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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淡化立法体现完善思路
一、商标淡化概述
(一)商标淡化理论产生的背景。
商标最初的原始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我国北宋时期的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商标,就已经具备了商标标识商品出处的原始功能。商标的作用在于避免混淆、误认和欺骗。当商品或服务一旦卖出,商标的使命就完成了。当非商标权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将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时,非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商品发生了混淆,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购,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时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对商标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之间加强经济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原来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商品制造商通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追加广告宣传等投资,精心培育仑业的良好信誉,此时的商标已凝聚了企业的精神和文化内涵,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彰显着一种品质、风格和地位。消费者对企业的品牌产生了消费信赖心理,在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问建立了独特的联系,商标从此拥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任何对驰名商标价值的损坏行为都应当禁止。
商标淡化行为正是随着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经济功能及表彰功能的崛起,逐步产生、发展起来了。当侵权人将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非法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表面上看并没有发生商品来源上的混淆,也不影响消费者的选购,但会使人们产生联想,联想到商标权人的商标,并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商誉转移到侵权人的商品和服务上来,加大了侵权人的产品销售力,提高了侵权人的经济效益,却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此时,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无能为力,“而商标淡化理论则成为一把金钥匙”。
商标淡化现象在商业领域中并不少见。早在1923年德国联邦法院关于禁止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在其抽粪车上使用著名香水制造商的香水商标“4711”的判决,是迄今最早适用商标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典型司法判例。而“淡化概念”学界通常认为源于1927年美国法学家富兰克·斯科特在《哈佛法学评论》中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虽然文中并没有明确地使用“淡化”一词,但是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的商品上。”至此,淡化的概念逐渐被学者们了解并接受。
此后,商标淡化理论随着司法判例的丰富,学者们进一步地探讨,逐渐发展成熟起来。多数学者认为,驰名商标蕴含着企业深刻的文化内涵,具有不可估量的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任何可能弱化、丑化甚至玷污该商标的显著性的不良行为,都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法律应予禁止。不久,随着淡化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界也作出了必然的回应。如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商标淡化法,德国、法国、希腊等各国在各自的法律中修正了关于反商标淡化的条款,《巴黎公约》、《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中都或多或少地吸收了商标淡化的理论,但某些适用条文不够明确、具体,有待完善。
(二商标淡化的概念。
商标淡化的法学概念至今在我国立法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学界对商标淡化的理解莫衷一是。美国《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案》(The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of1995)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此定义较具代表性。笔者认为,商标淡化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在其他领域使用的行为,从而玷污、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行为。
(三)商标淡化的性质。
1.淡化商标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商标淡化侵害的是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商标显著性是一种正当权益。在商标领域中,商标的显著性充分体现在:商标权人或商标设计者通过智慧、知识和技术的投入,获得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如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历经6年之久,耗资100多万美元,设计出与众不同的“艾索”(ESSO)商标。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那样,“每一个人在其劳动中拥有的财产,正如它是所有其他财产的最初根源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商标显著性作为一种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的商誉可体现为一种财产权益。如英国法学家指出,“商誉是一种享受业已确定了的商业联系的所有好处的权利。……这是一种如此确定的财产,以至于必须考虑对其价值予以征税。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因为只有商誉的转让人才承担尊重它的义务。的确,不能限制任何的第三人以降低该商誉价值的方式进行交易。不过,作为一种可交换的客体,必须将商誉作为财产来对待。”
综上所述,淡化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对商标权的侵犯。
2.淡化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的今天,淡化驰名商标行为人借助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吸引消费者,提高淡化商标行为人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其销售量,非法获取利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若淡化商标行为人长期搭驰名商标之“便车”,会逐渐地破坏了消费者心目中的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淡化商标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与淡化商标行为人处于同一竞争领域的其他竞争者来说,由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导致他们一开始就处于竞争劣势,最终会造成有失公平的不合理竞争。因此,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商标淡化行为分为弱化、玷污、使用于企业名称、使用于域名,等等。
所谓弱化,指非权利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的行为。所谓玷污,又称丑化。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用于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领域中,玷污驰名商标的信誉。所谓将该商标用于企业名称,是指以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就是该相同名称的企业生产的。所谓使用于域名,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从而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商誉或剥夺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在网络域名中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模式比较
“商标淡化”这一说法最早起源于德国,1923年,德国一地方法院在一判决中禁止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在其抽粪车上使用“4711”香水商标。一年后,另一地方法院在判决中又禁止刀剪行业使用“ODOL”的牙膏商标。这两个将商标保护范围由相同或相似商品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的地方法院判例,后来都得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⑧德国学者把这种将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立法基础称为“商标吸引力受冲淡之虞”,商标淡化理论由此而生。商标淡化理论得以广泛传播得益于美国的司法实践,世界第一部专门针对商标淡化的反淡化法是在美国产生的(即《兰哈姆法》)。
美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理论是淡化,所以即使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对于淡化只有短短的一句话:降低著名商标识别、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无论下列情况是否存:(1)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与他方之间有竞争关系,或(2)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可能。”
但这一规定却从理论上概括了淡化的概念,而且我们认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不重要,只要这种行为“降低著名商标识别、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就可能被认定为淡化,被联邦商标淡化法所禁止。然而由于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在措辞上的简略与模糊,美国的各个巡回法院对于如何证明淡化存在较大的分歧,并通过各个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目前,各法院一般认为证明淡化应考虑下列五个因素:在先商标著名;在先商标具有显著性;在后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使用;在后使用必须是在在先商标著名后的使用;导致在先商标显著性的淡化。凹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原告Pepper—idgeFarm公司诉被告的金色鱼形饼干构成了《兰哈姆法》下的商标侵权及联邦商标淡化法下的商标淡化案件,第二巡回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上述淡化的相关要素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日本在这个领域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其特殊性在法律条文中是这样体现的: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项,如果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关的商标注册无包括获取不正当利润,对他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以及其他的不正当日的。依据《商标法逐条解释》,“对他人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具体所指就是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
三、对我国商标淡化行为法律规制的分析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起步比较晚,源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在国内商标立法中,对淡化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体现出了淡化的相关理念。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了与驰名商标淡化相关的部分问题。我国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次使用了“淡化”概念,其规定:“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行为。”然而,上述有关立法毕竟体现于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对其他商标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008年11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有条文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很明显,此条文扩充了商标法第十三条“容易导致混淆”的内容,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对驰名商标淡化内容的一个补充,为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有条文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条文在文字表述上使用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字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商标淡化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危害,这无疑是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一大突破。
关于域名对驰名商标的淡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及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都为解决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驰名商标得以保护。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三项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中明显包含了保护竞争者承载有商誉的特定商业标记,防止他人不当利用造成商业标记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降低的立法目的。但上述规定是以存在竞争为适用前提的,对非竞争行业利用他人商业成就,对驰名商标进行淡化未作规定,这与商标淡化理论之问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构想
对照各国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现阶段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重新检视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着眼于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
(一)明确统一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
现行法律中虽然已经设置了商标淡化的法律后果,但人们只能从这些法律后果中推断出商标淡化行为的侵权性质。商标法中如果明确规定“将未经驰名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可视类标志另类使用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解决了对商标淡化行为性质的统一评判问题,又明确了商标淡化行为性质评判的法律结论。因此,立法者应当明确把商标淡化行为归位于商标侵权。
(二)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商标法》。
我国理论界对商标淡化立法体例的主张概括起来有三种:有学者主张将之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有学者主张单独立法;还有学者主张修改《商标法》,将之纳入《商标法》加以规范。鉴于我国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应当确立以《商标法》保护为主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
倘若我们一味照搬国外的反淡化法,盲目单独立法,这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首先,现阶段我国对于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问题都是在仿照国外成例,没有针对我国国情研究、凝炼出相应的理论,难以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其次,现阶段我国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来发展本国经济,壮大民族经济实力。“我国自1985年3月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以来,至今年4月以来,我国通过行政认定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仅为1624件。”可见,国内品牌的实力并不足以抗衡国际品牌,在如此状况下,若采用驰名商标淡化单独立法的模式,只会削弱国内民族品牌的实力,不利于国内经济的整体发展。
同样,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局限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商标淡化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其上负载的商誉。所以,采用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不适合我国现状。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符合《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的要求,应该被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而反淡化保护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式不可或缺的一种,也应该在《商标法》中加以特殊规定。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加强对国内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既是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下,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发展趋势日益凸显。驰名商标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应该采用纳入《商标法》加以规范的做法。
(三)科学界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
如前所述,商标淡化的概念在理论上众说纷纭,尚未统一,而在立法上也未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商标淡化理论所言的“淡化”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弱化、丑化等一系列的淡化行为。因而,为了防止歧义、造成混乱,立法上应对商标淡化进行科学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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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高中英语教材吸收了现代语言的教学思想, 强调语言功能、意念、结构、话题相结合,改变了传统教材中以语法为线索的编排体系。现代高中英语教材的编排模式, 曾一度使部分教师在教学中片面追求教学中的交流化, 不重视或不进行语法教学,致使英语教学中语法被淡化甚至走向另一个极端。
【关键词】现行高中英语教材 吸收了现代语言的教学思想 强调语言功能
【本页关键词】学术期刊征稿 职称论文投稿 职称
【正文】
一、前言现行高中英语教材吸收了现代语言的教学思想, 强调语言功能、意念、结构、话题相结合,改变了传统教材中以语法为线索的编排体系。现代高中英语教材的编排模式, 曾一度使部分教师在教学中片面追求教学中的交流化, 不重视或不进行语法教学,致使英语教学中语法被淡化甚至走向另一个极端。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 实验稿) 》把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放在了课程目标结构的中心位置, 并从“语言技能, 语言知识, 学习策略, 情感态度和文化意识”各方面明确了高中英语实施的目标。但是, 很多在一线工作的教师面对教材和高考还是困惑和无所适从: 现在究竟要不要教语法?教授过程中该如何教授语法?学生该如何在教师的帮助下学习语法知识? 从狭义来看,“语法是研究词形变化和句子结构的科学。”“学语法是为了掌握语言, 不能为学语法而学语法”,“语法的学习不能脱离语言的全面实践。”这是我国公认的英语语法界权威张道真老师的论述。这里我们一定能得到一些启示, 其实, 不重视或不进行语法教学是对语法教学的误解。笔者作为一直工作在基层一线的英语教师, 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发现: 学生对语法结构模糊, 写作中语法错误百出, 阅读中不能正确理解等等。而且国内外语言教学界都形成了语法必教的共识。语法教学是英语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为了学生综合运用语言知识进行交流打基础的。语法是创造性运用语言的手段, 缺乏语法知识会严重影响运用能力。因此, 高中英语的语法教学是很必要的。关键是在新课程理念下如何看语法、教语法。
二、课程标准下高中英语语法教学的现状和误区实施新教材的几年来, 大部分高中教师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忽视语法教学的倾向。在教学中, 有的教师过分追求教学过程的交际化,不重视或根本不讲语法,使学生丧失了最基本的分析句子结构、把握曲折附加成份的能力,在言语交际中,遇到与课文内容一致的,张口就来,十分流利,稍加变换便错漏百出,在书写练习和测试中,动笔就错,语言的逻辑和规范性及变通能力较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大概有如下几点:
( 一) 片面理解大纲精神,轻视语法教学。教学法的改革,首先是观念的更新。多年来,“淡化语法教学”的口号喊得很响。新大纲对语法项目的要求降低了,强调培养学生初步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因此,许多教师把语法教学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但是,语法尽管失去了以前的中心地位,并没有丧失应有的功能。《大纲》中的教学目的之一就是“巩固、扩大学生的基础知识”,而要做到这一点,基本的语法和句法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语言是交际的工具,要发挥好工具的作用,必须掌握其基础语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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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语法结构在翻译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最近几年来, 不少人提出淡化语法, 甚至有的人呼吁干脆取消语法在大学英语考试中的存在。
【关键词】语法结构在翻译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页关键词】论文写作 期刊征稿
【正文】
三、语法结构在翻译思维中的重构作用语法重构指的是通过语法解构对原语的语句的语义分布结构形成定型理解, 然后再对照目的语的语法结构习惯等将原语语言单位转换成目的语的语言单位, 并将转换后的目的语语言单位根据相应的语法结构习惯进行结构整合, 重新布局其语义分配, 在翻译思维中初步打造出目的语“句坯”。这个过程重心在于如何实现原语向目的语的结构转换。这种语际转换有四种模式——对应式转换、平行式转换、替代式转换和冲突式转换[4 ]。那么语法结构又是如何指导这个转换重构的过程的呢?在对应式转换中, 原语和目的语不论是在语义层次还是在语法结构上都是基本对应的。这时我们只要按照相应的语法规定直接翻译就可以了(当然也可能需要局部的调节, 但主要还是直接转换的) , 语法结构的指导意义比较明显。典型的例子如:“2加2 等于4”可直接对应“Two p lus two equals four. ”; “If youemp ty your glass, Iw ill let you go. ”对应于“如个你干了你那杯, 我就让你走。”在平行式的转换中, 由于其涉及双语独特文化, 尽管表面形式不同, 但内在意义并无二致, 也就不需要再考虑语法结构问题。不过这种转换毕竟是相对少数。替代式转换和冲突式转换则都涉及措辞或者语句结构样式的调整变通, 必然需要语法结构的指导。例如:“众口相传, 就把这件事说开了。”我们要先把宾语“这件事”转换成英语中的“the incident”作为主语, 将表示主动的“传、把、说开”转换成表被动的“w as passed on by mouth”, 表时态的“了”转换为“w as”。整个转换过程明显是在语法结构知识的指导下进行的。
四、结语经过上面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 语法结构在翻译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最近几年来, 不少人提出淡化语法, 甚至有的人呼吁干脆取消语法在大学英语考试中的存在。这无疑走入了极端, 对于我们翻译学科的发展和翻译教育的延续, 都是有着不可低估的伤害的。是的, 不可向学八股文那样过分的拘泥与语法形式, 但是我们必须把语法结构知识教育和研究还原到应有的高度。我们不仅需要给予英语语法足够的重视, 对于汉语语法也要一视同仁。这样, 或许连续几年来,“韩素音青年翻译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出现空缺的现象就可以有所改进了。
【文章来源】/article/65/3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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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位一体;中学语文;语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2-0218-02
一、“三位一体”
“三位一体”是针对当前中学语法教学淡化的现象而提出的教学总思路,它指的是问题认知、具体方法的有效性探索、现实的教学实践三个方面组成一体的规范方法,它不是静态的,不只是停留在第三方面,教学实践后又重新发现问题,通过发现问题不断改变教学策略的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强调完整性、立体性、指导性与发展性。它有如下意义:一、语法教学是基于语法体系的,而我国的语法学研究尚未成熟,张志公主持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是现规定使用的教学语法参照语法体系,其争议性的部分占一定比例,我国的汉语语法体系还需时时更新,这直接影响到语法教学,故“三位一体”建议语文语法教学不断更新和丰富。二、中学语文语法教学的策略研究是一个传统学术研究内容,众多优秀的学者已提出了不少实用有针对性的对策,但是语法教学却趋于淡化的形势,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由于教学链脱节或教学过程不均衡:教师学生重视度和认识不足、囿于传统教学方法没有及时更新或手段单一、有意识有方法却缺少课堂具体落实,故“三位一体”强调“认知”“方法”“实践”的完整性,缺一不可。三、“语法教学的意义,就是实现语言学习从经验到理论、从盲目到自觉的飞跃”,自觉性源于对问题的深刻认知后化作行动,有一个宏观观念指导能更好地进行有效性探索。在诸多的学术研究中,有调查语法淡化的原因、有对语法教学的对策提出、有对语法教学的意义的深化等等,但缺乏一种综合性理念提出,而“三位一体”的观点有利于对语法教学展开综合性指导。
二、内容简析
以下简析“三位一体”的三个维度:问题认知与认识重建、中学语文语法教学方法、教学具体实践,进行的简要归纳和论述。
(一)问题探究与认识重建
要深入了解中学语文语法教学,首先必须对现阶段的教学现状及语法“生长环境”进行了解,根据陈巍的《中学语文中语法教学问题之探讨》的现状调查和曹甲楠硕士论文《中学语文语法教学问题研究》,显示的主要问题现状归纳如下:一是学生害怕学习抽象的语法知识。二是语文教材中语法的编排与内容不科学。三是教师在语法教学中不足够重视,脱离学生学习的实际,没有采取合适的教学方法。四是由于语法的“大环境”,我国语法体系尚未成熟建立,直接影响了语法教学。
重申了语法教学的现状,然后,在运用具体的策略前,还需要这些对语法教学的诸要素内在联系重建意义:
1.对“知识”和“能力”进行教学的再认识。朱绍禹在《中学语文教材概观》中说:“语文知识是培养语文能力的基础,语文知识的教学可使学生了解本民族语言的特质和构造,把握它的规则,进而自觉地发展听说读写能力,更好地运用语言”,故知识、能力、教学的之间的关系需要理性衔接,避免不平衡。
2.明确教学目标。语法教学的原则是要灵活,要有针对性,教材的选择和教学方法都应是开放的,所以要充分发挥师生在语法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好符合学生特点的教学的目标,确定了教学内容和范围后,语法体系的取向和特点也会清楚反映。中学教学里容易对语法教学目标忽视,认为随文点拨就足够,其实没有了目标的规划,语法知识就容易不成系统,从而容易淡化。
3.深入了解学生的认知规律。通常认为,“人习得语言的手段主要有模仿、结构模仿-实词替换、替换、扩张、联结、句法同化等”,对语法各阶段层进行递进性的重组讲授符合认知规律,到学生具体的个体上又要注意观察他们认知的接受程度。
(二)中学语文语法教学方法综述
搜入关键词“中学语文语法教学”,统计了在2003年到2013年间,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就有5458篇论文,可见这个问题总是语文教学中关注的一个焦点。其中,硕士论文的研究较为深入和系统,如沈志坚《中学语文语法教学的淡化现状与对策研究》、钱芳《中学语文语法教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王雪梅《新课程理念下中学语文语法教学的定位与应用》、郑学莲《对中学语文‘淡化语法教学’理念的批判与探索》、曹甲楠《中学语文语法教学问题研究》、陈巍《中学语文中语法教学问题之探讨》、杨亚平《关于中学语法教学的思考与探讨》和发表在期刊上的蔡伟、张先亮《语法教学与语感培养》、傅惠钧《语法教学方法论探讨》、张先亮《试论教学语法的定位》,他们的研究较为贴合中学语文语法教学的实际情况,以下将对他们的研究共通点进行综述。
学者的对策思路研究主要分为:宏观把握或微观具体实例、教师学生教材对象分化制定、从其他方法比较中斟酌借鉴、溯因提法(根据原因针对性地进行方法制定)等。
一、杨亚平《关于中学语法教学的思考与探讨》建议:借鉴儿童习得语言的有效手段丰富新语法教学法、构建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而以动态为主的开放语法教学态势、引入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学生的语法学习兴趣和效率;曹甲楠《中学语文语法教学问题研究》则从“明确教学目标、规范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评价方式”、傅惠钧《语法教学方法论探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示正与纠误相结合”、陈巍《中学语文中语法教学问题之探讨》:“遵循现代汉语语法他点进行教学、遵循中学语法教学目的进行教学、有效取舍内容,科学编写教材、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四个方面论述。
他们在思路主体框架上互为交融与参差,但“随机教学和点拨教学”是主要教学原则,强调把语法知识与阅读、写作、文言文、诗歌等相结合。
二、学生作为知识的接受主体,如上述方法,大多都是为了让学生更容易理解生硬的语法理论而设计的,但往往容易忽略信息发送的源头,如提高教师的自身语法知识素养(可在师范专业《现代汉语语法学》课程增添中学语文教学的教学内容的同时兼顾课程知识体系的专业性)、我国语法体系的不完善需改进、教材的语法知识编排不合理等不同对象因素同样亟待改变,成为语法教学策略中的重点整改部分。
三、其他途径的补充:如杨亚平的借鉴儿童习得语言、引入现代教育技术;沈志坚的中英文比较教学、报刊杂志上典型语法讲解;芦淳“结合词汇教学、结合修辞教学”主张从学科的其他领域相辅相成的教学方法,这些都体现教学方法的丰富性。
(三)课堂具体实践注意的问题
有了认识和方法,一个重要的落脚环节是:教师要认真地践行到学生的课堂中去。在这期间,教师要注意观察学生的可接受程度,根据学生的反应以作灵活调整。“三位一体”的提出应用到中学语文语法教学中,强调的是通过发现问题不断改变教学策略的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语法知识必须通过有意识的学习认知,再有效性制定把隐含的语法知识外化的策略,最后从课堂中融贯在学生脑海的知识体系里,其阶段不可以断层,否则只做到一个方面仍然是不足够的。
参考文献:
[1]刘思明.应淡化而不应淡忘语法教学.中学语文教学[J].2002(5).
[2]朱绍禹.中学语文教材概观[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
[3]周国光,王葆华.儿童句式发展研究和语言习得理论[M].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01:396.
[4]杨亚平.关于中学语法教学的思考与探讨[J].硕士论文.2005.
[5]曹甲楠.中学语文语法教学问题研究[J].硕士论文.2010.
[6]傅惠钧.语法教学方法论探讨.语言文字运用[J].2006(3).
[7]陈巍.中学语文中语法教学问题之探讨[J].硕士论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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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片面强调交际能力的培养,忽视知识的传授。英语作为一种外语,对我国的广大中学生来讲,学英语的语言大环境与学母语的语言大环境差异很大,加之师资水平,教学设施,办学条件等诸多因素,使英语教学具有特殊性。
【关键词】片面强调交际能力的培养 忽视知识的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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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二) 片面强调交际能力的培养,忽视知识的传授。英语作为一种外语,对我国的广大中学生来讲,学英语的语言大环境与学母语的语言大环境差异很大,加之师资水平,教学设施,办学条件等诸多因素,使英语教学具有特殊性。因此,单纯强调“熟能生巧”,让学生在语言的运用中自然而然地掌握结构,是不现实的。学生要获得运用英语交际的能力,必须借助于对语言规律的掌握,更好地进行听、说、读、写等语言实践。而要掌握语言规律,则必须通过语法教学这条必由之路。
三、课程标准下对高中英语语法教学再认识
( 一) 更新观念, 正确处理好语法教学和英语教学的关系语法是语言使用的规则, 对语言实践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语法教学历史悠久, 而至今人们仍对其众说纷纭, 事实上语法教学并不是一种时尚。西方的语言学家Stern(1992)指出: 不能简单地把语法教学等同于“过时”或“落后”。另外著名英语教科书专家亚力山大也说过, 交际法要求用语言做事, 用语言做事就必须运用语法结构和词汇去达到交流的目的。我们要承认语法教学有一定的作用但又不能把它当成唯一可用的策略。“一种语言形式会有多种意义,同样, 一种意义也可由多种形式来表达”( 田贵森, 2000) , 因此老师要利用语法教学来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常见的语言形式, 以不同的语言形式来表达不同的意义, 从而达到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能力”的目的。( 二) 统一认识, 强调巩固教改成果与语法教学并重教改给外语教学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学校现代化的教学设施使外语教学如虎添翼。把课堂还给学生, 让学生位于课堂活动的中心位置是外语教学必须遵循的教学原则和观念。这些新形成的观念要珍惜, 要巩固。但鉴于外语教学的特殊性, 我们必须统一认识,要从单纯的“习得”观念, 即“淡化语法”的误区中走出来。通过大量的听、说、读、写训练等强化语法规则是没有错的, 但必须是在教师对语法知识的明示传授之后方可进行。所以, 教授语法不必羞羞答答, 教师要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对大纲中规定的语法知识进行讲解, 给学生一个可以去进行模仿和操练的模式。对于那些相对难掌握的句法知识, 要拿出一定的时间进行讲解和训练。我们切不可为了顺应潮流而“淡化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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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法教学 局限性 危险性
一、引言
传统外语教学重视语法教学与其培养目标密切相关,也就是重点培养学习者的外语阅读能力,以便学习者能够阅读和欣赏外国语言文学或书面获取外国科技发展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视语言中词汇、句法等语言项目的讲授和加强阅读教学没有什么不好。随着交通、通讯等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世界各国人民交流、交往日益频繁,人们对口语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对外语教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乔姆斯基语言理论的诞生在语言学界和心理学界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些学者从普遍语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L2=L1的习得假说,并使外语教学由教的方法研究转向学习者的学习过程研究,于是,产生了二语习得理论。随着二语习得理论的发展,有的学者,如:Dulay, Burt, and Krashen(1982)坚决否定显性语法教学,甚至连早期的语音(phonology)教学都不例外。这就使外语教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事实上,从当今学习者需求角度上讲,传统外语教学和Krashen等人的语言教学观都对外语教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本文就此问题做一研究。
二、过分强调语法教学的局限性
最早的语法研究,其惟一的目的是要订出一些规则,区别正确的形式和不正确的形式。从语法的定义来看,Scott Thornbury按照惯例把它看成是对“句子的句法(syntax)和词法(morphology)的研究”。《语言学百科词典》把语法定义为“语言系统的组成部分,语言中用词造句的结构规则。是人类思维高度抽象化的结果,具有抽象化的特点。”从国内外学者对语法下的定义来看,他们都看重语言的词汇和句子的结构成分,强调语言的系统性。所以,语言教学中重视词和句的讲授就顺理成章。从课堂和教学的可操作性来说,人们一般认为,教学中我们只要抓住了语法,也就找到了语言教学的突破点;同时,从认知的角度上讲,抓住语言的一般特征进行教学有利于第二语言知识体系的建立。有趣的是,教学中人们关注的语法既没有从词着手,也没有从篇章着手,而是从介于其间的句子入手。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这与句子所起的作用密切相关。具体地说,句子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向下可以关注到词的具体形式和词的搭配,向上则可以拓展篇章,用以表达比较准确而又复杂的意义。在Chomsky看来,结构主义的描写方式无法穷尽所有的语言表达方式,语言具有生成性。Chomsky(1965)指出,“生成语法必须是一套规则系统,以生成无限数量的结构。”这为语言教学重视句型教学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传统外语教学特别重视语法的历史渊源。再说,传统外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赏析外国古典文学,这可以说是走上了语文学的道路。语文学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解释和评注各种文献。如果接触到语言学问题,那主要是要比较不同时代的文献,确定每个作家的特殊语言,解读和说明用某种古代的或晦涩难懂的语文写出的碑。由此可见,过去外语教学重视语法、重视阅读,也就是书面语体的教学,是很有道理的。不过,从时展来看,各国人民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增多了,因而对口语交际能力的要求就提高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那种忽视听说能力、忽视口语交际能力培养、过分强调语法教学、注重阅读的教学模式已存在着严重不足的一面,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三、淡化语法教学的危险性
随着交际能力学说、二语习得理论及其它相关理论的兴起和发展,二语/外语教学进行了范式转变,即:由注重教的方法研究转为注重学的过程探讨。Dulay, Burt, and Krashen(1982)从二语习得角度坚决否定显性语法教学,甚至连早期的语音教学都不例外。我们知道,语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试问要想学会说某种语言,学习者不掌握其基本的语音能行吗?我国各级英语教学均把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作为教学目标,又尤其强调听说能力的培养。可是学生连基本的语言能力如语音能力都未能形成,听说能力的根基源于何处呢?笔者就大学生的语音能力问题做个一次调查,居然有高达91.5%的学生不能正常地拼读单词和朗读课文。再从非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写作或英语专业大四学生的毕业论文来看,笔者所批阅的文章没有不出错的,有的文章满篇都是错误。大学生如此,研究生甚至博士生也不例外。有的博士生导师谈到,他们在指导和修改博士生英语论文时,由于其语法错误太多,他们更多地是在关注论文的“语言形式”,而无暇顾及其“思想内容”。因而,有的博士生导师建议,博士生用汉语写论文,也许更能让博士生准确地表达他们自己的思想,并体现他们论文的研究价值。以上现状正是在交际语言教学背景下,显性语法教学模式受到排斥,导致的我国外语(英语)学习者没有或缺乏语法概念,也就是学习者的语法意识淡薄造成了其语言使用的不规范性。Schmidt(1981,1983)就监控假设进行了个案研究。Schmidt 从Wes(一位成功的日本艺术家)在美国火鲁鲁生活多年的经历看到,Wes具有大量的可理解输入的机会,却并没有因此而形成美国本土人士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也就是表达中缺少语言的语法性。所以,Paulston和Bruder(1975)甚至认为,即使学习者生活在目的语环境,正式的语法练习和语法讲授都是促进语言学习必不可少的手段。就母语教学而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在推广应用“整体语言法”(whole language)教授英语时,由于其教学效果欠佳而引起了一场大讨论,反对派则群起而攻之。其原因在于整体法让儿童浸没在真实的语言环境中,强调意义交流而忽视了语言的基本成分,如:语音、词汇等的明示教学。由此可见,仅靠自然习得是难于保证语言的语法性的,淡化语法教学则具有危险性。
四、结语
鉴于传统过度重视语法教学表现出的局限性和淡化语法教学暴露出的危险性,有的学者提出走中间路线,如:Skehan基于学习者阶段发展的需要,提出了“均衡目的论”,即保持语言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平衡。对平衡的理解也各有不同,有的是先形式后意义,有的是先意义后形式。究竟哪一种主张适当,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也许不会有一个定论,因为,外语教学的对象和语言学习的环境等因素都千差万别。但无论差别有多大,适当注意语法教学会有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1.有助于第二语言认知体系的建立;2.有助于加快第二语言的教学进程;3.有助于第二语言使用的准确性。就此问题,笔者将另文探讨。
[本研究为四川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立项项目(批准号:CJF07070)的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1]Vivian Cook. Second Language Learning and Teaching,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6。
[2]Stern. Issues and Options in Language Teaching,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2。
[3]Saussure. Course in General Liguistics,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1。
[4]Scott Thornbury. Teach Grammar.[M]. BluestonePress,Charlbury,Oxfordshire,UK.1999.
[5]戚雨村等:《语言学百科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
[6]吴 刚:《生成语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11。
[7]Larsen-Freeman & Long. An Introduction to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Research.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10。
[8]安桂清:《西方“整体语言教学流派”述评》,《教师教育研究》,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