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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问题报告范文

时间:2022-05-19 01:44:16

序论:在您撰写检查问题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检查问题报告

第1篇

洗脸刷牙,吃饭行走,眼镜如同人身上的一个器官,怎么也离不开它了。同学们的视力为什么会下降?是否和平时的学习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问题调查报告借鉴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学生问题调查报告借鉴一

个性与时尚早已风靡全校园,游戏和与八卦总是同学们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相比之下,学习上的问题、课外学习似乎无人问津。我对校园中的这一流行趋势感到很奇怪,为什么“游戏”总比书本里的知识和老师的教育更容易让同学们接受?

带着疑问,我通过“问卷星”平台设计了一张简单的表格,以“同学们的学习作息时间”为题作了一次调查。我列出了学习时间1小时以内、一小时以上、5-6小时。很快,屏幕上立即显示1小时以内占87%,而一小时以上也没几个;每天的睡眠时间5小时以内、5-7小时、8小时以上。5-7小时占83。33%,8小时以上占16。67%……填完表之后,看见几个人又在QQ上聊游戏了。因为个人爱好不同,所以大部分同学都喜欢玩《王者荣耀》这类游戏。

调查继续进行“其它”那一栏几乎已是百分之百,而“学习”那一栏空空如也。突然,屏幕上有了变化:运动和看课外书那一栏渐渐有人填了。难道就没人喜欢我们小学生应该的学习吗?经过一番调查,结果还是令我大失所望。

游戏,即能放松又可以娱乐,但学习是更重要的!

学生问题调查报告借鉴二

就最近这几年来看,随着各地区的经济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也成为了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了社会更好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何为环境?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环境,主要指我们所研究的主体周围的一切情况和条件。对于人来说,环境是指人生活于其中,并能影响人的一切外部条件的综合。人的生活离不开好的环境,在人类几百万年的历史进程中,环境对开创人类文明和进步发挥着巨大作用。

大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等,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森林资源、矿藏资源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明。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污染环境的污染物,例如说:大量的生活废弃品,塑料袋(也称白色垃圾),一次性木筷,一次性饭盒,果皮纸屑。污染物对环境来说,毫无疑问,肯定有很大的危害,例如动物的腐烂的尸体会影响环境卫生,而且还会滋生细菌。饭店、餐馆认为很卫生的一次性木筷,使用后随便一扔,影响了市容,破坏了环境。。

现在像我们柳疃镇、青乡乡,最近电网部门纷纷撤除喷水机器的使用。喷水机的使用对环境的污染更加恶化、污染了水资源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危害甚大。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又例如说,我们北部渤海湾受到工业、印染厂的废弃物排放大量鱼虾死亡,地区农民上海捕鱼,鱼的体内含有大量化学物质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据资料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最近,我发现政府部门、昌邑环卫局开始大力整治环境,沿街排查污染源,青乡街也定点安置了便民垃圾桶,替代了原来垃圾围绕街道,臭气熏天的状况。各个村庄开始整治村内环境的污染源,使街道、村庄焕然一新!而这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了我们更为了我们的后代,树立好榜样,奠基好基础,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更加丰富多彩!

所以呢!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电池和塑料袋要处理好;多植树造林,不践踏草坪;不污染水源。保护环境,我们有责!看你的行动喽!

小建议:家庭生活中的塑料瓶可以做成装饰品,可回收物品可以卖出,换来金钱买实用的东西岂不很好?一次性木筷消毒清洗一下可以做成装饰品,你也能开小店赚大钱了!化废物为贵宝,让自己的心情更舒畅,让自己的心灵更纯洁,让自己的家庭更温馨!

调查地点:校园

调查时间:xx年xx月xx日

根据老师的要求,我对校园的环境进行了调查。

学生问题调查报告借鉴三

一、 问题的提出

上五年级了,班级里戴眼镜的同学越来越多,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眼镜将会在整个班级“普及”了。近视给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带了许多不方便,洗脸刷牙,吃饭行走,眼镜如同人身上的一个器官,怎么也离不开它了。同学们的视力为什么会下降?是否和平时的学习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呢?

二、 调查方法

1 看书

2上网找资料

三 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具体内容

信息渠道 涉及方面

网络 近视怎么形成及治疗

近视眼发生的原因分内因和外因。内因主要有遗传因素和发育因素。近视眼有一定遗传的倾向,高度近视更是如此。正常情况下,至青春期眼球可发育正常,如过度发育即形成近视,这种近视一般到20岁左右即停止发展。如进行性发展可变成高度近视或病理性近视。从事文字工作和近距离工作的人容易发生近视,尤其是青少年的眼球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调节能力很强,球壁的伸展性也比较大,用眼过度使睫状肌和眼外肌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是形成青少年近视的直接原因。因此重视视力卫生极为重要。包括注意改掉不良的用眼习惯,注意灯光照明,注意读书姿势,避免阅读时间过长,注意加强体育锻炼都能达到防治近视的作用。

书籍 怎么样会近视 大多数人都是平时不注意保护眼睛而导致近视的。研究结果表明,近视眼是人眼对当代环境的适应性改变,它的发生与发展与日益增加的近距离用眼活动的环境密切相关,与摄入营养成分的失衡密切相关。而不正确用眼,不注意用眼卫生(如看电视和上网过长等)是现代儿童近视大增的主因。

四 、 结论

1.遗传因素:根据大量的调查资料,比较一致的结论是高度近视和遗传有关,中度以下近视则存在较大的分歧。高度近视的遗传类型,多数调查资料的结论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因此父代与子代可以不同时出现近视。遗传又往往受客观环境,即生活条件的影响使之变异,增加了遗传的复杂性。

2.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主要是近距离作业和不良的作业环境,这是最古老的学说,虽然至今仍存在一些争议,但是从大量国内外有关调查研究报告看,已公认遗传与环境是近视眼形成的主要原因,并指出环境条件是决定近视眼形成的客观因素。但是,在近距离阅读或近距离工作的影响下,为什么能产生近视?对此还没有一致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1)调节学说:绝大多数近视是在青少年时代出现,由于青少年眼的调节力特别强,对近距离工作学习有高度适应性,所以看近也不易疲劳。但是睫状肌长时间过度紧张,睫状肌会发生疲劳甚至痉挛而出现调节性近视,不及时消除持续发展则可成为不可逆转的真性近视。或通过其他途径影响到眼球轴的延长。

(2)辐辏学说:近距离工作使用调节时,也需要两眼同时内转的辐辏功能加强,由此可以导致眼肌对眼球加压,而引起眼球轴的延长。

(3)环境适应学说:幼儿时期眼球小,多数呈现远视,随着年龄增长眼球增大达到正视状态。在这一发育过程中近距离阅读过多,眼球为适应这种调节需要而成为近视。这一学说受到许多反对,但是在发育期可塑性很强, 对近视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已是共识。

其他学说不作介绍,需要再提一下的是诸如照明光线、阅读姿势、对比度、字小模糊、距离太近和阅读时间长等外部因素都能影响以上因素的作用。

3.营养体质学说:从一些资料分析到,微量元素镉、锶和锌等的缺乏和体质的薄弱也可影响到近视的发生,但是这些因素是通过什么途径影响近视则各有说法。

第2篇

根据市公司《开展党建工作巡查问题整改的通知》的要求,党支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各项自查工作,对照《巡察反馈问题清单》,从问题和整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落实,现将详细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

存在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过程管控、台账跟踪管理不到位情况。措施:对照通知严格落实内容。

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方面:

支部学习存在以拍照和记录为目的,会议记录存在摘抄学习文件原文的形式主义。措施:1.学习材料使用电子版2.学习记录本简要记录发言人、主题。

第3篇

关键词:轻伤害案件;审查批捕;问题;解决路径

一、轻伤害案件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2013至2015年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分析,总结出轻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较高的发生率。轻伤害案件在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看似不起眼的一起矛盾纠纷,在推搡扯拉过程中,都足以将人造成轻伤,虽然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由于其在数量上的较大比重,使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以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为例,2013年至2015年,该院受理的轻伤害案件分别为25件27人、23件25人、33件36人,与2011年的8件8人、2012年的17件17人相比,轻伤害案件有着上升的趋势。

(二)遗留问题导致矛盾一触即发。绝大多数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相互认识的,有很多是因为上一辈遗留下来的问题导致矛盾再次发生。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简单的利益纠纷,却将邻里之间的矛盾激化。如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与张某某(女)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后侯某某将张某某打成轻伤。从整个事件来看,以前张某某的公公就和侯某某因宅基地的事情吵过架,事发前,侯某某的儿媳在与他的儿子吵架时也抱怨侯某某因为和邻居张某某家地界根的事,把墙垒斜了,侯某某听到儿媳在埋怨自己,决定再与张某某说说地界灰角的事,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三)多为偶发性案件。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邻里、朋友、亲戚之间,且多数情况下是因小矛盾而造成言语不和,引起双方之间发生殴打,不存在事先预谋,往往因情绪一时失控造成轻伤害的后果,属偶发性案件,社会影响和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案发后当事人往往比较后悔,一般都会有一定的悔意,对此造成的影响也急于消除。如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故意伤害案。郭某江在门口小卖部买东西时,因为让路的问题与邻居郭某发生争吵,郭某对郭某江进行殴打并将郭某江打倒在地,郭某的弟弟到达现场也对郭某江拳打脚踢,经鉴定,郭某江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从当事人关系来看,犯罪嫌疑人郭某与郭某江系近门,郭某应称呼郭某江大爷,两人却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冲突,造成轻伤的后果。

(四)批捕率相对较高。一方面,由于逮捕的作用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有些轻伤害案件中虽然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不严重但鉴于嫌疑人是外地人的实际,审查批捕机关有时就想当然地认为该嫌疑人可能存在逃避审判的可能,索性就批准逮捕,以防不患,检察机关这种求稳怕错的心理导致“构罪即捕”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调解的权利,因此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只要负责案件侦查的办案部门出具双方不能调解成功的说明就一律予以批准逮捕。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受理的轻伤害案件,2013年至2015年逮捕人数分别是23人、20人、26人,批捕率分别为85.2%、80%、72.2%。

(五)轻刑判决率较高。捕后轻刑判决率是捕后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与捕后有罪判决人数之比。对于当事人捕前不能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办案人员担心不捕引发上访或影响诉讼,一般都会逮捕,而后期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导致法院对轻伤害案件判处缓刑、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的较多。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办理的轻伤害案件,2013年捕后轻刑判决15人,占捕后判决总人数43.5%;2014年捕后轻刑判决9人,占捕后判决总人数的45%;2015年捕后轻刑判决18人,占捕后判决总人数的69.2%。

(六)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由于轻伤害案件发生的领域多为朋友、熟人、邻居等圈子内,处理不好,则极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倡导“以和为贵”,如果双方的矛盾到了对簿公堂的境地,对于群众特别是农村的老百姓而言,已是双方关系到了冰点,很难再扭转,双方便会不再就事论事,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颜面力求司法机关能够支持自己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如果不能深入了解、做好认真细致的工作,往往会造成累讼、缠访等情况。

二、审查批捕过程中的困境

(一)案件定性较难。一些轻伤害案件轻伤后果的认定距离案发有一定的时间段,这样容易导致后果与行为间缺少必要的因果联系,故意伤害的唯一性结论也将无法得出。部分案件鉴定因为程序不规范、依据不充分、分析不透彻、数次鉴定数个结果等,致使伤害后果难以确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再者,刑法对寻衅滋事犯罪与轻伤害犯罪的有关规定看起来较为相似,界限也比较模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于是在损害后果仅为轻伤的情况下,到底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大的分歧,不利于案件的定性。

(二)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轻伤害案件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当事人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加上当事人案发后往往不及时报案等多方面原因,容易导致伤害现场遭到破坏。有的案件报案后,公安干警认为轻伤害案件不是恶性案件、重大案件,出警不及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而是等有鉴定结论后再行侦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疗、鉴定期间,多种状况发生变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机会谋划应对策略,最终造成证据变化或灭失,导致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三)证据采信难。首先,在轻伤害案件的事实认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证人证言尤其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证人证言之间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径庭。有的目击证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证,有的目击证人愿意作证但表述不准确,有的目击证人因与一方当事人素有交往、关系较好,就会在作证时不如实陈述,只提供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还有部分目击证人相互串证,与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完全相反。这些都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的采信带来困难。其次,实践中部分被害人未经侦查机关办案单位委托,或放弃侦查机关的委托,自行到其他人体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的到两个鉴定机关进行法医鉴定,于是出现两个以上鉴定结论,对伤势的认定完全不一致,也导致证据采信困难。

(四)批捕权成为被害人要求高额赔偿的筹码。轻伤害案件发生后,被害方情绪往往比较激动,认为自己受了委屈,遭了罪,于是就急着让司法机关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因而都会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其真实意图多是尽快获得赔偿。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一般来说距离案发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被害人及其亲属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提出高额的赔偿金,如果对方不能满足,便要求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否则便以上访告状来“威胁”。而检察机关从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被害人闹访缠访等方面出发,只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使得批捕权这一国家公权力沦为被害人要求高额赔偿的筹码。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批捕后感受到被监禁的压力,于是不得不拿出超出正常范围的赔偿金来取得和解。双方刑事和解时,有的被害人家属变相讹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索要高额赔偿款。在此情况下达成的刑事和解有违我国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这种巨额赔偿,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对被害人而言,法律成为其获取高额利益的手段,同时也可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为以后可能发生的冲突埋下隐患。在上述所举的犯罪嫌疑人郭某与郭某江因让路问题发生的矛盾一案中,郭某最终赔偿郭某江30万元,郭某江才不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及一切法律责任。

(五)刑事和解难。案发后由于涉案双方情绪激动,都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不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进行和解协商。另外在实践中,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中还存在强行和解、不和解的问题。强行和解即办案人员强迫轻伤害案件的双方服从和解,对不愿接受和解的,动辄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进行施压。特别是对一些存有疑问、“可捕可不捕”案件,常存在强行调解的问题。和解之后,侦查人员往往会要求涉案双方出具要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书面文件,此类文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什么约束力,但是侦查人员可以此作为防止涉案人对此案提出异议的书面证据,防止案件出现反复。不和解即办案人员对于双方都有和解意愿,要求和解处理的,以法律无明确授权为由拒绝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办案人害怕麻烦,不愿深入地进行社会予盾的化解工作,以此减少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是办案人怕调解后此类案件出现反复,涉案双方再提出其他要求,为自己的工作留下后遗症。

三、解决路径

(一)准确把握轻伤害案件与寻衅滋事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加以区分:从犯罪动机方面,轻伤害案件的发生一般是基于邻里纠纷、日常琐事,甚至是报复等原因;寻衅滋事犯罪则主要是出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等原因。从使用工具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一般会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则多不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从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还是能得到认同的,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常常无事生非、起哄捣乱。

(二)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发检察建议、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敦促公安机关在轻伤害案件发生后,及时出警,认真收集与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拍照。尤其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主要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找不到目击证人,可积极寻找间接证人,通过间接证人再去找目击证人。对于证人不愿意作证的,要认真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对于作伪证的,及时告知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着力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在书面审查的同时,对于明显相互矛盾的证据,应通过讯问、询问的方式主动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尽力消除三者之间的矛盾。发现有串证行为或故意作伪证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应重新取证。对鉴定意见,可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被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或者认为应当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的,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被害人未经公安机关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对鉴定意见办案单位不予采用。

(四)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听取被害方意见及 嫌疑人诉讼人或辩护人意见时应当保持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不能单听一方的片面之词。此时被害方往往夸大危害后果,否认自身过错,借此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认真分析案由及双方过错,了解被害人的真正目的是获得赔偿还是需要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进行释法说理,缓和双方矛盾。对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可向当事人提供其他解决途径,做到严格审查批捕程序,保证处理案件的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的证据充分,且被害人决定提起公诉的,对行为人采取其他措施可能影响案件进一步侦查的案件,应及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赔偿保证金制度。由于轻伤害案件和解难度大,在刑事拘留、审查批捕或审查阶段很多案件当事人因赔偿数额等原因达不成和解,笔者认为,可创新刑事和解方式,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对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前达不成和解,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能认罪伏法的轻伤害案件,允许犯罪嫌疑人一方向派出所缴纳赔偿保证金,用于保证被害方损失的赔偿。赔偿保证金随案移交,数额依被害人损失大小确定,一般以所受损失的3 倍为限,犯罪嫌疑人一方缴纳赔偿保证金后,因为民事赔偿部分能够保证赔偿,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第4篇

一、对于超标准收费的问题,一是静脉输液费我们严格按物价标准进行了更改,已无超标准现象,二是手术费和麻醉费超标准收费,我们对相关科室进行了通报批评,按物价收费标准进行了系统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病例书写不规范,我们邀请了市医院专家进行了培训和指导,病例书写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三、一次性耗材加价率高的情况,检查发现后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整,严格按要求执行。

第5篇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摘 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步入兼职行列,其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同时这也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影响。而由于法律规制的滞后、劳动职介市场秩序混乱等诸多复杂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不仅国家、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障,大学生兼职群体、大学生兼职个人都必须行动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对大学生兼职及其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且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调查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33-04

大学里,有很多大学生都会出去寻找一些兼职工作,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或是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让自己得到更多的锻炼。而在这过程中,社会的闲适让他们往往扮演着一个“廉价劳动力”的角色,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报酬。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只向兼职大学生支付较低的报酬,有的甚至拖欠工资。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有效保护。带着这个问题,本调查小组从2013年开始以苏南地区大学生为例进行了一次“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法和个案访谈法收集资料,采用随机发放的方法选取调查方法。本次调查共发放了500份问卷,收回411份,有效回收405份,调查对象是各年级在校生。

一、整体情况介绍

(一)大学生对兼职的态度

现在大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条件普遍比较好,在家都是过着衣来伸手的生活,在家都不愿意做家务更何况是出去兼职。其次,很多大学生认为兼职赚不了多少钱,薪水太低使得大学生不愿意去兼职。另外,很多大学生认为做兼职是家里穷的学生干的事情,认为出去兼职是很丢脸的一件事,所以他们都不愿意去做了。现在90后的大学生中很多都会存在一种攀比心理和扭曲的自尊,他们错误的认为,做兼职就代表没钱。最后,很多大学生认为现在很多兼职与自己所学没有联系,对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其他素质没有帮助,认为是浪费时间。

(二)兼职大学生的年级分配

总体来说没做过兼职的学生大于做过兼职的学生。其中大一、大二、大三做兼职的比较多,大四学生做兼职的比较少。在问卷调查中,受调查的大学生中,有大约25%的人受到过权益侵害,75%的学生未受到权益侵害。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中,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还是挺强的,能够辨别是非,看清本质,不至于上当受骗。另外,在受侵害的人群中,由于我们着重于对大二、大三的学生做调查,因为,大二、大三学生做兼职的人所占的比例较高。而撇开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大一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概率比较高,平均每3.5个人就有一个受到侵害。根据推测,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大一学生刚踏入社会,还很单纯,没有经验,不懂得保护自己,很容易就被人忽悠。

据此,我们对做过兼职的大学生做了重点调查,数据统计如下:

(三)兼职大学生的兼职工作类型

在兼职工作类型方面,主要有家教、促销、发传单、餐饮服务、在校勤工俭学、业务等。其中大一大二学生做促销、发传单这类工作的比较多。而大三学生有很多是选择做家教、餐饮服务等。大四学生兼职在工作类型上选择会比较谨慎,大多会选择与自己专业有关,对日后就业有帮助的工作。大一大二学生在能力上可能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所以他们会选择促销、发传单等比较简单的工作。大三学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们更愿意选择家教、等比较能锻炼能力的一类工作。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被侵害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一)权益被侵害情况

从受过侵害的样本中,我们又详细提取了侵害类型、来源、原因以及大学生的相应做法等进行讨论分析。

1、侵害类型

根据调查显示,尚未有大学生受到身体侵害,76.60%受到财产侵害,12.77%受到名誉侵害,另外的10.63%是其他侵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主要是受到财产侵害,而不存在身体上的侵害。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侵害,大学生的兼职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大学生在做兼职时,应该事先了解好各方面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

2、侵害来源及方式

由我们所做的调查可以看出,这些侵害36.17%来自中介机构,51.06%来自雇主,12.77%来自其他。从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些侵害大多数是有雇主是造成的,毕竟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最为密切,中介机构只是一座桥梁而已,雇主直接造成了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我们应该与雇主做好沟通,进行协商,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要一味听从雇主的指挥,要学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方式,因实施侵害的主体不同,侵害方式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对于大学生所遇到的中介机构侵害权利的方式,37.21%是收了中介费却不积极介绍工作,18.60%是介绍的工作不符合大学生的年龄经历等条件,9.30%是与雇主恶意串通欺诈,34.88%是其他方式。从中可以看出,中介机构不负责任是主要原因。经调查发现,许多“黑中介”在收取当事人的中介费时,都保证会提供合适的工作,然后,事后却用各种借口搪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学生无功而返。如果学生要求中介机构退还中介费,他们就拒不承认,耍赖,学生也只能自认倒霉,最终不了了之。

收了中介费却不积极介绍工作,介绍的工作不符合基本要求,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中介的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我们大学生往往选择放弃自己权益。另一方面,对于雇主侵害的方式,26%的学生表示,他们遇到过雇主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用工单位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其最终目的就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8%的学生受到过雇主少支付报酬的侵害。用人单位往往以学生工作不认真或质量不高、造成损失为由,少支付学生报酬,这样下来,单位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28%的学生表示,雇主会恶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不支付加班工资。6%的学生透露,雇主经常会利用工作侵害其他权利,如休息权等。而另外还有12%的学生受到了其他方式的侵害。如被雇主蒙骗而干一些违法的事情等。

3、权益被侵害后的处理措施

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反应和做法。有的人会不知所措,有的人会忍气吞声,当然也有人会勇敢地站出来,与雇主进行理论,等等,这些都是因人而异的。那么,我们可以根据调查了解一下当下大学生遇到侵权行为时的基本情况, 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权益被侵害后都会及时与当事人或领导交涉,其次就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极少部分人会去自行报复。由此可见,现代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独立性还是挺强的,能够在合理的限度内用各种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很多人在受到权益侵害后,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知所措。这都是正常的现象,毕竟,大学生初出茅庐,社会经验还不足,难免会不知所措。

(二)具体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了解清楚,为了进一步探讨法律问题,找出解决途径,我们还对部分兼职大学生做了访谈(本文采用化名)。

对象一:丹丹(2010级)

在和丹丹的交流可以看出:其在寻找兼职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的。

首先,在寻找途径上,会避开觉得不怎么可靠的中介;其次,在寻找到目标后会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于不切实际的工资承诺会拒绝;再次,在出现雇主拖欠工资时,会积极地与雇主交涉,捍卫自己的权益,在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努力解决;然后,她也提出许多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学生自身的问题,比如自身防范意识不高,法律知识不熟悉,自身力量单薄难以与对打对抗等;最后,她表示,兼职权益侵害的后果主要是助长黑中介、雇主的气焰,扰乱社会风气,大学生无法在安全的环境内得到锻炼还是只是小部分,并提出更希望更需要学校能够加强对大学生在兼职方面的引导教育、帮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她觉得教育和引导对于大学生来说更重要,雇主以及政府也应当有责任改善大学生的兼职环境,整顿社会风气。

当然,在言语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问题。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及相关部门并不是很清楚;其次,对于在兼职中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她表示赞同,但是提出在兼职中很少会签,因为雇主觉得没有必要,受雇者也没有意识,这主要是基于兼职的及时结清的特性;最后,其对学校能提供帮助很期待,但是参与的主动性不够,这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可以反映出大学生不愿接受和参与学校在这方面的教育和引导,也许在教育与引导这方面,学校可以改变枯燥的上课方式,增加更能吸引大学生的项目来培养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象二:小叶(2011级)

在与小叶同学的交谈中可以看出:其参与过许多的兼职工作,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中介的诚信度以及他人的推销很是担心,因此会避开,对于其他的途径也会尽量去了解了情况再去。另外其也表示更希望学校能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一个规范的兼职市场,保证兼职单位的安全,防止受骗,毕竟一个好的环境以及安全很重要。

但在交谈还是可以看出小叶同学对如何保护的茫然、对兼职环境的担心。首先,其在遭遇第一次被克扣工资后并没有采取措施,并表示在以后会求助一些同学问问看怎么办,也许对于如何保护自己并不是很明确;其次,在谈到如何解决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害问题,其表示实际上自己也很苦恼、不知所措,若硬要说的话,就是三方面:企业家要有良心、大学生自身注意关注相关知识、学校也可以开设相关方面的学习;接着,其认为兼职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可能会打击人继续找兼职的愿望,另一方面会助长一些企业继续侵权的做法,而对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会遭到侵犯的原因,其认为包括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大学生自己的权利意识薄弱、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遇事不知所措,另一方面就是社会对这种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之后,其也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合同的作用,其认为在兼职中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可能要因人而异,主要担心的是合同诈骗,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一定是对用人单位一方有利,而对于那些不是很了解合同的大学生来说很是吃亏,很难看出合同中的漏洞和缺陷,可见其对于合同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力表示担心。最后,她也提到时至大三,其觉得如果开设权益保护方面的课程的话,可能不会再在这方面花太多精力,因此如果学校要开展相关课程的话,应注意在低年级中开展。

(三)原因分析

为什么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经过讨论分析,在问卷调查中,我们主要考虑了一下几种可能使兼职大学生受到侵害的原因。

根据调查显示,结合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自身防范意识不高,其次便是公司及中介机构的不讲信用。很多受访者也坦然表示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也是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部分法学专业的受访者还提出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兼职大学生维护权益无门,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具体原因构成分析见下图:

除了上述原因外,我们认为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互设权利义务,有利于权益的保护,对此,关于合同的签订,我们也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大学生在与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前,往往不重视与其签订劳动协议或合同。18.01%的大学生每次都签订协议或合同,6.21%的大学生经常签订,21.74%偶尔签,而54.04%的大学生则从没签过。而对于未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原因,28.67%的大学生觉得太小题大做,20.98%嫌麻烦,38.46%不知道可以签,11.89%则是单位不肯签。

由此可见,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大部分竟然不知道可以签,这也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不足。

多数大学生在兼职时,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什么不签合同呢?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又是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一直受到争议。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条写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是不是给用人单位的一个暗示:大学生兼职,无法可依。大学生兼职游离于法律保护之间,带来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

而合同作为双方合意的成果必定有其重要作用,这可以作为仲裁时重要依据。不签合同,对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就更没有保障了。而且,这是一种大学生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若以后出现纠纷,就需要凭此进行申辩,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应该注意这一点,并且要重视起来。

那么,当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问题是,该如何寻求救济呢?其实救济渠道还是很通畅,“协商——调解——行政投诉主管部门——仲裁(主要依据合同)——诉讼”也就是依据民事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没有必要,不能因为主体不同而去专门设立这样的机构,否则得设立多少争议解决机制了。而又该如何改善呢?在劳动法中规定大学生兼职参照本法哪些规定,因为大学生兼职与一般劳动者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这样又是否可行?如此分析,救济渠道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了。

三、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兼职大学生权益

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已经是普遍现象,应该引起学校和政府的重视。而就我们调查,大学生在兼职中基于各种原因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这时候,就需要各方的关注。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针对兼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来规范兼职这个零散的市场,并且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力度,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而另一方面,学校应在各方面对大学生兼职给予帮助并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多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保护弱者的权益。不仅如此,大学生还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各方面,如雇主、中介机构的合法性要有清楚认识,提高警惕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信息交流

在个案访谈中,除了和同学们交流,我们又对此咨询了老师。在与辅导员尹老师的沟通中,我们也了解到我校暂时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学生兼职。这也给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埋下隐患。现今,大学生寻找兼职可用的有效安全的途径主要还是在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6篇

工作4年以来,本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时刻用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工作,思想政治素质高。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办事认真负责勇于担当责任。不怕苦,挑重担,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哪里有需要就向哪里去。把全部的精力、能力全部用于特检事业中,并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能顾全大局,团结协作,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个人品德自我修养。按照《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我们要根据具体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升、争当勤政务实高效的模范。

一、自我纠查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不能克服性格上的不足,遇事不冷静,有时在检验现场发现提出过后未整改的项目对维保公司进行情绪发泄,缺乏组织纪律观念,缺乏大局意识。

2、工作时间偶尔存在串岗聊天现象,纪律松弛等情况。

3、思维存在僵化、思想观念老、工作方法老一套、缺乏创新精神和全局观念。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工作方式未学习到位、工作态度需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不够熟练。现场不能按制度要求向维保公司提出整改。

2、放松对自身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和要求,因为个人的一些琐碎的事情,在工作时间串岗找同事帮忙。

3、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多思考、对潜在的问题未能进行详细分析。

三、问题的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坚定自身信念不动摇。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强化工作本领,提高工作水平。

第7篇

关键词:金融服务;征信;个人信用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5-0062-02

近年来,随着公民信用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民间借贷业务的迅速发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明显增多。查询原因呈多样化趋势,其中非信贷原因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比重明显提高,较好的发挥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社会的职能。

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基本情况

(一)查询受理量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

近年来,国家加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信用环境逐渐改善,公民的信用意识不断增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需求逐年增大。以衡水市为例,自2007年6月开展查询工作以来,到2007年末,半年间接受个人查询有20人次,而2008年1-6月份,就已有接受个人查询47人次,全年查询136人次,增幅明显。

(二)主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增多

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信用状况,尤其以公务员和在校大学生表现更为突出。如在2008 年征信宣传月期间,衡水市通过对2000名市民调查显示:希望了解个人信用情况的人数有1785人,占比89.25%,比2007年增长37.6%;认为信用信息对自己生活有影响的有1386人,占比69.3%,比2007年增长27.6%。

(三)查询结果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大

据调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原因已由“贷款、申领信用卡被拒”、“异议申请需要”等金融机构信贷审批用途,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审核股东资格、民间借贷和公积金中心贷前调查、司法部门办案等用途。截止目前,冀州市共为47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管理人员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因民间借贷原因查询个人信用报告15次。

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信息缺失影响了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价值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普遍存在缺失问题,除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5项个人身份识别信息齐全外,其余27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记录不全、不及时、更新时效性差,或银行为减少录入工作量随意以“未知”、“暂缺”或“其他”代替有关信息内容的问题,使社会各界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的可信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个人信用报告权威性。

(二)查询流程存在漏洞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他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需要提供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同时,提交委托人和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然后由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由于委托书仅要求委托人和人双方签字,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一旦泄露信用信息,易引发法律纠纷,所以查询存在漏洞。

(三)查询成本高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为减少业务量,往往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推向人民银行。尤其是自2009年起,征信总中心要求各征信分中心、人行各分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每个单位必须单独设两部电话,确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信息业务咨询事宜,以全国2000个县支行计算,每年将增加数百万元的通讯费用。

(四)缺乏个人征信信息反馈机制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行业机构的个人信用采集系统,均未建立个人征信信息反馈机制,造成客户对自己的信用状况不了解,对异地异议方面的信息更是难以掌握,发生异议时,直接影响个人的经济活动。

(五)异议信息处理时效性差

异议信息核查确认、修改,均需要必要的时间,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在异地,工作协调困难,目前尚未建立出具异地异议信息证明的工作机制,这些对异议信息处理时效均产生了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回复核查结果、上报更正报文环节缺乏监督

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异议查询功能,征信中心、受理行可以掌握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但异议信息产生地人民银行不知晓异议处理进程。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受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当产生异地异议信息商业银行不及时回复、准确核查修改数据,出现超期限回复或超期限更正现象时,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七)查询场所的便民性差

目前,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业务最低到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人行的县支行不能查询;而商业银行虽然支行就可以查询,但只是对有贷款意向或业务关系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普通居民则不予查询。县域居民只能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耗时1-2天,还要增加往返路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民对征信业务不了解,不能及时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三、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法规和权威性的《个人信用报告社会查询指引》

尽快从法律角度明确个人征信查询相关各方及其行为的法律权责和义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规范查询行为,构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法制基础,确保查询活动始终能够依法、合规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二)增加查询方式

有关部门应本着便民、实用的原则,参照会计、国库的工作方式,采用服务器――工作站的模式,设立征信信息查询终端。一是增设触屏式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在各级人民银行的营业场所设置触屏式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公民可事先到人民银行进行查询备案,设置身份查询密码,通过自主信息查询系统快速方便地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二是建立“中国信用信息网”。个人通过在人民银行备案,设置身份查询密码,通过网络可自主查询,提高查询效率。(三)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告知制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建议出台征信管理相关制度,在当事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时,征信中心或商业银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或以信函等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四)提高异议信息处理效率

征信中心应尽快出台居民个人异议信息处理规程,明确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在确定异议信息存在时,应及时出具书面证明,以传真、上传附件等形式传递给申请人,缩短处理时间,维护当事人权益。对部分事实简单清楚的错误信息实行简化程序,以提高纠改效率。如银行业机构对确属本行数据录入错误,经本人确认后,可自行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征信中心在向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发送外部协查函的同时,将外部协查函抄送产生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银行监督异议信息核查和错误数据修改情况,提高居民查询信用报告的查询处理效率。

(五)督促银行业机构强化服务意识

督促银行业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尊重、保护客户的信用权利;建立健全数据报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报送差错处罚标准,提高入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减少因信用报告差错与客户发生纠纷;对客户的异议申请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