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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是:参保率低,总量偏少;险种不齐,分布不均;政策缺陷,实施乏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建立平等的、和谐的、全民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现阶段可以选择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两种模式。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究竟怎样?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们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和路径来构建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行状况
(一)参保率低,总量偏少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调查资料,江苏省籍农民工约为402万人,占江苏省城镇就业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950.6万人,农民工是148.3万人,总参保人数的15.6%,占当年全省农民工总数的16.4%。同年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3.6万人,占参保职工人数的5.3%,占农民工总数的10.8%。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5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14.1%,占农民工总数的26.1%。显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少、比重低。
(二)险种不齐,分布不均
我国目前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但目前农民工参加的险种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动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加大,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有的企业出于安全成本的考虑让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真正全部参加所有社会保险险种的农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台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重较高,分别达到了56.2%、55.5%、46.1%。而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明显较低,仅分别为7.2%、9.3%、3.4%;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如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也分别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实施乏力
我国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各地政府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构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并在具体参保问题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区在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上,采取了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制度,分别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部分地区还制定了允许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一起自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应该说,这些制度和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存在的。主要表现在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参保门槛偏高,超越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不容易转移,加上部分地区经办机构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为地加大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而政策实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据不足或者立法层次偏低,且缺少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本无力去全面实施。
(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
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或者说是一个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移的过渡性阶层。这一阶层来自农民,而又超越了农民的局限性,其群体特征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他们身上有现代产业工人的素质,但同时也少不了原有农民的影子。就社会保险而言,农民工本身就没有准确的概念,对于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也是同样模糊,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意识。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眼里,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个人缴费部分,只会减少收入,增加生活负担。本来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和再生产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确定的预期,实在难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更没有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少数企业甚至出现农民工集体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这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问题方面认识上的误区。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广大农村实行的是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经济体制,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都被封闭在区域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广大农民没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包括寻求就业,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缚在土地上。这段历史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其影响力还没有完全消失,特别是它的惯性还在继续。农村中剩余劳动力要顺利实现向城市转移,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城乡统筹政策的继续深化,有赖于城市企业的就业需求的持续增长。农民工参加城乡一体化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样面临困难和阻力。
(二)户籍因素
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分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却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护。而依托在户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为地隔离了城乡劳动者的融合,并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无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规,由于执行或者执法不力,致使法律失灵,法规走样,农民工参保处境艰难而且尴尬。我国现有外出务工农民也即农民工已经是数以亿计。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至今没有被现行社会的法律制度所认同和确立。农民工这一群体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保护。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由于过于笼统、原则,特别是缺少针对农民工权益特点的具体规定,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力地维护。
(四)政策因素
现行的政策设计导向,忽略了农民工利益的存在。社会保险政策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支付等环节上的人为障碍,给农民工参保设置了太多的麻烦和不便。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非但不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甚至无法被城市所接纳而成为城市社会的成员。不论是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安排,还是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服务等等,都没有将农民工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列入范围。农民工还游离于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系统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狭隘的企业经营理念,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排斥,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破坏了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丧失。对员工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不讲尊重,不讲诚信。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目标及基本思路
通过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建立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确立这样的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不仅仅是农民工本身需要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发展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将农民工的发展问题纳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从今后的发展来看,走城市化、工业化的道路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看,发展必须是全面的、协调的和可持续的,中国的发展,如果离开农村的发展,就不是真正的发展。
毫无疑问,农民工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并且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也日益显现。可以说,农民工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不能无视这一现实,麻木不仁,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做好应对工作。必须将农民工社会保险在内一切事关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纳入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二)两种模式及其险种推进步骤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现阶段可以选择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即建立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所在城市进行过户口登记(现在一般是进行暂住人口登记,而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城市户口登记)且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稳定型的农民工。另一类是怀揣身份证,工作单位相对不稳定,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流动型农民工。所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分为两种模式。
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实施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在内的已经在我国现阶段广泛推行的社会保险,具体提取比例、运行方式、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必须做好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并逐步纳入所在城市的统筹范围和层次。
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采取类似非正规就业或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推行,自由参保,自由退保,进退自愿,同时做好此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
不论是对哪一类农民工,我们的政策设计,都必须激发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让他们看见未来,感受需求,尝到甜头。
在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首要选择是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这也是所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险险种。其他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三)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导,强势推动
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理所应当成为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导力量。政府必须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行政层面有所作为。在法律层面,要加快立法进程,着手启动和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将修订《劳动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在政策层面,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要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和准确掌握农民工真实需求的情况下确定。要注意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同时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必备的构件,包括统筹范围、提取比例、关系转移、资金支付、基金运营与管理等等必须作出统一的规定和强制的规范。在行政层面,一方面要强化行政干预力量,保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列,同时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输出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企业跟进,监管到位
对于众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企业而言,需要通过稳定的就业岗位、优厚的工资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险给予广大农民工以最大的关心和体贴。我们认为,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对社会包括相关利益方,特别是企业员工承担一种社会责任,这是对社会应该做出的回报,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不能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视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为,而应看作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感、归属感、忠诚度和向心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用工的边际效益的战略措施。对于在认识上尚存误区的企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主动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建账造册,理顺关系。对于少数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企业,必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3、鼓励参与,政策灵活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特别制度而存在,这是我国现有国情决定的,也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经阶段。在这一阶段或者时期,必须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灵活方便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既要符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又要方便农民工及时参保。要通过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平台,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参保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本文就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总体架构提出了两种模式,但对具体细节,比如统筹范围、筹集比列、个人账户设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基金发放、领取方式等方面未及细化。这是一项复杂而又艰难的课题,需要集有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民意代表等众多群体的智慧和经验之大成。要通过制度创新,理论再造,寻求新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东莞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了社会保险政策的一系列文件,但由于网站更新不及时、内容零散等原因,用人单位和参保者对具体社会保险制度无法全面了解。本文通过对东莞社保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咨询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进行全面汇总,以期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者了解东莞社会保险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待遇
一、东莞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1.(1)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已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4986×3=14958元),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408元)。(3)东莞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9%。缴费基数为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的相应比例,受以上上下限限制。2.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3(.1)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将划分为八个档次,采取浮动机制。(2)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005×3=9015元),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803元)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4.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5(.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强制参加。(2)以用人单位为整体,自愿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967×60%=2380.2元)。(4)东莞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医保个账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参照职工缴费标准定,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缴费。
二、五大险种待遇规定
(一)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被保险人分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以下称“新人”)和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以下称“旧人”)。“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旧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但领取养老金期间,须每年提供自下而上证明。2.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新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120。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旧人”可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调整与“新人”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金额÷120+缴费年限津贴+100元。
(二)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的享受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职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和非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的在本市试点学校就读的子女(中小学生)参照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少于30年、女不得少于25年。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到规定年限。2.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达95%(退休人员为10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缴费满36个月以上)达20万元。住院基本医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和1300元。市外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自行就医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报15%;门诊基本医疗费按70%报销,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定点门诊;重大疾病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每年,另设20万元/年的意外伤害保障。重大疾病险的支付比例统一为75%,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为80%。
(三)生育保险1.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累计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上;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参保。适龄是指在法定婚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2.生育保险的享受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终止妊娠费用,分娩住院期间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为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顺产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难产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为42天。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分三种情形:因工负伤不构成伤残;构成1-10级伤残;因工死亡。情形一按(1)标准,情形二按(1)(2)(3)相应标准,情形三按(4)标准享受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康复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工资福利和护理费用(后两者单位支付)。2.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7个月(每一级两个月递减)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分别为10个月、8个月、6个月、4个月、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亡救助补助金(由单位支付),5-10级伤残分别为50个月,40个月,25个月、8个月和4个月本人工资。3.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伤残津贴,1-6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一级为东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共有生活护理4级,每级按10%递减。4.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6=180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现为6239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标准为本人工资的30%。孤儿、孤老在以上基础上增加10%,但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五)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领取失业金的两种情形:被辞职和合同期满。申请失业保险要有非本人意愿失业的证明,如劳动仲裁证书、辞退信等材料。很多企业让员工变相“主动辞工”,失业人员可到劳动部门依法鉴定离职真正原因。此外,用人单位必须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领取失业金需要办理登记,提供失业保险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失业人员次月15号可领取失业保险金。2014年7月1日起,新增失业保险申领人员,需每个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就业情况并办理验证。2.失业保险的享受待遇: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现为1208元)。失业保险缴费期限为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的失业金。缴费期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计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连续缴失业保险满14年,可领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为失业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15%,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参考文献:
[1]卢乐善.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2]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3-09-12.
[3]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2013-09-28.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对医疗保险的提法、表述及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医疗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以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其他制度也补偿了由疾病引起的误工费用,即是一种广义的医疗保险。我国计划要建设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向着“健康保险”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的医疗保险只能是努力完善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所以,本文所指医疗保险,其实质即是狭义的医疗保险。在此,有必要区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1.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则,加上各种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试点经验,已经构成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医疗保险的转型时期,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范围、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方式和渠道、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突出问题主要有: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实行“部分统筹与单位自管相结合”。即住院和大病实行统筹,同时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以利于从利益机制上促使单位、个人关心节约医疗费用;而一般的门诊、急诊就医由单位管理,各个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强求统一。这个办法有几个明显优点:首先筹资比例低,统筹资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统筹资金。由于统筹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种,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阶段内承认并允许不同单位的职工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单位和职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单位自管的医疗机构发挥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2.保费的收取可以尝试“成本倒推”,即从医院方面的医疗收入倒推算出各个单位应缴纳的保费。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二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额与给付额相一致,即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三是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创造“多赢”格局。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实行何种养老保险模式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在国内外存在广泛的争议。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可能减少个人储蓄,这被称之为养老保险对个人储蓄的“挤出效应”。由于个人储蓄的减少会降低国民储蓄率,养老社会保险就会产生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不利。最先提出这一点的是著名经济学家费尔德斯坦。他指出:养老社会保险可以从两个方面影响个人储蓄:一是政府以现收现付的方式向退休职工提供养老金的承诺会产生一种“资产替代效应”,即年轻职工会把政府提供的养老金承诺视为自己的一种隐性财富,是个人养老储蓄的一种替代品,从而减少自己在工作期的退休储蓄。二是养老社会保险可能诱使人们提前退休,而提前退休意味着工作期的缩短和退休期的延长,这将要求人们在工作期要有一个较高的储蓄率。这被称为“退休效应”。养老社会保险对个人储蓄的净效应,取决于上述两个方向相反的效应的力量对比。如果资产替代效应大于退休效应,个人储蓄就要减少;如果退休效应强于资产替代效应,则个人储蓄还可以增加。据他估汁,在1929—1971(不包括1941—1946)年间,美国的现收现付制使储蓄率降低了大约50%,井由此使资本存量与没有社会保险制度时相比减少了38%。o)但是,一些学者并不赞成费尔德斯坦的观点。如诺曼·B·特尔认为,即使人们会把政府提供的养老金看成是他们私人退休储蓄的一种替代品,但他们也会意识到这种养老金的领取是以他们工作报酬的等量削减为代价的。而且,人们的退休收入目标不是固定。因此,现收现付的养老制度并不一定对私人储蓄产生系统的影响。
对于积累制,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它可以提高国民储蓄率。但美国经济学家亨利·艾隆认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社会保障也许可以促进储蓄,提高经济增长,但这个结果却并不一定发生。老百姓也许会通过养活其他形式的储蓄来抵消部分或全部积累的储蓄。政府可以通过大量亦字或者减少政府运行的结余来抵消部分或全部储蓄积累。由于建立社会保障储蓄的成本很高,国有也许会减少对自身的投资。”在1999年9月世界银行主办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讨会”上,彼得·奥格萨和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发表了突破性的论文(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十个谬论),对个人账户从十个方面系统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对“个人账户制增加国民储蓄”、“在个人账户制下的回报比较高”的质疑。若从储蓄的角度证明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必须证明积累制能够带来更高的储蓄率;更高的储蓄能够成功地转化为投资;投资能够有效地促进产出。正如郑秉文指出:这三个环节中没有一个环节是必然成立的。
从实证检验的情况看,各种观点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实证材料的支持。例如,据了解,新加坡年轻职工中约有40%的人没有多少银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实行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雇主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的 20%缴纳费用。实行在这种强制储蓄后,许多年轻职工没有多少收入供自愿储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现收现付的养老制度为完全积累的养老制度后,国民储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们认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离不开特定的经济条件。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仅要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内部的结构,还必须分析它所处的外部条件。依据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对比关系,现实经济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需求约束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需求不足,而总供给相对过剩;另一种是资源约束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需求过剩,而总供给不足。经济条件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就不同。
1、资源约束型经济中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资源约束型经济中,社会总供给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给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哈罗德——多马模型,经济增长率取决于储蓄率与资本—产出比的比较。设经济增长率为G,储蓄串为s,资本产出率为v,则
G= s
v
由上式可知,经济增长率与储蓄率成正比,与资本一产出比成相反。在资本—产出比一定的条件下,提高储蓄率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在总供给不足的条件下,选择何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关键在于能否提高社会的储蓄率和降低资本—产出比。
现收现付制的基本特点是:养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当年的养老保险税(费)收人满足当年的养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后没有过多的结余,不能形成数额很大的储备基金。因而不能通过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社会的储蓄率。相反,在实行现收现付的条件下,工作人口因为不需为退休后的生活消费担心,可能相应减少为养老而进行的自愿储蓄。尽管上还不能肯定现收现付制会降低社会总储蓄率,但不可能通过现收现付制提高社会储蓄率,则是可以断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费尔德斯坦对现收现付制的批评,对供给不足的经济是适用的。
实行储蓄积累制,政府强制性要求参保人为养老储蓄,从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随着参保人数的增长和积累年限的延长,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渐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储蓄积累式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社会储蓄率。但是,有以下三个因素将会部分减弱储蓄积累式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一,在总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居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大,用于个人自愿储蓄的部分可能相应减少。其二,要求企业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资金,企业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于投资的净利润则会相应减少。其三,在现收现付制向储蓄积累制过渡的时期,如果社会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缴的养老保险税(费)支付退休人口的养老金,同时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养老支出水平,必须从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从而必然减少政府可用于投资的支出。以S代表储蓄积累制对社会总储蓄的净增加额,S代表储蓄积累制对社会储蓄的总增加额,S1代表居民自愿储蓄的减少额,S2代表企业储蓄减少额,S3代表政府储蓄减少额,则:
S=S-S1-S2-S3
储蓄积累制对资本—产出的积极作用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可能来自于工作人口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来自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条件是,储蓄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对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励作用;后者的假定条件则是,储蓄积累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否比个人、企业储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资本市场是有效或是具有较高效率的。储蓄积累制对资本一产出也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储蓄积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于现收现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储蓄积累制对国民收入的净增加额,y1表示因工作人口劳动积极性提高增加的国民收入额,y2表示因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国民收入额,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额,则:
y=y1+y2-c
总的来看,在总供给不足的条件下,储蓄积累制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促进作用的大小,还要视强制储蓄对居民个人自愿储蓄挤出效应的大小及资本市场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约束型经济中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需求约束经济中,总需求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促进经济增长,必须扩大有效需求。按照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两大部分构成,其中消费需求为最终需求,它不仅在社会总需求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而且还决定投资需求能否持续扩张。消费需求的大小取决于收入水平和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在总收入水平一定的条件下,边际消费倾向越高,消费需求越大;相反,边际消费倾向低,消费需求就小。投资需求为利率的函数,与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费函数为c=α+β,投资函数为i=e-dr,则均衡收入的公式为:
Y=α+e-dr 1-β
在上式中,α、θ为常数,y为国民收入,β为边际消费倾向,d为投资需求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程度,r为利率。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变,或者投资对利率的变动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选择何种养老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不在于何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更能提高储蓄率,而在于它是否更能够扩大有效需求,其中关键在于能否提高边际消费倾向。
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取决于收入分配状态和收入增长的预期。根据凯恩斯的理论,边际消费倾向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递减的趋势,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率呈下降的趋势。收入分配差别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阶层集中,社会边际消费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别缩小,低收入阶层收入增加,社会边际消费倾向提高。一般而盲,对未来时期的收入预期稳定,人们会增加现期的消费;相反,对未来时期的收入预期不稳定,人们将减少现期的消费。因此,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应看其对收入分配状态及收入预期的影响。
现收现付制不仅可以实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还可以在同代人内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状态,又可以起到稳定退休期收入预期的作用。下面我们分别考察现收现付制代际分配效应和代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1)代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设工作人口的收入为w,养老保险缴费率为t,工作人口的边际消费倾向为p;退休人口养老年金收入为p,假定养老年金当年全部用于消费,即βp=1;因养老保险收支而增加或减少的消费需求量为c,则:
c=p-twβ
在总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消费需求的扩大,将促进国民收入的增长。设由养老保险制度增加或减少的国民收入为y,则:
y=p-twβ1-β
(2)代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两类,他们的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分别为w1、w2和β1、β2,因为w1>w2,根据凯思斯的理论,β2>β10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β1和β1,分别提高β‘1和β’2,设因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养老社会保险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的收人为wlt,由此而增加或减少的消费需求量为c,则: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国民收入增长y则为:
y=w1t(β‘2-β’1)
1-β从上述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现收现付式的养老保制度,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从而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在总需求与总供给对比关系不发生逆转的条件下,其他因素不变,养老保险缴费率越高,再分配效应越大,对国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越大。
储蓄积累制不同于现收现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高收入阶层更为有利。如果不考虑对居民自愿储蓄的“挤出效应”,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制,将会扩大社会储蓄总额,提高储蓄率。假定养老保险费率为t,消费需求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而增加或减少的数量为c,则: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制,使储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通过增加储蓄来促进增长,相反还可能通过减少消费需求而抑制经济增长。因强制储蓄而减少的国民收入取决于强制积累率和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在其它条件不变时,强制储蓄率越高,对国民经济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国民收入的增量,则: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
以1997年为标志,我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对比关系发生了由总供给不足到总需求不足的变化。我国社会总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资需求不足和国际需求不足方面的,但主要是消费需求不足。消费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收入分配差别过大和居民对未来时期的收入和支出预期不稳定。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注重公平,着力于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稳定低收入阶层的收人预期。为此,可进行如下改革:
(一)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会统筹养老制度,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并由国家直接管理,目的在于以国家为主体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满足社会老年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统筹养老基金的筹资办法。从长远来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应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在现阶段,由于个人所得税有限,遗产税尚未开征,可以采取辽宁省试点的办法,将的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和遗产税的开征,逐步降低企业缴费的比例。,荷兰、芬兰和挪威等国已将社会保险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这种改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强化养老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减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成本。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化国家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28%,发展家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11%,而我国1998年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3.4%;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低收入国家为6%,中高收入国家为5.3%,高收入国家为11.5%,而我国不足1%;西方国家对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实际税率都在30%以上,而我国20%的城镇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户实际税率不足0.6%,城镇居民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率也远低于名义税率,甚至还低于农民的人均税率3.74%。2002年,我国GDP达到102398亿元,如果将个人所得税占CDP的比率提高为3%,个人所得税可达3071.94亿,而当年养老保险收入总额为2110亿。由此可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筹措统筹养老保险资金的空间是很大的,改革统筹养老的筹资办法是具有可行性的,关键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2、统筹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应着眼于满足离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应根据各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确定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标准领取养老金;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多,从政府领取的养老金则应逐渐减少;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度,则不能享受社会统筹养老金。应逐步扩大社会统筹养老的范围,并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这种支付方式在国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亚规定,一个单身者如果两周的收入加起来超过683.2澳元,或者其财产超过17.9万澳元,就没有资格从政府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中领取养老金。在加拿大,从2001年开始,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从老年保障计划每年领取11420加元;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多,从政府领取的养老金逐渐减少;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度(单身老人年收入达到5万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达到7万以上),则不再有资格领取老年保障计划发放的养老金。这种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对缩小城镇社会统筹养老的支出范围,从而相对减轻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的再分配效应。困难在于必须配套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而对低收入者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要比对高收入者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扩大社会统筹养老的范围,并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在实行社会统筹养老筹资办法和支付办法的改革后,将社会统筹养老范围扩大至非国有企业并不难,关键是要将社会统筹养老制度扩大至广大的。从必要性来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是我国公民,应该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拥有同等的养老权利。同时,增加农民的养老保险支出,可以增加农民的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至于可能性,如果将农村的养老保险一步提高到城镇的水平,是不现实的,但不等于不能实行。可以先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农村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障,然后再按农村基本生活标准实行统筹养老保险,再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别。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约为1.26亿,按农村老年人占70%,农村老年人约8820万,如果人均养老金支出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亿元。个人所得税增加500至600亿或减少一个500至600亿的大型项目,启动农村统筹养老不是没有可能,关键还在于我们是否真正重视“三农”问题。由于现行的所得税率是全国统一的,提高社会统筹养老的层次,主要是统一支付标准。这里所说的统一支付标准,不是说全国都按同一水平支付养老金,而按统一标准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于各地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同,统筹养老金是可以有所区别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确定实物标准,然后再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二)改革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建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目的在于强制个人进行养老储蓄积累,以防个人在养老方面的“短视”行为,而不是实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们主张借鉴智利的办法,在政府的监督下,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交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1、改革个人账户的缴费办法。可以2033年为起点,将职工个人账户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类情况。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法定保费率起点可定为5%,超额部分由个人自愿缴纳,在一定范围内由政府予以税收优惠。对于已参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实际工龄的长短及1997年缴费工资的8%补充个人账户的资金;2003年起由个人按新人办法缴纳。对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不设个人账户。
2、稳步推进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尽快补偿转制成本。由于我国财政负债比较重,不具备像智利那样实行转制还有财政盈余的条件,通过大规模发行认可债券的方式补偿转制成本,具有较大的风险,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在传统的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这部分必要劳动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那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1年,我国试行国有股减持,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因引起了市场的较大震荡而于2002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布在国内证券市场暂停实施。我们认为,原来的方案流产,不等于不能通过国有资产的减持来筹措养老保险基金,而2001年股市价格下挫也不能全部归咎为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郎咸平(2001)就尖锐地指出:大户行为是大盘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当之处在于低估了中国股市特有的操纵下的惯性作用。
在我们看来,对已上市的公司,可以考虑根据补偿转制成本的需要,将一部分国有股通过协议方式转交给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并分解进入个人账户,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只获取红利收益;达到一定年限(如5午)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可根据支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每年可将不超过10%的股份通过市场交易变现。对于新上市公司,可规定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交由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持有,公司上市三年后,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需要进行转让交易。作为一种渐进的减持方式,这既可以实现上市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行为更为规范、公开和透明;又可以弥补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并且不会造成对股市的不利。
论文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推动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不可或缺的根本依托和重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及住房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福祉的重视及关切,人们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的阳光与安康。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1 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关,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即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之中,我们应选择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业已完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有病就医、失业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2)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社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雇员和外商企业的职工几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广大农村则更处于家庭自保状态。据统计资料表明,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占总数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总数的89%;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不仅影响了收入公平目标的实现,也阻碍了经济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因此,社会保险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从我国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少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很少交纳,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障行为、制定单项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它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筹集办法和管理体制、规范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的性质、国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等,但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做到规范运行,切实保证该法律的贯彻与实施。
(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首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尽快、尽早地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是关系我国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大事。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据我国区域特点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做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诸多方面社会成员人人平等。
(3)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会保障税应是当前最理想的筹资手段,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4)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财政应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的稳定;二是增加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投入,这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补充;三是政府应制定财政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和优抚事业。
(5)不断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化管理的重点是养老保险中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其方向是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当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改基金的差额发放为全额缴拨,并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把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社区组织管理。
(6)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机制的作用。积极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为富裕起来的国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这不仅可为再就业者提供更高的社会保险,也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转贴于
(7)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运营。首先,我国应在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负担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及弥补保险费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业和职工则以工资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保障税,并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会统筹,其余的则记人职工个人的帐户。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不同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故意拖欠保险费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确实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或亏损严重的企业,可通过制定缓缴的措施来解决。第三,在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投资方面,从长远来看,应将其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投资运营机构实行多元化投资运营。
(8)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少失业人员,减轻失业保险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9)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监管法律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运行透明度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
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1)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2)社会成员保障普遍性。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适度而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与效率结合。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关键词:社会保险;国民发展;全面推广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5日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依靠政府为支撑,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为资金来源,同时政府给予资助,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现阶段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二)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四个特点
1、强制性。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社会发展的机制,作为一种调整利益分配、保证物质及劳动力再生产的机制,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这就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才能保障实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资金的缴纳与分配涉及到国家、企业及个人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因此只有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才能顺利完成缴纳与分配的任务。由此,我们说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社会保险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强制开展,全体劳动者和其所在单位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参保。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否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缴费标准,参加保险的项目等都是没有选择性的。
2、保障性。实行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失去收入后仍能生活,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不同,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在一定时期内,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例如,我国现阶段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上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部分民营企业雇员,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
3、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即其普遍性,也就是说它在实施范围上具有广泛性。无论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收入水平以及健康状况是何种情况,一旦其失去工作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政府就会对其依法提供相应的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可以说,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就业风险,使劳动者在付出自己辛勤劳动的同时,更加没有后顾之忧,将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力更好地进行了协调和统一。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和政府的资助构成了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当劳动者面临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等造成一系列损失的情况下,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用人单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不谋取任何利益。因此,我们说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特点。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对于国民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制的中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奠定基础。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社会保险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个民族的振兴崛起,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都是与社会的稳定相关的,没有稳定,何来发展。而社会的稳定又是由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共同努力打造的,在每一个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总会遇到其社会成员老弱病残、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总会遇到经济发展迅速与缓慢的情况,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让每一个辛勤努力的劳动者没有了后顾之忧,它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劳动者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从有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源头加以防范,社会的发展才会更加的稳定健康。
(二)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贡献。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性经济,可以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然而,市场经济也存在不可否认的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市场的分配机制必然会拉大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甚至使一部分人陷入贫困。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机制使得富者更富,穷者更穷,那些丧失就业机会和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遭到无情的裁决。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已然达成一种共识,即人的生老病死以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不应当由市场来裁决,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虽然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干预收入分配,但可以采取收入再分配措施来缩小收入差距,矫正市场分配的不公。社会保险的发展推动正是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了贡献。通过对保险费的强制征收,形成保险基金,对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其提高生活水平,社会保险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分配,有效保障了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为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提供平台。社会保险的概念强调保险对象是最重要的社会群体,即劳动者。每个生活在社会当中的人们都通过劳动,为自己攒下一笔在年老、失去工作能力或者身体出现意外事故的保险金作为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劳动,人们可以实现其自身价值并进一步意识到正是劳动使他们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这必然会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促使他们向不同的领域学习发展以便过上更好的生活,在无形中促进了劳动力的有效流动,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更加合理科学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中国经济的活力。同时,在劳动者发生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事故时,社会保险也能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与生活保障,进而推动了劳动能力的迅速恢复。
三、如何全面推进国内社会保险发展
(一)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政府是推动社会保险发展的强大后盾,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够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对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更加开放、积极的参保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应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建立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正常投入机制和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担机制。同时,各级政府也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投入。监督管理是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健全的监督体制可以保证政策的全面有力贯彻执行,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对社会保险领域内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贪污挪用行为、执行不到位现象等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严惩。
(二)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是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为资金来源,同时政府给予资助,因此只有充分调动起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政府降低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能使企业的负担相应减少;鼓励效益较好的企业增加补充保险,提高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并且提高政府对社会保险资助的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水平。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责任,促进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鼓励企业加强补充保险,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还能促进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稳定职工队伍,加快企业发展;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能够使劳动者强化自身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缩小社会群体间保障水平差距。现阶段仍有很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因此应致力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都纳入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缩小社会群体间保障水平差距,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逐步实现所有劳动者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益,使其整个社保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劳动者能合理流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蔚,李静.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