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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国家民委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职位名称及代码
面试分数线
姓 名
准考证号
面试时间
备 注
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处
(0401001001)
123.6
邹璇
109111640105
2月27日
上午
靳鹏飞
109141242724
顾瑜
109111842028
申晶晶
109141141422
夏懿
109121100918
监督检查司
创建活动指导处
(0401002001)
130.9
王华
109111861630
2月27日
上午
高雅
109134032502
熊雅婷
109136021719
袁丽
109139021730
俞丹妮
109133121923
经济发展司
统计监测处
(0401003001)
115.7
李振
109111680302
2月27日
下午
马帅
109111441520
邵丽红
132133053222
调剂
梁雪娇
702113031921
调剂
经济发展司
民贸处
(0401003002)
111.6
张玲
109113015826
2月27日
下午
刘源
109111922223
马磊
109111494205
钱卓夫
109111271112
教育科技司
综合处
(0401004001)
134.5
丁承君
109142114008
2月27日
下午
王芳
109146013827
杨静
109113032819
周晓舟
109134017615
苗文彖
109132034514
研究室研究一处
(0801005001)
128.6
周遥强
109141022609
2月28日
上午
朱珺
109144023325
许颖
109142100315
张煜锟
109122109203
杨祥
109111642219
研究室研究一处
(0801005002)
118.8
马丁
109111942017
2月28日
上午
张茜
109142114715
张玉皎
109111641109
肖人夫
109111660730
李倩
109111651920
研究室研究二处
(0801005003)
122.4
姜越
109137022411
2月28日
上午
王慧
109111490126
杨贞
109161174205
杨楠
109112061520
魏铼
109131180722
研究室研究二处
(0801005004)
123.6
王斌
109111770313
2月28日
下午
莫依依
109111690327
窦雯璐
109111763814
丁小珊
109111651028
戴志洋
109143112917
研究室研究四处
(0801005005)
125.9
张頠頔
109122106109
2月28日
下午
张银州
109111510524
覃奕
109111492822
黎沙
109132034112
安然
109122104827
研究室综合处
(0801005006)
131.4
赵阳
109141017706
2月28日
下午
尹晓静
109137051811
张荣峰
109142104301
张戴旭
109111760218
史晓巍
109139041517
递补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2月15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m。
2.标题统一按“×××确认参加XXX(单位)××职位面试”。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将经本人签名的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于2月15日24时前传真至010-66508830。不在规定时间内传真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月15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分别于2016年2月27日和2月28日进行,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
1.2月27日
报考0401001001(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处)、0401002001(监督检查司创建活动指导处)、0401003001(经济发展司统计监测处)、0401003002(经济发展司民贸处)、0401004001(教育科技司综合处)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2.2月28日
报考0801005001(研究室研究一处)、0801005002(研究室研究一处)、0801005003(研究室研究二处)、0801005004(研究室研究二处)、0801005005(研究室研究四处)、0801005006(研究室综合处)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3.面试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0分别开始,所有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截至面试当日上午8:3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国家民委机关3号办公楼3层第三会议室。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可乘地铁1号线或4号线西单站下,1号线或2号线复兴门站下。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体检
体检于3月1日进行,请于当天上午9点在国家民委机关集合,届时统一前往,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体检费用由国家民委承担。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六、注意事项
考生应对个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010-66508810(电话)
010-66508830(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来宾市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窗口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试行)》考核所称的对象是指进驻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派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驻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是指进驻服务中心的有关单位;
派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是指进驻单位派驻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包括临时顶岗人员)。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对各窗口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区本级年度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评相结合。
第二章窗口单位考核
第五条事项管理
(一)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涉及敏感事项及安全因素和法律法规明确不需进驻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外的所有依申请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全部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凡未经规范程序批准,未进服务中心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二)已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其受理和结果发放,必须在服务中心窗口完成,不按要求实现“一窗进出”的,或多头办理、体外循环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三)已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文件有规定下放、承接、取消、暂停、调整的,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第六条人员管理
(一)窗口人员选派、轮换没有按规定要求报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确认及备案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二)窗口单位对临时顶岗人员疏于教育管理,违反服务中心规定、违纪或被投诉的,经查属实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三)因人员安排不足或流程不合理,使服务对象等候时间超过30分钟未予以业务受理被投诉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四)窗口单位在服务中心服务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允许安排窗口人员回单位自行取、送办件材料,若有此情形导致空岗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五)未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同意,服务中心服务工作时间内窗口单位安排窗口人员参加本单位活动,导致空岗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第七条服务信息公开
(一)事项相关业务信息未按要求公开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二)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及时更改、维护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第八条服务规范
(一)进驻事项无办事指南,或办事指南印制不符合要求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指出后仍不整改的,扣5分。
(二)窗口事项的办理与公示事项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不一致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三)办公设备未按规定使用,造成非正常损坏,或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四)窗口单位进驻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的,每发生一起扣15分,并进行约谈。问题严重的退回原单位并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五)履行并联审批牵头职能的窗口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能,或其他相关窗口单位未予配合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或未按规定让群众到服务中心以外其它地方缴款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退回原单位并移交纪委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七)与服务承诺不符,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每发生一件扣5分。
第九条工作人员考核
窗口单位入驻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绩效考评平均得分按系数×15分计入本窗口单位年度考评。
第十条综合额外加分
(一)服务对象送来的表扬信(锦旗等)或口头反映的好人好事,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认定证实,每件加2分,此项最高加分为6分。
(二)入驻工作人员向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提出服务中心工作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建议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为2分。
(三)窗口单位为方便服务对象而进行的提速、简化审批程序等有效创新,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认定的加2分。
第十一条入驻单位考核结果
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将入驻单位每月度考评排名的结果对内、外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章窗口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出勤执勤
(一)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者,每次扣2分。
(二)每天上班之前一小时不得请临时假,临时假必须由本人通过考评系统按程序请假,不得事后请假或由他人代请,请假后返岗应及时进行打卡登记,违反此规定者每次扣1分;
每月请临时假不得超过4次且每次不超过1.5小时,每超过1次扣1分;
超过1.5小时者扣1分,特殊情况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确认后,做相应决策处理。
(三)同一窗口不得多人同时请临时假、事假、年休假,不得因请假造成窗口空岗或影响办事。窗口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请假半天以上须由原单位安排人员代班,替班人员按窗口工作人员同等考核,未按要求安排替班人员导致空岗的,空岗每半天扣5分;
当月空岗2次及以上抄告原单位,纳入当月通报,交由纪委监委处理。
(四)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窗口单位召开的会议和活动,需通过考评系统按程序请假,窗口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要安排b岗工作人员顶岗,否则按空岗处理,空岗每半天扣5分。
(五)请病假、事假的需通过考评系统按程序请假,并安排b岗工作人员顶岗;
未及时进行报备及安排b岗工作人员顶岗的扣1分。一年内累计请病假、事假超过30天的,依照《来宾市兴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窗口每年底前需把次年窗口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年休假天数安排表报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备案,不按时报送备案的,扣1分。
(七)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召开的关于服务中心的工作、项目联审或业务培训会议,因非延时办理业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者每次扣2分。
第十三条工作规范
(一)未按着装规定着装,每次扣1分。
(二)窗口应保持整洁卫生。各窗口负责自己所在区域卫生,垃圾入桶,办公用品、办公用具及资料摆放整齐、规范有序,否则每次扣1分。
(三)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打卡后外出吃早餐,中午在群众服务区域就餐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时间无故串岗、溜岗,每次扣1分,发现擅自离岗20分钟以上的扣2分。
(五)工作时间在办事大厅嬉笑、打闹、大声喧哗、搭肩挽臂、吹口哨、闲聊的,每人次扣2分。
(六)工作时间睡觉的,每次扣2分。
(七)工作时间严禁饮酒,发现饮酒查实每次扣5分,酒醉滋事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工作时间与服务对象交谈有不文明言行,每次扣2分。
(九)工作时间带小孩或宠物到办公区,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让非工作人员到办公区的,每次扣1分。
(十)不准带外人进入办公区操作电脑,不准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或围观同一台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电脑,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电脑不准安装任何游戏软件,一经发现即视为上网玩游戏。在上班时间购物、玩游戏、听音乐、戴耳机、聊天、炒股、玩手机或观看电影、电视剧等,每次扣2分。
(十一)不配合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各窗口首席代表安排,不遵守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相关制度管理规定,协调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每次扣2分;
(十二)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索、拿、卡、要以及要求请吃、报销发票等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每次扣10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三)向洗手池、卫生间、饮水机倒茶叶、丢废纸、丢废物等,每次扣1分。
(十四)空调、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未及时关闭电源,每次扣1分;
工作人员擅自动用相关设备造成重大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十五)因窗口工作人员疏忽造成遗失、损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设备,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赔偿,并每次扣1分。
(十六)其它违纪行为视情况每次扣1—5分。
第十四条业务服务
(一)不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存在违规审批的,每件次扣2分。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提供充分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或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而引发争执的,每件次扣当事人2分。
(二)违反收费纪律,存在乱收费或体外循环、规避监督及擅自减免收费的,每件次扣当事人2分。
(三)因审批单位(含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当事人2分。
(四)未执行审批服务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一次性告知单未留存的,每件次扣当事人2分。
(五)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当事人5分。
(六)当天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系统的,每次扣2分;
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当事人2分。
(七)在群众提供原件的情况下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办事群众再提供复印件,需要复印件应自行进行复印,因要求群众提交复印件导致办事群众到大厅多跑路,一旦被投诉或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发现查实的,每次扣当事人2分。
第十五条投诉评价
(一)群众测评、电话短信回访、评价器测评等服务质量评价情况,出现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二)12345热线、群众来信、现场投诉、网络媒体投诉等情况,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查实有责任的,责任人每件(次)扣5分。
(三)违反窗口工作纪律被新闻媒体、上级部门明查暗访通报曝光,或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受到有关部门通报问责的,每次扣10分,取消当年绩效考核奖;
年累计2次的,予以退回原单位处理。
(四)根据评价器的评价结果,计算满意度评价扣分。月度个人满意度评价得分=月度办件满意票数/月度个人总受理办件数×3分,此项最高3分。评议必须由办事人进行,如窗口人员采取暗示、诱导等非正常方式或弄虚作假及擅自按键评价的,该项归为0分。
第十六条综合额外加分
(一)围绕政府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1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上级部门、新闻媒体、群众点名表扬,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确认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1分:受到区县级媒体或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1分,受到市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2分,自治区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5分;
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10分;
(三)创新服务方式,得到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经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确认的,每件次加2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的活动;
在市级活动中获得名次或受到表彰的加2分;
在市级以上活动中获得名次或受到表彰的加3分。
(五)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设委屈奖。经核实是办事者的原因,使窗口人员受到委屈的,每人次加1分,情况特殊视情况加分,最高加3分。
(六)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大厅内应对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可视情况进行考核加分。
第十七条红旗窗口评定办法
窗口人员考评根据每月度考核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前10%的窗口人员列入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红旗窗口”候选名单,“红旗窗口”最终由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被评为“红旗窗口”的窗口工作人员加5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单位考评分数与年底绩效分挂钩,分值占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牵头考评事项分数的30%。窗口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分由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统计报送各相关单位,分值占当事人考评总分数的80%。各单位根据区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提供考评结果及平时本单位考评情况按分值占比确定综合得分。绩效量化考评与个人绩效奖金挂钩。
第十九条对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进行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一般的人员,由窗口首席代表及时提醒,自觉改进;
月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人员,由分管领导带回原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及时整改,同时对内外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职务升降、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每个单位基数得分值为100分,奖励分值为10分;
窗口工作人员每人基数得分值为100分,奖励分值为10分;
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综合得分,各为基数得分+奖励分,综合得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10分;
窗口单位入驻中心工作的人员绩效考评平均得分系数是指,该单位入驻窗口工作人数年度总得分/总基数分。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公务员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年度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极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年度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七)工作指导、监督不够。公务员管理部门深入单位指导不够、跟踪监督不力。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年度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公务员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年度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极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年度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七)工作指导、监督不够。公务员管理部门深入单位指导不够、跟踪监督不力。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年度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为周期开展,但每个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之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乡镇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建议,拟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加盖机关印章;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又不申请复核,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有效。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束时,各机关应及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总数据及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单位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本辖区年度考核汇总数据报省人事厅。政府人事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办法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公(工)负伤的公务员,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年度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年度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年度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公务员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年度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极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年度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七)工作指导、监督不够。公务员管理部门深入单位指导不够、跟踪监督不力。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年度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