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2:50:25
序论:在您撰写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委托单位:贵阳建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6月5日
申 请 人 : (备注:注销申请人为本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张**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xx-xxx公司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公司盖章
xx-xx年 xx月xx
延伸阅读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申请注销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7、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受理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产业园立项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1象山县发改局:
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畜牧业养殖,我公司拟定在象山县罗香镇那帽岭投资建设生态肉牛养殖场。本项目利用象山县适宜的自然环境、丰富的饲草料资源,采用科学的饲养和管理技术,一期建设为年出栏1000头的高档肉牛育肥基地。二期项目建设目标,未来三年内达到年肉牛出栏2000头的目标。
整个项目规划用地100亩,其中牛栅建设20亩、牧草种植区40亩、放牧区40亩。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流动资金900万元。以上申请立项望贵局能给予审批。
申请方:
20__年01月07日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2根据《__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__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__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__有限公司,建立于__年,专业从事__的生产和销售,随着__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__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__系列。
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经销各种__等。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和质量赢得了客户,开拓了市场、生产逐年发展产量和销量稳步提高,产品畅销__各地。项目属新建项目,投资总额_万元,总建筑面积_㎡,建设资料:1、生产车间:建筑面积_㎡。2、综合楼一座:建筑面积_㎡项目建设期2年(从_年_月至_年_月)。项目建成后,能够使农民增收致富,同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青年创业的问题,透过建设此项目,能够发展和促进_的工业化发展进度,并与农业科技、民族文化、旅游业互相整合,促进西部农村科技事业的和谐发展。带动_县的经济发展。
现特向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望给予支持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3__县发改委:
根据《__县20__年开放型经济工作意见》精神,结合__经济发展形势,经__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本人在江西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投资兴办__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要从事五金、塑料制品加工与销售;高频头、有源(无源)天线等电子原配件、机顶盒的加工与销售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与设备,无污染、能耗低,而且产品质量可靠先进,可以满足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产品市场空间广阔,产业发展前景良好。项目建成后对地方经济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项目名称:__科技有限公司
二、投资方简介:投资人__ 中国香港公民
三、项目投资额为__万港元
注册资本__万港元
四、资金来源:自筹
五、项目建设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
六、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投资__万港元,主要用于厂房装修和购买安装设备。项目采取先租凭后购买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工业园厂房实施,总占地面积约__亩,其中厂房11000m2、办公楼500m2、员工宿舍1500m2、绿化用地约3000m2。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年生产高频头、电视接收机600万套,年产值约为7500万元,年创税收200万元以上,计划安排劳动用工约200人,经营期限为20年。投资回报率为53.94%,回收期2.62年。
本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抓住数字电视行业蓬勃发展的机会,形成数字电视从前端到终端的较为完整产业链,为客户提供更优性价比的产品与服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使项目尽快实施,恳请县发改委尽快批复。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4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____,依据___,我单位拟建___项目。现已完成___等准备工作,现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特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本单位全称____,单位性质_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___,法人代码(有关凭证)____,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
3、拟建地点:
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___平方米,___平方米
5、建设工期及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_个月,__年__月开工。
三、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_万元,其中自筹_万元,申请银行贷款_万元。
本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敬请审核准予备案登记。
附:
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
2、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3、其它凭证(资质凭证,移民土地凭证、资金凭证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
____(公章单位)
二__年月日
产业园立项申请书5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兹有我公司“__项目”申请立项。项目选址于__,总用地面积__平方米,建筑容积率__,建筑密度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__平方米,商品住宅__平方米,项目总投资__万元,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我公司自筹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贵局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的实施,中国海关开发了“中国海关舱单进出口管理系统”,目前正在部分海关试点运行。
“中国海关舱单进出口管理系统”通过舱单传输义务人与海关的电子数据交换,完成对舱单电子数据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申报、审核、比对、印证及反馈等工作,构成海关通关监管的基础监管信息管理架构。因此,舱单传输义务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舱单传输义务人申请系统授权的重要前提。舱单传输义务人在向海关申请舱单系统备案时,有三个环节需要注意。
主体资格分两类
舱单数据包括两类,一类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类是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主体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另一类是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传输数据类型的不同,其传输主体不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主要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企业、船舶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主要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中,运输工具负责人、部分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为实际承运人,如国际航行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均属于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为海运业务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人,既可以是无船承运人,也可以是拥有船舶但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人;货运企业为空运、铁路、邮运等行业中从事办理进出口国际运输业务的经营人,如国际货运公司等;船舶企业为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有些情况下既可以为承运人,也可以为货物人。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中,监管场所经营人为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的经营人;理货部门为代表承运人、收发货人在港口对货物进行计数、检查货物残损、核对数量、指导装舱积载、制作有关单证等工作的经营人。目前,我国境内的理货部门分为专业理货部门和非专业理货部门。专业理货部门如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境内港口的理货业务;非专业理货部门如承运人、港口、机场等部门内设的理货业务部门。
对于境内无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将不可以申请备案舱单传输义务人,其相关的舱单数据应委托已在海关备案的境内船舶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
另外,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要到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登记,方可办理舱单传输业务。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出口发货人的备案登记,为提高备案效率,海关将采用在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首次传输装箱清单时,对出口货物发货人实施自动备案登记管理。
提交单证
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海关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其中,备案海关审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对于航空运输的,海关要审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境内航空运输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境外航空企业);对于货运公司,海关还要审核《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批准证书》(货运企业)等证件。
企业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公共船舶企业应提交与船舶运输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船舶运输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人员签发的申请书;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应提交境外航空运输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人员签发的申请书;航空地面企业要提交航空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地面协议复印件等文件。
另外,对于提交复印件的,海关会验核原件。
需向业务所在地海关申请
舱单传输人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登记。当企业注册地与实际业务经营地不一致时,舱单传输人应当到实际业务经营地海关申请备案。否则,海关将不予以备案。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属地存管或会调整6月1日,也正是《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当天,位于上海的P2P平台诺诺镑客对外公布了即将上线银行存管的消息,存管方为徽商银行。遗憾的是,徽商银行在上海当地并没有办公网点,因此并不符合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这一要求。
这的确很尴尬。诺诺镑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先做好更换存管银行的技术备份,如果细则落地执行,也只能更换符合条件的银行,但这对用户体验和公司投入来说,影响的确很大。
另有一家刚上线了江西银行存管的沪上P2P平台也对记者表示,消息来得措手不及。江西银行在上海也没有网点,投入了几百万上线的存管系统可能是白忙活。该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上海的行业细则落地执行,对平台而言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资金成本都带来较大损失。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初,上海当地共有61家网贷平台与17家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但超半数平台的存管银行在沪无网点,其中包括徽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廊坊银行、厦门银行、新网银行等。
业内认为,监管之所以规定银行存管属地化是为了更方便管理,但对平台而言却比较尴尬,因为很多主流大型商业银行和上海地区银行都不开放存管业务。而从目前积极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类型看,城商行和互联网银行的确是主力军,而这类银行恰恰存在网点少或没有网点的特性。
上海目前出台的细则仍是征求意见稿,实质落地实施的细则或有变动的可能。明天上海的行业协会组织了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这意味着部分实施细则还有商量的空间。诺诺镑客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严监管明确5条红线上海金融办昨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股东资料等13项申请材料。对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除了提交上述申请材料,还应补充提供经营总体情况等6项材料。
夸客金融创始人兼CEO郭震洲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为网贷机构明确了合规经营的依据。
除了上述备案管理部分,限制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存管银行范围也成为业界关注点。《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如果按照上述条款,那么至少有数十家上海的网贷平台或面临压力,要么重新选择存管银行,要么存管银行要在上海开设分支行等物理网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五类行为将被清除出行业予以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备案登记:
一是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二是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三是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四是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五是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上海平台多且活跃,投资人多且辐射至江浙一带,此前出现了中晋、快鹿等问题平台,可以说此次监管细则出台是行业的利好,能有效地驱逐伪劣平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贯彻了之前的《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并进一步落实到业务细化和落地,而且内容更加丰富、更规范,可以起到全国性标杆的示范作用。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xx]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xx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登记: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
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金融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指导各区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可将分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在行业内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三十一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或欺诈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将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函告上海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对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上海网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继厦门、广东出台网贷(P2P)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之后,昨日上海金融办也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按照《意见稿》要求,上海网贷平台在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选择在上海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值得注意的是,已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上海网贷平台中,近七成是跟未在上海设网点的银行签订协议。
据了解,这项要求在上海网贷市场引发一些争议,一些网贷公司将要面对更换存管银行的压力。
网贷平台
或更换存管方?
按照《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选择在上海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这意味着,上海网贷平台只能选择本地银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作为存管行。
此项要求,在上海网贷行业引发争议,不少网贷公司面对更换存管银行的压力。
而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有42家平台与在上海未设网点的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
此外,19家开展上海网贷存管业务的银行中有11家在上海没有设立网点,与网贷平台签约排名前两名的分别是江西银行、新网银行。
新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新网银行与上海相关监管机构一直保持沟通。基于互联网的基因和银行属性,新网银行在存管合规性和监管数据信息上报等方面获得监管部门的肯定,并与各地金融办和银监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对接,为更多网贷平台合规和维护客户资金存管提供支撑。截至目前,新网银行已经与超过70家网贷机构签署了存管合作协议,在几个省市成功上线数家平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意见稿》要求上海网贷平台在备案6个月内完成在本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作为存管行,但没有写明如果平台在备案前完成了存管上线,是否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海网贷管理细则:引入第三方监督力量在备案登记方面,《意见稿》列出了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资料等在内的13项材料。相比其他地区,新增上海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据了解,在取消备案登记方面,《意见稿》对开展网贷业务,却未取得备案登记的平台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说明。对于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表示,这一条无疑让不积极整改、企图浑水摸鱼的平台无处藏身,有助加快网贷平台优胜劣汰进程。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我司是一家台资企业。最近得知大陆与台湾地区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想咨询从台湾进口商品需提供哪些材料才可享受协定税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0年第20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报关单,申明适用《协议》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由台湾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以及相关运输单证。另外,货物经过大陆、台湾地区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的,应当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02
我公司近期发现有侵犯我们商标权的商品出口,想了解如何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需要交纳保证金吗?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7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二是根据上述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03
我司打算先向国外客户出口大约价值几百元人民币的货样;经查,该商品出口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这种情况也需要申领吗?
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营者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查验放行。
04
我为加工贸易企业,有两本执行当中的加工贸易手册。第一本手册的成品基本已加工出口完,手册也快到核销阶段了,现想把第一本手册上面的一些剩余料件结转到第二本手册上。两本手册的生产厂家一样,生产的出口成品也一样,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11号)第五条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二是根据《关于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05
我是一名报关员,想了解一下报关员记分考核是按照什么周期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1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06
我打算注销报关员证,但是发现报关员证不小心丢失了,该怎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14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因此,您应该先办理遗失手续。之后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办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为:《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报关员资格证书》。
07
我公司是一家报关企业,现要在另一关区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想了解一下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手续具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08
我公司上个月从国外进口的一批货物现在因为有质量问题申请退运了,请问当时缴纳的进口关税能申请退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4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退税申请书》;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09
我公司企业分类管理类别是B类,现在想申请A类,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请问报关差错率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0年第19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报关差错率”,指上一年度企业所有报关员以该企业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被记分的总次数,除以该年度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所得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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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现在为A类企业,现要变更单位名称,请问企业类别会不会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0年第19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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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办理换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7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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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越南承包施工工程,现在部分工程已经完成,需退运部分施工用设备。请问应按什么贸易方式申报?
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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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查验时,海关会收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3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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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德国邮寄一台数码相机回国,现在是要征税吗?
照相机是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中规定的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之一,应全额照章征税进口。而且由于相机价值较高,已经超过海关规定的物品进出境限值,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因此只能邮寄一台相机入境,且需征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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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参加2011年的报关员资格考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可以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