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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就是诊所式,即学徒制,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是从英国一种给有经验的执业律师做书记员的做法上发展而来的。但在法学院设立诊所则是在2O世纪6O年代才兴起于美国。所谓诊所式法学教育,就是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和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变革及其转轨变型,带来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的革命性变化和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亦不例外并已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处于边缘地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法学教育怎样界定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应有地位,并将其正式纳之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呢,即完成“本土化”过程,这是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不得不面对和思索的新问题。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础
一项没有理论支撑的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势必经不起实践的考验而走向消亡,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已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制度的出台首先要经得起理论的反复推敲。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模式,对于该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体现了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对于移植的概念,从生物学上讲,是“将身体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另一个体(异体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继续生活的手术。一般是为了修补机体的某一缺陷”[1],“来自同种动物另一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除非采取非凡办法来控制排斥,否则这种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可见,同种异体移植尚且被受体物所排斥,那么,异种异体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现阶段我国所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和发展来看,法律移植恰恰属于一种“异体移植”,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注重力的重点放在具有较高生产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西方法治社会的法律资源之上,而审阅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目前状况,而且有介于同种异体移植和异种异体移植的趋向,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偏重于后者。”[3]因此势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难度。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4]法律移植是国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现象。假如说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或民族之间,那么在当代,法律移植已成为一种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现象。在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移植现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最直接、最明显、最有力的途径。所谓“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本土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在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对于“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前进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5]。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和建设新问题,亦是如此。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时间虽然不算很长,但实践证实,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给身陷困境的中国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6]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主要是对于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护理治疗病人的医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参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重要的其无法仅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的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非凡是20世纪9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中国部分高校教师在经过充分的探索、探究和论证后,自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十余所高校在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的同时,各自依托学校成立了法律诊所。截至2006年5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共有委员单位47个。尽管在现阶段在中国大量的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难,如传统课堂教学思想的束缚,运转资金的来源有限等等困难,但这种新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的运用和推广是有着可行性的,理由如下摘要:
(一)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自身价值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价值来看——拓宽学生视野,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这种价值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互动式教学、模拟教学等方式,以及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独立办案等,给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所学的专业知识,理解法律、事实和证据三者之间在实践中的关系,并学习如何将他们联系起来。在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发现理论对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仅把握理论是不够的,还需发现事实,将事实转变为可获得承认的证据,并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使法律准确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同时通过办案,加强学生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的评价和熟悉,促使学生了解社会,提高对复杂事物的判定能力。
2.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来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这种价值有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方略的实现。在法律诊所中,学生的一般是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诊所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最终维护了他们的权利,久而久之,受助者就会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崇高,因为法律是自己权利的守护神,心中对法律的敬意油然而生,这样便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二)从我国引进和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需求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证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首先要从保护弱势群体做起。[7]法律援助和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绩,可是任重而道远。中国仍有许多案件需要经过法律援助来解决,可是能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的却只有一部分。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这为诊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推进,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法律援助,都有助于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现在,中国正需要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使更多的贫困人士能得到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2.是克服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需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法学院校及法学在校生人数都有了成倍的增长。但在实践中,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仍存在不足之处摘要: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教师为中心,注重单方面传授知识的教育方式,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培养;缺乏对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等,由此浪费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造成国家财产的智力性浪费。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和提高而设置的,教师只是指导者,这样就可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也由此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定能力。
三、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和其本土化的推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
尽管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对于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但是,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引进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抛弃传统的教学模式。相反,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应和传统的教育模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即便是在其发源地美国,诊所式教育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和案例教学,而是被用来开发学生的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况且,作为一种舶来品,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和发展必须经过认真地整合和规范,“本土化”后诊所式法学教育才能真正地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服务。从目前我国部分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实践来看,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的不适症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摘要:
1.观念障碍
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更是受到大陆法文化环境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形成的材料。[8]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也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解决实例的法律分析方法,认为只要把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知识,碰到现实的案例就能迎刃而解。观念上的这种熟悉,将导致学校管理层不愿意投入经费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其他法律实践教育,教师也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被认为惟有操作性,没有理论价值的职业练习上。
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这和美国的法官都来源于执业律师的制度有关,美国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一般是从律师做起,法学院只需练习学生的律师职业技巧。我国法学院(系)主要是是为公、检、法、司等部门培养法律人才,法科学生有很大一部分要进以上机关工作,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也不是从律师队伍中产生,从事律师的仅是部分法科学生的选择。所以,以练习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可能得不到法学院(系)领导和教师的应有重视。
2.经费障碍。
美国目前的诊所式课程是在福特基金的支持下开展的,在我国由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是舶来品,而且是首先基于外来基金资助在我国启动,因此,来自国内大学本身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和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法律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需要雇请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这些都在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开展经费之内。“法律诊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费收入的,相反,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餐饮等费用约数百元。因此,一旦外国基金的支持减少或撤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将受到局限。
3.师生障碍
从诊所课程的地位来看,我国的诊所课程基本上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实验课,学生参加该课程和其学分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教师教授该课程属于一种非正式的专业教学。然而,学生在参和该课程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其在传统课堂学习中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从而可能影响其所谓的必修课的学习。诊所教师和传统的法学教学教师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诊所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知识,还要有热练、老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乐于献身法律的法律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我国目前的高校教师来看,大多教师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能够把握和熟练操作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师是比较少的,至于完全符合诊所教师要求的教师则更少。因此,我国高校现有的教师要适用诊所式教学,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预备课程、联系案件,指导和练习学生,这必然会影响其科研和相关的职称评定。
4.案源障碍
从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美国的法律诊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只能以公民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对于接受更多的案件来提供给学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将导致诊所案源不足的情况.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完善和推进
作为一种舶来的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优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添砖加瓦,这是一个艰难的本土化的过程。其在我国目前遭遇的种种障碍,仅仅是继受和整合过程产生的不适应症。在法律职业教育观念普及法治社会需求大增长的背景下,只要我们找准症结,循序解决,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一定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贡献力量。笔者认为完善和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有以下办法摘要:
1.转变观念。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进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法治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法律服务国际化的需要。明确我国的法律教育重在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缺陷不在于基础知识教育,而是在于能力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给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路径,虽然法律诊所教育重在培养律师职业技能,但在法律职业中没有比律师职业更为复杂多变的了,可以说,律师职业技能包容了其他类型的法律职业技能,所以,法律诊所作为法律职业技能的练习平台,作为法律实践的场所最合适不过。只要教育管理层和教师的法律教育观念转变了,法律诊所建立的困难和障碍就轻易克服得多,诊所式法律教育就可以在全国法学院(系)得以普遍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要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确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一。这样可以明确学生案件的身份,明确其作为人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学生和诊所案件中的责任,这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赖,从而解决了案源不足的新问题。
2.多渠道汇集经费。
经费新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重要因素,稳定的经费来源对于保证法律诊所的持久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学校管理层应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办法鼓励教师参和诊所教学。其次,通过政策将法律诊所定性为一种法律援助机构,明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提供义务,即使是部分的资金提供义务,这对于解决校园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困难是有很大的帮助。再次,应争取国内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诸如法律诊所和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法律诊所教育目的,让社会熟悉、知悉法律诊所,一可增加案源,二可接受社会捐赠,筹措诊所教育经费。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职业化法律教育 法学教育
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等)。年招生约十一万余人,在校生七十多万人,其中本科生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六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
为了准确定位未来法学教育发展方向,2009年10月17至18日,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在西安召开。“两会”负责人、委员和理事以及来自全国二百五十多位法学院系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在会上,许多专家认为,现代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性质,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人们越来越多地感到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地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
但是,怎样才能实现法学教育从传统精英化模式向职业化转化呢?我们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通向职业化法律教育目标的主要手段。
一、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素质包括:法律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前四个父母构成法律职业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的统一主要靠法律教育的统一。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绝对不能靠实践中自学、靠摸索而系统的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第一,掌握与运用法律语言。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术语是这门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所有社会问题,无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无论具体还是抽象,一切都可以或者应当运用法律专门术语,再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判断。简单来说,法律专业人员应当掌握“法言法语”。
第二,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法律职业人员知法懂法不能局限于制定法中的规则知识,这只能说是法律知识,属于低层次的要求。事实上关于规则上的知识是暂时的,立法者大笔一挥就会改变这种知识,更何况产于规则的知识是机械的,有缺陷的,比如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和律师们应用法律原理来处理关于规则知识的局限性。
第三,具有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在众多的职业道德中,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最为独特。人们常常将医生职业与法律职业相比较,二者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医生解决的是人们的生理疾病,法律职业解决的是社会疾病。所以,法律职业具有独特的道德要求。律师可以为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不得对犯罪嫌疑人的暴行深恶痛疾。法律职业道德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工作,而不能只是追求实体的结果。
二、传统法学教育无法实现法律职业化
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要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性的法律职业者。因为,“从内在特质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学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
但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不以法律职业人才为明确培养目标,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其表现如下:
第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没有确定法学教育职业化目标。对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长期以来学者们围绕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争论不休。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这并不能回避和否认精英化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应当从一个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规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生源和师资等问题,法学教育应该从量的扩张转变为对质的追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和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三方面可以证明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他们认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事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导致我国至今未能形成与法律职业相衔接的高等法学教育模式。
第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不到位。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外,还应当得到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使之既具有法学理论,又具有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处理、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主要是通过社会实践即毕业实习来完成的。目前毕业实习的弊端具体表现为:(1)时间短。一般为2~3个月。由于学生平时较少接触法律实务工作,所以,他们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将其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于具体实践。(2)范围窄,不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学生在实习中,通常是被安排在一个法律部门实习,实习的内容和业务范围受限。学生不能真正得到系统法律职业训练。(3)实习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单位因种种原因,对学生工作能力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实习学生往往成了打字员、接线员、档案员、勤杂工,实习的意义和目标没有深刻充分体现。由于缺乏实践训练,致使学生实际具有的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因此在就业的初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和不适应性。
第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达标。我国法学院系一般只开始《律师实务》课程,没有专门设置向法学专业学生灌输追求正义、刚正不阿等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大学根本没有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道德培训。这可能是导致我国近期出现许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最后被判刑入狱情形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实现职业化法学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发源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是在原有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和案例教学法基础上新产生的一种教学方法。从其宗旨上看,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所以这种教育要求学生能够真正地当事人处理实际案件,这就要求学生能够熟练账务相关法律体系和知识,基本能够运用相关诉讼技巧和方法。所以,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传统法学教育缺少实践性,诊所法律教育刚好弥补这一点。实践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教学方法有许多种,但根本的一条是要求学生在实践中学习。通过指导学生进行模拟角色训练、直接当事人活动,对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环境进行反复熟悉对其中的法律技能进行反复训练,制定具体操作策略,实践具体操作方案。法律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知识体系。诊所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取互动式推进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到学生理论学习过程中。提高了学生职业技能。
第二,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引导学生理解法学专业知识,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在于参与,陪同学生法律实践的每个环节,引导学生、启发学生理解并牢记关键经历。无论是会见当事人,还是参与法庭庭审,或者其他一种诊所活动,学生都要亲身为活动做计划,只有学生面对实践中碰到的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学生才真正主动学习,他们会进行进行多次反复学习、交流,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形成自主学习的意识和研究问题的习惯。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师指导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学生受到真实的一系列实质性的综合训练,直接促进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的极大提高。
第三,诊所法律教育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传统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项目。自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它就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悬置状态,大学教育计划中没有专门课程来讲授职业道德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彻到具体的教学活动中,通过对真实案件中的某个环节的处理,引导学生思考行为的是与非,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职业道德伦理的要求,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初步形成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拥有的社会责任感和实现社会正义及消除不平等而贡献力量的使命感,进而形成抵制司法腐败的力量,真正提升司法的权威。
四、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困难
自1999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等国际组织支持下,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起来。2002年7月,经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批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简称“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到目前为止,正式加入该委员会并成为会员单位的法学院系超过120家。经过10多年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在全国法学教育界的影响越来越大,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在取得初步成绩的同时,也遇到严重困难,迫切需要解决。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没有得到法学教育主流的正面支持。尽管我国许多著名法学院系都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是,法学院系的主要领导和教授并不十分认同诊所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只不过是一种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外来货”,没有多少实际的东西。所以,在这些法学院系,真正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授并不多,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一般只作为选修课存在。诊所法律教育没有取得其应有的法学教学地位。
第二,诊所法律教育自身存在缺陷。从起源上分析,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是一种完全取代传统法律教育方法的主流教育模式或方法,而是对某些传统教育模式进行革新的结果。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目的单一无疑会导致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缺陷。要知道,中外法律教育的目标与功能并不仅仅限于培养合格的律师,而应当包括各种各样的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行政执法官和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等。在世界范围内,诊所法律教育尚未形成大致统一而科学的教学模式或方法,这表明法律诊所教育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即使在美国,不同的大学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计划与目标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无疑意味着诊所法律教育理论还有待完善和具有自身局限性。
第三,诊所法律教育遇到许多具体困难。一是诊所法律专业学生被当事人认可度不高。由于参加诊所的学生一般都没有取得律师执照,以何种身份参与案件办理是十分现实的问题。虽说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这为诊所学生参与案件办理提供了可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司法部门往往并不认同诊所学生参与案件调查、出庭等事务。法律援助中心确认,只有具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教师才能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单独办理案件。二是诊所法律教育没有专门场地和经费保障。诊所教育首先应当有诊所,且必须是单独的场地,以便于接待当事人,保管卷宗、案件讨论等。同时,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出差,与各方面人员交流,所以需要一些特殊的费用。但是,由于一般高校没有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特殊教育项目,没有特殊提供特殊场地和经费,只能依靠法学教师的个人热情来支撑,无法保证诊所法律教育持续性发展。三是缺乏合格的诊所师资。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除了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还需要具有较多的司法实践经验。许多大学并不鼓励法学教师从事律师事务,所以具有以上要求的教师并不多。同时,具有以上要求的教师,学校外面的业务比较多,没有多少时间来诊所给学生讲课,师傅带徒弟式的办理没有收益的案件。
五、建议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才刚开始,实践中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也属正常,发展过程中存在困难也是肯定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失望,相反,我们应当思考其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困难的思路。为了更好地发展诊所法律教育,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应当定位更广泛一些。在司法制度方面,中国与美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与美国也存在很多不同。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定位为“律师执业”,是与美国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是否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都定位为“律师执业”,可能需要我们重新思考。许多法学专业学生,都不一定愿意将自己的未来职业定位为律师,很可能是其他法律职业。所以,诊所法律教育可能定位为各种法律执业更符合中国国情。
第二,诊所法律教育应争取法学教育主流的积极支持。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需要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时间投入。这些都需要法学教育主流的支持。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得到今天的发展,离不可热心诊所法律教育法学专家们的支持。但是,多数法学教育权威并没有真正认可诊所法律教育,没有真正支持诊所法律教育。只有得到法学同仁的广泛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才能迎来发展的春天。
第三,诊所法律教育必须紧密联系地方司法实务部门,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与法学院系开展广泛联系的需求,也愿意为法学院系的发展作出贡献。这些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能够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真实的案件,也能够间接提供办案费用,还可以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师资,同时他们也可以从外面呼吁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推动法学院系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现在,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得较好的法学院系都与当地司法实务部门建立了紧密联系,得到了他们的支持。但是,这方面的潜力很大,还需要挖掘。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M].三联书店,1980.208.
关键词:成人法律 教育理念 法律思维 行为养成
对于法律思维而言,主要会包含经济思维、政治思维以及道德思维这三个部分,通过这几种思维的展现可以充分体现出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对于经济思维而言,主要是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形势,因此,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有序性发展;政治思维主要是指在问题选择的过程中,其追求的价值观念中利会大于弊,因此,只有在各种条件成熟时,才可以实施这种思维模式,而对于这种思想内容而言,对于主体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道德思维主要是为了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终于行为实施者的内心,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惩恶扬善的最终目的。因此,在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对基本的思维模式进行充分性的了解,建立合理性的法律思维教学理念,从而为成人法制教育内容的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1]。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及成人教育中法律思维的种类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
在现阶段法律理念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体系的缺陷性,人们对法律思维的认知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主要可以通过两种理念进行展现:其中一种是指法律思维的基本性理论、实践工作人员以及通过对法学原理的应用实现事物内容的认知,从而呈现出一种特定性的思维理念;而另外一种思维模式主要是指,在法律制度构建的同时,充分展现人们对法律形态的认识,通过对法律内容的分析,使人们充分掌握问题的解决形势,从而通过法律的运用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我国在十的会议中,明确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所以,对于法律思维的主体而言,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内容的转变,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在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就为我国成人法律教育的法律思维培养树立了科学性的发展方向[2]。
(二)成人教育中法律思维培养的基本类型
在成人法律思维的教育过程中,其思维能力的培养会存在着很多差异性,因此,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首先,对于法律人而言他们具有特定性的思维形式,被称之为职业法律思维,在运用的过程中会将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性的术语、逻辑分析以及对问题的判断等过程进行充分性的融合,从而形成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对于这一部分的法律主体而言主要包括司法人员以及律师等,在教育的过程中会设有专业性的法律院校,而且,在每一年还会举办大型的司法考试。其次,是公共层面的法律思维培养,这种思维能力是一种大众化的思维形式,在形成的过程中会形成大众性的思维,强化自然人的主体意识,通过监督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理念的形成。但是,在这种思维培养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思维还较为落后,因此,应该逐渐强化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科学性的制度管理模式,从而为整个问题的实践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二、成人法律思维教育中的基本现状
(一)成人法律思维教育培养的目标较为模糊
随着现阶段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对于人才的需要逐渐出现了多样化的需求,但是,在整个教育的过程中确没有形成科学性的发展目标,从而为整个法律思维的确立带来了一定制约性的发展。而且,在成人法律教育的过程中,由于文凭的贬值,成人教育与普通高校的课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差异性的变化,很事业单位对于成人教育的文凭的信任度会逐渐降低,而且,也有很多人会认为待遇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与此同时,在法律内容教育的过程中,特定性的法律思维的教育也并没有特定性的教育理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会需要专业性的法律人员,对于边缘性的法律人员的需求也是较为广泛的,例如,企业中的法律顾问、法律秘书等职位,因此,在成人教育的过程中,应该逐渐优化教学目标的建立,通过与社会发展趋势的充分性结合,建立多样化的教育理念,使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核心行价值,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人才的专业性发展[3]。
(二)成教法律教学中法律思维严重缺失
由于在我国现阶段法治内容的教学中,教育内容的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首先在专业性课程建立的过程中其种类相对较多,层次相对复杂,在教育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对法律思维的模糊性认识,而且,在成人教育的过程中,其课程内容建立的实践性相对较强,很多人员在学习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思维会存在着较为陌生的现象。其次,在我国法制内容教学建立的过程中,其基本的教学理念相对较为落后,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主要有案例式、问答式以及传统灌输性的教学理念,很多教学内容较为单一性,从而为学生们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制约性,从而为整个教育内容的建立带来了一定的制约性。
三、成人教育中法律思维内容的构建
(一)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教育理念
在我国社会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市场化的需求逐渐增多,对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就成为社会发展中最核心性的内容。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时期,内容分配的过程中会兼顾公平性的理念,因此,造成了经济发展中财务差距性。所以,在现阶段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怎样和合理的经济社会法制中潜在性的矛盾,就成为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在现阶段成教法制思想教育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强化内化权利及义务之间的核心性关系,使人们形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发展观念,如果人们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想获得更多的权利,就应该相应的履行与之对应的义务,优化人们的基本思维,从而将基本的观念逐渐融入到个体的行为之中[4]。
(二)注重法律思维逻辑性的教育理念培养
对于法制教育内容而言,在整个课程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对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合理的优化人们之间的关系,而在法律内容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通过法律内容的建立,激发他们对法律承担责任的思考,这种问题形式就是法律的思维逻辑。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将法律思维作为成人法律,从而为整个思维体系的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与此同时,应该注意的是,道德领域会将基本的权利及义务进行充分性的结合,通过多角度问题的分析,建立多样化的教学理念,从而使成人教育中的学习人员,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严密性的思维逻辑,从而为整个法律意识的养成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三)教育中应该注意程序公正性的思维培养
对于成人教育内容而言,在整个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注意实践性的教学理念,通过与社会发展动态的紧密性结合,建立公正性的程序内容,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基本程序内容的合法性。对于法制程序而言,在法制内容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成人法律教育内容建立的过程中,良好的思维养成对整个教育事业的建立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通过整个教育是事业的建立,可以为整个法律课堂营造一种法律至上、平等互利的教学现象,从而为整个成教课程内容的设计提供充分性的保证。与此同时,法制教育工作者应该充分的认清社会发展的基本现状,建立科学性的教学理念,从而为整个成教教学事业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6]。
参考文献
至此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探讨的法律家实际上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而法律家的培养也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特别是司法官的职业培训。上文分析的法律家素质的三个方面固然缺一不可,但实际上有着明显的序列之别。而在法律家的培养中,依此顺序也存在重点和途径的不同。
一般而言,法律家的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技能方面的素质,与法学家的研究资质培养不同,通常是随着法律家集团的逐渐成熟,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养成、并通过职业集团内部的自律机制保障的。这种职业教育或培训,在欧洲大陆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通常是在大学法学教育体系之外,由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承担的,其重点在于进行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和长时间的实习,并在就职后通过逐级升迁和继续教育保证法律家素质的水准。在美国,职业教育则是由法学院承担,并通过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作为法官经验积累的途径。然而,必须指出,美国的大学法学院渊源于英国的律师学院,最初是一种行业内的师徒传承的法律教育方式,本身属于一种职业培训及机构,其授予的JD(法律博士)是一种法律实务学位,区别于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博士(PHD)。也就是说,即使在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也是有本质区别的[18].
然而,无论哪个国家、何种体制下的法律家任职道路,强调的都是从事特定职务之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而这些是不能由学历或学位取代的。在英美法的历史上,法律家的教育并不是通过大学、而是在律师学院通过师徒传承的方式进行的。随着大学的普及,基础的大学学历始成为必需,但这种学历教育并不能取代职业培训(甚至不能取代司法考试)的地位。至于继续教育(即任职后的定期培训),则完全与学历无关。对于法律家而言,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就是他们最大的财富;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集团,最重要的莫过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家培养体制和行业自律的机制。
然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最薄弱、也是认识的误区最多的一个领域。究其原因,首先是把法律家的素质简单等同于文化素质,忽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片面强调学历,甚至允许以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取代任职必经的资格考试[19];以学识标准取代象征经验的资历积累。只关注选任司法官的学历条件和出身 [20],似乎学历越高则素质越高,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主审法官任职的基本标准,甚至主张把法律家的学历普遍提高到研究生层次,这种片面的认识和做法并不能在不断提高司法官学历标准的同时,相应解决司法腐败现象和提高执法水平问题,却可能会以学历的提高代替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放松对法律家行为的制约。实践证明,仅由学院式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家,不仅难以很快适应实务的需要,而且往往很难形成对现存法律体制的认同。经过法学院长期熏陶的学院派司法官,往往容易以批判性或开创性的方式看待现行法律体系,以学理观点代替法律依据,以外国的经验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并容易产生一种突破现行法的偏好,这实际上很可能会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不安定因素。
其次,把系统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简单地等同起来,无视我国法律家培养的问题主要在于职业培训的薄弱,把提高法律家素质的途径仅仅寄托于大学的学历、学位教育。一方面,业已建立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并未担负起系统进行职业培训的使命,仍停留在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模式上[21].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大学法律教育体系和方式并未进行调整的前提下,模仿美国法学院在大学中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2],批量生产所谓复合型法律实务型人才,其结果不仅难以达到职业培训的目的,而且使原有的大学法律本科教育受到严重冲击[23].这必然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并且使这一社会工程演变为改善个人竞争条件(或升职)的机会,而完全无助于法律家整体素质的提高。即使在“拉动经济”和提高在职司法官的学历上有某些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带来的结构性的混乱和后患则不是短时间可以纠正的。同时,这种混乱的体制也使学院式的思维方式渗透到实务法律家的头脑中,导致某种程度的角色错位,今天,我们的一些法官们热衷于作专家、学者、改革家和社会活动家,以大义凛然的批判精神活跃于各种学术研讨和改革前沿,不断地把从国外参观学得的“先进经验”移植于本法院的试验田,其精神固然可嘉,但对现行法的忠诚与信仰和应有的保守特质就这样消失殆尽了。当我们不断从法官口中听到对现行法的否定时,不能不怀疑这是否确实意味着其素质的提高。
最后,在急功近利的目标推动下,无视我国的社会实际和法律家成长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过程,在提高司法官素质的口号下,以一系列措施侵害着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例如,今天的司法改革中,往往出现一种矛盾:一方面,根据司法独立的原理,主张改革或取消一些传统的制约机制,如审判委员会、院长审批等,力求还权于法官和检察官;另一方面,又以治理司法腐败和司法人员素质低为由,创造出更多的新的监督制约制度。例如,在实行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同时,又以竞争上岗、错案追究等自毁长城的措施,破坏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初步确立的身份保障原则。在论及司法官素质时,往往简单套用学历或某些西方国家法律家的模式和评价标准,试图通过一种大换班的政策,尽快用高学历的年轻法律家全面替换现有的司法官,或曰竞争上岗、或曰先做减法再做加法,或曰深层次体制改革,且不说其可行性如何,至少这种做法违背法律家集团成长的客观规律,还可能使得法律家与社会的距离快速扩大,导致法与社会的脱节。因为当事人关心的并不是法官的学历,而是司法的公正性,而这种公正的标准首先是来源于社会的。与公正直接相关的道德素质与学历并不是同等概念,试图以提高学历达到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只能说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舍本求末的政策。
四、法律家成长的社会环境
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与历史传承性,法律教育起源于法律教育机构,而法律教育机构的发展则来源于文化价值理性.传统的法律及法律理性起源于古罗马,近代以来,学徒制逐渐成为欧美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这种教育模式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案件程序及辩论技巧等进行讲解与传授,但因缺乏一定的衡量毕业生是否合格的标准,导致其缺乏体系化的理论内容与知识,不能很好的表现、维护并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之后随着近代文艺复兴的发展,学院式的法律教育模式开始出现并不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开始作为一种知识学科体系进行传播,教师将这种理论化的法律知识不断传授给学生以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这种职业教育性质的法律知识传授模式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近代以来工具理性与科技理性的影响而使其具备一定的理性规定.从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的内在关系分析,学院式的教育模式更多的受制于法律理性传统的影响,单方面满足了法律理性尤其是法律的形式理性要求,但缺乏对法律人理性的关照,因此弊端相对明显.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与科学的教育,因此大部分毕业生在完成其教育后都加入到社会中进行社会服务,这种教育属性决定了其教学方法更多的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与欧美一些职业性法律理性教育相比,其对法律人的理性培养机制更加缺乏.
近些年以来,欧美法系的国家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开始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环节,突出法律的工具理性价值,而且随着法律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发展,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及案例教学课程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学生对基本法律技能的需求,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形式开始出现.这种教育教学模式的形成推动了案例教学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应用,同时也有效推动了法律人理性的培养及法律教育的充分改革.由此可以发现,法律理性最终会构成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也会成为法律理性的孵化巢.在传统法律理性相对抽象的时期,法律教育也不发达,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形式理性的发展,学院式法律教育方式的出现使法律形式理性得到了充分的完善.现阶段,通过法律人自身的理性来克服法律理性本身的局限,最终使法律人的理性教育成为法律理性及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充分重视法律教育的实践环节,推动法律教育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发展.
二、多重教育方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理性体现在法律教育中主要涉及到法律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及方法等.
1、课堂讲授法
课堂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方法,其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课堂讲授法能够将概念与体系充分传授给学生,使得课堂效率提高,另外法律理性也是社会科学理性的一部分,因此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进行法律教育教学也就成为法律教学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理性呈现出一种建构性体系,从而很好的方便了课堂授课.通过课堂讲授的方法,学生能够较好的领会法律理性的内容,因此如何现代法律理性依然存在且法学作为一项社会科学其知识体系不发生改变的话,则课堂讲授的方法也会一直延续.课堂讲授的方法能够有效推动法律理性的传播,但其忽视了学生作为课堂主体的地位,将学生认作被动的授课对象,导致课堂气氛相对沉闷,教学效果不理想.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即运用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教学的课堂知识讲授方法,教师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案例的发展脉络与解决思路方法,使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些典型案例的基本思路,进而解决一些类似的普遍性或者特殊性问题.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法学理论进行实践性的阐述来辅助课堂讲授,能够有效提高课堂效率.中国的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教材基本上是按照理论教材的顺序与内容进行编写的,每个案例都能很好的说明一个法则,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进行知识的灌输,有效缓解了课堂讲授法的呆板.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讲授法具有相同的属性,即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虽然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活跃课堂氛围,但并不能充分提高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能力,因此不能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应有计划的合理安排不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3、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在对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诊所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学院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设一名教师,学生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本地真实的当事人诉讼案件,其宗旨在于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实践活动程序中,比如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与人打交道、如何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等.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向传统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挑战,其功能主要在于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通过使学生认真的处理真正的案件来巩固其课堂所学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道德标准.
三、总结
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其核心内容,想要更好的培养法律思维,便必须对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够给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重视法言法语的运用
在法律思维中,法言法语是重要的基本功,语言能够将一个人的思维很好的体现出来,在进行社会问题分析的时候,只有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才能够将其转化成为法律方面的问题,将干扰因素以及非专业思考排除;与此同时,在抽象概况法律现象的时候,也应该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概念,进一步形成法律思维。
(二)逻辑必须严密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理性思维,这便要求法律思维逻辑必须严密,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便是将法律运用进去来对社会中的一些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逻辑判断以及逻辑推理的过程。若是没有法律推理,那么便不可能具备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论证。通过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必须是能够让社会和当事人信服的,这便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理性,并且逻辑缜密。
(三)中正不阿,不偏不倚
在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必须是公正的,这是符合法律活动需要的,在对法律事实进行评价和分析的时候,必须排除自身的喜好和私心,不能够先入为主,必须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四)程序正义应该优于实体的正义
法律思维属于程序性思维的一种。在我们生活的过程中,人们习惯用实事求是来进行法律现象的审视,重视实体公正。但是,在法律上程序公正应该是优于实体公正的,与此同时,法律程序也具备正当性和其独特的价值。并且法律程序本身也是自治的,这便要求法律人应该重视程序性思维习惯的养成。
(五)法律规则应该优于道德方面的情感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合法性思维,法律思维中,合法性本身便是优于合理性的,这也是法律和道德的最主要区别,法律思维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唯一的标准便是是不是符合法律,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中的道德价值观念,情感因素比较强烈。
(六)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
法律事实和规则互动的过程便是法律思维,通过法律事实来进行法律规则的推断。在进行法律事实推断的时候,将法律规则运用进去。在判断的时候必须重视客观实施,重视是非判断而不是善恶的判断。由此我们能够发现,法律思维的培养需要法律人本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比较出色,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在进行法学教学的时候,老师必须重视法律思维素质和法律思维品性的养成。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办法
法律思维主要表现在逻辑、语言、意识以及判断等方面。法律意识本身也是全方位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是短时间便可以的,而是应该在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逐步的养成逐步的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法律逻辑以及逻辑开端展开的过程。只有真正的接触和了解相关的案情,才能够逐步的掌握法律事实,通过法律思维来进行法律事实的分析。根据法律事实来找到相关的条款,将其运用进去,这个环节中需要理解和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款,然后根据法律条款和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得出相关的结论。由此,我们能够发现,养成法律思维品性是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的,需要通过现实中案件的处理来养成。在教育的时候,老师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课程来专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便需要在进行法律教学改革的时候,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将案例教学、讲授、模拟法庭训练、法律实习以及诊所教育使用进去,真正的将实践和理论结合在一起。并且还应该根据培养法律思维的过程,真正的做到循序渐进和逐步的身体,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本身的思维品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掌握提高自身法律思维能力的办法。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老师应该重视案例的使用,案例能够很好的将不同的教学链条结合在一起,法律思维的归宿和远点则是法律事实,案例则能够将法律事实提供出来,这便要求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必须认真仔细,老师也应该将其作为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中心环节,将其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
三、结语
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与历史传承性,法律教育起源于法律教育机构,而法律教育机构的发展则来源于文化价值理性.传统的法律及法律理性起源于古罗马,近代以来,学徒制逐渐成为欧美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这种教育模式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案件程序及辩论技巧等进行讲解与传授,但因缺乏一定的衡量毕业生是否合格的标准,导致其缺乏体系化的理论内容与知识,不能很好的表现、维护并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之后随着近代文艺复兴的发展,学院式的法律教育模式开始出现并不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开始作为一种知识学科体系进行传播,教师将这种理论化的法律知识不断传授给学生以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这种职业教育性质的法律知识传授模式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近代以来工具理性与科技理性的影响而使其具备一定的理性规定.从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的内在关系分析,学院式的教育模式更多的受制于法律理性传统的影响,单方面满足了法律理性尤其是法律的形式理性要求,但缺乏对法律人理性的关照,因此弊端相对明显.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与科学的教育,因此大部分毕业生在完成其教育后都加入到社会中进行社会服务,这种教育属性决定了其教学方法更多的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与欧美一些职业性法律理性教育相比,其对法律人的理性培养机制更加缺乏.近些年以来,欧美法系的国家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开始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环节,突出法律的工具理性价值,而且随着法律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发展,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及案例教学课程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学生对基本法律技能的需求,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形式开始出现.这种教育教学模式的形成推动了案例教学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应用,同时也有效推动了法律人理性的培养及法律教育的充分改革.由此可以发现,法律理性最终会构成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也会成为法律理性的孵化巢.在传统法律理性相对抽象的时期,法律教育也不发达,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形式理性的发展,学院式法律教育方式的出现使法律形式理性得到了充分的完善.现阶段,通过法律人自身的理性来克服法律理性本身的局限,最终使法律人的理性教育成为法律理性及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充分重视法律教育的实践环节,推动法律教育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发展.
二、多重教育方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理性体现在法律教育中主要涉及到法律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及方法等.
1、课堂讲授法课堂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方法,其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课堂讲授法能够将概念与体系充分传授给学生,使得课堂效率提高,另外法律理性也是社会科学理性的一部分,因此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进行法律教育教学也就成为法律教学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理性呈现出一种建构性体系,从而很好的方便了课堂授课.通过课堂讲授的方法,学生能够较好的领会法律理性的内容,因此如何现代法律理性依然存在且法学作为一项社会科学其知识体系不发生改变的话,则课堂讲授的方法也会一直延续.课堂讲授的方法能够有效推动法律理性的传播,但其忽视了学生作为课堂主体的地位,将学生认作被动的授课对象,导致课堂气氛相对沉闷,教学效果不理想.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即运用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教学的课堂知识讲授方法,教师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案例的发展脉络与解决思路方法,使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些典型案例的基本思路,进而解决一些类似的普遍性或者特殊性问题.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法学理论进行实践性的阐述来辅助课堂讲授,能够有效提高课堂效率.中国的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教材基本上是按照理论教材的顺序与内容进行编写的,每个案例都能很好的说明一个法则,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进行知识的灌输,有效缓解了课堂讲授法的呆板.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讲授法具有相同的属性,即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虽然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活跃课堂氛围,但并不能充分提高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能力,因此不能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应有计划的合理安排不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3、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在对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诊所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学院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设一名教师,学生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本地真实的当事人诉讼案件,其宗旨在于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实践活动程序中,比如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与人打交道、如何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等.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向传统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挑战,其功能主要在于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通过使学生认真的处理真正的案件来巩固其课堂所学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道德标准.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