行内部统计的工作。在这一点上,化工企业可以和我国相关的高校取得联系,让高校中的内部统计人才在没有毕业时进入到企业进行工作,通过实地的联系和在高校中的理论学习就能够更好的学习到内部统计相关知识,在毕业后可以进入到化工企业进行工作。而由于这些内部统计人才在进入企业之前就对统计知识有着较好的了解,因此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也能够更好地进行。
2.建立起健全的统计管理制度。另一种改进目前我国化工企业内部统计问题的方法就是需要建立起健全的统计管理制度,而为了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化工企业的领导需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加以重视,将统计数据的重视程度提升到和财务数据一样高的地位。同时也需要将企业内部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制定起十分健全的统计管理制度,并且设置科学合理的指标,真正的发挥出指标体系以及报表体系的作用,帮助化工企业拥有有价值的信息。
3.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的建设。在目前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让化工企业的统计工作正常进行,就需要构建起高效率的信息资源渠道,从而形成一个包括了资金、资源、市场以及原料的统计信息网络。由此可见,化工企业需要建立起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实现统计信息能够进行共享。而通过这种形式,也能够实现数据输送的网络化、信息的自动化、统计信息的管理数据化等目标,充分的将计算机的强大作用应用于化工企业的日常统计活动中。
二、结语
统计抽样审计法是使用统计概率论分布的随机原则,总体项目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审计,从而根据审计结果推断总体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2]。
1.1统计抽样审计的种类
统计抽样审计按随机抽样的组织方法不同分为以下几类:①简单随机抽样。即按预定比例或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来对项目进行标号抽取。②机械随机抽样。即个体项目按顺序并保持一定间隔距离进行样本抽取,间隔距离由项目总体除以所需样本数所决定。③分层随机抽样。即把总体项目分为若干组,每组为一层,并按简单随机抽样与机械随机抽样进行分层抽取,所得样本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得出总体审计趋势。同时,分层随机抽样还可以采取实用的抽样技术,做到分层区别对待,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④整群随机抽样。即对总体项目划分为若干群,随机进行群抽样,抽样后进行群的全面审计。这种审计法样本集中,审计程序简捷,但科学实用性较差。
1.2所有统计抽样审计法的共点
以上四种不同组织方法的审计法有着以下四点共性:①所有统计抽样审计法均采用随机抽取,主观性强,且抽样样本几率相等,能充分体现总体体征。②均运用概率原理进行科学抽样,避免样本不足造成的审计失真,节约了审计过程环节的浪费。③所有统计抽样审计法所得出结论的计算出总体项目审计的结论可靠性和误差性,并能事前预防控制。④统计抽样审计法加强了审计工作覆盖面及审计效率,加速审计工作现代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了内部控制与防治信息失真,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统计抽样审计的适用范围与局限性
2.1统计抽样审计的适用范围
审计的目的与对象决定了统计抽样审计适用于财务收支审计的大部分项目,例如内控的制度、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原材料、真实合法的费用支出,等等。被审单位状况决定了统计抽样审计适用于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健全、财会工作基础性较好的单位,且审计总体越大越能体现统计抽样审计的好处。统计抽样审计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决定了单位机构在实施统计抽样审计时需要拥有一定的统计知识与经验,并能熟练运用概率原理进行科学的选取样本进行抽样,并能使各项结果综合运用进行总体审计结论的判断。
2.2统计抽样审计的局限性
统计抽样是需要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其运用过程复杂,要求审计人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其次,统计抽样审计得出的审计结论只能无限趋于实际,而不能完全准确,只能将误差控制在某一范围之内[3]。统计抽样审计需要在制度与内容比较健全的企业,才能审计出完整,更趋于实际的审计结论,而其他小型企业或内控制度不健全、财会工作薄弱的单位,实施统计抽样审计则不能真实反映出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产生较大的误差与失真。
3统计抽样审计在企业内部审计应用中的几个具体要求
对统计抽样审计应用影响因素最大的是审计内容,由于审计的目的与对象的差异,决定了审计技术方法的多样性,以不同审计内容应用不同审计技术以达到最佳审计准确性[4]。
3.1统计抽样审计的审计内容与目的适用于基层金融机构
由于企业内部审计中的财务收支审计在现金上占据比重较大,因此实行统计抽样审计能对传统审计进行项目改革,既能在保证审计效率的前提下,提高审计质量,又能为全面应用统计抽样审计的现代化起到推动作用。
3.2统计抽样审计符合基层金融机构财务基本要求
由于企业内部审计金额较大,且内部财务制度健全,财会基层工作较好,档案管理信息全面,因此在运用统计抽样审计能使审计过程环节简捷,使收支呈现规律性,达到保证审计结论更趋向于准确数值。
3.3统计抽样审计要求审计人员素质符合抽样审计要求
企业审计人员多数具备较高文凭,专业相对对口,且有着多年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因此在确定统计抽样审计人员时可稍加培训就可以掌握统计抽样审计的理论与技术,使人员在审计实践的优越性能明显体现。
3.4统计抽样审计在抽样过程中应注意抽样前提条件
企业统计抽样审计的抽查总体必须是特定的同质总体[5]。例如在应收账款审计过程中不包括账户为负的应收账款,账户为负的应收账款只能在预收账款中反映。同时在进行审计时还要按照概率的随机原则,保证抽样样本机会均等。
3.5统计抽样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要使审计影响因素多方联系
一般在金融项目统计抽样审计过程中的抽取项目样本时,应在确定抽取项目样本数额及确定审计重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审计需要的各方因素,以审计人员的素质经验为契合点,进行审计的多面结合,确保审计质量取得更好效果。
经济合同内部审计是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手段,对合同的签订、执行等过程与结果的审计监督、评价。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下,企业务实开展经济合同内部审计有着十分显著的必要性。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开展经济合同内部审计,是完善合同内容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企业有效规避其中潜在的经济纠纷;二是有效堵塞漏洞、落实内控制度建设。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合同履约率、避免一定的合同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资金流失问题的出现;三是进一步规范各方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对此,新的经济环境,给现代企业带来了发展的新机遇,但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发展的挑战。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需要企业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既要狠抓落实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建设,又要审时度势,不断地优化与调整工作建设,尤其是在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以更好的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企业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之下,企业经济合同背部审计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是现代企业“谋发展、求共存”的重要举措。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经济合同内部审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合同订立与管理的内部制度不完善、经济合同审计阶段不完备等问题,弱化了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的重要性。那么,具体而言,企业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订立与管理的内控制度不完善,以至于出现一定的审计风险
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务实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重要基础。企业合同订立与管理的内控制度不完善,容易造成企业出现一定的审计风险。一方面,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且内部审计实务工作起步晚,以至于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如,合同订立未形成行业规范,难以实现集中管理;另一方面,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工作缺乏企业领导的足够重视,以至于在经济合同的报审上,出现程序不合理。这样一来,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
(二)经济合同审计落实不到位,内部审计程序不完整
企业在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的过程中,主要有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四个阶段。而企业却难将四个阶段落实到位,出现审计程序“断层”的问题,审计做一半留一半的情况比较突出。从实际来看,企业在经济合同内部审计中,更多的是对合同签订程序、形式等合法性的检查,以及对合同主体、客体等条款的审计。这些检查与审计非常之重要,但是经济合同审计是一个过程,其他几个阶段同样重要。在审计准备阶段是经济合同审计的起点,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而审计准备阶段的缺失,导致合同审计阶段手忙脚乱,反而降低了审计的效力。此外,后续审计是经济合同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阶段,而后续审计往往被忽视,弱化了其现实作用。所以,内部审计程序的不完善、审计的落实不到位,不利于经济合同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专业人才比较缺乏,不利于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
经济合同审计是一项专业且综合性的审计,强调专业人才在其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合同管理人才要具备财务收支、相关法律以及经济效益审计等知识;另一方面,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经济合同的内部审计。就从实际情况而言,企业缺乏这样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并且合同管理被企业作为一般办公人员的事务,以至于合同管理缺乏科学合理性,一旦发现纠纷等问题,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得法律上的支援,这对企业极为不利。
三、强化企业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的应对策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强化经济合同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优化内控管理的重要工作。在笔者看来,企业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的强化,关键在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并明确审计目标与内容,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从本质上夯实企业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工作。
(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
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的强化,关键需要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务实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首先,对于经济合同审计的目标与内容要要进行明确,哪些经济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这些都是非常重要;其次,对于项目签订的流程与手续,都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相应的岗位需要建立责任制度,规范参与其中的各方行为,提高经济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再次,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到位;最后,对于一些需审计但未审计的经济合同,需要强化相应的规定,如企业财务部不能支付相关的任何款项等。并且,强化对合同档案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切实做好事先审计工作,并科学拓展审计内容
经济合同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而复杂的工作,切实做好事先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经济合同签订之前的审计,是及时发现遗漏或失误,避免企业经济损失的重要工作。对此,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切实做好事先审计监督工作,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企业在经济合同签订之前,如果合同谈判需要,审计人员也可以参与其中。这样一来,可以对于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以确保合同执行的长期有效性。
(三)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毋容置疑,经济合同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法规性很强的工作,工作有效开展离不开专业的审计人才。但是,企业在专业审计人才方面,仍比较的缺乏,这就强调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在企业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首先,强化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增强法律意识。通过不定期的培训等活动,实现企业审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强化人才的引进。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之下,企业需要专业化的队伍,以支撑企业的发展需求;再次,优化审计队伍,建立一支懂审计、懂会计、懂管理的人才队伍,更有助于提高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1.建设作用。
企业内部审计的评估职能,能够促使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进行经营活动的有效对比与参考,并且以此来进行分析与判断,在肯定企业成绩的同时,也正确的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而促使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公司能够获取更大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此外,还可以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科学的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检查其是否健全和完善,结合具体情况,更加科学的优化和更新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因此,在企业内部审计开展过程中,内部审计评价也是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可以顺利发现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关方法来改进和完善,将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作用给更好的发挥出来。
2.保护作用。
企业在内部审计开展的过程中,通过监督各项业务活动,来保证内部各个部门可以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来开展经济活动,对于企业内部出现的问题,及时的发现和解决。对于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总结和探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将内部控制的作用给更好的发挥出来。因此,保护作用也是内部审计所具备的功能,可以让企业更加顺利规范的开展各项控制、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以期能够实现企业预期的目标。
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对企业的意义
1.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护资产的安全。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内部审计发挥着十分重大的作用,通过审计企业的各类资产管理,就可以将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找出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这样管理水平就得到了提升。研究发现,在企业资产总额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存货和固定资产,那么就需要结合制度要求,科学管理各项资产。比如在存货管理中,需要重视多个环节,如存货验收入库、出库、盘点等等,对实物资产动态变化进行审计,保证分离了会计上的记录和实物保管,仔细核实和登记实物资产的损毁以及流失情况,在盘盈盈亏方面,有完整的报批手续,在账务处理方面,严格依据相关的规定和准则来进行。
2.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保证企业顺利实现经营目标。
从会计控制制度的角度上来进行分析,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大力控制;如今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为没有足够的凭证和全面的手续,这样就无法得到真实的会计资料,有工作人员出现弄虚作假的问题,这样就无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内部控制,因此就无法控制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过程。如果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内部控制部门有着较大的权威和较高的地位,企业领导者有着高度的重视,就可以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工作。通过内部审计,将处理措施以报告的形式向领导反馈,企业领导层需要及时反馈,这样方可以顺利实现企业的各项发展目标。
3.科学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将审计监督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领导也需要给这个方面以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内部审计人员方可以独立的开展工作。如今,还有诸多问题存在于管理体制中,部分企业没有充分重视内部审计,在审计队伍中安排的部分人员,没有较高的审计业务素质,这样就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那么审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因为审计人员没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可能会对经营上的一些行为瞒报,审计人员获得的信息不够可靠,即使部分行为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符合,但是因为是领导授权的,内部的审计人员为了保护自身,无法保证审计独立性。这种情形之下,内部的审计人员所得出的审计结果,无法公正客观的反映出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企业的管理层所得到的信息和实际事实存在一定的偏差。
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普遍不足。
现在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人员大部分都是来自于企业的财务部门,独立性比较差。其中很多审计员没有接受过系统化的专业训练,生产经营管理的经验比较匮乏。并且审计人员拥有专业职称的比例较低,相关的经济师和工程师以及律师的配备比例很低,这样对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与审计效果造成了严重影响。
2.内部审计人员权责不符。
内部审计的人员对于发现的企业存在的问题没有处理权,只有建议权,并且审计的结论也不是强制性的,对于企业来说没有形成任何的约束力。内部审计的人员在承担审计职责的时候,却没有相应的权利。
3.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
在对企业的内部审计进行工作质量的考核时,有很多的方法,都不够合理和科学,没有将考核工作进行细化,使考核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缺乏整套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造成很难客观考核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4.内部审计内容和方法落后。
在内部审计的内容上,目前比较侧重财务收支的审计,对于其他方面很少涉及。审计方法则大部分都是事后被动的进行审计,对于制度与风险基础审计较少,审计工作的方法基本都是依靠手工操作。此外,传统财务审计知识对企业经济活动规范性与合法性进行审计,而现代企业制度内部审计的侧重点在于审计与评价企业的有效性。
四、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措施
1.转变审计职能。
以往的工作中,审计人员把主要的精力都是放在对于审计数据所具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检查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上,主要的职责是发现错误和不足。而现代审计不断发展,审计职能已经转移到按照审计的结果来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且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
2.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可以产生高质量的审计结果,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是目前审计工作的重点。对于审计人员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高度负责的敬业责任感和遵守职业道德,审计人员在懂财务知识的同时,还要对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进行充分的熟悉,有些企业甚至还会要求内部的审计人员可以进行项目工程的审计,所以审计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做一个复合型审计人员。
3.保证审计工作独立性。
【关键词】行政指导;赔偿之诉;内部行政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条规定似乎是拦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屏障,阻断了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审查和赔偿请求。然而,无论在实务界还是法学界,对这一条解释的争执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不少人认为虽然“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但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能排除在受案范围内的。也有人认为既然是行政指导,那么就当然存在不具有强制力的特征,司法解释中的“不具有强制力”是一个描述性修饰词,而非限定性修饰词。行政法中发展出“行政指导”的概念就是为了与那些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只有突出这一点,才能降低行政机关的法律风险,让它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这也赋予了相对人自治性,使得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能够相互合作,共同应对快速发展的风险社会。行政指导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现代行政正在不少领域内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然而,任何一种“善治”的美好设想如果不辅以对“恶”的防范,我们就难以获得一份不偏离正轨的保险。行政指导也是如此。在这个问题上,理性的德国人倒是相当清醒,他们将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政事实行为中分解出强制性事实行为和非强制性事实行为。行政指导在他们的语境中被称作“非正式行政行为”,归入事实行为门下,但无论这种非正式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都与行政法律行为一道统称为权力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在司法审查时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控制。德国人所坚信的理念是,有权力的地方就要防止腐败。谈到这里,似乎我们尚未切入本文的正题——行政指导的赔偿问题,但其实行政指导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却是在我们研究赔偿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直到目前为止,我们对行政行为侵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仍然是确认违法(行政法上违法),行政指导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在我国仍存在争执,如果行政指导是法律行为,那么是否意味仍然必须首先满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吗?如果行政指导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虽然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但是因为它没有强制力,是否意味着无法建立起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呢?下面,本文将由此出发,逐步分析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所面临的问题。
1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是否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为前提
如上所述,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提起国家赔偿是采取不同路径的,前者必须首先确认违法,而后者则不然。于是,问题指向了识别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这种做法无疑会将问题复杂化,因为准确地区分两者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区分有充分的必要吗?或者,在提起赔偿之诉前,对任何一种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有必要吗?
我们比较了西方国家的赔偿制度,可以看出,例如日德美三国,尽管在制度上有很多差异,但在赔偿方面都有一个特点,即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国家赔偿分开处理,这显然区别于我们国家将行为的违法性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要前提。西方国家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区分了两者的价值取向,因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为了保证行为的公益取向,而国家赔偿则强调对公民个体利益的保护,前者立足于公,后者立足于私。这样做法的带来的结果是当某个行政行为在公法上没有或不能被确认违法时,受害的公民仍可能因为其违反私法获得救济。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可以提供充分印证,[1]在日本鸟取县确认指教赔偿一案中,开发商在得到环保部门某负责人的确认指教后,违法侵占国家森林公园的土地,最后受到该县知事不予许可和恢复原状的命令。该县先违法指导后合法处分,虽然可以视为一个行为过程,但要根据当事人请求分步审查,对于违法指导进行公法上的复审确认违法已无意义,因为行为已经转化,但从其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来看,在私法上确认违法还是有意义的,最后,法院认为:一方面,出于公益考虑,不能同意开发公司侵占国家森林公园;另一方面,出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考虑,又要让作出违法助成性指导的政府承担开发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可以说是公私并行不悖。与日本相比,德国是做得相当彻底而有前瞻性的,他们直接把国家赔偿放在民法典里,与行政法规范作了分离。
将国家赔偿法定性为私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可以直接回避是否要确认行政行为在公法上违法的问题,对于像行政指导这样的在公法上尚未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可以在它的实质强制性与损害后果之间建立起侵权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而且,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对其生效是必备的,民事行为则不然,行为通常作出或成立就生效。因为行政指导是灵活的行政活动,要想将它纳入行政法律行为那样的模式化研究往往是徒劳的,在没有对应的行政行为法规制的情况下,以我们简易而又实用的私法来避免它对公民产生不当损害有什么不合适呢?这样还可以极大的减少立法和司法的成本。
2不同类型行政指导赔偿之诉的构成要件
当我们解决了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的前置性问题后,接下来就应当探究它的赔偿要件,行政指导有好几种类型,按照日本的分类,主要包括规制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整性行政指导。(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以规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私人企业等的活动为目的而进行的行政指导。有为维持居住环境而进行的行政指导、围绕提高收费
+问题而进行的行政指导等。规制性行政指导,有时在不存在规制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但大多数是作为行使法律的正式规制权限的前阶段来使用的。(2)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对私人提供情报,以助成私人某种活动的行政指导。例如,对欲将农作物从稻谷转换为蔬菜的农户,进行技术性或者农业经营性建议的指导。这首先应该和作为单纯服务的情报提供区别开来。在前者的情况下,该情报的提供是实现政策目的的手段,而后者则是以直接为私人的活动提供便利为目的进行的服务活动。(3)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作为解决私人间纠纷的手段而使用的行政指导。如对建筑业主和附近居民的建筑纠纷进行调整就是其例之一。[2]
目前,对行政指导赔偿之诉的构成要件,国内外学者尚未从以上几种类型进行分析,笔者以为:在构建救济制度中,依照我们上文对于行政指导行为赔偿的定性,既然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从四方面考虑: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前三个要件都是比较容易把握的,而第四个要件因果关系则根据指导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这里的过错是一种职务上的过错,具体判定要根据法律上对公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其标准应采取“同等条件下一般公务员”的标准。违法行为中“违法”的认定如前文所述,不应局限于违反行政法,而应当是违反保护相对人人身、财产等各项宪法权利的法律。至于损害结果,则既包括现实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上述三要件是所有行政行为引发的国家赔偿都必须考虑的,不是行政指导特别予以关注的,而第四个要件——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认定的关键点所在。对于规制型指导,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权力背景(如不接受指导就强制),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因果关系的成立,可以设想,如果相对人仍有充分的两可选择的自由的化,我们很难说损失的造成不是相对人的原因而是行政机关的原因。至于助成型指导,虽然它仍有权力背景,(因为获得广泛的信息要依凭公权力),但是,它的强制力弱,不同于规制型指导,在规制型指导中,相对人如本可选择一个更好的方案,但行政机关不当的事实强制使得他违心地选择了一个次优方案,造成损失,虽然行政机关指导的内容可能是合法的,但相对人仍可追究损失,这犹如民法上的“胁迫”,构成了手段上的违法。但在助成性指导中,相对人的意思是自由的,行政机关给他的选择可能并不是最优的,但他接受指导就代表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只要指导的内容不违法,行政机关也尽了客观注意义务,哪怕造成损失,也不能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但是如果助成性指导的内容本身就违法,而相对人善意并接受指导,由此造成损失显然可以向行政机关追究赔偿之责。总之,对规制性指导强调不接受指导就强制的权力背景,而助成性指导强调指导内容的违法性。调整性行政指导则比较复杂,因为行政机关并不当然与双方直接发生关系,行政机关往往居于相对中立的地位,在介入较浅,给双方相对人较多选择的时候,接近助成性指导的救济思路;而介入较深,有事实上的强制力,则可借鉴规制性指导的救济方法。
上述分析主要针对积极作为侵权的情况,如果不作为会不会产生责任?日本有一个例子:行政机关没依法给相对人提供有关涯塌方的指导,也没有预防措施的命令,使得相对人未采取措施遭受损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政府行政指导的义务而政府未履行,在追究责任方面和行政法律行为没有差别,可见,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可能是“软”的,但对负有作为义务的政府并不“软”。
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指导是“软硬兼施”的行为,不仅包含有事实强制力的指导,还有对某些个体好处的“诱导”,如果诱导不公平实施,会不会对未被公平对待的一方的竞争利益构成损害?这在日本是可以行政指导不合法而撤销的,但是否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在WTO规则中,进口国可以针对出口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直接补贴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可以通过调高关税来弥补国内损失,这是否可以借鉴到国内?而且,我们发现这种所谓的“诱导”在我国国内是十分普遍的,是地方保护的一个相对缓和的措施,如果出于拓展海外市场而对所有国内的企业补贴尚有国家利益作为理由的话,那么,国内的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理由呢?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已经给竞争利益的妨害提讼开辟了途径,那么作为内容上相像,只是措施上有别的行政指导似乎找不到不纳入行政诉讼的理由,至于国家赔偿,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不是没有提起的可能。这就如同反补贴中征收的高关税。
3“内部行政指导”是否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如何追究
在行政指导制度最发达的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行政之目的,期待行政客体的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而实施的,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对行政客体直接起作用的行政的一种行为形式。”[3]在我国学者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4]德国学者毛雷尔在他所著的《行政法学总论》中指出:“非正式行政活动或非正式活动是德国行政法学讨论的一个新课题,主要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进行协商或者其他形式的接触的行为。”[5]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有行政指导制度的这三个国家都把行政指导(或非正式行政行为)界定在外部行政行为的范围内。那么是不是说,当我们谈及行政指导的赔偿责任时,就完全排除了所谓“内部上下级间的指导”呢?如果下级因为执行了上级的“指示”或者“批复”而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那么是否仍旧由下级背黑锅呢?尤其是下级受到上级的违法“指导”时。在考察《行政诉讼法》时,我们发现当提起撤销之诉时,是以最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但在《国家赔偿法中》,从最初到最后,只要对当事人损失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都会成为被告。(如复议加重处罚的行为)所以,笔者以为,既然“内部行政指导”通过下级机关的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失,那么它就不应该被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所以在赔偿法上区分“内部”还是“外部”行政指导承担责任是没有太大意义的。但是紧接着还有一个问题:发出指导的上级行政机关到底承担多少责任?在这方面是有国外经验可供借鉴的。依照德国《民法典》的国家责任条款,如果下级官员因为接受上级的指示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违法行为,那么虽然撤销之诉针对下级违法行为,但是赔偿之诉向上级提出。[6]这种规定使得内部行政有了外部效果,对于明确责任很有帮助,可以在相当程度遏制上级机关及首长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赔偿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内部程序能够完善地建立起来,并且明确地记录下来。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一个行政处罚的决定经过上级的复议而加重,那么加重部分由上级机关承担。上级的复议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那么上级在下级行为作出前的批复又是什么性质呢?它如果对下级是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强制力,那么下级在服从了指示后作出违法行为,我们便无法排除上级的批复和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我国的《公务员法》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区分了上下级官员的内部责任,但是上下级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是否也应当区分呢?德国法的规定显然是受到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影响,这种学说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体系内部奉行命令服从的原则,所以在赔偿责任要件中也有“组织过错、首长责任”的概念,相当明确地分清了上下级政府及官员的责任,防止下级为上级(包括公务员和政府)的错误买单。所以,参照德国的做法,我们也应当让发出违法“内部指导”的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它的下级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我们这样行政等级观念浓厚的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莫于川.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93
[2][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144
[3][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142-143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4
1.内部审计重要性认识不足。
笔者对广西教育系统部分高校调查了解,结果表明:只有一半的高校设立审计部门,这其中有三分之一是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大部分是从财务岗位劝退转型的,一部分审计人员还兼任学校其他管理岗位。调查显示:某些校领导认为公立高校属于全额拨款预算单位,不象企业存在风险问题,内审工作可有可无,没必要设立独立部门和配备专职专业人员。
2.内部审计信息化水平过低。
由于受到环境、人才、硬件、软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中国的审计信息化发展远远落后于会计信息化。比如广西教育系统的财务部门基本上采用会计电算化软件,业务部门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这些信息技术比较成熟,更新升级的速度快,但是相对应的审计部门主要采用手工审计,计算机起到辅助作用,并没有一个成熟的审计软件能赶得上审计对象的变化少数高校也采用审计软件,但事实证明实用性不强,使用效果不理想。原始的简单的审计方法适合于传统的制度导向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本无法满足现代风险社会和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对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无法进行涉及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风险分析及防范。
3.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不到位。
尽管审计署2007年以来了《国家审计数据中心基本准则》和一系列专业审计数据规划,以及2008年通过建立审计方法目录体系和审计方法规范要素而完成了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标准规范工作,但是各施各法的内部审计执法行为可能隐藏着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审计作业安全性、科学性、审计证据可靠性及审计报告恰当性等背后的各种审计风险。信息化背景下内部审计工作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计算机审计的范围、目标、程序、技术、方式等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导致在审计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障碍。
4.内部审计风险更趋复杂化。
在信息技术普及化、信息交流全球化和信息传输自动化的背景下催生了会计核算电算化以及内部审计信息化。这种背景下内部审计,审计环境更趋复杂化,审计数据采集难度、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信息系统的成熟度与安全性、审计人员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熟练度等审计因素,均有可能使得审计风险在审计业务发生前就已经产生或存在。
二、内部审计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1.与时俱进,更新理念。
对于内部审计的负责部门,应做好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形成完备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避免出现以领导的意图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情况。对于被审单位,要树立主动接受内部审计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从传统的查错防弊到现在的价值增值管理服务的内部审计内涵。
2.重视技术,坚持创新。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理念必须随着内部审计标准、审计方式、审计手段、人员要求、审计目标等变化而与时俱进,必须从传统的手工作业转变为现代内部审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审计项目管理系统的信息化轨道上来,实现由财务控制逐步向业务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转变,以计算机及其软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集成技术、数据管理为依托,重视科技知识与技能在创新内部审计方法上的作用。
3.完善制度,健全体系。
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应尽快研究制订适应本地本系统发展现状的、统一的审计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和标准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标准、风险评估、系统评价、内控评价、人员资质以及审计技术、基础设施、系统流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管理体系。不仅仅从战术上对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制制度进行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继而识别风险并进行有效防控,而且要强调审计战略,应虑广西教育系统内部的各种环境因素,强调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等多种审计模式融合成一个整体体系,以达到审计工作的效率性和效果性。
4.强化培训,打造队伍。
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打造的内审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满足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要求的、财审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和计算机技能交融的复合型内部审计人才尤为重要。应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培训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诸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及其成果转化,以科研促进审计实践,理论研究指导审计实务,并进行考核评价,以适应时代对内审人员的基本要求。
5.注重分工,强调效率。
根据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著名的劳动分工论,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优质的专业审计资源如审计中介机构,将部分风险程度高以及我们力所不能及的业务项目(如大型基建审计项目或者是巨额融资项目等审计成本高相对较高、专业分工相对专业的审计业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外包给社会专业机构,不但可以转移和规避审计风险,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可有效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