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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也实现了一系列的变革。目前我国实行的民主是代议制下的民主,由人民选出代表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他们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作为权力的行使者,他们又规范着人们的言行,形成了一种民主政治下的双向互控。一般来说,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要为人民负责,需要政治责任作为保障,它与法律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必须对二者形成正确的认识。
一、政治责任的基本内涵
政治责任看似与我们非常遥远,实际上却渗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关于政治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内涵界定,学术界对政治责任作了多种不同的解释,各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从责任主体与责任的角色关系来看,政治的主体在政治行为中所担当的角色是不一样的,与此相应的所承担的政治责任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承担政治责任就是政治主体因为自己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工作所应受到的惩罚,而且只要是政治主体就可能承担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一)明文的规定
政治责任很难由完全精确的法律明文进行规定,而法律责任一定有明确的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也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但是政治和法制是不同的,政治责任不可能由实在的法律来确定一个明确的实质性标准。如果指定了一项错误的政策,这种政治行为单从形式上来说并不是违法的,而且还可能找到合法的依据但是这一政治行为也必须要承担其相应的政治责任。因为政治责任不只是对责任主体的政治行为符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评价,而是要对政治决策能否产生合理正当的后果和其实质意义进行综合性评价,因此我们必须要认清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在明文规定上的区别,以此来防止政治责任主体以符合法律程序为借口来推卸政治责任。
(二)实现的优先性
由于人在社会中角色的多重性,政治主体和法律主体有时也会是同一个,此时如果同时承担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时,则需要优先追究其政治责任。因为政治责任的主体掌握着公共权力,所以和一般的公民相比较他们有更大的可能逃避法律责任。掌握公共权力主体依法办事才是现代法制的精髓,以法律约束权力是法治基本意义的表现。所以在追究政治责任时,政治责任要优先于法律责任进行追究,如果政治责任主体先承担了法律责任,那么政治责任的主体就能够利用其依然掌握的权力来逃避责任,而责任的主体会因为其权力的影响而得不到有效的追究。
(三)评价的机关
一般情况下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都有司法机关质疑专门的认定机关,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对法律责任进行认定,也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这也是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避免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就是法律责任的专门评价机关,他们也必须做到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服从宪法和法律并独立地进行评价。而因为政治主体所获得的权利要求对于政治责任的评价会受到社会公众的压力,所有的组织团体都能够提出对政治责任的追究,并对政治责任进行评价。对于政治责任的追究会以多数人的意志来衡量、以多数人的意志而转移。这显然是与司法机关的特点相违背的,也由此表明了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评价机关是不同的。
(四)承担的方式
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对于承担政治责任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政治主体所享有的政治权力受到影响,承担政治责任最严重的程度就是政治主体彻底失去了行使政治权力的能力和资格。法律责任的主体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是3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主体会依据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而受到不同形式的惩罚。
三、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有机联系
(一)符合法定程序是追究政治责任的前提
历史上所经历的一些事件和例子可以看出,即使有了宪法也不是就一定能够执行的,也未必就能够执行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依靠着存在的。宪法是政治权力的渊源,宪法是政治权力的源泉,也是民主政治的指导原则。大多数人民的意愿是法律的正当性的基础,政治权力也需要依靠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在行使政治权力时必须在民主原则的前提下来运行。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保障着民主,同时也制约着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运转形式,追究政治责任是符合法定程序,也体现了民主政治基本的精神和原则。虽然政治责任很难在明确的法律文书上找到依据,然而当政治主体被追究政治责任时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民主政治有其特定的规则,在此规则下一切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比如像国家政治权力产生、政治权力的运作、政治决策的过程以及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都需要在法定的程序下有序合理的实施。符合法定程序是实施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正常的参与到政治活动之中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政治的专制、失衡或迫害等现象出现,影响民主政治的进程。对政治责任进行判定时要审查政治责任主体行使政治权利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效用,对政治责任的主体能否继续具有行使政治权利的资格有直接的影响,可以看成是一种政治权利转移的方式。因此,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程序,那么政治权利也就很难实现和平的交接,也对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范围存在联系
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之间的联系体现在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在范围上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也就是说在法律责任之中也会造成政治责任,在承担政治责任时政治主体会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能力。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出现联系时则说明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也造成了消极的政治意义。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只是单位上的交叉,但不能相互包含,尤其是法律责任不能涵盖政治责任。因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其独有的,所以即使法律责任导致了政治责任也不能用政治责任的承担方式来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法律责任也不是所有政治责任的原因。
三、结束语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民主政治,也就是责任政治。这种责任主要由两方面共同构成,分别为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这两者之间既有必不可少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在明文的规定、实现的优先性、评价的机关和承担的方式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两者之间在责任的追究和范围之间又存在着很多的联系认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能够更准确的确定责任的承担,推动民主进程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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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稀土困境;资源管制;贸易规则;政治经济学分析
稀土是一种不寻常的“稀有”物质,之所以称为稀土,是因为它们最初是从瑞典出产的稀少矿物中所发现,当时人们习惯上以不溶于水的物质称为“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稀土是不可替代的高新技术材料和军事战略元素,具有光、电、磁、超导、催化等性能,被广泛应用于军事、冶金、石油化工、玻璃陶瓷及新材料等方面。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一大稀土资源国,其稀土储量(已探明的稀土资源量约6588万吨)和产量位居世界第一。美国一份报告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稀土储量占全球的36%,产量则占世界产量的97%。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2009年的稀土储量占世界13%,俄罗斯储量占世界19%,澳大利亚储量为540万吨,但这些国家的稀土产量均为零。此外,印度、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埃及、巴西也是世界稀土生产的一些主要国家。
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稀土材料被开发出来。当今世界每三项高新技术就有一项与稀土有关。从全球范围分析来看,中美日已成当今稀土消费的主要驱动国,三国的稀土消费占世界稀土消费比例由2002年的53%大幅上升到85%。在世界稀土消费领域,中国曾是储量第一,产量第一,更是出口第一。以制造业和电子工业起家的日本和韩国,自身资源短缺,对稀土的依赖极大,中国稀土出口量的70%都去了这两国。日本多年来稀土进口中的中国份额占到90%。至于稀土储量占世界第二的美国,2005-2008年,稀土金属、化合物等91%来源于对中国的进口。
一、中国稀土出口政策的调整演变
我国的稀土出口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当时中国外汇短缺,稀土作为创汇的新产业,主要任务就是尽可能降低成本,在国际市场上与美国、日本竞争。随着中国稀土生产的高速发展,加上价格便宜并且无环境成本,发达国家自然乐于让出一部分市场份额。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中国以自身低劳动成本、低环保成本换来稀土的出口量、供应量占据世界第一位。中国稀土行业的健康发展问题被提上日程。为此,中国1998年开始实行稀土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实施“禁止、鼓励、限制”三个区别对待的原则。并且从2005年起,中国政府采取包括取消稀土出口退税,压缩出口配额的企业名额,停止发放稀土矿产开采许可证,对稀土和硅铁等商品加征出口关税等一系列措施。2007年,中国开始对稀土生产实行指令性规划,减少稀土出口。2010年,商务部下达的稀土产品出口配额为3025 8吨,比2009年骤减19887.1吨,降幅达到40%。2010年9月6日,国务院正式《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稀土被点名纳入重点行业兼并重组的名单,与汽车、钢铁、水泥等一起成为政府重点支持的六大集中度较低的行业。中国商务部表示,2011年中国仍将对稀土出口实行配额管理且配额将有所减少。
尽管中国的稀土政策不断调整,但其中存在的失误并没有彻底解决。在全球稀土需求增长的情况下,中国不断向世界稀土市场提供廉价稀土。2005年前后,稀土平均价格最低曾低至每公斤16元,远低于国外开采成本。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从政策角度理解,一方面是政府、企业长期对稀土的重要作用和价值认识不充分,对稀土资源的世界占有率盲目乐观;另一方面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GDP业绩而不加限制地放任企业过度开采。因此基于保护资源、防止生态环境恶化需要,中国政府调整一系列加强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管理的政策,把稀土的开发管理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是合理的。孰料,这一为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政策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美日欧等许多稀土进口国声称中国政府制定管理政策属于出口限制行为,违反了WTO规则。加上中日间因事件影响,稀土贸易的政治因素愈加强烈。那么,中国政府是否有权采取国内措施规范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管理?这些措施是否违反了WTO规则?对此,应当从国际政治经济及国际法角度认真分析,以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二、我国稀土出口调整的政治角度分析
1 稀土的国际战略意义
作为不可替代的重要战略资源,稀土由于其特殊的物理化学特性,被广泛应用于冶金机械、石油化工、轻工农业、电子信息、能源环境、国防军工等十多个领域的40多个行业。在军事领域,钨合金被大量用在机械、武器工业;钛强度最高,耐蚀性好,钛制品被用机的机体和发动机;铟在高科技武器制造中有极重要的位置。日美联合进行的导弹防御项目,需要大量铟来制造高灵敏度的导引头,而日本一直想引进的F-22战机的远程探测雷达和隐形座舱盖,都需要铟作为原料。没有这些稀土资源,美日就无法制造精密的制导武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安全困境”并未随着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加深而解决,军事领域的明争暗斗从未叫停。日韩与中国间的领土纠纷,美国对中国在上的威胁,事实上的某些对抗已经在中国的东海、南海上演,但对抗中那些真正威胁中国的战机、舰艇与导弹,监视中国的雷达上的关键部件,可能就是由中国的稀土制造的。西方国家为保障自己的国防和经济安全,在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问题上一贯推行以最低廉价格利用国外矿产资源为核心的全球资源战略。
以日本为例。日本岛国本身资源匮乏,稀土资源更是少得可怜。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日本工业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其中铟的消耗量占全球消费量的60%左右,,铂金的消耗量占全球的20%,这些稀土元素是日本经济发展的急需品,因为它们具有非常好的磁性能,对制造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极重要。为此日本早已将稀有金属资源储备计划当做国家的长期战略来实行。1983年,日本出台稀有矿产战略储备制度,将镍、钼等七种稀有金属列入国家储备项目。2006年,储备品种增加铂、铟及稀土三种稀有金属。
与以色列国全民皆兵状况类似,在战略资源的储备方面,出于对新兴市场国家消费需求扩大以及经济和政治形势变化可能导致价格大幅上涨的担心,日本的政府与产业界通力合作对稀有金属进行购买储藏。2009年7月,日本的经济产业省出台稀有金属保障战略,加强对废弃置品的回收再利用以及对替代材料的开发。据统计,日本从中国进口的稀土资源,大部分贮存于海底,足够使用20年。此外,日本政府不但鼓励企业在海外大规模投资矿产资源,还为其提供贷款等优惠政策,并且通过
对南美等国的经济援助换取资源的供应。日本石油天然气
金属矿物机构原来只能够为能源类企业提供支持,而在日本政府的“增长蓝图”计划中规定,如果公司在南美洲和非洲勘探稀土资源,日本政府允许该机构为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将支持的范围扩展到稀土资源下游深加工的资金密集型企业。与中国以往长期的不力监管相比,日本对稀土资源战略价值的重视度似乎比中国强得多。
2010年8月28日中日高层经济对话,日本一家著名经济媒体报道“自信的中国对日本的要求躲躲闪闪”。所谓“躲闪”之一就是日方要求中方放宽稀土出口限制。从环境保护和战略资源保护等方面考虑,中国对稀土出口加以限制理所当然。中国稀土因为近二十多年被无序开采和超低价出口,储量已经大大下降甚至面临枯竭危险。而日本及美欧在高端制造业技术、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清洁煤等环保技术方面,一直以来对中国实行不同程度的封锁,是否也应该不再“躲闪”,对中国做出合理解释呢?去年事件和中国控制稀土出口政策的出台,无疑触动了日本敏感脆弱的神经,日本外相前原诚可表示,外务省要与民间企业开展合作以加强对海外矿山开发等信息的收集能力,同时设立专职部门汇总相关信息从而确保稀有金属的稳定供给。
日本政府向来把稀土视为本国的战略资源,对其不曾有丝毫的放松,乃至中国方面稍微不顺其意便“大动肝火”。日本政府一方面积极与其他矿源国加紧磋商,2010年9月24日,首相菅直人与蒙古国总理巴特包勒德就稀有金属、煤炭、铀等矿产资源共同开发领域加强合作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向中国施压,要求取消限制出口。在国际上还同其他西方大国一起散布中国稀土“终极垄断”的不实言论。中国稀土价格的话语权一直操控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之手,其对关乎本国战略意义的他国资源的长期垄断形成了他们“理所应当”的霸权心理。这些霸权主义者不是担心中国把稀土当武器,而是忧虑在全球高科技经济上下游产业链,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经济等未来经济制高点方面,他们会失去竞争力。从日本对稀土资源的“紧抓不放”和美国对本国稀土矿的“闭而不采”政策不难理解,稀土作为现代高科技产业和国际竞争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战略资源以及一国经济、国防建设重要支撑的分量之重。
2 合理利用国家战略资源,维护资源安全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军事作用由侵略、扩张向维护和平、保卫国家领土和、防止外来入侵、国家间相互制衡转换,许多国家及地区间的矛盾与冲突更倾向于用非军事手段来解决。由此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其他非军事问题就凸显了出来。国际社会中,各国对非传统安全更加关注。我们通常认为,非传统安全包括本国的经济安全、信息网络安全、资源安全、环境安全、国际恐怖活动、国际有组织犯罪等有关领域。保护对本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是影响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尤其是战略性矿产资源。从《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规定到政府对关于稀土资源开采利用政策的不断调整,直至最近《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意见》的出台,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不断完善,是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举措。
一方面,中国在对矿产资源保护的政策上,与美国等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相比尤显不足。这些国家的矿业立法比中国早,生产水平也远超过中国。在现阶段,各大国为了本国的经济、环境利益,或受其资源条件的局限性(如日本资源短缺),纷纷在全球寻找储量丰富的资源,通过对外投资开发它国矿产为本国服务。这样既解决了本国资源短缺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转嫁了矿产开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本国的环境。美国1964年的《荒原法》建立了“国家荒原保护体系”,规定在被划入的潜在含矿的土地上,不得从事矿产勘探和开发活动。其《环境保护法》对矿业企业生产有严格的“三废”排放标准。从而使矿业生产和消费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在无形中制约了部分矿产的开发。在中国国内,虽然政策几度调整,但改进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美国。中国的出口减少政策与美国的出口为零政策相比相差甚远。
另一方面,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加深,国家原则受到挑战,受干涉的现象不断出现。但是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行为体,国家是一国不可侵犯的权力。一国对本国资源的调控是国家的正当行使,不应受它国干涉。美欧日等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国际上指责中国的国内政策,是干涉我国的行为。而中国政府立足本国国情,制定政策不受它国威胁和媒体炒作的影响,是其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能的表现,向国际社会展示了其独立自主的形象。
当然,国家在保护具有战略性矿产资源方面的力度还需要加强。首先要根据资源利用的市场形势不断完善有关稀土资源保护的法规和细则,针对本国国情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稀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新机制。吸取稀土资源开采中存在的开采秩序混乱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必须严格针对小型采矿的立法,提高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其次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稀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稀土产品的科技含量。同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中国稀土政策调整的国际法分析
不管是压缩出口配额,还是国家的指令性规划,抑或现今的促进企业兼并,都是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对市场的运行进行调节,以弥补单纯市场调节的不足。国际上,中国此举成了美欧日等国的箭靶子。商务部长陈德铭的一句“不得已而为之”
并没有换来美欧口等稀土进口消费大国的理解。尽管日本与南美等中国以外的稀土资源国达成了多项共识,美国已经开始考虑小国稀土重新开采战略,但是,当中国开始调整政策来管制稀土出口时,欧美日等国立即提出抗议。6月23日,欧盟和美国就中国限制钨、锑和稀土等稀有金属出口问题,向WT0提讼。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10月12日上午在日本驻华大使馆召集美、英、德、法、韩等各主要驻华大使,要求中国缓和对稀土元素的出口规制。10月26日,德国经济部长强硬要求稀土自由贸易,加入美日韩的抗议阵营。
以国际政治的视角分析,我们知道中国稀土政策调整引起的国际反应,体现的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那么从具体的国际法角度来看,中国加入WTO是否就意味着中国在遵守WTO规则的同时已经丧失了管理稀土资源的权利?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是由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并签署的,包含了国际贸易通行的法律规则,
“一方面保证各成员的重要贸易权利,另一方面对各成员政府起到约束作用,使他们的贸易政策保持在各方议定且符合各方利益的限度之内”。
可见,世贸组织作为一项比较成功的国际法制度,它所具备的管理世界贸易的
各项功能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相互让渡的结果,而WTO成员通过行使贸易追求本国贸易利益的本质不会因WTO规则的成立而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WTO规则的法律制度虽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催生品,但也是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协调成员相互利益的调节器,它的具体协定不但没有明令禁止成员的贸易管制权,反而为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保证各方利益平衡赋予各成员维护国内贸易的权利。所以,根据WTO法律的理论,中国加强稀土管制,是中国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并未因中国加入WTO而丧失。
美欧等国称,中国的稀土出口政策违背了WTO的法律规定,因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关税或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此次稀土之争最直接的导火索,是中国稀土出口的配额减少。各国认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只允许以关税作为其成员保护的手段。中国通过降低配额限制稀土出口,是一种非关税性质的数量限制措施,中国的行为违背了有关数量限制一般禁止的规定。
但若仅此认定中国的稀土政策违反WT0规则显然是片面的。因为GATTl 994第20条可豁免条款同时规定了成员方享有的义务豁免权利。
中国的稀土之争与美国当年的虾制品案极为相似。上世纪九十年代,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案中,四国称虾及虾制品物理构成是相同的,不能因为仅依据其捕捞方式的不同就确定对未使用TED的出口国实行差别待遇以及禁止进口,这已违反GA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和第十三条(数量限制不歧视管理)的规定。美国认为其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要求所有出口虾及虾制品的国家和地区在捕捞虾时使用TED装置,目的是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海龟被误杀。所以并没有违反GATT的有关规定。最终,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措施属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允许的措施范围。比较而言,中美两国都为了保护资源采取与GATT第十一条相违背的措施。美国是禁止,中国是减少配额。由于GATT的数量限制条款是各缔约方斗争妥协的产物,因此在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时,也规定了包括第二十条在内的一般例外。那么,中国的稀土出口政策调整引发的争端能否使用第二十条的例外?通过美国的案例我们知道,在运用数量限制时,最少应注意两方面问题:(1)必须出现WTO协定规定的特殊情况,且完全符合TWO协定规定内容要求;(2)应遵循非歧视原则。首先,在中国,稀土已经成为面临枯竭的自然资源,根据第二十条的(g)条款,为实现保护资源和环境等合理的政策目标、中国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出口限制。再者,中国不仅是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而且是对稀土开采、生产、贸易的整个链条进行限制,它遵循了非歧视原则。与美国的虾制品案不同的是,美国的措施尽管符合GATT第二十条(g)款要求,但与第二十条引言中的非歧视总原则相悖,因而不能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而得到豁免。从中国稀土政策的出发点和实施原则来看,中国的措施并未违背WTO的规则。
世贸组织宗旨中明确规定,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在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宣言》中也声明,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任何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中国对其国内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对稀土开采、生产、贸易的整个链条进行管制,符合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是中国政府行使贸易管制的正当权利。但是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稀土政策具体调整过程中应当注意权利的行使要做到有理、有利、有据,防止可能存在的国际法律风险。中国不仅要吸取美国“海龟案”的教训,保证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滥用权利,还要坚持贯彻WTO的透明度原则和一视同仁等原则。政府在制定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时,做到先公布后实施,以充分听取和考虑各利益关系方的意见并做出及时反馈;在加强稀土资源管理过程中,不仅要采取措施对稀土出口予以限制,而且还要对国内稀土的开采、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进行限制,做到国内外政策一致。
四、结语
从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法的视角看,中国的稀土资源管制政策是合理合法的,初衷在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国际市场对稀土的需求日益扩大,保障稀土供应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所有的稀土资源国家都应该积极开发利用本国的稀土资源,共同承担全球稀土供应的责任。在稀土资源贸易中,中国政府应当根据本国资源情况制定恰当的贸易政策,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护本国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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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高校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1当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存在的问题
各高校对法律思想政治的教育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观察不难看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第一,高校对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第二,高校法律体系不健全。这两点足以影响各高校对学生的法律思想政治教育。
1.1高校对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许多高校只是把教学重点放在课程专业教育方面,并没有把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作为教学的重要部分,片面地认为法律教学是可有可无的。在我国许多高校为培养出“分数型”的高素质人才,只重视专业课程的培养,对法律教育方面甚是单薄,在教学中没有积极地进行法制理论指导,也没有积极宣传法律教育课程的重要性,更没有让大学生积极学习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导致了现代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极其薄弱。
1.2高校法律教育体系不健全
现代许多高校并没有安排相应的关于法律教育的课程,也没有解决教研设备和师资培训的落实,更没有统一规划、计划及法律教育的安排,如教材资料、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等。这使大学生在法律教育方面形成严重的空缺,使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没有形成主要的渠道,不能积极地懂法、学法、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2.1正确的法律教育可以提高学生道德素质水平
德治与法治是密切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道德教育重在人们心灵上的净化,法律教育则重在行为上的规范。要提高大学生的素质,应从心灵和行为两方面着手,通过正确的法律教育来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法律教育与思想道德水平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得当,不仅可以使他们道德水平提高,还可以使他们积极地懂法、学法、用法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2正确的法律教育可以引导学生正确的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和存在的基础,使法律得以充满生机活力的精神源泉。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想法律教育的作用发挥得好,必须在日常教学中给学生灌输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使学生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与安全,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理念追求。
2.3正确的法律教育可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格劳秀斯看来,权利是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质。现代大学生应该正确地学法、懂法、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由于法律素养的欠缺,又有多少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利益的侵略时,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甚至误用“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复手段来回应自己的伤害,且给不少高校学生造成伤害,以致悲剧的发生。正确的法律教育就是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发生事件,增强法治观念。
3高校应增强法律教育,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水平
要想现代高校学生自觉地遵法、守法、用法,教师们必须对学生们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主要改革方案有以下三点:树立正确的法律教育思想观念;深化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增强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3.1树立正确的法律教育思想观念
树立正确的法律教育观念,确立一个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理念基础,把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教育学生贯穿于法律教育整个过程当中,努力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综合人才。做好学习法律教育的同时,还要自觉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精神使之产生广泛的影响,同时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在每一个社会成员中潜移默化、深入人心。
3.2深化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
现代许多高校已经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要增强法律教育的效果,必须对现有的课程进行改革。首先,创新法律教学模式。在陈旧的教学理念上,应创新新的教学模式,通过多元化教学模式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培养其科学精神和法律思维;其次,优化法律教学课堂内容。所以应该
积极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积极地自觉地学习相应的法律课程,他们的学习效率和效果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3.3增强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首先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增强教师的法律教学能力。各高校要想使学生真正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必须对教师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其次,增强教师理论宣传的同时,强化教师的法律实践素质。老师们积极的宣传理论,就是为了学生们能将法律正确地运用到生活当中,所以在要求老师具有培训经历、具备法律理论素养的同时还要求与学生们的生活实践相结合,给同学们举一些身边的案例,帮助他们分析过程,使学生们真正地运用到自己的生活当中。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现实生活;联系
伴随着新课程教学改革的展开,素质教育成为当前教育的核心,它更加注重对学生思想素质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初中生作为成长中的青少年在思想上正在逐步发育走向成熟,为了能够积极健康成长就必须了解并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才能利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难题。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学的开展,需要将理论教育与现实实例结合起来,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学的意义
1.教授法律知识能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今充裕的物质条件提高了学生的生活质量,学生在家长的庇护下成长,缺少约束与教育,使得更多的初中青少年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性格,甚至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必须积极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受到法律的约束,进而约束他们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自制力,从而形成正确的守法理念。
2.法律知识教学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认识社会
初中生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力与判断力,然而由于家庭环境、接受教育程度等的差异使得他们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认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入法律知识,结合学生的现实生活,通过列举案例来为学生解释一些违法现象,解说一些法律常识,学生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社会现象,产生正确的是非观念,才能对一些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产生独到的想法,从而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知识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联系的方法
1.教师主导,解答式教学
政治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价值观的引导,具有一定的说教、引导特征,特别是法律知识由于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权威性、强劲的理论性,需要教师发挥必要的主导功能,对学生进行科学的指导与引导,侧重教师对法律知识的讲解,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内容与特征,从而收获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积极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采取解答式教学方法,也就是教师要积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对学生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这样才能有效解除学生疑惑。
2.结合案例,引入学生现实生活
法律知识相对理论性强且抽象,单纯的法律条文或理论的灌输难免会使学生感到难以接受,这样就必须结合生活案例,引入学生现实生活,将法律知识教学与学生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同时,教师也要本着兴趣引导的原则,注重案例的生活化(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并将案例以引人入胜的故事、生动的语言等呈现给学生,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来评说案例中的是非,自由发表看法,这样才能正确引导学生用更加犀利的眼光去理解生活、观察生活,从法律的角度正确分析现实生活,使学生通过实际案例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达到形象化教学的目标。
3.丰富教学形式,社会实践引导
法律知识教育教学不应该局限于教学课堂中的理论灌输,因为学生即使熟背了法律理论知识也不意味着就能够科学地运用法律,因此,要适当丰富创新法律知识教学形式,使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学习。例如,可以邀请专业的法律人员来校进行讲座,为中学生输送必备的法律常识;组织学生亲临开庭现场,旁听法庭审理与宣判;鼓励学生参加法律宣传活动,从思想与行动上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掌握法律理论常识的基础上提高自身能力,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知识学习的乐趣与积极意义。
此外,法律知识教育并不意味着将学生约束到一定的条条框框之内,而是要积极开拓、创新思维,在牢固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能够自主发挥自身能力,能够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积极理解并尊重不同学生的不同生活环境以及他们所养成的处事风格,也就是要将法律教学同学生的特点结合起来,力争实现对每一名学生的正确法律教育与积极引导。
总而言之,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育必须同学生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利用生活案例来解说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率,带来良好的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潘毅鹏.书本知识要与现实生活相联系.初中生之友,2011(12).
关键词: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现状;建议
一、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概念与特点
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则是指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群体或国家的合理、合法利益,通过合法的、理性的、适度的方式利用网络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和政治过程的看法、态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从而推进公共事务管理和政治过程科学化、现代化的行为。
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使得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具有平等性、直接性和有序性。
二、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必要性和意义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们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显然,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利益;其次,广泛直接的大规模政治参与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最后,公民与政府之间在重大公共问题决策上进行沟通协调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三、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网络投票、网络等网络政治参与新形式日渐走进人们的生活,并且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现状还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许多无法逃避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网民年龄结构分布不均衡、网民城乡结构分布不均衡、网民学历结构分布不均衡、网民职业结构分布不均衡、网民收入结构不均衡所导致的网络政治参与整体上的不均衡;(2)、网民身份虚拟性往往无法控制,导致网络政治参与缺少权威性和公信力;(3)、法律法规监管缺失、网络政治参与难以控制所造成的非规范性;(4)、有些政府网站自身的定位不合理、网站内容不实用、网站易用性差、网站互动性差。
四、实现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相关立法。近几年,我国政府已先后制定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计算机互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的法规、条例和草案。这些法律法规为实现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提供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但是对于规范政府网络监管行为和政府官员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很多还是空白。健康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需要公众和政府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互动机制。长期以来,政府信息披露机制并不完善,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难以保障。加上少数官员应对媒体的水平有限,造成在很多时候政府缺乏主动参与网络政治的动力。另一方面,公众在未能及时获取官方权威信息的情况下,容易偏听偏信小道消息,对政府产生质疑。从而使得政府与公众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互信。可喜的是,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开通,使得普通公民和平时难以见上一面的官员可以直接地进行交流,拉近了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增强了互信。但这是不够的,还应该进一步形成交流机制和考核机制,提高网络政治参与的效率,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发挥网络伦理观的自律作用。虽然当前网络伦理失范的行为层出不穷,不道德现象也时常发生,但是主流的网络参与发展是趋向理性和自律的。多年的网络参与,使网络参与者对自身的行为、网络总体的行为规律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并能够对之进行网络道德反思。加之,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精神文明建设也进行了有利的引导,健康文明的网络观念已逐渐成为公众的共识。网络伦理观的逐渐形成,自觉遵守、维护网络道德的习惯保持,有利于自发性的、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逐渐走向理性的、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
(四)政府要有推进改革,解决社会矛盾的决心。网络中无序的政治参与和违背道德的表现,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社会矛盾的反映。单靠网络自律和公众政治素养的提高来实现公民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是不现实的,网络政治参与也将很难以缓解激进化和情绪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如何加强民生建设,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让公民在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一切都需要我们政府有敢于解决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的决心与智慧。
五、结语与反思
网络只是一种工具,并没有改变民主的含义,也不会改变我们国家民主政治的性质。我们要善于运用这种工具,善于引导,规范它,实现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为建设我国政治文明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竞业禁止;合理性原则
一、竞业禁止的涵义
竞业禁止通常也叫竞业限制、竞业回避,英美法上称之为“不竞争”。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竞业禁止最早出现于民法的人制度当中,意思是用法律规范来防止人对被人利益之损害[1]。竞业竞争的内涵,在法理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与特定的营业行为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特点包括:禁止的客体应该是特定的行为;被禁止的主体不应当以特定人为限,表明这是一种对于一般人都予以禁止的制度。广义上的竞业禁止,作为法律上的一项制度,并不仅局限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它所禁止的客体也应当是特定的行为,但禁止的主体却仅限于特定的人,而且该特定人必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2]。本文研究的竞业禁止是从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向展开,所应用的是狭义的含义,是指本企业特定人员(如股东、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在任职的期间内和离职后的一段时间中不能与本企业进行业务的竞争,包括禁止其到本企业业务竞争单位兼职或任职以及自营与本企业业务范围相同的业务。
二、竞业禁止的分类
竞业禁止的分类众多,本文只介绍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是法律直接规定特定的人不得从事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主体具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即特定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由此可见,有关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主要针对具有特定身份之人,如经理、董事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来的。
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平等协商,自由约定一方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对方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行为,即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约定的竞业禁止,我国至今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明确规范,一般只限于用人劳动者和单位双方商定的条款。
三、竞业禁止的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要求
竞业禁止具有公平性,可惩罚性以及合理性原则。竞业禁止的公平性原则是指在竞业禁止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雇主以及雇员应当以平等的地位签订协议。而可罚性原则是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双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当然,惩罚措施可以规定于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然而,合理性原则是竞业禁止制度的重要基础。本文将重点剖析竞业禁止的合理性原则。
1、竞业禁止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无论其对合同义务还是对法律义务的履行,都体现着对市场竞争秩序的遵循。限制竞争的合同要求通常是违法的,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合法的情况,对于合理的认定要兼顾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平衡。竞业禁止本质上是通过合理限制竞争来禁止不正当的竞争,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可见竞业禁止是应该符合“合理”这一条件和界限的,只有符合合理性原则,竞业禁止制度才能够顺利的起到保障市场竞争的作用。
2、竞业禁止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竞业禁止的合理性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主体的合理性。雇主无论是与在职雇员还是离职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只要本着契约自由的精神约定竞业禁止义务虽然有缺点却还有可取之处的。不过在劳资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的实际情况下,应该严格控制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之主体的范围,不应把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全体的劳动者。这是由于普通员工很难接触到企业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并且普通的员工离职后,在就业市场上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对普通的员工限制很容易被认作违反了公平原则。如果针对那些根本就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也签订了竞业禁止的协义,限制他们的自由择业权,显然失去公平。所以,竞业禁止合同所签订的对象一般都是经营管理者、高级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等,凡是没有接触到或没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都不能是禁业禁止协议所规定的主体[3]。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为“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2)保护对象的合理性。竞业禁止合同保护的对象,应是雇主的重要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道、具有实用性并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的利益”。所以,我国将商业秘密区分为技术性秘密和经营性的秘密,并且对一项商业秘密的存在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即不为公众所了解的;具有实用性并且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利益;权利人已经采取了有关的保密措施。采用竞业禁止保护的信息如果符合这三项要求,就能够得到司法的保护。
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必须与雇员的个人经验、知识及一般技能相区分,不能将禁止的范围延及这些部分。由于当劳动者在受雇期间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在同一行业已成为普遍的知识的时候,即使离职后再至相同或类似业务公司工作,也没有可能对原雇主造成损害。而若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使用这些技能知识,则无疑是剥夺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利,违反了公序良俗,竞业禁止协议也由此应归于无效。
(3)时间限制的合理性。美国的学者普遍认为,有关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应该以商业秘密存在的期间作为限制时间;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时间的限制,不得超过经合法手段复制该商业秘密之时间;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由雇员与商业秘密的关系,来确定不同的雇员和不同限制的时间。《瑞士劳动合同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职工退职后3年;《意大利民法典》对高级职员规定为5年,一般职员为3年;日本的观点是普遍认为离职后两年的竞业禁止合同合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
笔者认为,对我国2年的时间限制规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高科技领域,由于其发展速度快,技术更新频率高,因此对其竞业禁止的时间有逐渐缩短的趋向。对于那些技术寿命相对长久的,技术更新速度相对慢的行业或者企业,与他们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所限制的时间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
(4)领域限制的合理性。一份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不应当在不分行业的情况下全面禁止雇员劳动,禁止雇员所参加竞业职业的种类应做出严格的分界,如不这样有可能侵害雇员的生存权。在确定雇员竞业禁止义务的领域的时候,要同时符合三个“一致”。从大的方面讲,限制雇员从事的业务应与雇主的业务范围具有一致性,即必须是同原雇主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其次,限制雇员从事的业务应与该雇员在原企业中从事的具体工作具有一致性;第三,限制雇员从事的业务应当与雇员能够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大小具有一致性,如对高级科研人员的限制领域就应大于普通技术工人。对雇员的再就业领域限制越大,雇员的自就越小,竞业禁止协议执行的可能性也越小,发生纠纷时获得法院的支持就越困难。
(5)经济补偿的合理性。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中地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中按月份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文作者认为,对于确定补偿数额的合理性,应该根据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确定,不应该也不可能做强制统一的标准。但是法律应规定最低的补偿金额标准,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不可能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在限制期限内给予原员工的经济补偿不能低于国家或劳动者所在地方的最低生活标准,这只是最低标准的经济补偿要求。
四、结语
竞业禁止自其产生以来就存在很大的争议,问题在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标准。笔者认为,这里的“合理”应理解为一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雇主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不进入自由市场,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却损害雇员的劳动权。而雇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衍生的忠实义务,滥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实现个人利益却损害雇主的商业秘密权。雇主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这同时是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而对于竞业禁止的协议进行合理性的剖析,这样做是为了合理的保护雇员的劳动权利。所以,一份“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既能有效的保护了雇员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又不至于损害雇主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注 释】
[1] 李继霞.竞业禁止限制的合理性探讨.上东社会科学,2003.3.73.
[2] 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98.
[3] 倪才龙,王勉青.商业秘密保护.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119.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3] 倪才龙、王勉青.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4] 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5] 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金城出版社,2002.
[6] 李继霞.竞业禁止限制的合理性探讨.上东社会科学,2003.3.
[关键词]教学改革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实效性
[作者简介]黄俊会(1976- ),女,四川宜宾人,四川商务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四川成都611131)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5-0129-02
高等职业教育成了我国高等教育中一个重要的类型,全国高职院校达到1280多所,在校生近1000万人。对于每一名进校的大学生,都要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学生对这门课的印象是枯燥无味、没有兴趣。这门课到底学习效果如何,为什么会走入怪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科学定位课程的性质和目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教育部规定的我国所有高等学校都必须开设的一门公共必修课,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培养他们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素质和法律素质。“基础”课是一门颇具影响力的课程,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健康成长之路上的一块基石。
作为一门公共必修课,是每位进入大学校园的新生都要学习的一门课程。对于公共课,特别是思想政治方面的理论课,在高校里多数学生对它的印象是索然寡味的,教师看到这种场景,时间长了以后,上课的热情也慢慢地随之消退,照本宣科地讲课。大家总认为思政课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不如专业课重要,特别在高职院校里,学生忙于考证,对各门专业课程非常重视,但花在思政课上的时间和精力寥寥无几。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思政课教师应该弄清楚专业课与思政基础课的定位并不相同。专业课程主要是掌握大量的专门性术语知识,要求学生消化吸收专业知识,形成自己对该专业的系统知识和结构体系;而思政课要开启学生的思想境界,要求学生在思想上、认识上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成为一个和谐的人,成为一个完整的人,成一个社会需要的人。所以严格来说,专业课主要解决将来的“就业”问题,思政公共课是解决“成人”的问题。
二、根据受教育的主体选择教学内容
(一)受教育主体分析
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占有半壁江山,不论院校数量还是在校生人数都占有很大的分量。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大多是近10年来由中专学校升格而成的,其生源主要是来自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职业学校。目前的职业教育,虽说与前些年相比,社会的认可程度有所提升,但从学生自己和家长的态度而言,首选的还是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为考生分数不够无法被本科院校录取之后的无奈选择。由于高职院校数量的激增,加上近年来高考报考人数的下降,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出现了竞争白热化的态势。特别是最近一些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推行,录取的考生学习能力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有所下降,造成了学生学习状态参差不齐,给高职人才培养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教学内容选择的原则
“基础”课涉及的内容多,要是面面俱到并不现实,因此,在思修教材的内容选择上要做到以下几点:(1)教学内容的选择要和“新课改”精神与教学大纲的精神保持一致。(2)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要连贯成体系,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让学生所接受的知识成系统化,易于学生接受。(3)教材内容的选择上要贴近大学生思想实际,要能通过教学对大学的思想起到积极作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4)教学内容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实际,让学生学到的知识能够走出课堂,学以致用。基于以上四点,教师可以将教材内容整合为四个模块:第一模块为入学适应与大学规划教育,第二模块为人生观教育,第三模块为道德观教育,第四模块为法制观教育。每个模块再细化下去,例如道德教育可以从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方面分类讲解。具体而言,教学内容的选择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1.思想性。“基础”课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教学的过程中,应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这一中心,并且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和目标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对“基础”课的教学模式进行优化。采取措施解决“基础”课教材内容“多”与“实”矛盾。“基础”课是大学生必修课,“基础”课所选用的教材也是国家统编教材,这些教材是众多专家经过认真调研思考集体撰写的结晶,具有很强的内容性、思想性和时代性。即便如此,“基础”课老师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仍然需要根据自己所授课专业的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教学内容的取舍,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教师需要牢牢把握“基础”课的课程属性,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价值目标,找准课程教学与学生思想实际、成长与成才要求以及提高全面素质的最佳契合点,做到有针对性地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有所思、有所悟从而有所行,实现知行合一。
2.职业性。高等职业教育就是一种职业教育,就是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技能的专门人才,要以就业为导向,因此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首先要让教学内容具有职业性,对教材体系也做相应的改变,改变成为带有职业性质的职业体验教学体系。“职业体验式教学法”指的是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和特点出发,通过运用实际或创设虚拟的情景和机会还原教学内容,让学生身临其境地理解书面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以原课程教材基本要求和精神为中心,以教材为蓝本,结合学生思想、知识和身心发展特点,结合生活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职业体验教学。变空洞的教学为现实的体验,学生在体验中充分调动自己的积极性,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对职业的认同感。
其次,“基础”课的功能虽然是属于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但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绝不是一种空洞的说教,教学中,老师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要能够回答大学生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培养其明辨是非的能力。高职院校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的增强还有待于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把教材的理论性、指导性与职业需求的实践性、应用性融入在一起,真正实现无缝对接,形成符合高职院校学生实际的教学体系。
3.时代性。信息社会,资讯发达,地球成为一个村落。青年大学生是社会的生力军,关心时事,对新事物有浓厚的兴趣,关注时展的脉搏。作为“基础”课程,就要充分体现出时代性。时代性原则指的是“基础”课教学中教师所采用的案例、资料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时俱进。高职院校大学生通过网络、电视和各种媒体接触了社会大量的正面和负面的现实,作为“基础“课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只就理论而谈理论,而是要引领学生多阅读新时期社会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要求当代大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理论焦点问题,帮助他们运用所学的知识认真思考,深入分析、热烈讨论当下热点;引导他们将案例中的优秀人物所散发的正能量内化到自己的思想中,从而确立自己的正确的前进方向。对于社会现实中的不良现象,要教会学生正确面对,不受不良社会现象的侵蚀。
三、灵活选择教学方法和考核途径
(一)教学方法多样化
1.案例教学。为了解决理论的抽象性,就要选择适当的案例进行辅助教学。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得最多、最频繁。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需要,围绕教学目标,先让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阅读和思考,然后,教师扮演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通过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和交流促进学生理解能抽象的理论知识。运用案例教学法,创立真实的教学情境,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品质。
在运用案例的过程中,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是课堂讨论。讨论的形式可以分为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小组讨论的形式运用率比较高。教师在组织小组讨论的过程中,注意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小组成员分工明确。每个小组都有一个负责人、有一个总结发言人、有一个记录人,成员分工不明确,小组成员在讨论的过程中就很零散,也不容易得出详细的结论。第二,小组讨论的主题要明确。如果在小组讨论中出现了焦点问题,可以让全班在各个小组总结结束后再展开焦点辩论,教师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引导学生在讨论中相互启发。第三,这一教学环节中,教师还应该随时注意把握好课堂气氛。尤其是班上人数比较多的情况,教师应该先将全班同学分好组,让小组成员在组内充分讨论,再让每个组的发言人进行总结,从而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另外,对于讨论过程中出现的观点偏激的同学,教师应该先肯定学生的主动参与,敢于表达出不同的声音,再引导学生逐步辨析不同观点,而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运用案例教学法,总结点评是归宿。教师要多角度分析案例,引发学生思考,有针对性地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点拨学生在讨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分析过程中,关键点不是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也不是要达到全班共识,而是对学生的立场和思维方法进行评析,要对学生的分析方法、逻辑推理进行点评与指导,从而不断提升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延伸、应用、内化为自己的具体行动。
2.参观观摩。青年大学生思想活跃,好奇心强,思维活跃,容易接受新事物。可以组织学生去一些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去法庭旁听,让学生真正接触现场,获得现场感;可以播放一些音像片,如历史片《》,电视节目《道德观察》《今日说法》《感动中国颁奖晚会》《全国道德模范颁奖晚会》等,让学生在观看与聆听中获得思想上的提升。
3.专题讲座。除了走出去,还可以请进来,请校外的企业家、党务工作者、司法人员等走进校园,深入课堂为学生作报告,与学生面对面交流,当面回答学生关注的问题,解决他们思想上的困惑,让学生开阔视野。
(二)考核方式多元化
目前,高职院校的“基础”课大多采取课堂考试的方法,有的甚至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这样着重考查的是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考核方式的单一,会使学生运用死记硬背的方法来应付考试。因此,将传统的“知识记忆”考核改为“知识应用”和“学以致用”考核,应避免对书本知识教条式的考查,采用学生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参与校内外活动情况、开卷考查等多种途径考查学生的真实想法,甚至有的可以采取口试的方法,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获得客观的、科学的评价。
四、提升教学艺术以增强课堂感染力
方法再多也是要靠教师来运用,模式再好还是要看教师的执行情况。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是教师。因此,提高教师专业素质、人格魅力和学识修养是教好“基础”课的前提。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随时关注生活中的大事。在人格魅力方面,教师有着正确的政治信仰、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以身正人方能以情动人,方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只有准确把握时展的脉搏,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熟悉业务,教师才能把理论讲清楚,把道理讲明白;只有对经典理论熟悉,对自己所讲内容真信真懂,才能凭自己高尚的人格育人,使学生信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