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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范文

时间:2022-05-04 10:36:21

序论:在您撰写竞业禁止协议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竞业禁止协议

第1篇

甲方: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 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 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 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 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2篇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违约责任

3.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第3篇

总部: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 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 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 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 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第4篇

关键词:竞业禁止协议;权益冲突;效力认定;立法完善

竞业禁止协议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反对不正当竞争,激发市场的创造性和活力,另一方面又会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等权利造成限制,不利于人才流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因而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准确认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规定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不合理之处。本文通过分析与竞业禁止协议相关的利益冲突找出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进而提出关于我国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竞业禁止协议概述

竞业禁止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原因或关系须对特定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或限制的一种法律制度。[1]

以竞业禁止义务的来源为依据,可以将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直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即属于法定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而产生的竞业禁止。

从广义上讲,只要是以特定竞争的禁止或限制为内容的合同均可称为竞业禁止协议。但从实践来看,竞业禁止协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在一定期限、范围、地域内从事特定的竞争,并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的合同。本文所要讨论的也是这个意义上的竞业禁止协议。

二、与竞业禁止协议相关的利益冲突及平衡

(一)与竞业禁止协议相关的各方利益

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会既关涉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自由择业权,也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分述如下:

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经历中所积累的知识技能是劳动者自身人格权的一部分,劳动者有权对其进行自由支配,而竞业禁止协议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内无法以自己最擅长的技能从事工作。在这种程度上说,竞业禁止协议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

其次,根据《宪法》第4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特定竞争的合同,其必然会限制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造成限制,在某些情况下,该协议甚至会直接造成劳动者无法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最后,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人生而享有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在我国现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下是现实的实现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途径。而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劳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2.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其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帮助企业降低有形成本投入、回避风险、发现市场机会、创新或改进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2]。而商业秘密一旦为他人所知悉,商业秘密权就将永远丧失。[3]因此,保护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意义重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商业秘密因人才流动而丧失的情况越来越多。竞业禁止协议通过禁止或限制劳动者从事特定竞争,从源头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因人才流动而丧失的可能性,它比保密条款等其他方式能够更为有效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

3.社会公共利益

竞业禁止协议除关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外,还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能够通过对特定竞争的禁止或限制,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对于人才流动会造成一定的限制,不利于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竞业禁止协议关涉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这几种利益相互之间存在冲突。

首先,竞业禁止协议要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就必然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进行限制,即一方权利的实现必然导致另一方权利的损害。因此,必须在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对另一方的损害进行补偿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由于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意义重大且一旦丧失即永远丧失,而且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不便分配补偿义务,所以,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并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充分补偿更为合理也更便于操作。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必须是合理的,必须足以填补劳动者的权利受到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各项权利的限制越大,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就会越有力,反之亦然。而竞业禁止协议必须起到缓解这种矛盾的作用。因此,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要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即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同时兼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同时,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也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其对劳动者各项权利限制的程度、范围等必须为保护商业秘密所必要,在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必须选择对劳动者权利损害较小的方式。

最后,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都有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竞业禁止协议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循限制权利负外部效应原则。即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综合考虑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以消除阻碍市场竞争的各种经济现象,维护完全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确立权利效力范围,消除权利冲突状态。[4]

三、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认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范围

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不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就不涉及各方利益的平衡,竞业禁止协议当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用人单位本身拥有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被特定劳动者所知悉时,用人单位与该特定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才可能具有平衡各方利益作用,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进而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当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限定在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和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的范围内时,其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否则,其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时间和范围

在通过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时间和范围认定其效力时,应遵循上面所提到的利益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限制权利负外部效应原则,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断。合理的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就地域而言,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应以用人单位现实存在竞争利益的地域为限。一般认为经营者将来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的地域不能适用竞业禁止协议。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地域超出了用人单位实际享有竞争利益的范围,则应认定该关于地域的约定无效,并以用人单位实际存在竞争利益的地域作为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

就时间而言,竞业禁止协议显然不可能要求劳动者永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应该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在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实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就范围而言,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所以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范围的约定不得超越商业秘密权保护的需要,给劳动者施加不必要的义务。因此,根据比例原则,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范围不应大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范围的重叠部分。

(三)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

如前所述,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是为了使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得到保护的同时填补劳动者的权利受到的损害,以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额度应当与劳动者因竞业禁止协议而受到的利益损害对等,且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按期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额度过低,不足以填补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则应赋予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额度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对劳动者主张的足以填补其利益损害的经济补偿额予以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按期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四、我国关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立法的评析和完善建议

我认为,我国关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基本反映了先进的指导思想和正确的立法导向,但是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些规定作出评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范围限定为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特殊劳动者,这很好地遵循了比例原则,比较合理。但现行规定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外延的规定还有些模糊,未来立法可以对其作进一步细化以加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如可以规定“市场计划人员、财务人员和秘书人员等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5]为防止用人单位不适当地扩大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的范围,还可以在未来立法中对其作出一定的比例限制。

(二)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时间和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并无明确的限制,只有一些模糊的倡导性论述,而且《劳动合同法》中“两年”的期限限制也有不尽合理之处。

关于范围和地域,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固然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对其也应有一定的底线限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前所述,可以在法律中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以用人单位实际享有竞争利益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范围”。

关于时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两年,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死板。不同行业信息更新换代的速度差异非常巨大,例如,在I.T.行业,一年的时间可能足以使劳动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软件技术失去价值;[6]而在餐饮行业,一个劳动者今天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调料配方在五年后很可能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在不同行业从业的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也应有所差别,不能一概而论。未来立法中可以考虑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弹性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对各个行业规定不同的竞业限制期限。

(三)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第8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首先,现行规定中的经济补偿金额度偏低且缺乏灵活性。实践中,劳动者很可能因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获得工作或无法以自己最擅长的技能工作,这给其造成的损失往往要大于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未来立法中规定“经济补偿金额度为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协议实际遭受的损失”更为合理。

其次,现行规定对于补偿额度并无限制,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只有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约定不明时,才由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的额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往往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订立的,此时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因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额度很可能偏低。因此,在未来立法中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额度做出一定限制十分必要。至于该约定经济补偿金限制的额度,则可参照上述法定经济补偿金限制额度的规定。

最后,现行规定未明确经济补偿金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的关系。如前所述,经济补偿金是平衡竞业禁止协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会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宜在未来立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无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翟业虎.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5.

[2]张耕等.商业秘密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66.

[3]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92.

[4]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2,(5):88.

第5篇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技术、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工资、奖金、报酬;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订立以下协议条款,以期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1、双方或单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必须依其忠实义务的要求,停止办理其正在进行的工作,并将该工作移交甲方,在移交期间乙方不应有不利于甲方以后继续完成该项工作的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对紧急事务必须由乙方作应急处理的,乙方应报告甲方后,依法依约并按甲方书面指示作紧急处理。

2、双方或单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办理事务移交手续,对原保管的物品、资料等,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移交甲方,在移交前乙方应尽继续保管和保密义务。

3、乙方在工作中将为甲方的经济利益尽最大努力,在职期间不组织或参加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技术、商业秘密的行为。

4、乙方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交换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些保密内容包括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的或与有关的重大经营决策、方针、计划、措施、管理决策、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构思、方案、设计、甲方人事档案、员工状况、人员安排及人事调动情况;各种技术情报、资料、样品、数据、软件、供销渠道、销售客户、客户文件、经济指标、竞争策略、营销策划及公关方案;甲方所记载的所有相关业务、客户档案资料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甲方所属的各种合同、手册和内部教材、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等;甲方内部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经理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办公纪要等。

5、乙方承诺保守上款所述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甲方的义务,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指示和在甲方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甲方其他员工或甲方外部业务者如商进行保密交流外;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6、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从而破坏价值,因此乙方同意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仍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的不存在。

7、保密范围:乙方只能在办公时间内、办公区域内合理使用本协议列明的各项保密内容。

8、在未征得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乙方将本协议列明的各项保密内容带离办公区域或者脱离甲方有效控制范围的,均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乙方因侵犯商业秘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甲方有权依法将其提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藏楼盘信息或在获得最新情况时而不更新楼盘信息,或其他隐瞒楼盘信息行为。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解雇,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1、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料及资源促成交易而将所得利益据为已有(即“做私盘”),违者即时予以解雇,所得利益应当交归甲方所有。

12、乙方在知道甲方或者业主方已有客户对某一物业落定(即诚意金)后,未经批准仍以各种名义擅自联系业主(即“撩盘“),甲方有权解雇,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3、乙方擅自离职或单方辞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离职前尚未完成的中介事务而离职后才收到的佣金,直至该部分佣金归入甲方所有。

14、乙方的上述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15、乙方承诺: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有效期内不进行除对甲方之外的其他投资(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在除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资产关联公司之外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中,通过任职或兼职服务获得任何利益(乙方仅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其他公司的股票、债券而获利等相类似的行为除外)或其他合作行为。

16、乙方同意在与甲方法律关系终止后6个月以内,不在其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就职。

17、乙方同意在与甲方法律关系终止后6个月以内,不在其工作过的区域(主要是指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就职区域)内投资或者直接参与经营与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资产关联公司有业务竞争、有相同业务或者有类似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18、乙方同意将其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专业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了企业的利益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

19、职务发明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在退休、解聘或辞职后两年内所做的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归甲方所有。

20、关联交易是指乙方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时,以甲方名义与乙方的关系人发生业务往来的行为。

21、乙方的关系人是指:A.乙方的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所在的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B.乙方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C.持有甲方10%股份以上的股东;D.甲方的其他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所在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2、甲方在乙方任职开始之日,即每月向乙方发放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贴。

23、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中各项义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约金为:乙方违约之日起前二年平均实际收入的3-5倍;损失赔偿为:经营损失、利润损失、资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2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自愿同意提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管辖。

2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简称“雇员”)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

2.雇员承认,在其受聘于公司期间或之后的任何对保密信息的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或处置或与公司竞争将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

3.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竞争业务”:指(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期限”:指雇员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条 保密

1.雇员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1)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2)向任何竞争对手;(3)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披露应在该等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竞业禁止

1.雇员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雇员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四条 对价

雇员在此确认,其将从公司不时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补偿或利益构成其在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承诺的全部对价。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平承诺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的时间、地理区域和范围是为保护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

第七条 违约救济

雇员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雇员同意,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与转让

1.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题述事项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共识。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补充或变更。

2.雇员不得转让本合同或由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权益。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果,该等争议应被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程序在[xxx/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尽可能得继续履行本合同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在此于文首载明之日郑重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收稿日期:2013-04-03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下的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探析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离职竞业禁止探究 竞业禁止规范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浅析“竞业禁止”对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作用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初探 基于企业商业秘密视角下我国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 是竞业禁止还是商业秘密侵权? 浅析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试析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企业档案中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 浅谈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调薪、增加奖金红利”的做法,实际上是将经济补偿从“竞业限制期限内”提前到“劳动合同期限内”,我国学者对此大多持否定态度。(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66)德国所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要求雇主存在可保护的商业利益。关于经济补偿,德国《商法》第74条规定,雇主于竞业禁止期间,每年至少应支付受雇人依其原契约最后一次所应支付额之半数作为补偿金,否则该竞业禁止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5]。该法第74a、74b还对补偿的支付和计算做了详细规定[6]。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曾经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失效。”但出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关系的考虑,最终删除了该项规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条原则性规定既没有明确经济补偿金与竞业禁止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更没有界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或者虽然约定,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以及约定或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这些情形都屡见不鲜。结果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否会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这一问题涉及到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的考量:合法性问题系未约定或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合理性问题系约定或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是否会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方便行文,下文统一用“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来指代合法性问题及合理性问题。

我国司法界在合法性问题及合理性问题上一直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存在“无效说”和“有效说”两种代表性观点的争论: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代表的地方性解释文件认为,经济补偿金不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并赋予雇员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20%~50%的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继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与之相反,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代表的地方性解释文件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者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补足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这些指导意见较为有效地应对了各地区复杂的诉讼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司法实践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缺乏统一的认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总的来说,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判决主要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考虑,如在马跃顺与广州市金凯有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纠纷一案中,法院就主张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应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另一方面又以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判决理由大多是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对等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如在奥润德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坤等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中,法院就因为出资人协议及保密承诺并未明确约定在离职后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认定离职竞业禁止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就合理性问题而言,在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以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远远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最终认定“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第39页。 无独有偶,在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朱琳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中,法院也认为,“当竞业禁止条款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竞业禁止合理性要求,主要包括对象合理、补偿合理、限制时间合理三个方面,如竞业禁止约定违反合理性的任何一个方面,则该约定对劳动者就不具有约束力。”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四终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 在本文所筛选的30份竞业禁止协议之中,共有14份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效力认定上来看,共有12份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仅2份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就合法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进行分类,涉及合法性问题的共有10份,涉及合理性问题的共有5份。在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谭邦春竞业禁止纠纷案中,法院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且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为由认定协议无效。 从判决数量上来看,“无效说”在司法界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参见:朱军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整理与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77-83) ,且多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约定或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而影响协议效力。

表2:竞业禁止协议中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4宗案件统计

四、批判与反思

不难看出,“无效说”和“有效说”的争论背后蕴含着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择业权的激烈冲突。法律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决定冲突的双方谁有权获胜,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择业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决定支持哪一方[7]。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择业权的取舍上,通过竞业禁止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赋予企业的“法授权利”(entitlement),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因竞业协议而优于劳动者的择业权。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劳动者择业权的实现必须以不损害企业商业秘密权为前提。但是,用人单位必须以一定的价格“买断”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择业权,从这个角度来讲,通过实际的、合理的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因竞业禁止协议而损失的合法利益进行赔偿似乎是当然的。毋庸置疑,“无效说”主要是基于保障劳动者择业权的考虑,认为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生存权,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因超出对劳动权进行限定的合理范围而不具有法律效力[6]。

尽管“无效说”在司法界和学术界都存在深厚的生存土壤,但其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受到广泛质疑。首先,有学者提出,很难从《劳动合同法》第23款第2项、第26条第2项和《合同法》第52条中得出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这一结论[8]。其次,也有学者主张,合同的有效性与合同的履行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淆,“只要雇用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条件即生效。至于用人单位不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只能将其归入违约行为,不能构成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否定性因素,否则,会混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的概念,破坏了严密的法律结构体系。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利用仲裁、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请求其支付补偿金、违约金。”[9]此外,从保障劳动者择业权的角度出发,认定无效“表面上看保护了劳动者的,使其能迅速摆脱竞业限制的拘束,充分自由地寻找就业机会,然而如此规定实质上对劳动者形成不利。因为一旦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将无相应的合同基础继续去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及违约金;并且,劳动者在摆脱竞业限制的拘束后,其未必能及时获得其他的就业机会。”[9]

笔者认为,“无效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侵权之诉难堪重任的情形下,进一步使得《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违约之诉步履维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保护由此陷入两难境地。同时,“无效说”也使得劳动者丧失了对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请求权也有学者提出,赋予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金请求权实际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参见:叶静漪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立法建议[G]//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审判实务参会论文汇编:劳动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福州:2005:170) ,在实质上并未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有鉴于此,笔者赞同“有效说”之法律设计,将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决定权交给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事后协议补充经济补偿金而追认协议有效,法律在此之外规定合理的竞业禁止补偿金计算标准。较之于“无效说”,“有效说”给予双方协议补充的权利,能够更加充分地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和有效地平衡双方的权利冲突。

参考文献:

[1]翟业虎. 论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 湖北社会科学,2011,(1): 168.

[2]金泳锋, 付丽莎. 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2011,(1): 30.

[3]张妮, 王全兴. 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探讨——兼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选择[J]. 法学杂志,2011,(10): 135.

[4]李明德.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J]. 知识产权,2011,(3): 4.

[5]刘继锋. 论竞业禁止协议的滥用及制度完善[J]. 学术论坛,2009,(6): 72.

[6]涂富秀. 劳动者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以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为视角[J]. 嘉兴学院学报, 2012,(1): 110, 111.

[7]Calabresi, Melamed. Property Rule, Liability Rule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J]. Harnard Law Review, 1972,85(6):1090.

[8]朱军. 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整理与研究[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81-83.

[9]张心全. 《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法外解读[J]. 中国劳动,2007,(11): 25.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under the Noncompete Agreement:Collation and Research about 74 Judicial Documents from Noncompete Cases

ZHU Pe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 China)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