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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主观认定 数额计算
信用卡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由此产生了大量以信用卡为媒介的违法犯罪活动,给金融监管秩序带来很大程度的破坏,与此同时也给银行机构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经常出现的共性的问题,我们也应当把握好界限,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罪责相一致原则,不枉不纵,从而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条件,只要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中国公民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信用卡诈骗罪,从主观上是由故意构成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定行为人没有故意诈骗,即使违反了信用卡的相关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判定信用卡犯罪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和作废的信用卡,没有恶意透支和误用等,都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对国家的相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造成了侵害,同时也损害了银行和信用卡用户的利益。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使用伪造、骗领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行为,进行诈骗活动。
(一)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信用卡的使用,包括对商品的购买、对现金的存储,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服务。信用卡的伪造,是一些非法分子,利用不同的违法方法进行信用卡制造的现象。伪造的信用卡,一部分是为了进行诈骗活动,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出售或者转送,通过别人进行诈骗活动。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对人们来说,都是违法行为,容易造成信用卡诈骗现象的问题。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活动或者接受有偿,都在性质上实行了诈骗行为。
(二)利用作废的信用卡实施诈骗作废的信用卡,是失去法律效用的信用卡。按照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信用卡的有效期超过了使用期限,因为不同的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也不同,使用期限包括一年到三年或者更长时间。不在试用期限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想要继续使用需要去银行办理换卡手续,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信用卡应交回发卡银行,防止被非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有效期限内停止使用的时候,应该及时去银行办理退卡手续,在办理退卡手续后信用卡就会自动作废;有时候,行用卡用户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找到卡片,为了保证利益不受损失,会到发卡行进行信用卡挂失,在信用卡挂失后,也会造成信用卡失效。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一部分人,会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信用卡冒用是指用别人的信用卡,在没有得到信用卡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对信用卡进行使用,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例如在捡到信用卡的时候,没有经过持卡人的同意,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等。
(四)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在信用卡帐户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资金的时候,在银行的批准下,继续对信用卡进行使用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从实质上说,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利用诚信贷款进行消费的方式,就是允许信用卡用户在信用卡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然后再补足资金,按照银行规定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各个发卡银行,都规定一般情况下允许信用卡用户在一定的限额内实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在信用卡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额度进行恶意透支,在银行催收后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进行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逃避还款责任。
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界定的恶意透支的关键在于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在分析具体案件,尤其是司法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从案件某一环节的单个行为来判断,而要纵观整个行为过程,查明透支行为发生前后的有关情况,从整体的视角来考察其中的具体情形,才能对行为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
实践中,司法人员可以从行为人的主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分别从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伪造财务信息、实际还款能力与透支数额的比对、透支后无法归还款息的原因、对透支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支后的行为表现等多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如果行为人确系因为意外事件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则不宜认定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提供了客观真实的个人信息以及如实申报了相关财务状况,申请时也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并且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所透支的款项,确实用于正常的生活开支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由于合同对方违约等原因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致使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亏损、行为人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失业下岗,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伤病等客观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所欠款息,在上述情况下,我们无法要求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能预料到未来可能突发变故从而导致自己还款能力降低,也无法期待行为人偿还无力归还的款息,即使经过发卡银行的催收而没有归还的,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客观障碍排除后,行为人具备相对稳定收入和一定的偿还能力时,依然拒不归还的,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比较明确了。
另外,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在透支后,行为人请求银行停止计算利息与滞纳金等,与发卡银行多次协商,表示愿意分期归还本金,但未能最终与银行达成协议,从而导致行为人对归还所欠款项产生抗拒心理的,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张具有合理性,即使未归还,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信用卡犯罪案例来看,某些发卡银行对客户授信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一定程度的滥发信用卡现象,也是引发信用卡犯罪增多的一个诱因。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各家银行都在想尽办法拓展信用卡业务。从而导致一些银行只看重发卡数量,为争取更多的信用卡持卡客户,对信用审核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信用卡申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不严,有的只要拿一张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对申请人的资产、信用情况的审查敷衍了事,或简化申领手续,在街边设摊点吸引办卡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大量无稳定收入人员,甚至是不法分子很轻松地就能申领信用卡,最终产生恶意透支行为的数量便大大增加。在这个背景下,更不应单纯根据透支者不履行还款责任这一点就做出有罪认定。在对恶意透支行为入罪问题上必须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银行对这种现象也应有一定的容忍与承担。从根本上说,拖欠信用卡款息只是一个借贷纠纷。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纳入刑法考量,已经是质的变化,而且这种犯罪的认定本身就具有推定的成分,已经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因此在定罪处理上必须慎重。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给予银行机构必要的提醒,要求他们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包括利息“两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但并没有说明是否应当将利息纳入犯罪数额。
本文认为不应该将透支利息计入犯罪数额之内。这是因为:首先,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实际占有的或者发卡银行交付的资金都是只有本金,不可能将利息包括在内,所谓的利息只是发卡银行预期可能取得的利润,持卡人并没有得到透支钱款的利息。相关司法文件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数额认定,均采用了实际获取数额的标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因此,在计算数额时,不应将利息计算在内。其次,由于利息一直在变化之中,如果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将利息等也计入,那么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早晚就会影响量刑的轻重,甚至产生罪与非罪的不同结果。有些银行也会因此久拖不报案,利息越积越多,有时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银行计算出的利息、手续费等已经超出本金的一两倍。
论文摘要 与流氓罪相似,寻衅滋事罪作为单独的罪名从流氓罪中分离以后,就一直遭到学界的诟病。不仅是因为与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毁损财物等罪名类似的客观行为,更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在主观问题上的认定。基于此,本文从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问题进行浅显分析。
论文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流氓动机 犯罪目的
司法实践中高发性案件种类繁多,盗窃案,故意伤害案,贩卖案均包含其内,寻衅滋事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行为在社会活动中也频繁发生,因此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就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讨论的焦点。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流氓罪”的规定宽泛模糊,在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方面难以明确界定,1997年刑法修正案取消了流氓罪,将该罪中的每一种行为单独入罪,自此寻衅滋事罪以独立的罪名出现在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1997年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构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起哄闹事”,其行为方式与故意伤害、侮辱、抢劫、故意毁损财物等行为存在竞合与交叉,加之过多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被学界称为继流氓罪后又一个“小口袋罪”。由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思想难以琢磨,客观行为最能够体现并反映主观方面,为减少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混淆,本文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流氓动机与寻衅滋事罪
动机为何意?《辞海》将其定义为行为发动的主观原因,它既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罪犯实施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一种内心冲动,其内容不是犯罪构成要素,决定不了犯罪行为的性质,但因其内容对法定刑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认定具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犯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犯罪动机,寻衅滋事罪也应当如是。学界对寻衅滋事犯罪动机没有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取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有学者指出,寻衅滋事罪的动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者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等动机。无论学界如何阐述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内容,都肯定了寻衅滋事罪存在犯罪动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将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的具体内容认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狠等”,因此在司法实践易将“流氓动机”作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或他罪的关键,尤其是故意伤害罪。
案例:2013年10月,王某、宋某、杨某、李某四人在张公山金街口某一烧烤店吃烧烤。因胡某、丁某将酒瓶摔倒玻璃迸到王某的姐姐一事引发王某等四人与胡某等两人的争吵,双方在交涉后纷纷表示不再追究此事。饭后,王某等四人准备结账离开,此时杨某看到对方胡某正在打电话,疑似对方是在喊人回来“架势”,就将此事告诉了王某,自此双方发生了第二次冲突,据目击者称王某在结账返回,先用酒瓶砸伤胡某头部后,双方共六人才开始用酒瓶、凳子相互殴斗。在殴斗中过程中王某等四人将胡某打成轻伤,将丁某打成轻微伤。事后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双方分别刑事拘留审查,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对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改变定性,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对胡某等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王某四人的行为性质是关注的重点,公安机关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并未考虑王某等人的犯罪动机,仅根据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的行为方式进行认定,而检察机关改变定性的则考虑了王某等人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从王某等人的行为看,王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逞强、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否则在双方第一次争执时就可能发生冲突,双方的第二次冲突也是在王某怀疑胡某为第一次争执喊人“架势”时才产生的,因此将王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法定刑较高的寻衅滋事罪并不合适,遂改变其定性。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将“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特定动机会利于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但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不只随意殴打型一种,“流氓动机”或“寻求刺激等”特定动机不能涵盖寻衅滋事行为人犯罪时具有的内心起因,因此司法机关不能陷入 “流氓动机”以偏概全、一概而论的误区。
二、 犯罪目的与寻衅滋事罪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共存于同一个犯罪心理活动的过程之中。没有犯罪动机的激发,就没有犯罪目的的产生;没有犯罪目的确立,犯罪动机也就不能引发犯罪行为。”如果说犯罪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前的心里念头,未具体化,那么犯罪目的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追求的目标,希望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表现。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少数的罪名以明示的方法将法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如诈骗罪明示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赌博罪明示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其他罪名多数未将犯罪目的作出明示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犯罪目的是确定的,直接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表现为一种犯罪目的。那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为何?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具有多层的目的,一是寻求精神刺激,二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这两者是必然存在的。有人则认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其犯罪动机才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通常说来,寻衅滋事罪规制的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但是这并不是说寻衅滋事的行为必须在公共场所发生,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的行为不一定是寻衅滋事,在非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不一定不是寻衅滋事。例如某甲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纠集一伙“帮手”逞凶斗狠,为祸乡里。一日某甲在村小卖部向某乙强要出售的香烟,某乙不给。次日,某甲带着“帮手”窜到某乙家乱砸。这起案件发生在非公共场所,可是某甲及其同伙的行为仍构成寻衅滋事罪。
联系上文内容,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可能存在重叠。那么如何从犯罪目的来区别两者?笔者认为当行为人殴打他人为满足逞强耍狠、寻求刺激的欲望远偏重于伤害受害人人身健康的欲望时,行为人更多体现了一种随心所欲、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蔑视,同时从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来看,如果行为人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人,如亲戚、朋友、存在纠纷积怨的人,那么行为人实施行为产生的危害只存在于行为人与特定人之间,危害公共秩序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前文案例加以分析,双方的殴斗行为虽然发生在人群密集的闹市区,但是王某等人不存在妨害公共秩序的主观目的,王某拿酒瓶砸胡某的行为是王某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胡某伤害的情况下依旧进行的行为,此时伤害意图大于寻衅滋事意图,而且王某的殴打行为仅针对胡某这一特定主体,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将王某四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更为合理。
关键词:国际金融外汇市场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间的金融系统越来越密切,国际外汇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最活跃、最开放的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包括新兴国家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自身在传统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不断创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为外汇市场的深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最新发展
对国际外汇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最全面、最权威考察的,是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各国中央银行就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所进行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当前国际外汇市场呈现出如下特点。
1、全球外汇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势
自1995年以来,全球外汇市场各外汇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万亿美元以上,2004年4月创出20180亿美元日均交易量的历史记录。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调查年份均呈现增长势头,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亿美元增长59%。在各交易工具中,货币互换的增长幅度最大,从2001年4月的日均70亿美元跃升到2004年4月的210亿美元,增幅为200%;期权的增长幅度位居其次,增长近一倍。
2、外汇衍生品交易占绝对优势,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来,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处于稳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重,从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达同期即期交易量的两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汇互换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跃,占到全部外汇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场地位已趋于稳定,市场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汇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
3、外汇交易对手以报告交易商为主,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趋于上升。
在国际外汇市场各交易主体中,报告交易商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指活跃在外汇市场上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他们既从事外汇的自营业务,也从事业务,交易通常经由诸如EBS或路透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尽管报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来呈下降之势,但其市场份额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为53%。除报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指小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种基金、保险公司、中央银行等,其市场地位正在稳步上升,交易量比重从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类最终客户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他们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为14%。
4、外汇交易主要集中于欧洲和美国,亚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全球外汇交易的地理分布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欧洲、美洲和亚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个国家和地区,其交易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来,一直稳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该数据为73.1%。全球四大外汇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稳固,分别为伦敦、纽约、东京和新加坡。
5、外汇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银行的市场地位越来越强。
外汇交易的机构分布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少数大银行的市场份额在不断提升,这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拥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家数呈不断下降趋势中看出。例如,在英国,占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个数,从1998年的24家,减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国同期的银行家数则由20家减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趋势更明显,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国的集中化程度可称得上最高,2004年4家银行垄断了国内75%的外汇交易,而1995年的数字是10家银行
二、对上海外汇市场发展的启示
以上对国际外汇市场的考察,为我们准确把握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及趋势,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上海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外汇是市场应该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人民币还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我国外汇市场的完全开放与上海成为完全自由的国际外汇市场尚有待一定时日,但浦东政府应该积极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大力进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造,为未来建成开放型的外汇市场准备条件。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外汇市场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程,政府在市场发展初期的推动作用十分重要,政府应在其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是一个与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协调一致的循环渐进过程,应积极、稳健、妥善地推进。
(二)积极准备条件支持推出外汇衍生产品。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在上世纪70年代初国际固定汇率体系崩溃之际,于1972年率先进行外汇期货交易,成为国际衍生品交易所的领头羊。我国目前仅有外汇远期衍生品种,这显然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不断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上海应充分发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身的优势,适时推出其他外汇衍生品,培育出我们自己的、能与国际同行竞争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活跃份子,将其引入上海,则上海的外汇资金来源与对外联系网络将扩大,这对活跃上海的外汇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机构类型,为市场提供更多服务。国际外汇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呈上升趋势。我国也应积极引入更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并可考虑设立新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目前首先可作的是,尽早推出中外合资的货币经济公司,利用国际著名货币经济公司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手段,为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等业务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务。
(五)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国内金融机构在开放过程中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金融命脉的掌控意义重大,应该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经济、金融环境,加快国内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与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机构能成为全国金融机构的排头兵,并着力培育几个能与国际同行抗衡的中坚力量,应对国际市场上不断兼并、强者恒强的竞争势态。
(六)加强上海在国内贸易口岸中的地位,把上海建成国际贸易中心。贸易往来与资金往来相辅相成,国际贸易的活跃必然带来大量的资金交易及与之配套的服务系统。我国目前已跻身世界贸易大国之列,上海应成为中国国际贸易的重要口岸,以发挥国际贸易对国际金融发展的带动作用,这在我国目前实现资本管制的背景下,意义尤其显得重要。
【摘要】目的 通过对我院40例新生儿进行腋温及颈温的测量,并对其进行对比,找出准确可靠的测试新生儿体温的部位和时间。方法 对40例正常新生儿同时测试其颈温和腋温。结果 新生儿颈温和腋温数值差异无显著性(P>0.05);颈温测试7min和10min差异无显著性(P>0.05)。结论 颈温测量不但简便、安全、快捷,并且可以避免各种因素对新生儿带来的影响,在产科、新生儿室,我们完全可以用测量颈温来代替腋温测量。
【关键词】产科、新生儿、测量、体温
新生儿的体温是显示其病情变化的重要指征之一,通过体温观察可协助医生对疾病作出正确诊断, 并为预防、治疗和护理提供依据。测量体温最常用的方法是腋下测量,但在产科病房,测量新生儿腋温时存在不利之处。因为新生儿出生后需要保暖,新生儿包裹较多,每次测试腋温的时候都需要解开衣服,易使新生儿受凉;并且新生儿手臂不易固定,夹试体温计时需要护理人员扶托。针对此问题,为了探索更适合新生儿的体温测量方法,我对我院的40例新生儿进行腋温、颈温的对比观察,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 基本资料
采用随机抽样方式选择我院住院新生儿40例,出生天数1~6天,其中男(观察组)24例,女(对照组)16例,体重2800~4600g,早产儿2例,过期产儿2例。
二 方法及注意事项
1 应在环境温度适宜的情况下进行测温,一般病房室温应保持在22-26℃之间,相对湿度55-65%,新生儿吸奶、进食半小时后,在体味舒适、情绪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测试,采用医用水银柱式体温计。
2 新生儿熬局部皮肤清洁干燥,皮肤有汗液或者污垢的要擦净再进行测试。
3 体温计必须预先检测一下,误差在0.2℃以上或者玻璃管有裂痕的不能使用,体温计要用纱布擦干以后再用。
4 应用SPSS 13.0 进行统计学处理。
5 腋下测量法:将腋表体温计水银柱甩至35℃以下,水银端放入一侧的腋窝深处,将此侧上肢屈臂过胸,使体温计水银端被夹紧在腋窝内,由护士协助夹紧上臂,到时读取温度。
6 颈部测量法:将腋表体温计水银柱甩至35℃以下,水银端放入下颌与颈部皮肤之间皱折处夹紧。当新生儿头部转向左侧时,将水银端夹入左侧下颌与颈部皮肤之间皱折处;当新生儿头部转向右侧时,水银端夹入右侧下颌与颈部皮肤之间皱折处;头向前屈时,水银端夹入正中下颌与颈部皮肤之间皱折处。由护士协助保持新生儿颈部测温的正确,到时读取温度。
三 结果
测量出40例新生儿的数值经过统计学处理,腋温及颈温无统计学差异。
表1 不同性别颈温与腋温测试结果比较 (x±s,℃)
表2 不同出生天数颈温与腋温测试结果比较 (x±s,℃)
四 讨论
1 本研究采用腋温及颈温的测量,通过对40例新生儿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进行对比,观察结果无明显差异。
2 新生儿颈温测试7min和10min比较所得数值差异无显著性。采用腋温测量新生儿的体温,其原理主要是腋窝有着丰富的血管,测得的温度会比较接近体核温度。但是,侧腋温时必须要松开新生儿一层又一层的衣服,这样以来,既增加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又会降低工作效率。在寒冷的冬季还会容易让新生儿受凉,因而诱发其他疾病。而颈温测试就不一样了,颈温也有着丰富的血管,采用颈部测量体温是,测量部位暴露在外表,不论任何季节都很方便测量体温,同时还会节省护理人员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五 总结
以上实验具有均衡性及可比性,通过实验对比我们不难看出,颈温测量不但简便、安全、快捷,并且可以避免各种因素对新生儿带来的影响,因此,在产科、新生儿室,我们完全可以用测量颈温来代替腋温测量,这样不仅易于被产妇及家属所接受,也减少了护理人员扶托体温计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国平,马丽,新生儿直肠测温时间的研究,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7)
[2] 谢长明,如何让测量新生儿颈部皮肤温度,医学信息杂志,2010(6)
[论文摘要]讯问过程存在着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向辩方流失的情况,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信息流失的存在及其后果,加强对信息流失的控制,才能在侦辩双方的信息较量中取得优势,为此后控辩双方的证据较量打好基础。
[论文关键词]侦辩对抗 职务犯罪讯问 信息流失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构建了侦辩对抗的诉讼结构。一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注意到了侦辩对抗中存在着律师通过会见获取侦方信息的情况,但并没有将信息的源头追溯到讯问过程中;一些侦查讯问学的研究者注意到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能够从讯问人员的只言片语中捕捉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但并没有将该问题从讯供对抗中延伸到侦辩对抗中来研究。本文将该问题放到侦辩对抗的诉讼环境下,特别是侦辩双方的信息较量中,从侦方的角度,来探讨信息流失的不利后果及其控制。
一、信息流失对侦控方的不利诉讼后果
职务犯罪侦查区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侦查主体的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侦查的唯一合法主体即检察机关,而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第二,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丰富,对信息的捕捉、分析和判断能力强,且社会地位高,社会关系复杂,容易利用其社会关系网对侦查活动造成干扰。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的对象则分布于社会各阶层,信息的捕捉和研判能力参差不齐。第三,侦查模式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中占主导地位的侦查模式是“以人立案”、“从人到事”的方式和过程,必须经过初查这一环节才能进入立案侦查阶段,而经过初查侦查机关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犯罪证据,这对于辩方来说是重要的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流失,侦查很可能陷入被动。而经过初查犯罪嫌疑人仍掌握和控制着一部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证据和线索,了解侦查机关未查清的事实,这对于侦方来说是重要的信息,如果获取这些信息,则可以完善和固定已掌握的证据,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在侦辩对抗中占据主动。而侦辩双方获取信息的共同平台,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一般的刑事犯罪侦查则多是“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在发现犯罪事实后立即进入立案程序,而侦辩双方获取信息最重要的平台则是犯罪现场。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侦查对象和侦查过程上的特殊性,使得言辞证据在其证据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言辞证据较之实物证据其稳定性较差,所以在侦辩对抗中容易受到信息流失的不良影响,降低其证明力,直接影响各个诉讼环节的进展。在言辞证据中,最易受到侦方信息流失影响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两种。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殊性,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时,通常先通过初查从外围秘密调查取证,掌握能证实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部分证据之后,再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获取其对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供述,而此时仍有很多证据在犯罪嫌疑人的掌控之中,侦查机关需要对前期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巩固和完善,并进一步扩大战果,查明其他的犯罪事实,收集新的证据材料,所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复杂,一般抱有较强的侥幸心理,一旦侦方流失的信息经过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的分析和研判,辩方找到侦方在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或是侦查活动的盲区,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在此后的讯问中负隅顽抗,表现为否认侦方不扎实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拒不供述侦方尚未掌握的罪行,使侦方在此后的讯问中难以获得预期的信息,在侦辩信息对抗中处于劣势。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讯问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发问:“把你挪用公款的问题交代清楚。”这个问题中就流失了重要的信息:侦方只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有关挪用公款的一些证据和线索,对于其他的罪行很有可能并不了解,这就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只供述有关挪用公款的情况,而对于其他可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三缄其口,给深挖余罪、扩大战果造成极大障碍。
第二,证人证言。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在职务犯罪侦查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少数渎职“侵权”类案件外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关键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关系人或是犯罪事实的重要知情人,在身份上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关系上的特殊性,在作证的动机和目的上具有复杂性,在作证意志上具有不稳定性。虽然侦查机关不会透露有关证人的身份信息,但是一旦犯罪嫌疑人从讯问人员的言语中推测出证人的身份及证言的内容,就会出现证人的信息流失。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很有可能是从辩护律师处获知信息的其他关系人对证人施加压力,对其作证行为造成干扰,使证人出现不愿作证、不敢作证的心理障碍,甚至出现证人拒证、翻证、作伪证的情况,使得侦查机关的证据链出现断裂,对诉讼造成灾难性后果。特别是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往往需要获取受贿方与行贿方“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如果证人受到不良的干扰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则会使案件的侦查陷入僵局。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同样不容忽视。虽然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只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并未明确调查取证权,但法不禁止即自由,修改后刑诉法实际上确立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辩方调查权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其获取信息的渠道,但不管在那个国家,侦查方调查的力量和条件都优于辩方。然而,如果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讯问中侦方流失的信息而进行取证,则其收集的证据则是“少而精”的,其收集证据的方式也是“快而准”的。另外,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而并不向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形成控辩双方证据掌握的不对等,容易造成辩护律师在庭审上进行“证据突袭”。对于具有唯一性的证据,律师调取后,侦查机关就无法获取,对侦查机关尚未知悉或掌握的证据,律师调取后,侦查机关就可能再也没有机会知悉或掌握,也可能造成这些证据的变化或扭曲。所以,侦查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在调查取证手段和信息总量上的优势,在侦查阶段的信息较量和此后诉讼中的证据较量中取胜,就要在讯问中对信息流失加以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控制。
二、对信息流失的控制
信息流失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是客观存在的,从讯问人员接触犯罪嫌疑人开始,双方就开始了信息的交换与互动,如果讯问人员想要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预期的信息,就必须有意地对其施加信息刺激,而犯罪嫌疑人则不断地对讯问人员有意无意传来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将信息通过会见传递给辩护律师,由辩护律师进行再次的、间接的、专业的分析,这虽然对侦方不利,但只要讯问存在,这条信息流失的链条就合法合理的存在,可以说信息流失是讯问活动的伴生物。但讯问人员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仍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即以最小的信息流失代价,获得最大的预期信息收益。通过各种方式的掩饰,减少有关侦查情况的信息的发出量,以减少信息的流失。
对信息流失的控制,依赖于信息的发出者——讯问人员自身的内在尺度与意识。
第一,讯问人员要在思想意识上正视信息流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讯问人员追诉犯罪的职责性决定其必须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信息,讯问过程的当面性决定了讯问人员不得不无意地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信息,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其捕捉、分析信息的主动性,律师会见权的合法性与不受监听的保密性保障了信息从犯罪嫌疑人向辩护律师的通畅传播,辩护律师为其当事人利益服务的营利性决定了其分析与利用信息的方向。讯问人员只有在正视这条信息流失链条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根据信息流失的一般方式与特点,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研究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而不至于面对信息流失束手无策,抑或采取过激的甚至违法违纪的手段来阻止信息流失。
第二,讯问人员在进行讯问的准备工作时要将信息流失的因素考虑在内。讯问人员在进行讯问的准备工作时,一般都会全面地考虑各种信息刺激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包括讯问的时间与场所选择、提问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的内容与顺序等,但所有的考虑主要是围绕如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信息,而没有把对信息流失的控制考虑在内,也就是只关注了己方的信息需求,而没有在意对方的信息需求,只意识到了对于己方所关心的案件事实,此时犯罪嫌疑人是信息强者而讯问人员是信息弱者;而没有意识到对于辩方所关心的案件侦查情况,讯问人员是信息强者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是信息弱者。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讯问人员在讯问的准备工作中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信息流失的控制,那么在讯问过程中的信息流失量则可想而知。
〔关键词〕最美的书;印刷;工艺;实践与创新
书籍是古老的文化产品。随着时代的变迁,由于科技工艺的进步,书籍的设计和印刷工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印刷工艺对于书籍的改变,可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直接催生了书籍的更高层次的功能作用,最美的书不仅可以阅读,还可以作为一种具有精神属性的文化产品,多元化的内容让人们重新审视传统书籍。而这一切都与精湛的印刷工艺密不可分。
一、“最美的书”的发展概述
据史料记载,公元前3世纪时候,册页书籍开始普遍使用。随之印刷术的发明,让书籍的印刷工艺得到了正式发展。在科技的推动下,最美的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19世纪欧洲工业革命让科技迈向新的台阶,同时书籍印刷工艺有了巨大的革新和发展。在这个时期,书籍无论是印刷,还是其他环节,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并不断地融入到实践当中,不断调整,不断适应,直到1948年莱比锡一次“世界最美的书”书展活动正式推行,这才让这类书籍的印刷设计活动有了新的名词,——“最美的书”。从此全世界每年都会有40多个国家共同举办这类活动[1]。2009年,我国的《中国记忆——五千年文明瑰宝》被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深评委团荣幸地选为“世界最美的书”。因此,我国的“最美的书”正式进入了人们的视线。最美的书的发展历程是伴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而发展的,它一方面体现了现代科技的成果,又体现了人们精神层面的转变。在科技工艺下,其实是人们内心和世界的交融、碰撞、交流的产物。
二、“最美的书”印刷工艺的实践与创新
众所周知,上世纪后半叶开始,书籍的印刷工艺随着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铅印技术逐渐被胶印取代,对于书籍的文字内容技术的处理随之改变。这种印刷工艺的革新可谓令人瞠目结舌。更重要的是,印刷工艺的理念这时候也彻底被更新。人们更加愿意接受新的创新理念[2]。虽然铅印成本比较低,更加便宜,大批量的印刷也比较容易,字体字迹更加清晰简洁,但是它的工艺技艺和工艺效率却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胶印的出现就带来了一场势在必行的印刷工艺革新。胶印工艺效率高,速度快,操作更加灵活便捷,从视觉上来看,也更加具有现代美[3]。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生活的人们对这种理念的突破尝试,也更加愿意接受,无论在主观条件上面还是客观条件上面都促使了“最美的书”印刷工艺的理念创新。同时,在引导读者接受这种理念的过程里,也是十分顺利,几乎没有受到障碍,可谓顺理成章。最美的书的印刷工艺的理念比较明确清晰,更加容易让人接受。现代工业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环境与人的需求的矛盾。而传统印刷工艺的理念造成了上述两者的不和谐局面,人们耳濡目染,可是随着理念的不断创新,人们似乎找到了解决办法,除了满足审美的需求外,还能保持环保精神,这一点上面达到了最美的书和人们需求的一致共识[4]。现代印刷工艺与传统印刷工艺有很大不同,这些都体现在最美的书的印刷工艺当中。最美的书的工艺形象也是五彩斑斓,主要体现在烫印工艺、纸面整饰、上光工艺等几方面。烫印包括烫金银、烫电化铝、印专金、印专银、烫漆片几类;上光工艺主要有重点上光、整体上光、覆膜、过光油、过哑胶、过光胶、过哑油几类[5];整饰成型主要有压纹、凹凸压印、打孔、模切几类。这几方面的工艺技术各有千秋,综合起来就对最美的书起到了很好的衬托,赋予了新的内涵。不仅可以起到实用的作用,还能够起到精神层面的附加值。总体来看,这是不同于以往书籍的[6]。本文就这几方面的工艺进行分析研究,旨在突出最美的书的印刷工艺的实践与创新情况。
1、凸凹压印的实践与创新。这种工艺是近些年来兴起的一种工艺。最美的书通过这种工艺可以极大地增强美感,突出特点。这种工艺通过一种凹凸模具,将最美的书的表面产生压制效果,最终形成压印。压印过后的最美的书明显会有立体的手感,从视觉看彷佛浮雕,这是和以往不同的一种工艺。另外,这种工艺不需要使用额外的油墨,直接在书籍表面通过设备就可以完成。效果十分明显。目前主要的类型有粗细深浅几种,相互结合,形成不同的效果。例如,我国的《艺诗集》书籍就采用了这种工艺。因此还获得了2014年度“世界最美的书”银奖,它的封面几种体现了凸凹压印工艺,给人一种大方高端、但不失朴素的气质。
2、金银墨工艺。这种工艺主要体现在书籍的某些局部,为了突出层次感,让书籍的整体更有呼应感。这种工艺之前也可以看到,主要是精装书采用这种工艺,但是现在许多平装的书籍更青睐于这种工艺,而且我们发现,似乎平装书更适合这种工艺的衬托。这种工艺可以让最美的书体现一种艺术气质。金银墨是一种特殊的色块,没有明显的彩色度,因此用在书籍的标题、扉言上面,可以和其他部位的彩色形成协调,丰富书籍的美感,形成一种大气、端庄的气质。目前它的应用有一些问题,在油墨的耐热性上面比较难以把控,因此就会对光泽、颜色的问题有一些小的干扰。通常实践中采用的办法就是先铺底色墨,然后印刷金银墨。这种工艺如下图所示。(黑色的书籍就是底色。)3、激光打孔工艺。这种工艺最初是服务与装订环节,与印刷环节无关。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工艺也开始对印刷环节起到了帮助,因此让最美的书具备了更多种优势。这种工艺功能丰富,使用灵活,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同时它解放了打孔的作用,让打孔不仅服务于后期的装订,也延伸到了前期的印刷当中。比如开片,开窗,开洞,这些都可以依靠电脑完成,既方便又快速,因此就实现了完全创意的可能。人们从这些孔洞里面产生许多联想,增加了最美的书的魅力。无论是视觉上,还是形状上,都给人一种新鲜好奇的感觉,在读者的心灵当中增加了质感。像许多艺术类的图书,都使用了这种工艺,更加突出书籍的内容和特点。因此称为最美的书并不言过。
三、“最美的书”印刷工艺的发展趋势
印刷工艺渗透进书籍,无疑对书籍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好处。目前来看,最美的书正是契合了这种印刷工艺的创新,并且把实践融入了书籍的设计当中。最美的书不仅体现了书的内容,还体现了书的美感,更说明了一种创新实践的态度。最美的书发展的几十年当中,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让最美的书成为了可能,从文字内容方面,到印刷排版设计装帧等环节,都渗透着这种理念。这和社会的进步密不可分。工业文明的进步,带来城市化的发展,随着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物化的书籍有了更高的要求,这是精神层面需求的客观趋势[8]。那么,现代印刷工艺的发展,和最美的书的结合,就成为了必然的趋势。从某种程度上讲,最美的书的历史进程,其实就浓缩了现代印刷工艺的发展历程。我们探讨“最美的书”的印刷工艺创新实践,这是一个动态的分析过程,要从实践当中总结规律。最美的书的发展历程,就是现代印刷工艺的发展历程,从纸质的书籍设计,到现代多元化书籍的出现,说明创新才是书籍的唯一出路。不仅是书籍,其他文化产品也是如此,这是本文带来的启示。创新和实践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任何真正的创新都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只有通过不断大量的实践,才能完成创新,才能让创新变得有意义,有价值。而实践并不是漫无目的实践,是有目标有计划的实践,这就需要有创新点来支持实践过程。最美的书经历了不同的创新阶段,每个阶段都反映了印刷工艺的最新特征,这种创新有利于实践的完成,同时,实践也促进了下一次创新的发生可能。我们相信最美的书未来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会为人们带来更多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树栋,庞多益,郑如斯.简明中华印刷通史【M].桂林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1.
[2]赵正.砚耕集「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2003:35.
[3]吕敬人.书艺问道【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16.
[4]邱承德,邱世红.书籍装帧设计「M].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07:43.
[5]李淑琴,吴华堂.书籍设计【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0:8.
论文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犯罪 文化冲突
一、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积极主文化
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还很贫瘠,处于精神孤岛中,导致主文化的缺位,犯罪亚文化逐渐形成并大行其道,要建设积极的主文化来占领农民工文化的空间。如把丰富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纳入覆盖城乡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平等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影视场所、图书馆、社会区文化活动室和民俗广场等;在新生代农民工聚集的区域,设立文化工作站、打工者俱乐部,设“工友活动中心”,不定期开展文体活动;设立“农民工活动日”,举办展播电影,开展各类文娱活动,丰富活跃精神文化。为农民工文化生活搭建了多样平台,让他们逐渐融入城市的主流文化中。
二、消除社会排斥,建立和谐共生的文化氛围
城市市民将新生代农民工划为“二等公民”,对新生代农民工怀有偏见和歧视,而新生代农民工在被排斥之下,其交际圈比较封闭,这使得城市市民和新生代农民工产生很深隔阂,造成新生代农民工难以完整接受城市文化,形成市民应有的规范和法制观念,产生不同程度身份、文化认同危机,成为潜在的犯罪动因。
(一)促进城乡文化互动,实现城乡文化观念融合
农村文化具有较强的封闭性、传承性,相对而言传统的文化保留较多,与现代文明存在断层,所以,作为现代文化的代表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存在“隔膜”,当从农村走进城市中,遭受如暴风雨般的文化冲突冲击。除此之外,文化上的不理解导致城乡成员之间存在误解。在新时期促进城乡文化互动,通过开展城乡文化结对交流活动,让农村文化接受城市文化的辐射,接受与植入新因素,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加强其接受城市文化的能力,减少城乡文化之间的冲突,并以文化交流为平台,拉近城乡成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促进相互理解,助改变彼此的偏见,特别是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
(二)以社区为平台构建畅通的沟通渠道
依托社区的凝聚作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封闭型的交际圈,与城市居民通过活动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减少双方的误解,同时使新生代农民工避免因交往的狭窄而不自觉地受到不良影响,特别是犯罪亚文化的传播和侵蚀。
(三)发挥大众传媒强大宣传功能
大众传媒具有文化传递、沟通、共享的强大功能,已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通过对大众传媒进行积极正面的舆论引导作用,能深入广泛影响社会大众的观念。如深圳农民工街舞团跳上春晚、旭日阳刚农民工组合唱到春晚,中国电视历史上第一台全国性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中国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等举办,借助大众传媒的宣传功能,在展现农民工纯朴善良、吃苦耐劳、默默奉献的优秀品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正面宣传力度,低对新生代民工的“歧视性偏好”,同时也唤起全社会对农民工的重视和关爱,以公众信息和社会共同认知的话语形式为该群体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关注和认可,融洽城市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关系,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归属感、心理安全感和情感慰藉感,推动其成为具有现代特质城市公民。
三、逐步改革以户籍制度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
当前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是导致文化冲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增加的罪魁祸首,所以要逐步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城乡一元化。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2月《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户籍迁移实行分类政策,即县级市、地级市、直辖市落户条件不同,落户难易程度不同。该通知是对当前现有户籍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将原来对户籍限制缩小了一点,首次放开地级市户籍,工作满3年可落户,这为农民工融入城市提供光明大道。
除此之外,政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提供途径,切实改进服务形式,逐步破除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教育、社保等政策壁垒,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上升通道,使新生代农民工通过自身努力和不断奋斗,能真正在城市安居乐业,逐步融入城市生活。在此方面,各地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做了有效的尝试。如东莞市为了消除对外来员工的歧视心理,将新生代农民工称为“新东莞人”,真正视为城市主人翁,增强城市亲和力。2012年1月4日民政部出台并公布《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该《意见》明确规定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广东中山市对外来人口实行积分制管理制度,它根据地方政府的人才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流动人口在城镇当地的连续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投资规模、纳税额度、获奖等级、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积分登记,累积达到一定积分额度即可申请享受相应水平的公共服务。东莞成立了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每个镇都有下设机构,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表达提供渠道。潮州开始建立外来人员利益诉求表达及优秀外来人员激励机制,通过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及正常增长机制,开展优秀外来人员的表彰工作,评选各类优秀外来人员劳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外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庆市尽量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在居住方面困难,通过适当补贴,鼓励街道、社会单位和集体将存量房、闲置房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阳光公寓”、“民心佳园”;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等。
四、健全法治,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发挥法律调和作用
法律是文化的一种,在法律的冷峻之中植入人性的温存,就如同用激光代替钢制手术刀修复行为者偏离秩序的意志观念。减少社会的痛苦。一切法律的应有之义,就是对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所有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将他们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给他们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城市居民待遇。尤其在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分配上”。
在立法上,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政策要求,从法律上清除对新生代农民工不合理的规定,避免法律保护制度的“规范软化”,这就要求修改法律条文里对新生代农民工不合理的部分。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方面特别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被认为是有效地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具体化。完善对农民工保护的相关法规,如从法律层面制定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时增加对欠薪逃匿等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建筑法》时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惩戒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问题,规范工程转发包行为。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上学、文化权益三大核心问题纳入法规,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
在执法上,加大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效果;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缺乏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工地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如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先行垫支、通过资产变现进行补充的欠薪应急周转制度;推行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制度;欠薪信息纳入银行诚信系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