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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扫黑除恶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08-19 02:45:44

序论:在您撰写个人扫黑除恶履职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个人扫黑除恶履职报告

第1篇

按照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结合行业特点,排查整治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及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不落实问题,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排查整治垄断农村资源,侵占集体资产等问题,完善农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如下。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是开展宣传,做好动员。在全区农村经济管理系统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利用会议标语、刷写大字块、电子显示屏、微信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宣传扫黑除恶行业清源的重要意义。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以多种形式召开培训会、座谈会,动员全体农经管理人员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到这次专项行动中。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和举报。二是定期汇报和定期监测工作进度和具体情况。实行按月例会,听取扫黑除恶行业清源专项行动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打算。按月填报扫黑除恶行业清源专项行动推进统计表,监测开展检查次数、部门联合执法次数、出动执法人数。上报发现了哪些问题,整治了哪些问题。三是组织集中检查和相互检查、相互开展自查,区里指导各镇街农经管理人员深入村、屯、户排查是否存在垄断农村资源不交费,民主决策不落实,财务公开不到位的问题;镇街组织各村互检,检查财务制度不落实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在镇街的督导下,各村按着工作要求,进行自检、自查、自纠。据统计,开展检查76次,出动执法人员228人,检查单位或场所180个。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专项检查、互查和自查,发现各村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

(一)民主决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村民代表会议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问题。个别村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参会人数少于法定人数,会议决议没有法律效力。

2、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没有记录村民代表发言内容,没有表决的具体情况;不能真实反映村民代表会议的过程。

(二)村集体财务公开不落实的问题

1、财务公开内容专业化,公开的内容专业化,公开的内容是按会计科目整理而来,村民看不懂。

2、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不公开

3、机动地收入未公开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

1、大额支出票据无明细

2、年末未编制决算

(四)违规违纪问题

1、挪用村集体资金给外村使用问题。

2、收入经营和承包收入不入账问题

(五)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

1、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2、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3、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4、民主决策机制残缺不全的问题

5、经济公开制度不完善问题

6、民主理财监督机制不健全

7、内部牵制机制不到位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发现的问题,对症下药,采取对应的整改措施。

1、责令立行整改,对于挪用集体资金给外村使用,收取集体经营收入私自截留,五荒收入不入账的问题;责成当事人马上入账,并依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严肃处理。对于未公开的土地补偿费使用和机动地收入,责令问题所在村依规公开;未编制决算的,责令补编决算。

2、开展业务培训。针对部分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不规范;财务公开内容专业化,村民看不懂等问题开展专业培训,要求镇、街履职履责指导各村如何做好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集体财务公开内容应当具体、通俗、易懂。

3、完善规章制度。

利用全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创新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完善健全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十五项制度。

四、建立长效常治机制。

针对扫黑除恶行业清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上组建了经济合作社,在开展村集体经济活动中创新了新型管理体制,制定完善了各项运行机制,具体为:

第2篇

一、健全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局党政班子高度重视维稳工作,把维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行政、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一是调整充实了由局长任组长,各股室、中心、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司法局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二是认真贯彻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各自职责。多次召开党组扩大会和全局干部职工会,对维稳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确保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视学习贯彻,增强责任意识

我局坚持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集中学习和干部自学的学习制度,制定了《XX县司法局2020年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和《XX县司法局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充分利用中心组理论学习会、司法所例会、司法行政会等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维护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全体干部职工的头脑,营造稳定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号召全体干部职工积极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工作作出不懈的努力。

三、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措施有力

一是及时对全局干部职工传达各级关于维稳工作的会议精神和要求,宣布工作纪律,印发宣传资料,宣传相关知识;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对重点部位、重点对象、重大事件的防范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不断提高物防、人防和技防水平;三是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加大了对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力度,确保维稳工作收到明显效果。

四、认真履职尽责,维护社会稳定

(一)强化纠纷化解。依托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和报告工作,并及时向县维稳办、县委政法委报告。截止目前,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XX起,成功化解XX起,调解成功率达99%以上,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抓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强化队伍保障、日常管理、平台运用、活动带动、走访排查。今年以来,全县接收社区服刑人员XX人,解除XX人,接受委托办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XX件,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XX人,未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接收刑释人员XX名,帮教率为100%,安置率为100%,目前在册刑满释放人员共XX人,无重新犯罪发生。

第3篇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行为,规范建筑砂料市场秩序,强化源头管控,杜绝非法采砂、洗砂,制砂造成的矿产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乡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企业(个人),主要包括:

(一)水利局批准发证的采砂企业超范围开采及加工不合法来料;

(二)生态环境局批准的洗砂、制砂企业使用不合法来料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砂、洗砂、制砂企业。

二、整治标准

对核查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应对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对行为人从严查处,非法生产设施全面摧毁,非法违法所得全部没收,行政处罚顶格处罚,生态环境全面修复;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三、工作职责

(一)各村委会、包村工作队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无证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进行全面巡查,建立并落实本村无证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责任人。

2.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生产迹象的,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立即将巡查情况书面报告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要将巡查发现的“死灰复燃”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和新设的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按规定及时函告区自然资源局;各村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配合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3.配合乡派出所、水利站、国土所、安监站、林业站、公路站等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露头就打,坚决关闭取缔。同时,分类报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占用林地挖山取土的,报区林业局查处;涉及河道、水库非法违法采砂、洗砂的,报区水利局查处;涉及占用道路控制线内土地非法违法采洗砂、堆砂的,报区交通运输局查处;涉及占用耕地非法违法洗砂及非法采矿的,报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无证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二)国土所

1.负责依法制止非法挖山取土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对经批准的自然资源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2.负责依法制止采砂、洗砂、制砂非法占地行为,严厉打击采砂、洗砂、制砂、堆砂对耕地造成破坏的行为,配合水利部门清理非法占用岸上土地无合法手续的洗砂、制砂场。

3.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督促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三)水利站

1.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点及加工点开展全面排查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河道监管责任。

2.对河道采砂生产过程开展监督管理,禁止加工点相互买卖河道混合料,防止加工点加工河道之外的原材料,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加工点的生产行为,并将非法开采情况报告乡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批准的水利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3.清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督促各采砂户和砂场经营单位或个人建立河砂去向、来源及销售台账。牵头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洗砂、制砂及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作业的采砂场上报区水利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4.及时向派出所提供非法采砂涉黑涉恶行为线索,配合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

(四)派出所

负责采砂、洗砂、制砂治安管理,加大运输途经道路的巡逻力度,依法打击采砂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查办妨碍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在规范整治采石场和制砂场过程中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上级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及时提供线索、证据等相关材料。

(五)公路站

1.加强公路及控制区域砂石交通运输和堆放管理,及时上报问题线索,协调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砂石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2.加强对经批准的交通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六)林业站

负责协调林业执法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占用(破坏)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依法制止、查处。

(七)环保站

1.负责组织开展对取得环评手续的采砂、洗砂、制砂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并配合上级部门严厉打击制砂企业的违规排放的采砂、洗砂、制砂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八)村管站

1.负责加强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砂料的进场检测和使用合账情况。

2.加强对经批准的住建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和以建筑废料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的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九)供电所

负责依法依规对应停止供电的制砂场,及时切断供电电源,加强对非法转供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安监站

加强对以建筑用石(尾矿、废矿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的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制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检查督导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7月)

乡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制砂场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制砂场及配套设施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制砂场的数量、产能、分布及使用地类等情况,对所有制砂场的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详细分类统计核查,登记造册(见附件1),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建立台账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底)

针对调查摸底情况,由领导小组组织国土所、水利站、派出所、道安办、林业站、环保站、安监站、村管站、供电所等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整治,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阻断盗采、运输、销售、使用渠道。在调查摸底分类统计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关闭取缔、关停整改,规范提升的分类处置意见。

1.对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生产制砂场,一律坚决关闭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办理了环评手续,但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污不达标的洗砂、制砂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闭。

3.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等进行洗砂、制砂及手续不完善、环保不达标、无合法原料来源的洗砂、制砂企业,应立即停产,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手续齐全后才予复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9月底至10月初)

由乡政府牵头,国土所、派出所、林业站、水利站、安监站、环保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对整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告乡扫黑办。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乡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所、水利站、派出所、公路站、农业站、林业站、环保站、村管站、供电所、安监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各村、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人员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全面组织摸排清查,坚决打击整治到位,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合力

各村、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及时研究、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加强打非治违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加强对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