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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范文

时间:2022-06-30 14:13:32

序论:在您撰写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第1篇

一、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广泛、深入、持久的廉政教育和政治思想理论教育是提高广大干部精神境界、自律意识,增强其免疫力的第一道防线。一是要狠抓政治理论教育、反腐倡廉理论教育,常念“紧箍咒”,增强廉洁意识。二是要狠抓典型教育,要利用系统内外先进人物、先进典型事例广泛开展示范教育活动,用榜样的力量鼓舞人、教育人,培养广大干部廉洁从政、艰苦奋斗的意识。三是要狠抓警示教育,要通过观看有关警示教育片、聘请现行服刑犯人现身说法等活动,使广大干部受到警示教育。四是要狠抓主题教育,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党纪,深入开展“倍加珍惜职业,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和谐地税”为主题的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宗旨意识和纪律观念。五是要大力开展廉洁文化创建活动,以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地位观和权力观。

二、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制度防线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落实责任过错追究制。地税机关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两权”(税收执行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上,执法监察要始终贯穿于“两权”运行的每一个环节。要切实做到监察“窗口”前移,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单一监督为复合监督,实施无缝隙监督。要通过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责任过失通过执法监察得以及时纠正,对已出现的责任过错予以及时追究,以强化权力制约。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依靠制度反腐是我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制度建设要本着体系完善、科学严密、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原则,把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融入各项管理制度中,真正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建设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中的保证作用。

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征管措施办法。一要完善税收征管办法,特别是重点行业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如目前地税系统推行的建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业 “一条龙”管理办法。二要加强对纳税户的巡查和日常检查,对税务稽查实施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对税收违法案件实行“一案两查”和“一案两报告”。三要完善发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先税后票、以票控税制度。

细化责任分解,落实考核奖惩办法。通过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分工。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完善与工作目标相衔接的制度建设和考评办法,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落实。

三、依托科技管理,强化制约防线

现代科技手段具有公开性、严密性、程序性和实时交互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显示出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的强大功能。它能够充分发挥技术手段非人性的特性,确保权力规范执行;它能够通过实时监控全程监督办事行为是否依法进行、廉洁高效;它能够通过严密的程序设置,科学分解权力。依托科技实施监督管理途径很多。一是推行办公自动化,可通过网络对各项行政事项的处理实施全程监控。二是开通门户网站,统一征管处理系统,实现全省地税互联网,使各项征管业务及数据在一个平台上一目了然,扩大了监控渠道。三是利用电脑定税、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应税土地面积、在企事业单位统一安装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等等,增强税收的权威性,避免了“张口税”、“人情税”等随意行为。四是实行网上工作考评,使考核工作更易操作,更具公平性。

四、建立外部监督体系,构建社会防线

依靠社会力量监督地税工作。应聘请一些社会监督员监督地税工作,构建社会监督防线,这对于预防职务犯罪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要实行公开办税,充分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适时推行“开门评税”活动,征税人与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监督。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对有关税收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及时总结和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纪检、检察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约束税务行政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五、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威慑防线

第2篇

一、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在当前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有动员职能,却不具强制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中有预防和减少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刑事犯罪以及违法犯罪人员重新犯罪的职能,却没有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实行检查、考评、奖惩制度,具有系统性和强制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这方面非常欠缺,不利于其向更高和更深层次发展。因此,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并加强检查、考评和奖惩,更能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真正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通过强有力和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减少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使他们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建立起更和谐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足于社会管理,强调以人为本,以加强社会服务和管理为重点,以规范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为支撑,目前已形成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五级管理网络体系。我市的“三级联创”目标管理效能体系中每一级管理体系均实行百分制,其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分虽为3分,但却涵盖了多项具体措施:

一是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及宣传教育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及相关工作制度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及警示教育,并设定相应分值。对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未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未设立预防职务犯罪专职联络员的,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和预防工作的,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及警示教育未达规定次数的,未制作和发放预防宣传教育作品的,由于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引发职务犯罪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二是项目预防及查询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重大建设项目预防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设定相应分值,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预防方案措施齐备,查询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对重大建设项目未制定预防方案和具体措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前未到当地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三是干部犯罪及落实建议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及检察建议落实,并设定相应分值,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不发生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对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职务犯罪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检察建议不落实和回复的,对检察建议不认真落实导致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四是检查、考评、奖惩措施。即明确在年终由市委综治办会同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对全市综治体系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纳入综治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表现在:

第3篇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财务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解析犯罪特性

财务人员,包含出纳、会计及其他财务人员。这类职务犯罪涵盖了非法侵占、骗取窃取钱款、挪用贪污公款等。财务范畴中的这类犯罪尤为严重,涉案数额往往偏高,作案历经的时段较长,有着明晰的职务特性。

财务类别犯罪紧密关联着财务主体,即单位内的财务职员。从案件特性看,这类犯罪,多为挪用款额、贪污受贿等罪行。财务人员常常把控着行政单位内的财务命脉,很易在平日的细节流程中发觉漏洞,从而利用漏洞,引发财务罪行。

这类财务犯罪,持续时段都是偏长的。这是因为,财务人员有着明晰的专业特性,技术属性凸显。常规情形下,单位只会预设一名会计,至多会预设两名。缺失外在监督,内部监督如若形式单一、方法老旧,财务人员就有可能倾向造假。审计部门没能在最短时段内查验潜在的账目隐患,就会造成长久财务犯罪行为。

三、探析漏洞成因

首先,制度不完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还在完善之中,财务管理机制也不尽完善,导致对财务人员约束机制弱化。突出表现在领导权力过大、行政干预过多、内控制度过弱。

第二,职业道德缺失。有些财务人员受到社会上金钱至上、个人享乐等不正确价值观的影响,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迷失自我,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

第三,监管不力。一是内控制度落实不好。在一些单位中,还存在财务人员印鉴支票不分、职务互相兼任现象。出纳、会计应能设定明晰的彼此界限,不可彼此混同。然而,某些单位并没审慎依照这一规程来分离,反而默许一些兼任行为,如单位会计休假或出差期间,出纳把会计的活一起干了。二是审计监督力度不够。内部审计时,因财务、审计双方有共同领导,加上在同一单位互相很熟悉,存在走过场“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现象,使得财务管理看似健全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慎重预防罪行

(一)有序管控准入

选用财务职员,关乎平日内的财务运转,关系财务执行。适当筛选职员,就会构建顺畅的运转路径,规避财务犯罪。反而,若没能审慎把控初始的这一入口,就会增添隐患,不利于去监督。对于单位出纳、会计职位,都应筛选最适宜的可用人员,从严把控入口。不仅要齐备资质,还要素质优良,不会违反道德。把控初始入口,切实防患未然。

(二)慎重日常监管

管理不够廉洁,就会带来潜在的心态失衡,增添犯罪隐患。缺失从严管理,财务人员暗藏着偏大的心态反差,缺失平衡心态。从很小范围的初始犯罪,直至不可收拾。管理者唯有明晰自身的职责,并从严约束,才会从本源上规避这样的罪行,确保心态平衡。财务管理拥有着深层的内涵,应当认真探究。单位的管理者就要明晰财务管理范畴内的根本内涵、日常管理规律。结合单位特性来拟定可行的流程、设定最佳对策。切实查验责任,避免细节步骤之中的任何疏漏。创设严密体系,构建全面的、多层次的防控。

另一方面,要强化财务管理人员思想教育的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操守。

(三)突出彼此监督

在单位财务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出纳及会计应能彼此监督,彼此独立负责,依照会计法来慎重调配彼此的日常职责,落实拟定好的规程机制,才能防控职务类的财务罪行。从真实情况看,出纳及会计彼此构建了很长时段的紧密关系,常常拥有着彼此的潜在把柄,不可真正监督。杜绝这类现象,构建内外双重的细化监督,内部完善内控,建立多方位的内控制度。同时要加强内审,要引进外部专项审计,提高外部的审计力度。唯有突显监督,才可彼此约束,从根本上才可消除平日履职之中的犯罪隐患。

(四)提升透明程度

财务工作应能严守秘密,但不可不透明。如果缺失透明,流程不够公开,就会规避常规路径下的群众督查,增设犯罪温床。对比其他流程,财务流程更应接纳常规情形的查验及监督,受到群众审查。唯有足够透明,才会随时识别出现的漏洞,及时改正,消除罪行萌芽。

扩展监督范畴,调动起区域之内的参与热情,积极予以配合。财务流程应被置于最为阳光的地方,置于监督之下。这就杜绝了潜在的灰色地带,强化人员自律。这种公开透明,也杜绝了常常提到的小金库行为。结合单位实情,构建明晰的多层职责。有序设定内控,严密细分岗位。构建起来的职责流程应能彼此相扣,环节彼此吻合。拥有配套机制,便于发现流程内的疑难及财务漏洞。

第4篇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沟通协作

2007年初,为了预防职务犯罪和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在罗源县安监局和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成立了联合工作小组,由县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和县安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联合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县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监督环节职务犯罪动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交流,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同时通过邀请检察院预防科主要负责人参加乡镇部门防范安全事故会议及县政府季度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了沟通理解。一年以来,根据安全生产特点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打击无证矿山、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达到了良好效果。

根据安全生产特点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

联合工作小组从抓好法制宣传、抓好制度建设、抓好有效监督三方面入手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

以抓好法制宣传为着力点预防职务犯罪

一是利用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使安监系统干部职工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实防线。

二是利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并组织参观了监狱、听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做到了警钟长鸣。

三是分析安监系统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开展了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防范教育,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此外,罗源县检察院还为县安监局提供了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极大地促进安监局工作的开展。

以抓好制度建设为根本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在于制度。一年来,罗源县检察院配合县安监局根据罗源县的特点,针对行政许可、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等不同岗位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安监系统干部职工有章可循,正确履行权力,自觉预防职务犯罪。

以抓好有效监督为重要手段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成立的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安监工作特点,及时跟踪监控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进程及环节,同时罗源县检察院充分利用检察职能,及时发现隐患,发出检察建议,并监督检察建议有效落实。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重特大安全事故通报机制

第5篇

【关键词】加强 制度建设 预防 职务犯罪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关于财务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见诸于报端,并且呈现上升趋势。财务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要求,在利益和贪欲的驱动下往往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任何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建制堵漏,防患于未然。

如何从制度上着手,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作为财务主管人员和审计监察部门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无论从制度的建立,还是检查和执行,都需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如何预防财务人员特有的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财务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要情形及危害

1、公款私存,侵吞公款利息收入。这种违法现象,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编造合理借口,骗取领导信任,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大额借取备用金,长期占用;二是利用单位对现金管理不当,监督部门检查不严的漏洞,白条抵库,长期非法占有单位资金;三是利用单位银行存款和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漏洞,将单位资金转出,达到个人周转目的之后再予以归还。这三种方式都会造成单位利息收入损失,中饱私囊。

2、挪用公款,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亲戚或朋友提供贷款担保、抵押、质押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旦被担保人出现经营或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债务或进行恶意拖欠,单位作为担保人就会因提供担保等事项承担连带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

3、贪污公款,收入不进账。这种情况,一般是出纳人员和审核人员合谋,销毁原始凭据,共同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在很多单位比较普遍,造成后果比较严重。

4、出租、出借账户,为洗钱等非法活动提供帮助或便利,谋取非法利益。一旦涉及法律事项或纠纷,往往造成单位行为违法或承担连带责任。

二、财务内控制度缺陷的主要表现

第一,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分设出纳和审核人员岗位。现在许多单位为了精简人员,擅自将本应把业务分开的出纳和审核报销业务不相容职务由一人兼任。第二,银行预留印鉴未按规定分别保管。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本来不相容职务没有分设相应岗位由一人兼任;二是即使分设了相应岗位,出于“信任”、“方便”,却没有严格执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规定。第三,允许财务人员独自一人办理审核报销和收付款业务。第四,财务人员白条抵库,自己或纵容他人长期非法占有单位资金。第五,不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或者由出纳人员自行编制。第六,银行票据、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等登记保管手续不健全。第七,财务岗位交接手续不全,过程不完备。很多单位出纳岗位移交的监交过程中,仅对现金进行盘点移交,其他往往仅限于账簿移交,没有到单位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也没有落实银行票据或有价证券是否用来抵押、质押或担保等情形。第八,财务内控制度缺乏日常检查和有效监督。

三、如何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核算,二是监督。财务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的时候,其监督对象一般是本单位具体经济业务事项。一般情况下,监督的方法和手段都有章可循,并且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制度约束。但是,谁来监督财务人员办理的业务,谁来监督财务人员的行为,由于各个单位性质不同,业务范围千差万别,单位赋予财务人员的职责也不尽一致,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一般而言,单位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往往是依靠一个单位的审计或监察部门进行的,并同时接受广大职工的群众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然而,由于这种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虽有一定积极的威慑作用,但由于财务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专业性比较强,如存在犯罪行为,过程一般比较隐蔽。大量的事实表明,财务人员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不但给单位造成损失,而且社会危害巨大。

财务人员犯罪的最根本原因,一方面,财务人员自身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未能有足够的认识,对获取不正当利益抱有侥幸之外。另一方面,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和漏洞给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了可乘之机,制度设计欠缺、执行不力、检查不严是重要外因。加强财务内控制度建设,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是财务管理和审计监察部门的共同责任。

1、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是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治标治本的有力保障。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财务内控制度,对岗位职责进行科学、严密的划分,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权限、责任,从而形成财务岗位职责分明、环环相扣的内控管理运行模式。有了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才能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有了健全的管理制度,也便于财务主管人员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财务人员的业绩考核也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和标准。我们从几年前就开始执行对财务人员的月考核制度,对出纳人员的白条抵库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解决了多年来难以纠正的顽症。事实表明,并没有出现当初一些人认为的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同时还应对出纳人员办理岗位交接手续时,坚持到开户银行现场核对余额的做法,保证了财务人员对自己经办的业务责任落实清楚。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是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基础。

2、开展经常性的日常检查。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只能流于形式,只有坚持不懈地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日常检查,制度的保障作用才能得以发挥。这种检查,从时间上,可以是定期检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抽查;从内容上,可以全面检查,也可重点检查;从范围上,可以是针对所有财务人员,也可以是针对某一个财务人员。实践证明,通过开展制度执行情况多种方式的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对于出现的问题也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开展经常性的日常检查是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有力保证。

3、充分发挥单位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作用。一般而言,大多数单位把对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责赋予了审计监察或纪检部门,尽管这种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虽然查出了违法犯罪事实,对已经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回,但审计或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审计部门所进行的监督比较有针对性,对财务人员违法犯罪有很强的威慑作用。近几年,我们单位审计监察部门坚持了按月进行的财务监察制度,既能够及时检查纠正日常核算中的不规范事项,还能及时地发现财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财务监察与财务部门自身组织的日常检查互为补充。通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4、依靠职工群众进行社会监督。财务人员与其他员工一样,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大的社会环境、小的社会群体。很多情况下,一个财务人员的生活起居的消费水平超过了正常收入,合法的投资超过了其本人经济能力承受的限度,尤其是炒股、赌博甚至吸毒的财务人员或其家庭,应当是监督和监控的重点,在这一方面,往往依靠职工群众能够及时及早地发现问题。事实上,充分发会社会监督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6篇

代表发言摘要: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现在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有其特别重要意义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起飞时期,出现的各种情况纷繁复杂,需要增强预见性;二是文化环境的问题,目前道德的界定尚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很复杂,需要有针对地防微杜渐;三是从政治机制上说,在对权力的监督上,我们尚缺少一个完善的体制,还没有一个较合理的外部监督机制,需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不断探索,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善管理。就职务犯罪来说,内因占主导地位,通过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末世”心理现象存在很普遍,例如李真案、案等都存在这个心理现象,很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进行,例如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入手,有可能收到理想效果。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法,我想从四个方面去界定它:该法应该是一部预防法,而不是一部检控法;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力性和职责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法律;应该是一部综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只有法律监督;应该是一部多主体的法律,而不是单一主体的法律。对于立法,我们应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训,在《职务犯罪预防法》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同时协调反腐败侦查机关破获案件,还有反腐教育以及预防机构的组成。很好地总结吸收过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现如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我们从全新的视角、全方位的视角去审视,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关注预防工作,在这里,检察机关一定要起到启领的作用。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独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一个或者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1)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即体现法治、廉政、透明度的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

(2)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所处的中心地位。

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越是有力,法律就越能够得到普遍、统一、正确的适用,就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如果削弱或者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容易纵容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处在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长期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足以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确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是更好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刑事法与刑事司法的任务一般表述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提法是正确的,但不够全面。惩罚与打击犯罪仅仅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这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官方的共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就是强调对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如果我们现在还认为刑事司法机关的任务仅仅是打击和惩罚犯罪,那就落伍了。

在学理上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蓝领犯罪,一类是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是街头犯罪,白领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职务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体制框架,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对于街头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野蛮”的犯罪人)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文明而体面”的犯罪人)则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检察机关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特别是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仅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而且在法律根据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职务犯罪是龙头,预防、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对于在整体上预防、控制和打击整个社会的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一二十年来,西方国家逐步兴起的恢复性司法对我们现在津津乐道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提出怀疑、批评乃至否定。恢复性司法认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刑传统,只是一味地惩罚和打击犯罪人,没有关注被害人和社区的利益。除了惩罚犯罪人之外,它们什么也没有得到。如果说这也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话,那也是一种有害的公平、正义。因为通过刑事司法活动,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损失。“有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简单概括。

因此,恢复性司法试图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发生以后,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而且还包括犯罪人和社区。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无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恢复性司法代表着刑事司法改革新的世界潮流,它所着重强调的是恢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

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预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检察机关在几年前就成立的专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正是适应了这种刑事司法改革的世界性潮流。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先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后地方性法规,这是一种通常的思路。另一种模式是先地方性法规,后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后一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急剧变动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对于加强地方性法制建设,对于暂时弥补全国性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到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铺垫。这种由下而上的立法进程有可能使得全国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来的法律更符合中国国情。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许多地方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对于各个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我们今天讨论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正是这后一种模式。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一些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当地职务犯罪的预防,而且也为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经验。

(储槐植 北京大学教授)

反恐斗争“和”公职犯罪“是世纪之交困扰国际社会的两大难题,公职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两个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反腐败比反恐工作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理论上有两种主张:保守司法和能动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国家,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动司法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做”,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国家机关更多地体现出能动司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转轨中的国家,能动司法显得尤为重要。贾春旺检察长去年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我们可围绕这个主题,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例如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是能动司法很好的体现。

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这项工作不外乎有两种过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尝试的渠道,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此外,我们可以先修改《检察官组织法》,为专门的立法作好准备。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从我国《刑法》现状来看,《刑法》具有抽象意义上的、一般性的预防功能,例如已有的刑罚对一些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预防意义。在国外,预防工作是分散在各个层面上的,而国内将由一个专门的机关来承担此项任务。预防分为两块,普通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预防。在我国,要结合当前的国情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且要有专门的机关来协调完成,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国家竞争的根本是政府竞争。政府竞争也是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国内,如果一个地方有一个“高效、透明、公开、廉政”的地方政府,该地方的经济就会得到迅速发展。比如说1988年、1989年期间,国内的很多商人纷纷移民、移居国外,造成外汇流失现象严重,虽然其中原因诸多,但是“不安全感”是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光靠新闻媒体、个案来监督预防并不科学,需要我们构建一个科学的反腐败机制和制度。目前,我们的社会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很多个转变,这些转变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转变是我党已经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随之而来的就是广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关,包含司法机关在内都要适应这种转变,才能更好地“为民执政”。前一阶段,法院、检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就是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第二个转变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矛盾,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第三个转变是“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的转变,这也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的表现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众去做。在这些转变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而这里的法律必须具有政策性和导向性。《职务犯罪预防法》也应该是这样的,同时在这部法律当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很大,应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公共决策、公共政策,比较深地介入到预防工作的各个层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护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政治稳定的方法手段来很好地预防职务犯罪。在这里,检察机关的“主动、能动性司法”的空间更大,因为它的行政性更浓一些。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可做的预防工作更多,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做一些窗口性的、指导性的工作,提供咨询和提醒,这一点就像中央银行对地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工作。

在目前的环境背景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很难做,但是如果能够通过我们的努力和辛勤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不可估量的。

王牧(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这次“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是在我国参加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久后召开的。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知道,公约对预防工作的法律根据、预防工作的意义、预防工作的手段方法都讲得很清楚,这为我们在中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和法律框架,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再者,职务犯罪预防厅成立三年来,从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据和工作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探讨阶段,现在已经走到了总结经验并加以法制化的阶段。因此,这次会议应该是标志着预防工作从初步探索到总结经验、立法规定的新阶段。现在,把预防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观念来加以对待,仍然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这在我国打击犯罪、治理犯罪的决策中又先行了一步。

在我们一般人的观念中,治理犯罪主要靠打击,但打击的目的还应当是预防犯罪,我们刑法理论中讲的一般预防便是这样。如张三、李四因犯罪受到了刑罚的惩罚,使其他人受到了震慑,不敢犯罪,这只是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事实上,强调打击、报应和一般预防是古典刑法的观念。现在,社会发展了,人民生活奔小康了,社会安全已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预防观念也被提到重要日程上来。因为,社会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预防犯罪,包括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在现代刑法的观念中,更强调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现代刑法从其取向可分两种,一种是打击的刑法,一种是预防的刑法。在现代的一些国家中,应对犯罪的主要不是刑罚惩罚,而是犯罪预防。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化研讨会,对将来在中国推动刑事法律现代化起到了一个历史的生长点的作用。这也告诉人们,中国的治理犯罪主要是通过预防,而且主要是法律性的预防才更有效。

治理犯罪不应该仅依靠打击,或者说不主要寄希望于打击。对社会民众来说,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还是预防。预防是使职务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现在贪污的数额大幅攀升,腐败的形势仍然严峻。抓一个杀一个,代价太大了。怎么办?别让他们犯罪,不要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在治理犯罪过程中应该尽量少用刑罚,刑罚是暴力的东西,以暴治暴只能是暴力升级。刑罚并不是一个好东西,刑罚像金钱一样,万万缺不得,但刑罚不是万能的。刑罚像一堵墙,只挡君子,不挡小人。所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能够提到我们中国学术界的议事日程上来,而且不仅是作为我们的学术探讨,更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论、实践、历史多方面的意义。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00年我在德国考察时,德国一位警察局长对我说:“德国已经打击犯罪两百多年,但最近总结来看,犯罪是越打越多,越打越重,越打越狡猾。我们得出的一个总结是,关键是预防。”所以,德国的警察局拿出20%的精力来搞预防。他还把德国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以及公务员的教材分别送了一套给我。其内容说明,预防工作太有必要了。近年来,我们国家惩处了许多干部,这是我们教育工作的失败。换位思考的话,这就突出体现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第7篇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的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有的涉及到村两委的所有工作人员。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均有村支部书记。涉及到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的有1件。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曾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2、窝案窜案较多,有的涉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窜案6件,占所办案的三分之一。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2件,占所办案的22%。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邹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其他村干部和个别乡镇政府干部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3、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广。与过去相比,近年来该院查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

4、作案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形式骗取各种资金。如某村原村支部书刘某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报移民骗取补助。又如某乡干部殴某在兼任某村村支部书记间,将一工程的发票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用于支出做帐,从中重报支出3万元据为已有。

5、村干部职务犯罪,引发民愤较大。往往村干部染指犯罪后,村民频频上访控告,有的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资金大量投入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审批不严格,白条列支,真假难辩。报帐做帐不及时,有的半年做一次,有的一年做一次帐,甚至不建帐。这样就为村干部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创造了有利条件,滋生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

2、制约机制失调,监督不力。纵观某检察机关所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制约机制的缺陷,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的又一重要因素。其表现:一是内部监督不力。有些村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村里的事情无论大小一人说了算,自己有充分的自,其他村两委干部如同虚设,失去监督。二是外部监督不力。这主要表现在群众监督和乡镇政府监督不到位,大部分村政务和财务都不公开,村民无法监督。有时乡镇政府发现问题,不管不问,听之任之。

3、法治观念淡薄。由于村干部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农村工作繁杂,工作头绪多,缺乏学习,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案发后才知自己犯了法,追悔莫及。

4、村干部职务犯罪,也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关。笔者认为,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念因素有两方面: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是村干部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为村里做了不少工作,为村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回报甚少,况且还不知能当几年的村干部,在位不捞竟待何时。其次,价值观念发生偏差。由于村干部的工资不高,与公职人员相比悬殊较大,心理失衡。在这种失衡的心态支配下,导致价值观发生偏差。为满足欲望弥补失衡的心理,便将手中的权力化为个人私有之产,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社会和村民利益这上,无视党纪国法,最终轮为阶下囚。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必须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土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

(一)规范制度管理,构建制度监督防线

1、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制约机制,规范村级财务工作,把好财务收支关,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一是配齐村委会财务人员,同时加强对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财经纪律观念。二是乡镇政府要对村级财务定期进行检查,按时做帐,不断强化对村财务的监督管理。三是大力推行村财乡(镇)管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资金纳入乡财政设立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完善村级财务支出监督制度,规范村级组织票据领销程序,严把审查关、监督关、检查关。

2、建立健全用人制度。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特别是对村党支部、村主任人选的选拔任用,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好村干部的推选工作,把文化水平高、能力强、有事业心的人,选拔到村干部的岗位上来。其次是抓好村干部的管理,加强村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用制度管好人。

3、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要做到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要进行检查监督,对村务公开弄虚作假的要认真追究责任。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村委会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各项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要重点检查,并将资金去向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强化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教育,构筑思想防线

通过组织定期学习、培训,加强对村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制教育,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堤坝。一是注重思想教育。定期组织村干部学习有关政治理论知识,帮助他们树立

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我约束力,预防腐败思想的侵蚀,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强化法制教育。结合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力度,使他们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认真履职,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远离犯罪。(三)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

检察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加大打击力度,查出一个处理一个,不能姑息迁就,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结合案情仔细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预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