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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全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07-10 02:19:50

序论:在您撰写车辆保全申请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车辆保全申请书

第1篇

(一)首部

1、标题 申请书字样写上正文的正上方。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状基本相同。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电话。

3、案由。申请人因什么案件和提出申请的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如"申请人因 现提出申请。"

(二)正文

1、事实与理由 。各种申请书因请求根据的内容不同,写法也有所不同。必须写清楚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法律依据。根据请求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款。

(三)尾部

1、在尾部写明致送的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x人民法院"。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具体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证据或相关的材料。

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请求事项:如冻结被申请人 在银行存款 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愿意以自己的 财产做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帐号、财产状况

1、

2、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_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

事实和理由:

(写明被申请人逃避、推诿履行债务或合同义务)

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_____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附:被申请人帐号、财产状况

1、

2、

第2篇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秦皇岛A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X,职务:X,联系电话X。

被申请人: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职务:X,联系电话X。

被申请人: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住X省X市X镇X村X号:联系电话:X。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房产、机动车辆、机器设备等等值财产。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X在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X%的股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分公司保函一份,如诉讼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第3篇

被申请人:,男,汉族,鲁轿车驾驶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济南市路号室,男,汉族,,为鲁轿车车主,住址,济南市号楼室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轿车予以查封。

2.保全数额元事实与理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济南市路与路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驾驶的鲁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申请人医疗费用支出元,被申请人在支付部分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剩余费用。申请人认为,本次事故给申请人还造成了误工、营养、护理、交通等损失.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遂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特提供担保物:鲁轿车车主,,身份证号,

第4篇

申请人:小谢,女,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8x号2号楼x单元xx号。

申请人:谢山,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西街xx号院xx排xx号。

被申请人: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9号佳美商务西座xx楼。法定代表人:xx军,董事长。

请求事项: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豫A9xxx1号轿车一辆(价值9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8日,xx兵驾驶车主为被申请人的豫A9xxx1号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至794KM+800M时,追尾撞上豫APxxx0号轿车,造成申请人受伤。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xx兵作为司机驾驶车辆履行被申请人的职务行为,在其过程中造成申请人受伤,且被申请人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xx兵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可能出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不立即保全其财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此 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第5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第二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条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与该股票、债券市场交易价格相当的财产担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需要及时交易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保全人交易处置,并保全其变价款。但股权、债券作为争议标的的除外。

第七条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财产或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公司法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还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保全担保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一)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询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优先保全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查询的被保全人财产情况,应当依法保密,除根据申请保全人的保全请求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外,不得向申请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之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保全人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恶意获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申请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送达当日办理登记手续;有多个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冻结手续,不能确定当日送达先后时间的,视为相同顺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裁定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两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各债权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限期处分保全财产。

第二十条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财产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冻结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第6篇

关键词:诉讼保全;财产保全;救济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如果逾期不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原因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五、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种类

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由利害关系人在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提出时间应当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诉前财产保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在前。

第7篇

根据《立案一庭与相关审判庭保全工作职责及衔接的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2006年4月22日院长协调会议精神,现阶段立案一庭与相关审判庭保全工作职责及衔接暂按以下规定实行:

(一)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审查、核保、下达保全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

(二)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在15日内的,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负责将诉前保全所有材料移交立案人员,一并转入审判庭审理。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由审判庭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计算并通知当事人交纳保全申请费,向申请人送达保全事项通知书,制作保全裁定同时填写保全业务联系单,保全事项及线索应当填写清晰明确。审判庭案件承办人将保全裁定、保全业务联系单一并移交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内勤,办理好交接手续。

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内勤接到审判庭移交的保全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作好登记并在保全业务联系单回执上签字后交给审判庭案件承办人。

(四)保全合议庭收案后,由审判长及时分配给保全实施人员,由保全实施人员负责按保全裁定送达的先后顺序实施相关保全措施。如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实施保全工作的,由主管庭长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保全实施工作。

如遇保全实施人员已经全部外出实施保全工作,审判庭又移交来保全案件且情况紧急的,立案庭主管庭长可决定由该审判庭自行实施保全工作。

(五)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保全实施人员将所有保全实施材料交保全合议庭内勤,由内勤负责复印存档并将原件移交审判庭案件承办人签收。

(六)当事人提出复议、变更保全措施、解封、续封等申请事宜均由审判庭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办理,交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议庭实施。

(七)诉讼中保全裁定全部由审判庭下达,裁定(含保全、复议、变更、续封、解封等裁定)的案号在该案案号后加杠区分,第一份裁定在案号后加-1,第二份裁定在案号后加-2,依此类推。

二、当事人在什么期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在前15天内提出。当事人申请诉讼中保全,应当在时至生效判决作出前提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

三、当事人应该以什么形式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于民事保全申请一般不需要副本,因此,审判人员更有必要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否则,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以保全措施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为由要求进行国家赔偿,法院容易陷入要承担责任的窘境。

四、民事保全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民事保全申请状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书面依据,保全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二)申请事项应明确保全的对象,包括具体的保全请求的内容和范围。

(三)事实和理由应写明申请保全的事实依据和原因,申请证据保全的还应写明保全的目的。

(四)必要的证据。一般包括下列证据:证明其权利即享有请求权的证据;证明其权利正在遭受侵害的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证据。

(五)申请人署名栏:自然人应亲笔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加盖公章。

五、法官在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时,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加以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并不是说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就应当为其下达保全裁定。合议庭在下达裁定前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下达裁定的决定。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将要受到侵犯和损害。

(二)必须有保全的必要,有正在或即将发生的侵犯或损害行为发生,导致将来判决无法强制执行或难以执行。如果经审查虽然有侵犯申请人权利或有损害申请人债权的情形发生,但是不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即使有影响但并非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很难执行的,或者所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日后可以挽回的,都不能作出保全裁定。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基本上相同。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保全的必要性审查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申请人提起的本案之诉有可能胜诉。法官在决定是否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时,应当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人确实没有胜诉可能的,就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不管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对其申请进行必要的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供法院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必要的审查。在具体做法上,即要求申请人承担释明的义务,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口头审理。

六、针对财产的保全措施主要有哪几种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99-102条、第104-105条的规定,针对财产的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查封(扣押)。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分标准是执行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二)冻结。即法院责令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准当事人提取存款的措施。法院决定冻结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存款时,应向有关银行、信用社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银行、信用社有义务协助采取冻结措施。

(三)变卖。即法院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予以处理或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的措施。

七、保全裁定应该如何引用相关的法条?

承办人应依照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制作裁定书,并根据不同的保全类型分别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上列案件系涉外财产保全案件的,诉讼保全裁定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前保全裁定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并将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变更为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

八、解除保全裁定应如何引用相关的法条?

解除保全是指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案件审理结案后,生效裁判文书无执行内容,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诉前保全案件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一)解除申请人未的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解除民事诉前、诉讼证据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解除诉前、诉讼证据保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解除诉讼中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四)解除结案后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五)解除诉讼中的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六)解除结案后的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七)上列案件系涉外保全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应将原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九、诉前保全严格的实质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在之前进行,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尚未进行审理,对案件的实体争议缺乏了解,容易使被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对适用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主要包括:

(1)必须情况紧急。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即将或正在转移、处分其财产,或者已经将财产转移等情况。这方面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口说无凭。

(2)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3)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或对方承认、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有关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即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含有给付的内容。

十、申请人应该向法院提供怎样的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现金担保。申请人将由法院确定的金钱数额存到或划拨到法院指定的帐户上。

二是实物担保。担保物为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的,应当设置抵押权,并依法登记;担保物为动产的,应当设置质押。

三是信誉担保。这种担保也就是保证,但是,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

四是权利质押。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还可以土地使用权、票据权利作为担保物设置担保。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十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有什么法律规定?

担保书应写明为被担保人担保的事由、额度、形式等,且担保数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等于或者大于申请保全财产标的额的担保。(2)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等于或者大于案件标的额的担保。(3)申请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等于或者大于财产保全标的额与案件标的额之和的担保。

十二、法院对哪些财产不能作为实施保全措施的对象?

从理论上讲,凡是能成为执行标的的被申请人的财物,都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是我国法律从实际出发,使以下保全措施的对象受到限制。

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采

取保全措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某些财产不得实施保全措施。

三、对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的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帐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四、对棉粮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案外人的财产或者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六、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费用、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七、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八、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九、被申请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十三、民事保全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民事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刻产生法律效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保全裁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民事保全裁定的执行力。民事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应当立即执行。(2)对世效力。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之后,非经法定程序,非经法院裁定,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任何人和单位都有协助的义务。(3)如果属于诉前作出裁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

十四、当事人对民事保全裁定不服能否提出申请复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申请人应按照保全申请的格式向法院提出异议或变更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一般来说,会有三种情形可能对申请民事保全的裁定提出不服的意见;首先,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显然会提出异议;其次,如果法院作出采取民事保全措施的裁定,被申请人有可能会提出异议;再次,如果民事保全的裁定书上对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也会提出异议。对于后面两种情形,如果法院认为提出的异议有道理,就会作出撤销民事保全裁定的裁定,解除民事保全措施。

十五、如果保全裁定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由谁进行赔偿?

只要法院不依职权提起保全程序,就不可能存在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十六、人身也可以成为保全措施的对象吗?

这种情况就是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是指被申请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享有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因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限制被申请人出境;被申请人系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因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出境,应当在案件后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