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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管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2-05-18 21:15:59

序论:在您撰写原则管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原则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顾客营销顾客原则实施

当前,以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导向营销理念已逐步转变为以顾客为中心,全方位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为内容的顾客导向营销理念,新世纪的顾客具有良好的教育前景和追求个性化的价值观念。虽然他们总体上保持同质化的产品或服务消费,但他们更期望产品或服务在功能和特点上更能满足其特别的、个性化的、完全符合其要求,并融入其思想,使其得到极大的身心满足,富含其物质的产品或服务,而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实现这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这就是顾客营销的社会基础。在当今只有让顾客十分满意,才有可能得到他们的忠诚。

顾客营销的内涵和意义

顾客营销就是一切以顾客为中心,全方位地满足顾客个性化的需求为内容的营销。顾客营销理念是以“顾客的需求都是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最终要满足顾客的需求”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保障的营销模式,这就要求企业要根据每一个顾客的要求,进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开发设计、制作、制订相应的营销组合策略,以实现与每一个顾客一一映射的销售活动。而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为实现这种顾客营销提供了优秀的操作平台。

顾客营销比较成功的企业,如美国的戴尔电脑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顾客营销理念符合现代营销思想,在与大众营销的博奕中,它更具生命力。

顾客营销的原则

顾客营销必须是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符合现代营销成本、方便、沟通的原则。具体为:

顾客营销遵循“顾客为中心”的原则

顾客营销是以顾客为中心顾客导向营销,与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导向营销不同。顾客营销是一切从顾客开始为顾客找产品,而不是为产品找顾客。这彻底地改变了大规模地生产产品,再通过分销、促销、广告等大规模的营销手段,销售给目标顾客的大众营销模式,而是以顾客为先导,建立与顾客的联系,运用不同的方式收集、整理顾客的需求,然后再根据需求生产出按照他想象的,融入他的思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渴望的产品。并且在这个产品的价值中就蕴含了顾客特质的因素,同时也反映了顾客营销模式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它将挑战大众营销中的产品占有率模式。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中心成本领先的原则

哈佛商学院的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一个企业的产品要取得竞争优势要实施三个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初密集型战略”,否则,企业无法在竞争中取胜。由于“顾客营销”目标顾客群的个性化,它就可以抛弃不必要的大众营销手段,省去漫无边际的费用,避开愈演愈烈的价格战、促销战、渠道战,显然节省了成本实现了成本领先,最终降低顾客的购买成本,为顾客提供了更为超值的利益,取得了“顾客营销”与“大众营销”在成本上的比较优势。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中的“方便”原则

“量身定做”为顾客营销解决了顾客为买一双鞋,或一台电脑桌有多少个抽屉都要进行比较,甚至是多个商场地比较选择问题。省去了顾客在眼花缭乱的商品品牌海洋中不知所措的烦恼。顾客营销就是一切为顾客要求而展开营销活动,其宗旨是为顾客节省了时间,为顾客方便购买提供超值服务。并且将顾客的个人资料,个性化的要求等信息,存入数据库,随时根据顾客的现实要求和数据库的数据资料等综合起来为顾客提供更为超乎想象的服务,实现了物超所值的真正意义上的方便。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的“沟通”原则

顾客营销避开大众营销中通过大规模的广告或等促销手段与顾客沟通的方式。而是能通过把握每一个顾客的要求,了解每一个顾客对产品服务的意见、建议,直接掌握顾客的动态,与之形成互动,形成一支稳定的忠诚的顾客队伍。顾客营销要求企业具备个性化的沟通能力,这种能力是将现代科技(如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和企业资源再整合的能力。

顾客营销的实施

归纳起来,顾客营销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展开:

选择目标顾客群

在经济学上的“二八”法则。即一个企业20%的优秀忠诚顾客可以为企业带来80%的利润。所以顾客营销第一步就是要根据人文、地理、行为等要素框定出自已的目标顾客群。寻找谁将成为企业的优秀目标顾客群,使具体的业务操作能够有的放矢。顾客营销在选择目标顾客时体现的是密集化的营销策略,以便配合生产上的全覆盖策略。

目标顾客群的细分化

将目标顾客群的需求细分筛选出最有价值的细分顾客群,最终形成具体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住址、个人爱好、个性特点等,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还需要有更为详细的个人数据,因为“量身定做”细分理论基础是“每个顾客的需求不同”,基于这种理念,就要对顾客实现数据库管理和CRM管理,同时研究影响顾客个性化的需求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影响“量身定做”的深层次要素,在细分目标顾客群时都必须把它考虑进去。最后形成详实的顾客档案系统、顾客数据系统和顾客研究系统。

与顾客互动沟通

顾客营销中的顾客沟通形式区别在于大众营销中的广告促销沟通方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互联网突猛进的发展,使现代社会的供求关系处于动态的互动之中。顾客可以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时间将自己个性化的需求,以电子商务形式传给制造商,而制造商也可以随时随地的将信息资讯以电子商务形式传达给顾客,实现双方互动沟通。人际沟通。人际沟通需要企业有良好高素质的销售人员,与顾客建立良好的第一次惠顾,然后通过介绍、展示、洽谈……争取建立业务关系。再按照CRM管理,建立数据库,以便沟通。电话沟通。顾客营销的沟通方式中电话沟通也是一种重要手段,如美国戴尔电脑公司的接洽中心每天处理6万个顾客电话业务。

产品制做

“产品制做”是指顾客营销业务流程的物化过程。企业按订单要求制做,设计生产出完全符合顾客需求,融入了顾客思想,使顾客得到极大身心满足的富含其特质的产品。

服务

“顾客营销”本身就是一种融入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服务系统。这同样可以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它的个性化就是把每一个单一的顾客当成一个长期的投资来对待。所以它的服务更具针对性,是具体的“一个顾客”,而不是无数无名顾客群。顾客营销中的“老顾客的回访”服务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建立稳定的顾客关系,保持一个老顾客远比争取一个新顾客要经济得多,并且使顾客更具可衍生性。而互联网技术,数据库管理为实现这种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良好的服务能够形成良好的口碑,形成良好的人际传播。

顾客营销以顾客为中心,是一种“人本理念”的回归;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是现代工业设计的回归;同样充满商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每个企业都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对顾客进行研究,力图全方位满足每一个顾客的需求。同时把顾客当作一项长期资产进行创新开发与管理。只要作好了顾客营销,得到顾客绝对的忠诚,那么就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参考资料:

1.陆雄文、庄莉主译,服务营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2篇

【关键词】管理会计;控制;原则

我国财务会计已形成一套完整且前后一致的会计原则体系,而管理会计由于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其原则体系尚不完善。为此,会计理论界正在作不懈的努力,认真研究管理会计原则并构建适宜的原则体系,对于完善管理会计的基础理论,指导管理会计的具体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

在过去的研究中,一般笼统地探讨管理会计原则。笔者认为,管理会计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决策层次;二是决策支持层次;三是执行与控制层次。因此,管理会计原则体系应当围绕决策与控制来分别界定。本文讨论有关控制的管理会计原则。它应包括下列十个方面。

第一,可控性原则。可控性是指责任中心只能对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控制的经济活动负责。这就要求企业把经济责任同管理权和决策权衔接起来,做到运用、管理、指挥、负责统一,并且尽可能使各项经济责任数量化,能够直接用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和考核。当然,由于各责任部门之间的相互依存,很难制定出完全可控的指标,“有经验的成本会计师和经理人员认为,一个项目是可控制还是不可控制,很不容易确定,”只能从控制的程度、时间、空间等来考核。

从控制的程度看,可控指标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中心完全可以直接控制的指标;二是责任中心通过采取措施,对其有一定影响的指标。包括部分可以控制的指标和通过运用一定的经济杠杆可以间接控制的指标。例如,新产品试制指标常被看成是试制部门的可控指标,可是,这个指标中包含了大量难以估量的因素,因而设计部门只能尽可能采取措施,设法将其费用控制在预算之内。不过这种控制并不排除实施过程中发生修订预算的可能性。

从时间上看,“时期的设想很重要”,某些在短期内不能控制的指标,在较长时期看来是可控制的,如折旧费。过去不能控制的指标,现在却是可控的,同时,现在可控的指标在将来有可能变成不可控的指标。

从空间上看,某指标是否可控,随责任层次、责任中心的不同各异。“例如,机器的保险成本对生产部门经理可能是不可控制的,但对于保险部门经理确实是可控制的。”上层次的可控制成本不一定是下一层次的可控成本,下一层次的可控成本一定是上层次的可控成本。因而,一般来说,同一指标在较低管理层次不可控制,而在较高层次则可以控制,在同一责任层次上平行的职能部门之间也会有这一责任中心不可控制的指标,而在另一责任中心则变得可控的情况。因此,要求各责任中心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可控范围,使经济责任同经济管理权、经营决策权统一起来,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这一点对具有双重责任性质或者是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中心的经济事项更为重要。如固定资产折旧,从折旧比例的规定方面看,车间是无能为力的,不能承担经济责任,这方面的责任只能由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但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方面看,车间、班组、个人等责任中心,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者,使用固定资产就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完好率负责。因此,应当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这种性质做出具体分析,并根据事物的特点划分责任中心所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第二,责权效利相结合原则。为保证责任目标的实施,必须在各责任中心分工负责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管理权限,同时,为了保证调动各责任层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要经常对各责任中心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进行成果评价,使各责任中心的经济利益与其贡献大小挂起钩来,根据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奖励责任者。因此,在管理会计中责任、权力和利益是统一的、一致的。“责”是关键,“权”是保障,“效”是标准,“利”是动力。贯彻责权效利相结合原则,应特别注意责任的不可转移性,即责任应当明确、肯定,不能任意转移。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同层次中只有一个责任中心,就由该中心负责,不得(能)转向其他中心。

二是上下层次间也不能互相推委责任。即上层次的责任中心要对自己及所属的下层次的责任中心负完全责任。如某一分厂厂长对该分厂的全部经济活动负责,而某一班组长只对这一班组可控的经济活动负责。

第三,灵活性原则。一方面是指获取用于生成管理会计信息的资料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它既包括来自企业内部的资料,又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指对资料的管理方法具有灵活性,应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管理方法。

第四,可理解性原则。可理解性是指所提供的管理会计信息必须是简单明晰、通俗易懂、便于各类使用者而不是特定使用者掌握和利用的信息。管理会计信息应根据不同信息使用人理解程度的高低和用于决策的不同,适时地为不同信息使用人提供可理解的信息。

第五,例外管理原则。例外管理原则是指企业主管人员应负责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而将次要的工作或不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完全放手让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这里“例外”事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一是从质的方面看,对某一责任中心关系比较大、性质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因素可作为“例外”事项管理。二是从量的角度看,一方面指在责任目标管理中,差异(包括正差异和负差异)较大的因素,作为“例外”事项管理;另一方面差异虽未超过规定标准,但长期在限度的一侧徘徊,凡统计数字在标准的某一侧连续出现七次以上,应视为控制不严或标准失效所致。三是从时间观念看,重要的问题随时作为“例外”管理。

第六,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指管理会计采用的各种方法与技术应尽可能简易可行,便于操作,能为大多数管理会计人员所掌握。对于能够准确定量的资料应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尽可能由计算机完成。相同的方法和技术对不同层次管理会计人员的可操作程度不同,管理会计人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操作方法和技术。

第七,及时性原则。及时性指决策依据的信息与决策的执行应能够及时满足经营管理对决策的需要。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及时进行决策;另一方面是指及时进行控制。财务会计中更强调信息处理的真实,管理会计中更强调决策与控制的及时。

第八,整体性原则。责任中心的划分与考核,要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划分责任范围时,要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管,使责任中心之间一方面要防止重复,另一方面要防止无人负责区的出现,即要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从纵向上看,自下而上,都要层层负责,其组织层次每升高一级,责任也增大一级,各责任中心随时提供其业绩完成情况,直到最高层次;每一责任中心还要负责、检查其下属的业绩,最高层次承担企业经济活动的全部责任。从横向上看,各责任中心要接受横向责任中心的管理、控制。这样纵横责任链交织成责任网,以明确各自的经济责任。

企业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内部必须有一致的目标,尽管各自都有自己的分目标,但必须受总目标的制约与协调。如在企业日常工作中有可能一个人为超额完成产值而不愿接受小件订货,还有可能工厂为追求利润而不愿生产微利产品等,因此,在管理会计中贯彻整体性原则,制定责任目标时应从国家、企业的总体目标出发,克服以上不良倾向。

第九,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各责任中心利益要保持一致,企业的总目标是分解和制定各责任中心目标的依据,各责任中心目标是实现总目标的保证。当一项决策与决策的执行对企业有利而对国家不利时应当坚决放弃这项决策与决策的执行,相反,当对全局有利而对局部不利时,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二是决策与控制的程序及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贯,便于决策的制定及执行;三是各项指标的计算口径、考核评价业绩的标准要前后一致,若不一致就会使决策及其执行偏离客观真实的基础,导致决策失误,使各责任中心目标与企业整体经营目标脱节。一贯性并非绝对的一贯,随着决策经营环境的变化和管理控制要求的不同,决策与控制的方法可以适当变化,使产生的决策与控制更为有效。

第十,可验证性原则。可验证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决策依据的信息本身要能够被验证;二是做出的决策在执行中能够被检验。贯彻可验证性原则,可以判断决策信息的相关性和准确性,便于找出差异和进行差异分析。可验证性既是决策的原则,也是对决策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综上所述,有关控制的管理会计原则可列示如表1:

第3篇

1.引导学生树立服务意识

服务人与接受服务,管理人与被管理,在班级中是并存的。集体具有天然的向心力,其中每个成员都应意识到:我是集体的主人,我属于集体。集体中的成员只有尽力为别人做事、为集体做贡献,才会受到大家欢迎。班主任可以在集体中树立榜样,比如给热心助人、长期为集体服务的学生贴红花、送喜报,引导学生向榜样学习,将积极参与班级活动、为班集体的发展而努力视为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营造互助协作的良好氛围。

2.引导学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在班集体中,学生应该互相帮助,只有互相扶持,才能共同进步。首先,班主任可以通过详细调查,了解每名学生的性格、爱好、特长、学习能力、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根据这些情况,将不同智力水平、不同爱好、不同性格的学生安排在一起。比如,性格内向、不善言谈的学生,可以搭配一名性格外向、善于言谈的;自制力强、有良好学习习惯的学生,可以搭配一名自制力弱、学习习惯差的;粗心马虎、作业潦草的学生,可以搭配一名细致稳重、书写工整的……使他们在相处中相互启发,相互弥补,相互帮助,从而进一步完善自我。其次,班主任应尽力为学生创造交流沟通、团结协作的条件和机会。比如,为学生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并为其他学生树立榜样,可以设置劳动之星、体育之星、助人之星等奖项,使每名学生都有发挥自己优势的机会,都能体验成功。班主任在组织活动时,可以根据学生的身材高矮、体质强弱、男女比例等做好调配工作。比如,体育竞赛时场上运动员与场下啦啦队的默契配合;广播操比赛、鼓号比赛中“一帮一”的互帮互学等,使学生切实体验到,只有合作互助才能出色地完成任务,才能为班级争光。再次,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在体验摸索中培养协作能力。学生之间出现争执时,班主任不要过早干预,不妨鼓励学生自行协商解决,使他们从中获得与人相处的经验。这样,学生会在一点一滴中学会协商,从而逐步养成正视自己、尊重别人、爱护同伴的积极情感。这也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培养、自我教育的有效过程。

二、结语

第4篇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的规定,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论。笔者认为,虽然物权法定原则确实有其僵化的一面,但不能因为其僵化而彻底否定了该项原则存在的必要性。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律均规定了明确的物权类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物权,法律不予保护。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现状

众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必然存在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世间万事万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旧有的物权类型也在不断消亡。世界各国的物权立法都遇到了新的物权与旧的物权相互碰撞的情况,像所有权保留、最高额担保等新的物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产生,如何处理这些新的物权类型的效力便成了一大问题,如果固守物权法定原则,这一新的物权类型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而物权的存在本来就是基于人类社会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这样就必然产生了矛盾,社会的发展的物权法定原则的滞后性的矛盾。所以学者界便出现了许多反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学说。

二、反对的观点

笔者统计了一下主张我国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与现实脱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概念法学派的产物,具有一些比较偏激的观点,如强调法律体系本身具有“逻辑的完足性”,否认法律有漏洞存在,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他们认为概念法学表现在物权法定上就是要求所有的物权种类、内容均由国家制定法制定,甚至他们得出了结论认为罗马法中根本就没有物权法定的规定,那只不过是概念法学派的提法。三是我国一直没有成文的物权法甚至民法典,那些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从何而来?

三、我国物权法对这一原则的采用

物权法定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法学家对该原则的功能和必要性都有自己的看法。梁慧星、陈华彬编着的《物权法》中,认为物权法定的主要功能有:发挥物之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之需要;整理旧物权。王泽鉴《民法物权》中,提出物权法定原则的物尽其用、交易安全与便捷、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的功能。

综括各家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然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物权制度是和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

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物权的创设主要源自于土地所有制。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取消了物权法定原则,整个土地制度体系的根基将不复存在,从而导致该体系的土崩瓦解。我国是实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有和集体所有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紧密联系、唇齿相依的。如果我国的土地制度完全崩溃,对我国经济体制的冲击之大不言而喻。

(二)体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近代以来,民法一直极力扞卫主体人格的独立和自由,高扬人权旗帜,尊重个人权利,将人的财产和人格尊严紧密联系。传统民法有一句很经典的谚语:“无财产,无人格。”在民法的视角领域,财产权是一个人人身权的延伸,如果侵犯了主体的财产权也就是侵犯了主体的人格尊严。同时,民法讲究个人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就是从满足了这个要求,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使物权法律关系明确化,这样就很好的保护了物权所有人的财产利益,从而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如果取消物权法定,任何一个第三人可以随意对权利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这样就是对所有人权利的践踏,这是与民法的基本理念相对立的。

(三)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障契约自由,防止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的介入,这就需要预先确定交易的物权的内容。在不采纳物权法定的情形,为防止在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只能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结局。因此,只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使合同自由得以实现。

(四)为物权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物权不同于债权,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只是一种相对权。债权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合意即可,因为只在该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所以它的公示要求不高甚至几乎没有,只要交易的双方明确交易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非常明了。但是物权则不同,它是特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除了该权利人,其他的人均是义务人,均

负有不得侵犯该项物权的义务。所以作为物权,是很有公示的必要的。只有将物权加以公示,使人人得以知晓该项权利内容,才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公示的前提则是必须将物权的内容明确化,如果不明确,何来公示?公示什么?当然,从可能性上考虑,这种对物权内容的明确显然不是针对个案的。只有将物权予以归类体系化,然后进行公示,这才是有可操作性的。因此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限定,对公示制度的可行性无疑是立下了汗马功劳。举例而言,在不动产领域,各项权利纷繁复杂,如果逐一进行登记,这将会造成多么复杂混乱的场面。而通过物权法定,则使公示制度得以完满确立并且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公示的手段目前在我国而言也只有登记和交付,在不动产领域则只有登记,如果没有物权法定,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的去创设物权,这样人为的加大登记的难度显然是不明智的。

(五)降低交易的成本,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在市场交易的谈判中,谈判者的权利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谈判者的权利模糊,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各方的权利明确界定,可以使谈判者了解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和风险。因而确定一个明确又简单的所有权规则,成为财产法的中心目标。一般来讲,对交易双方造成障碍的,可以归纳为三种费用:信息传递费用、监督费用及对策费用。财产法正是通过减少费用,从而有助于私人协议的达成,这就是规范的科斯定理:建立法律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

现代社会讲究的是效率。物权是一项对世的权利,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保证物权的透明度,使其取得、变更、消灭都确定化,对于交易的安全自然更有保障。另外,在物权法定的情况下,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对世而言是一目了然的。这样,交易的对象基于对法律的信任、对公示的信任,无需再去大费周章的调查,浪费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很方便的就得知了该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无转让、有无抵押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很明确地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第1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这里就十分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第133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草案可以很明显看出,物权法定原则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程序化,这样交易过程自然很明晰。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六)有助于建立一套完整的物权体系。

由于多年以来,我国的物权立法相对比较滞后,物权的类型和体系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建立,造成许多权利归属不明、内容不清的现象。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的产权纠纷也与之有关。所以我们应当以物权法定为契机,对我国的物权的类型进行认真的整理、仔细的研究,哪些物权类型需要保留,哪些需要增补,在此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善的物权法体系,从而为界定产权、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我国的典权制度,自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典以来,就一直规定了典权制度,是至今日,学者还在对典权制度的存废争论不休。笔者认为,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既然与典权有关的问题在中国这几十年来已经少之又少,我们何必要去花那么大的力气去构建一个非常完善的典权制度,这样舍本求末的方式是不可取的。所以,对于典权制度的立法应尽量少些或者干脆废除。另如永佃权制度,目前只有日本还在立法中明文规定该项制度,我国学者有主张复活永佃权的称谓的,也有否定该项制度的,学术界探讨的很热烈。既然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争论可以如此激烈,可想而知,如果我们不主张物权法定,整个物权体系将会是一片混乱、杂乱无章。那么,整个社会便会陷入茫然,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则更是举步唯艰。

(七)最后一个理由:习惯的就是最好的。什么东西我们习惯了,什么就是最好的,对我们最合适的。长期以来,我国已经形成物权法定的传统观念,无论是从各国的立法例,还是从我国民众的心理而言,继续贯彻并发扬物权法定原则都是明智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整个物权法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

四、结论

我们必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本身所涵盖的内容构成了现代物权法的骨架体系。如果我们放弃了物权法定原则,就等于放弃了整个物权体系。将一个已经习惯了的、比较完善合理的制度原则完全重新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实在是没有必要。

第5篇

由于盲目的品牌延伸,导致名牌优势的丧失甚至企业破产倒闭的事例屡见不鲜;正因为成功的品牌延伸,才取得市场领先地位的企业也同样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里存在着一个品牌延伸的适度问题。研究品牌延伸的适度问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和原则:

合理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

品牌延伸是指企业为了在目标市场上顺利而高效地推出新产品,把新产品冠上已成功的名牌所采取的品牌扩展策略。品牌延伸顾名思义是对品牌外延的伸展,是一个关于范畴和范围的概念。由于这个“新产品”类别的范畴直接决定了品牌延伸的范畴,因而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就是确定“新产品”类别的范畴。品牌延伸按其外延可分为两类:其一产品线品牌延伸是用原品牌推出新的产品项目来扩展原产品线的策略;其二新产品品牌延伸是用原品牌推出新的产品,把原品牌延伸到新的产品类别的策略。以上分类也是把品牌延伸的产品类别作为区分界限的。依照商品学对产品从大到小的分类排列顺序: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品类种类品种规格型号,产品线品牌延伸是品牌在较小的产品类别中进行的延伸,新产品品牌延伸则是品牌在较大的产品类别中进行的延伸。可见,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实际上就是界定品牌在产品分类排列顺序中延伸到哪一个具置或层次的产品类别。

把握品牌的核心价值

品牌核心价值是品牌理念和品牌文化,是深邃的品牌哲理和丰富的品牌内涵。核心价值论认为一个品牌能不能延伸,延伸到多大的范围,首先要以品牌的核心价值为前提条件。如果具有相同的核心价值,即使是在类别差异甚大、属性各不相同的产品之间也可以进行延伸,这就是新产品品牌延伸策略成功运用的基础。相反,即便是同一产品线中产品属性差别极小的产品项目之间的延伸,也会以失败而终。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及其需求层次的提高,人们对品牌的信赖越来越首先表现为对品牌理念和文化的认可,对名牌的忠诚和追随往往已超脱于一般的物质形式,成为一种名牌精神和价值的体验。总之,牢牢地抓住品牌的核心价值是开启许多物理属性和原始功能相差很远的产品,但又可以使用同一个品牌难题的一把钥匙。这也就成为品牌为什么能够超越产品类别的界限、跨过行业和产业的障碍而延伸的理由。

品牌必须拥有强大的延伸实力

品牌实力是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美誉度、畅销度、忠诚度、追随度、高品质形象和市场占有率以及市场竞争的抗衡能力。品牌延伸的目的就是借助于品牌的辐射力和影响力迅速而有效的向市场推出新产品。进行延伸的品牌应当在市场上具有非凡的实力,因为这种实力决定了品牌的扩张力和延伸度,实力越强则延伸的范围就越广,品牌的影响就越大,延伸的成效也就越高。而拥有这种延伸实力的品牌只能是名牌,也只有名牌才具有延伸的资格和价值。所以说品牌实力是品牌延伸的“发动机”和品牌持续延伸的支持力。企业品牌实力的实质就是企业品牌的综合实力——品牌资产价值。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正是品牌资产的价值所决定的,品牌资产是品牌延伸策略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在各种品牌资产价值排名榜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品牌都是实力较强的品牌,它们都具有较高的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这种排名越靠前,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越高,特别是依次列入从行业到全国再到全球的品牌资产价值排名榜中的名牌。因此,企业只有科学地评估自己品牌资产的实力,才能进一步确定品牌是否进行延伸,如何延伸以及延伸到什么产品及其类别、什么行业和领域,从而制定出合理的品牌延伸策略。

重视延伸品牌的质量

质量是品牌的本质,也是品牌的生命。品牌的含义虽然很丰富,但是其根本就是质量基础。名牌的显著特征就是提供更高的质量,没有高质量底蕴的品牌是不可能成为真正名牌的。这里所研究的品牌质量问题是指品牌延伸过程中的品牌质量问题。从企业来看,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企业千方百计地寻求扩展市场的捷径,而品牌延伸正是最简便最自然最迅速地充分利用企业品牌优势资源来实现最大利润的最有效途径。从消费者来看,一般的消费者往往会围绕着自身的利益去关注品牌的质量,选择这个品牌能否真正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名牌的形成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消费者对品牌及其产品的认同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这一切都完全取决于品牌的质量。产品质量是品牌质量的内涵,如果新产品的质量有严重问题,那么品牌延伸必定会失败,而且同一品牌中的任何一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能会破坏整个品牌的声誉甚至危及品牌的市场地位。所以,不能保证同一个品牌下的全部产品质量的任何延伸都是不可取的。为了有效地避免这种风险,企业有必要像创名牌那样重视延伸过程的质量。

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感受

1.从固定的偏爱到执着的偏见。品牌的形成过程就是各个消费群体对产品质量、属性、价值、文化等方面认知的趋同化和一致化过程,而社会公众接受品牌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偏爱形成过程。这种偏爱就是产生了品牌与产品特点、个性、定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乃至出现“品牌=产品”的对应概念。这一点对于正在创立名牌和建立品牌忠诚过程的企业是非常有利的。可是偏爱一旦转变成偏见就很难改变,而且对品牌延伸尤其是新产品品牌延伸是极其有害的。

2.由品牌联想引发出的心理冲突。品牌的成功说明品牌名称在消费者心目中既成为了产品类别的替代物,又成为了产品独特属性的代表。当品牌延伸到新产品时,除了要考虑新产品与原有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关注新产品与品牌的兼容性——消费者对新产品与品牌之间建立的心理联系,品牌延伸的成败恰恰取决于这种品牌联想所产生的好恶心理。

进行准确的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就是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和企业自身的条件来确定企业品牌在目标市场上的竞争位置。强烈的产品个性和特别的品牌形象可以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企业也就可以适应一定的市场偏好,进而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要。品牌定位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与目标市场有关的品牌形象来吸引消费者。品牌延伸过程就是品牌的再定位过程,品牌在早已明确定位下的延伸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品牌的适应性。每个成功品牌往往都有其自身的形象与特征,只有把品牌使用到与其形象特征相吻合或接近的产品上,品牌才更有可能顺利延伸。否则,将会使原本清晰的形象变得模糊不清,原来独特的个性也就无法显示出来,从而落入品牌延伸这个“诱人的死亡陷阱”。

产品生命论认为:每一种产品的寿命都是有限的,这种产品从进入市场开始一直到退出市场为止,所经历的时间就是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依次要经过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虽然前一代产品的生命已经结束,但企业还可在其基础上不断开发出新一代产品,使产品的“生命”一代代地延续下去。由于在投入期和成长期产品不很完善、名牌也尚未形成,不宜进行品牌延伸;衰退期的产品即将退出市场并已错过了品牌延伸的最好机会;唯有成熟期的产品正为市场所广泛接受的同时也已创出了品牌,成熟期特别是其后半期才是产品更新换代进行品牌延伸的最佳时期。

品牌生命论认为:品牌也是有生命的,品牌生命周期也要依次经过导入期、知名期、维护和完善期及退出期。“退出期”不是每个品牌都必须经过的阶段。品牌生命无限论的观点是:品牌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虽然品牌不能离开产品的具体形式而存在,但是品牌作为精神范畴的概念完全可以在形式不同的一代代、一种种产品上生生不息,从而使品牌生命得到不断地延续。数百年来许多中华老字号品牌的经久不衰,足以证明了这一点。而许多品牌的“死亡”往往是企业品牌管理不善所致,绝非品牌的寿终正寝,否则一些品牌的垂而不死和死而复生现象也根本无法解释。所以说品牌的寿命可能是也可以是无限的,品牌生命无限论正是品牌延伸的基本原理。在品牌生命周期中知名期与维护和完善期是品牌延伸的最适宜的时机。

考虑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相关性

相关论的解释是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相关性越高,品牌延伸的消费者认同度就越大。

品牌延伸的一致性除了强调前面所提到的核心价值、市场定位、产品形象和质量档次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共同的主要成分。当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主要成分相同时,就能使消费者理解这两种产品共同存在于一个品牌下的原因。

(二)技术上的密切联系。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技术相同或相近,这就意味着产品具有一定的可靠性,这有助于产生对同一品牌认同的效果。

(三)有相同的服务系统。营销服务系统本是产品整体概念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消费者接触到一个品牌及其产品的服务系统时就能够联想到同一品牌下的其它产品,从而产生“由此及彼”的信任感。

(四)相似的消费者群。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消费者群最熟悉最了解品牌和产品。他们也是最容易最有可能接受品牌延伸的消费者群。

(五)产品属性的内在联系。1、互补性。正如照相机与胶卷之间的互补性一样,只有两者共同使用才能实现同一个消费功能的关系,决定了消费者极为自然地接受品牌延伸。2、替代性。更先进更完善性能价格比更好的新产品完全能够非常顺利地通过更新换代来实现品牌延伸。

控制品牌延伸的速度和数目

对于品牌的每一次延伸,市场都有一个再接受和再确认的过程。不但频繁的品牌延伸会使消费者面对接踵而至的延伸产品感到应接不暇,从而出现疑惑和迷茫的心理;而且缺乏品牌价值的进一步确认过程,消费者就会失去对品牌的兴趣和信任。产品线品牌延伸过多,说明市场细分本身就不科学,很可能还会挤占企业已拥有的市场份额;新产品品牌延伸过滥就会模糊品牌定位、稀释品牌个性,也会使消费者降低对品牌形象的认同度,这样做会使企业很容易丧失应有的品牌支持力。总之,任何缺乏科学论证和稳健步骤的品牌延伸都是不理性的,也是极其危险的。

使消费者感到新品附加值及开发生产的难度

企业如能在继承原有产品优良元素的前提下,开发出具备附加特性的新品,让消费者真正感到新产品的某些特别价值,那么注入新活力的品牌内涵就会更丰富、品牌形象就会更新鲜。品牌自然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和更大的生命力。

对于生产技术容易掌握的新产品,任何品牌都可以进行相同的延伸。相反,企业拥有一般企业所不能掌握的专业技术、加工工艺和知识产权,稀缺的新产品供不应求就会得到市场的追宠,品牌延伸就会畅通无阻。

此外,品牌延伸还应考虑以下六点:(1)行业和产品的特点;(2)产品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空隙;(3)市场竞争格局;(4)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方向;(5)企业经济实力及其品牌推广力;(6)企业所处的宏观和微观环境等。

参考文献:

1、陈渊,品牌延伸的正确思路[N]。粤港信息日报,2001-1-7(4)

2、菲利普·科特勒,洪瑞云,梁绍明,陈振忠。市场营销管理(版亚洲·下)[N]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85。

3、陈放,品牌学[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228-255。

4、李倩茹,李培亮,品牌营销实务[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91-162。

第6篇

全面发展原则也可称为目的性和方向性原则,因为它规定了化学教学的目的和方向。

中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它负有为社会培养优良的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的双重任务。

全面发展原则有时被称为教育性原则。因为广义的教育,包括知识技能教育、智能发展和思想品质教育等三个方面,而“全面发展”包括了这三方面的内容。

要贯彻实行全面发展原则,在当前要坚决反对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教书不育人、忽视双基教学、忽视智能培养、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和优良品质培养的思想和做法。

二、科学性原则

所谓科学性原则,概括地讲,包括教学内容必须科学和教学过程的实施必须科学这两个方面。具体内容有:

1.教学内容必须正确、可靠、反映客观事实、符合现代化科学水平。

2.教学内容的选择要有利于加强化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培养能力,要符合中学生认识水平,能形成一定的系统。

3.注意科学方法的教学。化学科学方法不仅是化学科学知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习和掌握化学科学的有力手段和工具。

4.努力使教学过程科学化。不但要有科学的教学指导思想、科学的教学目的要求和科学的教学内容,还要有科学的教学方法和科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努力按照化学学科特点组织化学教学。

三、系统和有序原则

化学教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这个系统有它整体的目的和运行规律,无论是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教学,还是元素化合物知识的教学,或者是化学实验的教学等,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整体的目的和任务,都应该有利于发挥系统的功能。

按照一定的顺序连贯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学,即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不但可以使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而且可以减少他们的学习困难,提高他们的学习水平。这里所说的“序”,除了指知识技能的内在联系之序外,还包括学生的认识发展之序、智力发展之序,它们是一个和谐统一体。

四、联系实际原则

化学知识来自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化学教学也必须反映化学知识跟实践的密切联系。在化学教学中注意联系实际,不但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巩固和掌握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还可以培养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利于他们将来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实行联系实际原则,要按照“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个人类认识过程的基本模式来组织学生的认识活动,所以化学教学要重视实验,使知识建立在坚实的实践基础之上。

五、协同和启发原则

要使中学化学教学系统和谐有效地运行,必需注意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及其物质载体各要素间的协同一致。这里,教师必需起好启发作用。协同和启发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实行协同和启发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各点:

1.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让他们能自觉而主动地学习。

2.教师要做好启发和引导作用。

3.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学生之间存在着差异,学习基础和学习情况不可能完全一样。“面向全体学生”不但是系统和谐运行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4.重视教学集体的形成。一个融洽、协调、配合默契的教学集体有利于系统的有效运行。

5.教学内容和方法要从学生实际出发。为了使系统和谐、有效地运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和认知水平,使学生通过努力能够掌握教学内容。

六、巩固和反馈原则

化学上物质和物质变化的多样性,决定了多种多样的化学概念和化学事实。这就使得许多学生感到化学“好懂难记”,容易“前学后忘”。有人在研究中学化学和其它一些课程的遗忘曲线时,发现中学化学的遗忘速度在前期比其它课程小,在后期比其它课程大,从而印证了上述问题的存在。这就使化学教学必须特别注意对知识与技能的巩固,如果不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就不能使多数学生学好化学。

七、重视实验教学,充分发挥实验的教学作用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它的建立和发展跟化学实验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今化学科学的发展表现出从基本上是描述性的过渡到推理性的;从主要是定性的过渡到定量的;从主要是宏观的研究过渡到微观的研究等趋势。化学科学的这种变革不但没有削弱实验的重要地位,反而对实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化学家必须通过实验来发现、积累新的事实和获得思维的材料,必须通过实验来检验思维的过程和结果。实验对化学科学来说不可缺少,对化学教学来说更是如此。

八、重视思维发展原则

学生通过观察、实验得到的感性材料只有通过思维的加工才能形成化学概念、形成关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可以说,在化学教学中任何内容的教学都离不开学生的积极思维活动,没有较高的思维水平就不可能学好化学。

九、重视化学语言原则

第7篇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转贴于()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问题的根本准绳;另有一些人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人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与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上,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没有疑异的。笔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它是立法指导思想的直接体现,是国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终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则的这一效力表现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准绳。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其二,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其三,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判决,都不能违反基本原则。因此,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多处提到”民事活动”,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表现为:

(一)从法哲学的价值层面来看,民法基本原则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采取严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效率性等优点,但同时又表现出个别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的特点。而后者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周延性等优点,但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司法腐败,使”法治”变为”人治”,从而被实践所摈弃。由此,法律的价值选择是极为艰难的。顾全了效率与安全,个别公正和周延性便难免会牺牲;而顾全了别公正和周延性,却又牺牲了效率和安全。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问题。而民法基本原则由于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它的引入将法与人两个因素结合了起来,将严格归责与自由裁量结合了起来,将个别公正性与普遍性结合了起来,从而弥补了严格立法的个别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决民事法律价值选择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从功能价值层面来看,民法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价值的负载者。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密切相关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灵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则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解释基本原则,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新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实现法律的灵活价值;第二,转贴于()它以模糊性实现着法律的简短价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则使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的,这样法官可将社会生活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则源源不断地输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规定出现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条文的数目减少。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只有156条,这与基本原则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还保障着法律的安全价值。由于基本原则具有实现法律的与时俱进的进化功能,法律不必经常修改而保持相对稳定,实现了渐进式的、生长式的发展,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