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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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划生育;一孩化;人口红利;失独家庭
自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开始大力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2012年的12.1‰;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12年的4.95‰,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的控制已经超出了预期的效果,40多年来,中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四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增长过快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
然而,我们在看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40多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对世界带来的重大贡献的同时,“未富先老”、劳动力短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也日益严峻。
一、一孩化政策的弊端
(一)生育水平明显降低
对于大多数的居民实行只生一胎的限制政策,中国是全球唯一一个,同时,在这些年中实行一胎限制在控制我国的人口上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过去三十几年的“人口红利”时期,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了适合工作的人口比重大,老年人的抚养比率低,而这些现象都对经济的刺激作用也是不小的,这也就是我国在这个时期出现高储蓄、高投资的经济现象的原因。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这段时间,我国的生育率已经从2.2-2.8的较高的生育水平,已经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就可以看出来,仅有1.18,其实这种低生育水平并不是刚刚出现的,早在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出现了。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再加上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使得我国的人均寿命相比比以前要变得更长,再加上我国的人口基数大,会产生人口的增长惯性,由于这两条原因,我国的人口数量还会保持一段时间的增长。但是,如果继续实行对大多数人的一胎限制政策,在未来的30年的时间中,我国的人口结构必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近些年已经出现一些征兆的了,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相比2011年的数据减少了345万人,这也是我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首次劳动人口急速的下降,这也就显示出我国的人口红利时期已经要走到了尽头,同时也将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路上一个巨大障碍。我国进行长时间的一孩化政策对于我国的生育理念产生了影响,现在大多数人不愿意多生孩子,生育意向不是很高,我国若是想让生育水平回升,这将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点。他们的经验说明,如果人口的生育水平已经经历了从高到低的转变,再想使其上升时很难的。
(二)出生孩子性别比异常
无论是从一定时空条件上的出生婴儿总数看,还是从其分孩次出生看,男婴与女婴的出生概率虽有差异,但各自的出生概率上基本相对稳定或略有微小波动的,其出生性别比通常波动在102~107之间,并不是绝对的1:1的比例。如果出生性别比不在这个范围内,则说明社会、环境、医疗水平对这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从1949-1980年间,出生孩子的性别比一直保持在正常水平之间,但是自从实行一孩化政策后的30年间,我国的出生性别比已经到120左右了,从表1-1就可以看出。
数据来源:(1)1976-2000年《中国人口信息网》;(2)2001-2009《中国人口统计年鉴》;(3)2010第六次人口普查。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各地农村普遍实行的“农村一孩半”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其夫妻仅生育过一个女孩,可以生二胎,又对出生男女性别比过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这项政策也就潜移默化的向人们说明了生男孩好的这一观念,使得重男轻女的观念更见深入人心,这也就产生了另一个鲜明的现象,城乡性别比差距逐渐扩大。
(三)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变大
现阶段我国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符合四二一的家庭模式,即独生子女家庭,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一孩化政策的原因。在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一代父母,他们那一辈的大部分都有最少一个兄弟或姐妹,因此,他们在赡养老人方面压力普遍比较低,同时由于只抚养一个孩子,在照顾孩子方面负担也相对较小,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我国正式走入的“人口红利”时期,正是由于这人口红利期,我国的经济才得到了发展的最好机会。但是,随着这一代孩子当上了父母,我国也就快要走到了“人口红利”的末期,如果计划生育的政策不对此种现象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必然会对我国为来的劳动力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进一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建设发展。同时,四二一模式的家庭面临的风险也将比他们父辈那时的家庭所要承担的风险要多很多,第一,孩子的成长风险,为了抚养唯一孩子,父母必定都将倾尽自己所有的精力去照顾孩子,但是,如果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得了严重的疾病,或者意外导致其死亡,如果实在孩子的生命周期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到消解,如果是大龄独生子女夭折或者发生严重伤病残事件,对家庭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汶川地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地震中很多父母都失去了他们唯一的孩子,同时他们年纪也大了,过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他们到老的时候膝前无子无女,没有办法养老,到老了过得将是何等的凄凉;第二,空巢家庭的增多,随着独生子女到娶妻生子的时候,他们有很大一部分都会选择搬出去住,这样便会产生了大量空巢家庭,这也是长时间实行一孩化政策的弊端。
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成功实行了三十多年,但是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当中,对这项政策的激励措施做的却不是很好,就拿补助政策来说,现在很多地方依旧使用的时每月给独生子女家庭10元的补助,这些钱在三十多年前还可以,但是在物价和消费水平飞涨的现在却显得微乎其微,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同时,在对失独家庭补助上也存在补偿过低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对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是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目前我国的失独家庭应超过了100万,而且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从这些数据上就可以看出失独家庭已经是成为了社会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失独家庭的补助却是不多,对于这些家庭来说作用不是很大,而且领取的年纪也较大,对于他们的帮助也很少。
(四)导致人口素质的忽视
在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过程当中,我国很好的完成了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控制生育率这一任务,但是却没有很好的执行好这一政策。在计划生育提出的初衷不仅仅只是控制好人口,同时也要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人口素质的提高的任务不好用量化的指标来度量,所以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时候,各地政府主要的就是控制人口数量上,因为比较好观测成果,而对于人口素质的提高则需要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所显示出来的结果并不会快速的反应出来,所以,也就容易被忽视。同时,我国实行的人口政策中汉族和少数民族存在不同的地方,多数的少数民族都可以生两个孩子,有的偏远地区的牧民或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孩子。而在这些少数民资当和一定区域的民族相对比较封闭,有的甚至禁止与外族通婚,由于这个原因和其他一些原因,他们族内的通婚现象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他们的孩子有较大的几率患有先天性的疾病,再加上他们居住的地方相对封闭落后,使得这些民族的孩子没有像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在适当的年龄接受教育,从而使得他们的文盲率较高。2010年少数民族的平均成年人文盲率为8.12%,而汉族为4.88%,其中还有不少民族的文盲率高于10%,比如藏族、苗族、彝族、布依族、哈尼族和傣族,其中藏族的文盲率高达29.59%。这对于少数政策的宽松的生育政策,少数民族的人口数量增加了,但是人口的素质却没有跟上去,出现了断层,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提高人口的素质,有一句话说的好,“经济发展是最好的避孕药”,以经济发展作用生育控制,成本更低,效果更好。而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可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所以,现在应当加强对教育水平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关注和投资,只有这样才可以提高我国的人口的素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同时也提高我国劳动力的素质和竞争力,从而使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会间接的影响到我国的人口的生育观念,从而达到控制人口的目的,这是一个良性的连锁反应,我们应当好好的运用这一点。
二、放宽二胎政策的益处
(一)刺激经济
今年年初放开二胎政策以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重大,投资者纷纷向婴儿用品进行投资,奶粉生产商雅士利在香港的股价升了接近12%,婴儿床制造商好孩子国际集团则升了6%,在医疗保健部门,山东威高的股价从去年13日开始股价跃升了超过40%,同时《经济日报》报道,国金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单独二胎”开放有望在五年内新增800万新生儿,摩根大通报告则指,计划生育政策放宽后,预期每年将有180万名额外婴儿出生,较现有出生婴儿数目增长11%,预期可提升整体婴儿产品市场盈利4%。除了婴儿奶粉最受惠以外,尿布、婴儿及儿童高性能产品、衣服及儿童耐用品等行业也有2%到3%的盈利增长空间。
出了对股市的影响外,同时也将影响到房地产行业,因为实行了30年的一孩化的生育政策,很多34岁或34岁以下的中国夫妇是双方共四位父母的唯一继承人,四位老人去世后,他们至少会多出两套房子,鉴于现在很多家庭对方地产的投资很多,多出的数目可能会更多。虽然现如今的房价尤其是诚实的房价很高,但是由于会产生过多的房屋供给,供给会大于需求,按照经济学的知识可以知道,这些过多的供给会导致房价的暴跌。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最终可以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同时,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享有世界工厂的美名,但是,这个名称是与我过的生产方式有关的,我国的生产方式的劳动力密集型,有着廉价的劳动力,所以很多国家的产品拿到中国来生产,但是由于一孩化政策的影响,我国正在走向老龄化社会,这种优势正在逐步市区,但是,现在放宽二胎政策,这有利于放缓这种趋势。
(二)对家庭有利
放宽二胎政策对家庭以及子女都是有好处的。现在很多家庭大多都是一孩化的政策下只剩一个小孩,全家人宠爱一个小孩,娇生惯养的小孩从小就非常自我,总是以自我为中心,他也习惯了在长辈的溺爱下成长,脱离家庭就失去了庇护,不适应社会,与社会脱节,会遇到种种不顺。如果有两个小孩一起成长,他们成长的过程中大多都会养成懂得分享、关爱他人、孝敬长辈等良好的习惯,这些都是他们走向社会最基本的。同时使得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有了兄弟姐妹,有了知心的小伙伴。
同时放宽二胎政策对于孩子和大人也有益处。我国正在走向老龄化的社会,由于30年的计划生育,使得在次期间出生的孩子到成人后,就要抚养四个老人,压力繁重。但是放宽二胎以后,使得下一代抚养父母的单子就会轻多了,他们可以一起照顾父母,在生活中遇到困难可以一起商量,和自己最近亲密的人一起度过,不再感到孤单。
(三)对人口的影响
放宽二胎政策同时对于我国的老龄化起到一定的作用,近期来看,单独二胎政策不会影响到老龄人口绝对的数量,但是从长远来看,二胎政策可以缓解我过老龄人口的比例,据测算,单独两孩政策与现行生育政策相比,2030年老龄化水平将从24.1%降到23.8%;2050年从34.1%降到32.8%。
同时放宽二胎政策会导致婴儿潮的出现吗?我认为不会,例如,1985年山西翼城成为我国第一个特批的二胎试点地区,对于翼城这个农业生产县,在过去的28年来出生率低于全国水平,男女性别比也更趋合理,同时1987年批准的甘肃酒泉、辽宁长海、广东南海等11个县市和地区的试点在近20多年来也出现了这种现象,因此,这次放宽二胎政策,不会出现所谓的婴儿潮,同时我国的男女性别比也会得到改善。
三、总结
我国最近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从长远的来看,对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会缓解下一代年轻人抚养老人的压力,对经济有刺激作用,同时也可以使我国的出生率上升,有利于达到人口更替水平。(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王金营,再认识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1):35
[2]王桂新,少了老龄化:计划生育遗症,社会观察,2012(09):28
[3]毛雪颖,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探讨,两北人口,2006(3):59
[4]汗小英,周艺,关于中国人口质量制度引导机制的思考,西北人口,2011(1):22
【关键词】计划生育 新人口政策
一、文献综述
1、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介绍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出台背景:
(1)国际背景
玛格丽特桑格出于优生学和种族主义的角度宣传计划生育,成为计划生育的首场者;1912年,第一届国际优生优学大会在伦敦召开;1936年,普林斯顿大学设立了人口研究所;二战后,控制人口的全球思潮开始兴起,出现诸如:《人炸》、《增长的极限》等控制人口书籍;1946年1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人口委员会,自此之后,联合国人口委员会督促发展中国家控制人口,对坚持控制人口国家给予经济上的援助。
(2)国内背景
张京生首先引进计划生育这一理念,但在当时并不被受重;建国后响应的“新人口论”,第一个提出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理论,率先提出计划生育政策,被当时的思想理念驳的体无完肤;1981年,中国人口学会成立,力崇宋健、陈道等人思想,接受联合国基金援助,严格控制人口;近年,以牛文元、胡鞍钢等人提出“低碳发展国家行动方案”,认为中国最大挑战就是人口问题,呼吁控制中国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2、学术分歧
面对计划生育政策,学术界并不没有一边倒,计划生育政策在饱含争议中出台,至今也分为两种不同观点。
(1)赞成计划生育学者观点
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学者,以胡鞍钢为代表人物。胡鞍钢对中国人口的研究始于1985年。1989年,胡鞍钢在《人口与发展》明确提出中国会相继迎来人口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和老年人口高峰,反对人口红利说。
(2)反对计划生育学者观点
与近30年宣传的中国人发理论相反,易富贤认为从中国几千年的发展来看,根本无法界定中国人口的上限,中国人太多的说法只是危言耸听。并且否定人口比例与资源失调这一问题。具体分析了在客观条件上中国是矿资源大国,而水资源不够用只是技术还不够先进,没有将雨水利用起来,近年很多国家开始开发海水转变为淡水技术,所以水资源并不缺乏。他认为人是资源的消耗者同时也是资源的创造者,人力资源就是一个国家的优势,从人口来看待世界经济,印度将超越美国成为第一经济大国。
二、未来人口政策的前景
那么未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应该如何发展呢?
1、增加人口
无论二胎政策是否软着陆还是突然全部开放,有一点毋庸置疑就是中国必须开始发展人口,发展青壮年劳动力。中国在这种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如果不发展青壮年劳动力,就无法再继续提高经济,更加无法应对沉重的老年负担。中国应当并且尤其发展有文化素质的青壮年劳动力。因为单纯靠以往人口优势产生的人口红利不是一种长远发展的方法,依靠简单劳动力发展带动经济的发展还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按照全球发展趋势,这种时代也已经过去了。
2、加大教育投资
中国大学扩招以提高高校就学率,十几年下来,就学率看似升高但是隐藏了一系列的问题。很多大学盲目扩招,最终结果是太多的本科生没有在大学学到很多知识并且出来仍然找不到工作。加大教育投资应当是实现教育公平,让偏远山村的孩子也能享受到同等的教育水平,如今大学里,尤其是重点高校,来自农村孩子所占比例越来越少。教育不公平导致农村孩子上大学困难,不利于改变当前的经济结构,全面发展。当今大学也应当发展自己的优势学科,不要一味追求暂时的经济效益而盲目扩招,这种才有利于大学生毕业后有更好的发展。
3、改变现在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中国人口不可能增加到从前的数量,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所以如果我们还想保持经济大国的实力,必须转变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再以手工业制造为主要经济来源。而且改变经济结构有利于环境保护,牺牲环境带来的GDP是不可取的。适应中国人口的发展就必须改变经济产业结构。
4、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农村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比城市低很多,农村低收入老年人收入基本上来源于农业,几乎没有什么社会保障,提高农村老年人整体收入水平的必须完善农村养老保障。而对城市老人而言,重要的是发展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发展,让老人们能够有个安静愉快的晚年。
5、平衡人口结构
如上文所述,计划生育在一定方面恶化了重男轻女的现象,因此未来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坚持控制人口大规模增长的基础上,还应当兼顾男女比例平衡的问题,以缓解性别比例失衡带来的问题。从思想上宣传男女平等观念,制度上杜绝产前性别鉴定等非法行为。
参考文献:
[1]易富贤.大国空巢.
本书曾于2007年在香港出过一版,书一出版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引发了激烈争论,被中央电视台专门开会宣布为禁书,被网友称之为“中国第一禁书”,从而奠定了本书在中国人口研究历史上的地位。在人口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际,本书经过作者大篇幅的精心修订之后在内地与广大读者见面了。
比较而言,内地版《大国空巢》持论更温和,内容更精简,数据更扎实,观点更明确,如作者在本书自序中所言:“从文字来看,香港版去除了一些‘酒糟’,只浓缩为本书20%的内容,新增了80%内容……香港版里主要用的是自制的‘鸟铳’……这一版添置了一些‘枪炮’(复习了大学和研究生时学过的人口统计学,并向一些人口学者请教,使得方法更符合规范)。”可以说,这是作者的一本心血力作!
本书的出版或许会引发新一轮关于人口政策的争论,但我们认为,争论是凸现真理的一条有效途径。
书中从“主流家庭需要生三个孩子”、“人口推动经济繁荣”、 “假如中国未曾实行计划生育” 、“将中国人口降低到7亿、5亿会怎么样”、 “计生委用虚假数据进行人口恐吓”、 “二胎方案也是错误的”、“中国人口政策需要敦刻尔克式调整”等十二个问题入手,逐一进行了分析。全文42万字,全面系统反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推荐书目:《大国空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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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 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
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面对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许多国家,尤其是人口稠密的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从这个时候起,才出现了国家大范围干涉人的生育行为的现象,从此以后,这个在历史上曾经一直安享太平的权利就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政策可能会将最隐私的个人行为置于政府的直接干预之下,从而使个人的自由与政府进行干预的权利相抗衡"。[02]许多国家为了限制个人生育而不惜采取诸如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和强制放置宫内避孕器等强制性手段,这些对生育权限制措施的出现就使得生育权的保障问题也成为一个现实的人权问题。1968年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第XVI号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虽然我国直至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十多年后,才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但是在这之前法律实际上也并没有否认生育权,只不过只是承认受到严格限制的生育权罢了,这种对生育权的限制就表现为: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完全由法律作出规定,父母并没有自主的权利。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
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
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对于确认未婚公民生育权所引发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人们提出了很多疑问和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却并不足以构成法律否认这种生育权的理由。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如此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就好像法律在鼓励"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风险。但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权益与公民行为的道德性评价有所区别。就像我国《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不等于鼓励公民"非婚生子",我国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励一样,法律保障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并不在于鼓励"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个人权利不至于因为有些公共政策的实行而受到不当损害。法律不能从道德的理想出发来设计法律的规范,而只能从实际存在的现实入手来实现对公民切身利益的关怀。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单身男女的比例会越来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难道法律要为了传统道德的威严永远宣称这些人的生育行为为非法吗?为什么法律不可以对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达到晚婚年龄、没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呢?有人担心如果允许法律作如此规定会导致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担心或许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说的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对这种现象的防止也绝对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现象的日益普遍一样,这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和观念变迁的结果,对这种趋势法律应该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积极回应。再说,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条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为并不等于说就会造成未婚生子现象的大量出现,因为毕竟对于生育这样的一个重大行为,除了法律外,人们不可能会无视经济、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巨大影响而草率行事,毕竟对于这些法律无能为力的社会压力,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对公民许多不合习俗的行为表示宽容,但是生活却还要公民自己去继续。
法律对公民个人生育权保障的规定对于我国未来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很有启示和指导意义: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且也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政策严厉的面孔下,它也应该日益显示出对公民生育权这种切身利益的人性化关怀。在中国的语境中,似乎只要一谈计划生育政策就只能谈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而要求伸张权利就有反对计划生育之嫌。但是事实上,生育权本来就是公民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权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国家才对生育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无论如何,这绝对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权。有人认为,生育权虽然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却仍不宜用法律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但问题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确规定这一条,独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获得生育指标,要么会因为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受到处罚。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确认表面上好像只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一条的具体化,但是实际上就实现对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否则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行使将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碍。
生育权问题也说明实施严厉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公民的各种人权。我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人口控制的目标简直不择手段,除了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还广泛采取扣留、没收、甚至恶意破坏公民财产,非法拘禁,乱罚款,对亲戚朋友大搞株连政策等手段,[07]并且计划生育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法律的盲区,政府为了实施这个政策可以为所欲为,而不服从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却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的形象。虽然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行为就不应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为这样,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才尤为迫切。
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虽然发展缓慢,但是已经显示出一些进展。2001年12月29日,我国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明确了对未计划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规定了公民的行政复议和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规范性非常差,它不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语言,而且对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关键的内容仍然采取了鸵鸟政策:对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权问题未作规范,对于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规范;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不作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株连政策也不予表态。如果严格按照法治中公权力"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原则,那么像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这种严重影响人身权利和生育权利的行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现实背景下,法律对这种措施的逃避态度只能为地方政府的各种任意行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从总体看,在使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注释:
[01] 在纳粹德国时期,为了推行优生学政策曾经采用过强制绝育等实际上侵犯生育权的手段。
[02] [丹麦]卡塔琳娜·托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毕小青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03]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1999年这一条又修改为:"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
[04]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和第37条的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05] 根据法理学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论,我们也可以解释为生育权与生具有,但是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结婚并且取得生育许可)才可以行使生育权,这种不同的说法对于实际生活的影响几乎一样。
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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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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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动“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奖励扶助保障政策
1、农村独生子女户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2、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办理2000元的奖励储蓄直至育龄妇女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3、对农村双女结扎户并领取《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储蓄,其母亲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4、领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父母双方在农村的补助5000元,其中区上补助2000元,乡镇政府、街道办补助3000元,各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必要的扶助。
5、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的,每月发给夫妇双方各50元的扶助金,直止亡故。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二、优惠政策
6、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两个女孩免收杂费,由区财政局、教文体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7、对农村领证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子女在高中入学时,录取分数线下调20分。由区教文体局负责落实。
8、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结扎领证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9、每年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含流动人口的家庭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10、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申办营业执照和缴纳工商管理费时,各减免10%。由杨凌工商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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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区劳务输出培训中,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进行培训,并在劳务输出时减免有关手续费。由区人劳社保局负
责落实。三、优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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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男到纯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户籍管理部门和乡村要积极为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优先批划宅基地。由区公安分局、国土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别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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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各类企业招收从业人员或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和招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夫妇或其子女。由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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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领证户的孩子在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工作安置时优先照顾。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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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优先给予困难救济,优先纳入低保和特困户建房范围。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四、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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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区上建立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帮助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脱贫致富。由区计生协会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关键词]计划生育 人口数量 人口结构 人权
自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以来,我国人口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同时也由于人口问题,使得我国的发展出现了诸多困境。出生率过低,导致未来劳动力短缺问题。老龄化的社会问题。人口结构失衡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事实是无可争议的,问题的存在一旦被感知,肯定要加以解决。那么在对问题的构建中,最终得出一个元问题,即计划生育是否符合国情,我们是坚持还是修改政策。
一、两种不同的观点
学界关于计划生育是应该持续或者进行改革的辩论早就已经开始,现在依然继续着,并且有更多的民众也参与了进来。从大的分类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以胡鞍钢为代表,这位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主张将生育多少子女的权利还给人民,以“人权”为中心,即生育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种种观点。这种观点以中国社科院研究院院长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小平为代表,认为我国暂时不能放松现行生育政策,并且还要继续把城乡生育水平降到一对夫妇一个孩子,即严格的“一胎化”政策。
二、两种观点的论据分析
政策建议的标准是根据用来支持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法的具体决策标准来考察几种理性选择。下面我将用政策建议的五个标准对这两种不同观点的论据进行分析。
(1)效益。反对方认为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计划生育已经不适应了,因为中国的在变化发展,另外中国的各种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可以说在1980年前,中国现代化的一大限制因素是过多人口,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仍在提高,这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最佳的时期。支持方认为目前人口形势依然严峻,提出需继续坚持较为严格的计生政策,使总人口较先控制然后减少,提高人口素质,加紧赶上欧美的人均国力、人均GDP和人均生活水平。
(2)效率。反对方认为没有超过十年的政策,一般我们国家的公共政策的周期是七到八年,而且都是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客观来说,这期间没有改变的就是这计生政策。从公共政策视角来看,它已经不适应了,因为中国的整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中国发展的程度也在变化。计生政策属于公共政策,它确实需要进行政策辩论。支持方主张恢复生育二胎政策,用来解决老龄化的问题。他们认为计生政策是不可取,因为它不利于如环境资源、就业、人均生活水平等问题的解决。
(3)充分性。反对方认为我国人口构成、人力资源已经发生了变化,这个政策当时被提出时,全国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是4年,到2010年达到9年以上,翻了一倍多。因此,就不能简单地去看人口基数了,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力资本提高是个财富,消费财富,然后有消费市场,又是一个发展的动力。所以,公共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当地进行调整。支持方认为中国人口数量依然严重过剩,如果人口数量没有的绝对降低,中国无法从生存环境和生活水平等方面追上发达国家。他们还主张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加速实现人口零增长,并且提出两个百年人口目标,从而根本解决中国人口过多与人均资源长期紧张的问题。
(4)公正性。反对方认为“随着生产与科技的发展,现在的资源已足够承受人口政策的调整了。”目前的问题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社会将面临的挑战是“加速的老龄化” 和“加速的少子化”,第一代的人口政策是以控制人口增长过快为目标,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实际情况了。支持方始终坚持一胎政策是不能放开的。中国人口基数很大,如果放开,环境和资源都承受不起。只拿老龄化的问题要求放开生育政策,没有考虑到环境、资源、经济的综合因素。
(5)适当性。指一项计划的目标的价值和支持这些目标的前提是否站得住脚。这是考察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压力的缓解是否能有直接的联系。反对方认为社会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统筹的人口治理观,必须突出一个中心,就是以“人权”为中心,而不是以“人数”为中心,即生育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还要考虑到人口限制增长后产生的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支持方认为独生子女政策不一定会像有些人所担心的,最终将会造成过重的家庭养老负担,“一胎化”生育政策与家庭负担加大、人口加速老化并没有必然联系,“二孩加间隔”的生育政策也有可能会出现宏观未能控制人口、微观也未能减轻家庭负担的后果。
三、争论后的思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没有谁对谁错,双方不一致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目标上。支持方主要是用数据预测的方式展示人口与资源冲突的程度作为论据来进行说明他的观点,目的是要达到人口与资源的平衡。反对方主要是用描述性的方式以社会现象作为事实论据,目的是想要规避风险,让人口结构达到平衡。而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态度。
参考文献:
[1]威廉.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