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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保论文范文

时间:2022-12-01 13:31:08

序论:在您撰写农村社保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农村社保论文

第1篇

摘要:根据我国工业化的新格局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际进程,目前,我国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面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我国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客观需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化改革,保证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进行。从长期看,面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统一。

1978年以后,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功及对传统的偏向重工业与基础工业的工业化战略的调整,导致了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与迅猛发展。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已达1.3亿人,乡镇企业增加值比1978年增长了近百倍,其中乡镇工业增加值已经占到全国工业增加值的近一半。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推进农村工业化的同时,也推进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到2000年底,中国城市及建制镇总数已达2万个,其中设市城市668个,比1978年增加475个,新增的中小城市大多是在原先的小城镇特别是县城镇与建制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此外,我国还有超过1.9万个的建制镇与县城镇亦在我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小城镇的兴起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对与旧体制相适应的城乡二元社会格局的一次重大的调整,它将对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进一步改革并最终走向一体化产生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适应城乡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并积极促进这种变化,在原先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尚未到位,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覆盖到乡镇企业(小城镇)的从业人员,而将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依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实际妨碍城乡社会结构转型与对传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行规范化改革的情况下,建立相对独立的面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建立这一体系亦有助于推动我国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并最终与前者实现统一。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客观需要

改革初期,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采取的是所谓“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模式,其中许多人实行“亦工亦农”模式,至今未有根本的变动。在改革之初,由于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原先尚不明显的剩余劳动力问题一下子变得尖锐起来,而在僵化的城乡分割格局尚未松动的情况下,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发展乡镇企业,“亦工亦农”不失为—种可行的选择。但它毕竟是迫不得已而实行的一种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和城乡社会结构转型总趋势是相背离的,日益增多的农村剩余人员对我国农业的长期发展构成严重的障碍,因此,必须将他们彻底转移出去。不经历这个彻底了断过程,我国的城乡社会结构转型就不可能实现。

要彻底了断已被乡镇企业录用并已确定或愿意在小城镇居住的原农村人口与农村的联系,实现其向小城镇的完全转移,就必须对原先实行的土地保障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城镇的风险结构,将这部分人纳入比较规范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只有对已实际进入小城镇就业与居住的原农业从业人员实行比较规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可能使他们在小城镇作长久打算,而不至于选择“亦工亦农”方式或年轻时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年老了再回家乡依托土地养老。

(二)建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化改革

现代意义的比较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与重点的。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未对农民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呈现明显的二元化特征。要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以规范化改革,其前提是减少农业从业人口,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国家财政通过适当方式实现工业积累向农村与农民的转移。建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创造上述前提。首先,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及与之相伴的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相应改革,有助于减少农业从业人口,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现代化。农业生产效益愈来愈高,相应地,农村集体积累亦将愈来愈多,农民收入将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在根本上消除城乡社会保障待遇的差异,进而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统—或一体化。其次,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乡镇企业建立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乡镇企业与城市国有企业展开平等竞争,从而导致农村工业化向更高水平推进。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与工业积累的增加,可以拿出更多的积累反哺农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

(三)建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保证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他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

建立相对独立的面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各项改革的必要性在于,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选择把小城镇作为其安身立命的依托,而不至于继续盲目地向大中城市流动。在城市国有企业对劳动者所背负的包袱依然相当沉重,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他各方面改革步履维艰的情况下,大中城市所能接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是相当有限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必将使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在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过程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从而减轻大中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改革所可能受到的冲击。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具体问题

(一)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成因

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发展迅猛,从业人员已超过1亿人。但除其中极少数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发展时间较长的乡办或镇办企业对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外,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未为职工提供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根据有的学者近年对江苏、浙江、江西和湖北四省四个乡(镇)进行的有关乡镇企业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发现普遍存在着覆盖面窄、受益水平低、不规范与区别对待等方面的问题。乡镇企业最为发达的江苏省无锡市实行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到1997年参保人数仍只占应保人数的23%,当然,这里包含非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扣除这一因素,乡镇企业参保比例应当稍高些。就受益水平而言,向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待遇的企业无一例达到保障职工在生命波折期基本生活需要的水平,如有的企业支付给老职工的退休金仅约合在职职工月均工资的10%左右。乡镇企业社会保障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有浓厚的临时应付色彩,领导意愿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没有规范化与制度化操作,不仅不同企业之间差异极大,即使在同一企业内部亦表现出明显的差别。此外,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对非本地职工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他们基本被排斥在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待遇之外。

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雇主一方看,他们一般无国家财政投资,靠自身积累创业,维持低生产成本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利。如果他们也像城市国有企业那样对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则乡镇企业非但难以发展,连生存亦成问题。况且即使乡镇企业效益提高了,如果没有外在强大的压力,企业主一般亦难主动地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待遇,这样做显然有利于增加企业主的利润。这在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2000年国家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对浙江、湖北两省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表明:这两个省乡镇企业中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分别占到61.4%和55.5%。在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上,多数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把股东利益放在首位,为了多赚利润,降低人工成本,都不愿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原来属于集体企业的退休养老制度在企业改制后亦难再坚持,企业经营者以各种理由少缴或不缴保险费。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一般年轻力壮,离开土地来到乡镇企业,主要的动机是赚钱,而对老年及疾病的忧患意识不很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市场经济要求与社会保障的国际惯例,让从业者个人从不高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抽出一定比例参与有关保障项目,显然他们是不会情愿的。此外,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亦缺乏可行的、透明度大的执行与监督机构,基金运作风险较大,使企业以及职工个人对此都缺乏足够的信心。

(二)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

应当指出,尽管导致上述各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直至目前尚无根据乡镇企业特点的、促使乡镇企业雇主及其从业者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是其基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初起在农村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不适用于乡镇企业,亦不具强制性色彩。而实施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同的法规,现阶段尚不具备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颁布并实施相应的乡镇企业(小城镇)利:会保障法规或条例是应当优先加以考虑的。建立相对独立运行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问题很多,在有关法规中都应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1.有关法规的颁布

按照正常的立法程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由国家立法机构颁行。但在我国,直至目前,一般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颁布有关法规、条例并实际推行。在这种情况下,沿用这一传统做法,由国务院颁行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的基本方案或办法是比较可行的。有了这样的基本方案或办法,实施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便有了基本的、权威性的依据。有关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的实施方案应带有强制性(当然其前提是符合实际)。不这样,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就难以逐步建立起来。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在企业经营者及从业职工方面都有阻力,克服这种阻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强有关制度的强制性色彩。但这种“强制性”又和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实行的“强制性”有所不同,因为乡镇企业(小城镇)的情况与城市不同。对建制镇与县城镇等范围内的从业人员,这种强制性应是明确的;而对乡镇办、村镇办企业从业人员,就应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后一类企业生存与发展局面比较复杂,效益好的,可以继续得以发展壮大,差的则会不断走向破产。这些情况应加以考虑。因此,可以对此类企业保留一定的自由度。但如果这类企业或人员后来向县城镇或建制镇集中,则应强制性地加入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2.项目设计与资金来源

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现代社会保障的一些基本项目,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当然,在其起步阶段,不可能设计得非常全面,以后可以逐步完善,但一些基本的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至于其资金来源,就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目而言,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体现国家、企业(雇主)及劳动者三方的责任。当然,根据乡镇企业(小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怎样的方式将国家、企业(雇主)及个人的责任结合起来,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像城市国有企业那样,直至今天,仍由企业对职工:的社会保障承担主要责任的做法,在乡镇企业肯定行不通。因为乡镇企业出现的时间不长,经济基础薄弱,要企业拿出更多的钱来上缴社会保障机构是不现实的。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乡镇企业上缴社保机构的资金比例,都应保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较低的范围内,以乡镇企业能够承受为限,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国家对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将通过让利途径来进行,对企业利润中上缴社会保障金部分,实行税前列支,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益及受保人社会保障收入不征税,等等。

既然来自国家与企业(雇主)的支持力度不可能像国有企业职工那么大,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显然就比较重要了。目前在农村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对个人缴费实行绝对数额的办法,并确定从2元到20元10个等级由受保人选择,这对乡镇企业职工不可行,因为这个办法没有动态观点和发展眼光,不能保证受保者老年的基本生活。而采取与工资额相联的相对比例做法比较可行。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都可采取这个办法。采取这个办法一般不会加重职工的负担,原因在于,一方面,企业缴费及国家让利尽管不多,但已承担了一部分,这将按照有关具体法规、条例执行;另一方面,小城镇生活、医疗等费用一般远较大中城市为低,以此为基础而设计出的个人缴费比例亦就不可能太高,个人一般应能承受。少数特殊情况,可采取具体针对措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个人缴费一般应全部归入社会保障机构为个人建立的社会保障账户。企业缴费则作为统筹、调剂基金。

而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言,其资金来源由国家与当地财政部门等负责解决,加入乡镇企业(小城镇)的原农业从业人员承包土地的转让金或转让后的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可由国家统一收取,再按实际需要,分配到地方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来源。

3.基金的给付

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在履行相应的个人缴费义务并达到规定的年限后,可以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其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养老金两部分合并而成,其中后者属于由企业(雇主)交纳的进入社会统筹部分,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由于企业(雇主)缴费比例较低,这部分退休金一般数额较小。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可参照城市所实行的,日常医疗由个人账户支付;超额部分在规定的较低范围内,由个人自理;达到年工资的一定比例,则由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主要部分,个人自理小部分;数额越大,社会保险支付比例越高,个人自付比例越小。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失业待遇一般按从业时间长短而定。从业时间越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亦相应延长,但不能超过某一规定时间限度。超过这个时限,如仍未找到工作,则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之中。

除超过一定时限的失业人员将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生活来源外,参与养老、医疗保险但不够享受有关待遇条件,或虽可享受有关待遇但达不到维持其最基本生活水平,或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上述保险,但在小城镇居住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其在老年或其他生活波折期的生活来源,亦由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4.统筹层次与管理

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在多大范围内实行统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进展最快的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已经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层次,其他项目仍在县(市)层次。城市尚且如此,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更不应进展过快。全国乃至各省的乡镇企业发展极不平衡,但在一县(市)范围内,这种不平衡则不明显。将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目前放在县(市)一级,是可以考虑的。统筹层次太低,则起不到资金调剂使用的作用。随着各地乡镇企业与小城镇的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可以过渡到在更大范围内实行统筹。

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可由县(市)级职工社会保障事业经办机构,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及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执行,筹措的基金可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运营。除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外,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吸收政府相关各部门人员及专家学者、民间人士、受保人等,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指导与监督。

5.覆盖面

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部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应覆盖乡镇企业(小城镇)所有从业者。至于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则应覆盖乡镇企业职工、家属及小城镇全体居民。关于乡镇企业(小城镇)城镇户口职工与原农业户口职工在社会保险上是否实行统一制度,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不少研究者建议,对这两类职工应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他们认为,将乡镇企业城镇户口职工纳入城市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是可行的,但把大批新增原农业户口职工纳入这一体系则行不通。原因在于,就后一部分乡镇企业职工而言,他们都有一块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承包地,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上述意见值得商榷。在笔者看来,乡镇企业,特别是依托小城镇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承包地的转让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继续维持现状不符合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趋势。那么,上述对乡镇企业两类职工采取区别对待的社会保险政策便失去了充足的理由。但如将乡镇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企业将要负担大笔的统筹费用,肯定不会情愿,客观上也难以做到。这便是笔者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企业缴费比例应降下来,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比例,使其能够承受扩大覆盖范围的压力。个人缴费的比例,两类职工也应统一标准。这样,在保险待遇给付上两类职工就不存在差异。城镇户口职工原已加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的,可继续实行老办法;未加入的或新增职工,两类户口人员应实行同一制度。当然,原乡村户口职工实行和原城镇户口职工同一的社会保险办法,其前提是将家乡的承包地按规定转让。

三、实现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的必然性与途径

(一)必然性

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和城市企业从业者一样,都属于第二、第三产业,其所遭遇的风险结构和农民已显著不同,它是一种和市场经济、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风险结构:他们不再经营土地,年老或生病后面临丧失生活来源的风险;和市场经济相适应,从业者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时刻面临失业的风险;工业、建筑业等行业危险性大,从业者面临着工伤和患职业病的风险,等等。因此,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形式就难以再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护了,而必须将其纳入和城市企业劳动者相同的社会保护体系,即社会保险体系中。在实施的基本原则、经费来源(各方比例)、保险金给付(具体标准)、保险金的管理与运营、基本项目设置等方面,都应实行相同的制度。

各国特别是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表明,它们一般对企业从业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推进“国民皆保险”,只是在工业化起步与加速发展时期对企业从业者与个体从业者(如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的处理有所不同。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的工业化与社会转型是一个自然的、整体的推进过程,与我国的情况不同。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与城乡分割的影响,中国的工业化出现了以城市为依托的工业化与以乡镇为依托的工业化的二元格局。正是鉴于二者之间目前还存在较大差别的现实,笔者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但这种二元化格局毕竟只是阶段性的,从长远看,面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统一。

(二)途径

至于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的途径,笔者在此尚难提出具体的方案,只是提出一个基本的思路,以供参考。

在探讨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的途径之前,统一的参照系究竟是什么,这是应当加以明晰的。这种统一,无疑是前者与后者逐步实现统一。过去的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弊病太多,不足以作为参照。即便是在目前,该体系尚在改革过程之中,远未到位。就社会保险而言,其标准是保障被保险者在生命波折期的基本生活(高于最低生活标准而又与在职人员较高的生活水准不同),这是国际惯例。过去的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便是按此标准设计的,目前及未来这一点都应是不变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尚达不到此标准,应当逐步达到。问题的关键在于,个人、企业与国家对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应如何做出合理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划分。过去的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个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社会福利没有差别。目前经过改革,情况才有所改变。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这方面应当避免重蹈覆辙。

现阶段影响这两大社会保障体系走向统一的最大障碍,乃是城市国有企业如何进一步减轻负担与乡镇企业如何继续提高缴费比例的问题。目前城市国有企业承担的缴纳职工各项保险金比例还相当高。按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包括交纳社会统筹基金和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占工资总额比例一般在8%-10%之间。以上两项相加,企业交费占工资总额的30%左右(不包括企业负担的失业保险交费),这给企业造成的潜在压力相当大。综合各方面的测算结果,目前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人员在2000万人以上,如果全部显性化并继续在国有企业内部实施失业保险统筹,以每人每月200元计,每年的支付额将达500亿元左右,大致为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以上。考虑到有些人能够实现再就业,同时通过等待期、给付期等措施加以控制,实际需要支付的失业保险金会低于上述数字。但如考虑到还必须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转业培训费用等,实际需要的缴费率至少不会低于工资总额的10%。这样,加上养老、医疗两项,企业缴费应在工资总额的40%以上,这还不包括生育、工伤、死亡、遗属等项目上的企业缴费。

第2篇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以及重要性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各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这个社会做了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养老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传统家庭养老形式面临着严峻挑战。不难想象,在新的世纪,农村老问题将是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农村养老这个被我们回避了半个世纪的课题,在人权制度逐渐完善、社会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我们已经没有了回避理由。

(一)农村居民生产方式分化,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转移。我国正处于从农业会走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

(二)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家庭模式改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老人已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且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老人典型的老龄社会。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

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要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面对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变迁

目前社会正处于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

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分类实施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政府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政府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政府投入一部分纳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因此,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起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一条新的融资当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第3篇

论文摘要:目前,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仍存在着法律制度缺失、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政府扶持力度小、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增加投入、扩大宣传等建议,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

    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92一1998年为试点起步阶段,1999一2002年为整顿规范阶段,2003年至今为探索发展阶段。截止2006年6月,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1个县(市、区),1310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59.95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基金积累总额74. 45亿元,领取养老金人数127. 57万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居全国首位。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江苏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南京、姜堰、建湖参保人数较少,覆盖率较低,其余地区情况大体相同。因此,总体来讲,江苏省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一、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等因素制约,许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江苏省尚未形成较为理想的制度模型,可以说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处于一种缺失状态。

    2.覆盖面窄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集中在城市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因此,总体来讲,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3、资金缺口大

    目前全省农民社保资金来源渠道少,且数量较低,与建立、健全农民社保体系所需资金相差甚远,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强,资金投入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4、生活保障水平低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农村贫困地区的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带来了城乡两级分化的状况日益严重,农村居民收入相对于城市居民收入的比例下降了,农村贫困问题仍然严重。因此,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高,用于养老保障能力有限,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所剩无几。

    5、参保意识淡薄

    全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总体的设计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保障措施难以落实到实处。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限制,农民没有参保的意识,缺乏长远打算,因而对参加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等积极陛不高。

    二、针对江苏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情况。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全省农村社会保障没有落实到实处,可以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咨询和质问制度,给农民提供有关社保咨询的平台,同时赋予农民社保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应缴纳农民社保费用而未予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2、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县统筹,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筹集标准原则上农民个人负担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财政负担,市和区、县各负担50%,确保区县低保户、五保户能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

    3、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资金由区、县负担,对经济较薄弱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依托的农村救助体系。全市分散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

    4、坚持“个人墩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街接、保障基本”的原则

    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增加投入,建立多元融资渠道

    为解决全省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不足的现状,首先要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融资渠道;其次应积极拓展社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市、区、县要加大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如果财政资金有限,可以开展慈善投资、社会捐赠活动减轻财政的压力,也可以通过冷行农民社保资金债券方式来缓解目前社保资金的不足。

    6、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首先,应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对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存的最低保障制度规范,以解决其温饱问题。其次,要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进行统筹规划,以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最后,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低保制度,以确保低保制度符合各地区的发展水平,从而更好的保障当地人民最低的生活水平。

    7、扩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全省农民参保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参保率自然就低,因此加强社保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扩大宣传,营造社会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宣传到位;对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要及时宣传报道。

    8、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加大工作力度

第4篇

内容摘要: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全国总人口的80%是农村人口,然而作为社会“减震器”和社会公平“调节器”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却长时间内只是关注于城镇居民,对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居民投入很少。要建设好现阶段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就应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完善和普及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新思路,尝试新方法。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义

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

二、现阶段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之后的劳动者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来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农民经常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导致农民家庭生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因而,现阶段大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道重要防线。

(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与竞争机制相联系,使社会成员间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的各项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缓和社会矛盾。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必然会使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减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不再因生计问题而去破坏森林植被,围湖造田,从而会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筹措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投资于农业生产,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矛盾,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被征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纯农户逐渐减少,农民分化加剧,人口流动增强,新型劳动力就业市场逐步形成。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接纳进城农民工,而且也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随时接纳返乡农民工的转保。因此,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中国人口政策的持续实施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就迫使他们通过多生孩子来强化家庭保障。

三、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我国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2004年已达3.21/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2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打破传统农村集体、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间,使得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发展缺乏主体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只进行适当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投入,土地作为稳定性高的一种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集体、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增多,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再者,随着非农就业机会开始增加,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大量外出,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向,土地相对收入不断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趋于下降。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农村的养老保障任务。

(三)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监督体系。从管理机构上看,突出表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等。

四、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承担最后的财务责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失灵、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所带来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优势以及政府的最终财政责任也是其介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由政府来精心策划养老、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计划,以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与城镇医疗保险接轨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然而,由于筹集资金总量有限以及政府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设置了起付线、共付水平和封顶线。当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更难支付现金部分,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其次,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步政府应尽可能加强投资力度和宣传,改革医疗保障享受条件,寻求科学的缴费方式,同时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缓解医疗基金的压力。与此同时,适应城镇化的需要,逐渐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乃至合并。

(三)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

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没有参保或参保了但无法享受的,而这些人群往往却是最需要救助的单位。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确实有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四)实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共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

社会保障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总体上社会保障资金应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它体现了责任主体各自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在于,本应有三方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只是农民个人缴费,几乎变成了农民的个人储蓄。由于我国农村很多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而在短期内完全以社会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现实的,政府就要加大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资金比例,通过提高政府和集体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激励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形成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有效保障格局。

第5篇

二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分别实现不同的保障功能。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首先是针对贫困所建立的社会保障,消灭绝对贫困现象是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因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分轻重缓急。其中,包括低保、五保在内的社会救助是保障农民以及特殊人群基本生存权利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同时,当前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相对突出。“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得了阑尾炎,白种一年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针对这种现象则要给予医疗保障足够的优先地位,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当前,农民就医的费用和成本较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是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的建设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合理引导农民就医选择,减轻不必要的医疗负担;探索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和过度供给问题;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约束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新农合药品目录、制定诊疗规范,限制就诊价格、加强处方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推行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监控、动态跟踪和预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内部运行效率,有效降低筹资、运营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功能,推进农村大病医疗保险,降低农民因大病致贫风险。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对农民的医疗压力最大。《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为4,973.8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140.4元。大病的风险最大,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推进大病统筹体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特性,增强了农村居民应对巨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贫风险。推进大病统筹,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级统筹最关键。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分散风险、增强互济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调剂,减少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区别对待,让完全市民化了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保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经济的体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第一,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比如那些已经成为城镇私营业主的农民工,他们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镇已经相当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成本较小;新生代农民工淡化了对乡土的认同,并尝试去认同城市社会,并且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经历,也不再适应农村生活,具有十分强烈的城市归属感。第二,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例如,对老一代农民工,其进城务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典型的传统农民思维方式: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强。第三,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六要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探索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分属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存在职能的交叉,形成了“多龙治水”的格局。比如,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属卫生部门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则又归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此外,农业、扶贫部门也分管不同保障制度。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因而,这种多头管理、多种制度框架的格局,不利于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且还会形成重复参保与低效率的现象。在分治格局下,在外务工农民工、在外的农村学生不仅要参加当地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且还有可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就造成了重复,甚至还会形成部门间争夺参保对象的现象。在医疗保障方面,涉及到人保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卫生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当前大部分农民工被纳入到农民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原籍参合、原籍报销”的办法,农民工有可能成新农合普惠的盲区。如何实现部门问的协调、制度间的衔接显得十分重要。这里,要加强部门之间在财源、信息和管理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探索制度问的衔接与融合。

第6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左右,农村的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收缴养老统筹费,引导变成强制;赡养纠纷事件逐年猛增,家庭养老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笔者认为,出现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农村养老体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

(一)老龄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国成功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8.59%。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25亿人,达到10%的老年型标准。预计到2020年将有2.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将达4亿多,占总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老年供养系数上升,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加重。1991年60岁以上老人供养系数为13.74%,2000年为15.6%,预计2010年达到17.62%,2020年达到23.77%,2050年达到48.49%。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1998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是促使家庭养老方式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受到削弱。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城市、沿海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它们对外来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日渐增强,同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先隐藏在集体出工劳动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而户籍制度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县城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和迁移成为可能。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对传统家庭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四)农村养老不能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

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老年人单身户或一对夫妇比重提高。据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全国只有一个老年人或老年夫妇独自居住的家庭约为2049万户。预计我国老年夫妇家庭、单身老人家庭即纯老人家庭将大规模、大面积地出现。

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这样的群体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由于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以及性别比的变化,丧偶老人主要是丧偶老年妇女会大量增加。部分丧偶老人再婚,另组家庭。也有许多老年夫妇因一方去世而成为单身老人家庭。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独生子女21世纪初开始步入婚期,他们的父母也将由目前的准老人步入老年。三是两代老人家庭。下世纪随着人口老龄程度的加深,高龄化也将在我国出现,到那时将是许多低龄老人不能与其子女共居,但却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在家庭养老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必然趋势。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欠账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扩大覆盖面就成奢谈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立法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构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我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

这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1996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有800万,75岁以上老人有2000万,且高龄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长,到2020年将有30%左右的老年人进入高龄期。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入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二)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社会救助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总之,未来我国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M].时事出版社,1998.

2、穆光宗,姚远.探索中国特色的综合解决老龄问题的未来之路——全国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研讨会侧记[A].中国的养老之路[C].中国劳动出版社,2006.

第7篇

1.保障力度不充分

首先,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力度不充分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水平较低,相较于当前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来说,远远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求,甚至部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几乎不能起到任何保证作用。这一问题也是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设起步较晚造成的,并且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足,养老保险交纳水平较低等,都使得养老保险保障力度不充分。

2.老龄化加剧

据我国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老龄化进一步加剧。老龄化现象所带来的直接问题便是土地保障功能的减弱,在农村地区,土地保障是主要的社会保障途径之一,随着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务农人口数据来看也不容乐观,平均年龄逐年增大,这也进一步减弱了土地保障功能。同时,随着近年来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侵占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性问题,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土地保障功能完全丧失。

3.家庭保障功能减弱

在我国农村地区,家庭保障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地区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养儿防老的家庭观念也根深蒂固,对于新社保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但是也应当看待,在新时期,随着农村地区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保障功能也在不断减弱。当前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务工,产生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相当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的比例已经大大超过了年轻人和中年人的比例。特别是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下,很多家庭只有一个或者连个子女,家庭保障功能减弱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不争事实,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困境之一。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措施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首先,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加强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力度,例如加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保障力度。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不足和问题,应当积极进行解决,在财政支出方面予以更大的支持,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将新农合、新社保等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预算范围内,以此增强资金保障力度。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性问题,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也必将更加突出。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重视,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方面深化改革,从国库中进行集中统筹支付,杜绝该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真正做好农村社会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中,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面临的现实困境来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农村经济落后。例如在新社保推行中,基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难以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缴纳水平,因而也就无法较好的做好养老保险保障。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应当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给予乡镇企业更多的政策扶持,如企业用地、免税等等,增加企业就业人口,这等于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有着积极意义。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治

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也有着重要作用,应当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立法,从法律角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向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通过立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例如可以在立法中打破传统的户籍制度,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农村户籍制度中还有着诸多不合理指出,尤其是在新时期,农村户籍制度所产生的矛盾和社会问题进一步尖锐,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完善。因而从立法角度,改善现有的农村户籍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的户籍政策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有着重要作用。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