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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05 08:00:16

序论:在您撰写海外代购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海外代购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并购贷款风险管理

构建完善海外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组织体

(一)规范业务流程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提升并购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贷款之前,首先应对自身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流程,从并购贷款业务的受理、风险评估、贷款方法、贷后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见图1)。

在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中,银行应在并购方案和融资方式上提出预警方案,并实施重点跟踪监管;还应建立完善的评估系统,选择好贷款品种;并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强化经营风险责任,规范审批程序。同时,必须把风险的补偿原则落到实处,贯彻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使信贷产品的目标收益能够适当地反映和抵补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程度;要有效防范贷款定价中隐含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确定合理的贷款定价水平和定价方式。因此,参与企业并购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使信贷风险量化,并进一步做好对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重点分析和评估并购后企业的未来收益及现金流变化,避免向风险过大的项目提供贷款。

同时,银行应增强在海外并购贷款法律结构设计和谈判的话语权,加强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扩大信息来源,提高信息质量和判断分析能力;改变银行仅作为资金提供方的被动角色,积极参与交易法律结构的设计和谈判,并根据交易结构提出并购贷款结构和担保法律结构的安排意见;还应关注并研究并购方提出的并购方案或结构以及担保建议,并从贷款风险控制角度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而不应仅仅关注贷款安排本身。

(二)培育专业团队

按照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并购贷款在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控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海外并购贷款是一项高度包含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融通活动,需要国有商业银行自己拥有一个很强的投资银行团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海外并购贷款业务少,没有规范的模式和规则,银行自身缺乏能够进行融资并购贷款业务的专业性人员,因此,应尽快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积极培养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海外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他们要对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有着清醒的预期,还要对商业模式有清醒的判断,有足够的前瞻性分析。同时,由于并购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的整合,银行应当优先选择有能力从事长远产业发展的企业与企业家,并与其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另外,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认证制度,加大对金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海外并购业务受理与风险评估

(一)对并购项目的评估

并购贷款通常以所并购的股权或资产作为抵押,以收购项目的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受理企业海外并购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并购企业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还要对海外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高层次的分析和把握,了解被并购对象的盈利能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业关联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并购对象的盈利能力,因此,银行需要对并购贷款的投向进行行业干预。

并购贷款应优先鼓励同业并购行为,这是出于专业化发展优于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考虑。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达到管理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的能力,且世界上也很少有无关多元化的成功并购案例,在确定并购贷款的优先支持对象时,要求并购双方具有一定的行业关联度,即同业并购或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均可。在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不必完全局限于同业的狭窄领域,否则无助于实现企业的完整产业链,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受理并购贷款时,应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确定优先支持的行业领域。根据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力、相关产业的关联度、对经济结构升级的推动等几方面因素,优先支持能源与基础设施等战略行业中的企业并购行为。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国有商业银行不去支持财务性的并购活动。

(二)对防范、化解国家风险措施的评估

近几年的海外扩张中,我国企业遭遇多次因社会敌意、政权变化、经济利益和法律冲突等因素导致的国家风险。这既有他国对我国社会制度的不理解、对市场经济不承认的原因,也有我国企业对国际惯例、规则和他国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等自身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对并购企业防范、化解国家风险措施进行评估。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借鉴1950年和1970年代美国和日本企业向外扩张,实施国际化战略过程中政府设立专门保障体系给本国企业服务的做法,建立为企业国际化服务的政府保障体系,为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和海外投资提供信息、市场协调、投资担保、信贷协调乃至外交协助等一系列措施,有力支持本国企业的全球化运作;此外,应为并购企业提供国际经营管理的经验和建议,防止因冒犯当地文化制度和经济利益而遭到抵制和报复。

贷款决策和指导参与

由于海外并购贷款比传统的贷款品种风险要高,结构复杂。因此,并购贷款都应根据其特点,设计不同的贷款保证体系,如选择收购资产的抵押、各主要子公司的股权的抵押、母公司的担保和安慰函、股东贷款和次级贷款的后偿、最低财务比率限制、账户的抵押和管理等等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国外商业银行决定发放并购贷款时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将并购项目与同行业的其他并购项目作比较,看该项目的并购定价是否合理,若并购方企业出价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则银行对发放并购贷款应相当谨慎;二是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进行详尽的审查,并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收益状况、企业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进行全面的评估,以测算并购贷款发放的风险大小;三是看并购方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即并购杠杆的大小(杠杆收购除外),若并购方企业并购杠杆比较大,商业银行则对发放并购贷款应慎重。

当然,在贷款决策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但也要注意保持企业经营的相对稳定和自由,给企业适当空间发展业务。否则,如果贷款条款将企业的自主性完全剥夺,表面上看保证了贷款资产的安全性,但往往适得其反,在此情况下,即便给予并购企业多种选择申请豁免,但如果是银团贷款,得到多数银行同意会花费很多时间,从而导致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市场机会,最终危害贷款的安全。

现金支付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和较为稳定的支付工具,其并购资金主要来自自有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少数企业通过到国际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单一的融资手段加重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形成高负债率,企业再融资成本加大,再加上还本付息,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国有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支持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可以指导并购企业创新融资支付方式以减缓融资压力:一是指导并购企业与国外企业结为联盟,共同收购。目前,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大多是独立完成的,这对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出了巨大考验,并要承担很大的财务风险。我国企业可以与海外企业在业务上合作,积累与海外公司从资本到业务合作方面的经验,通过结为战略联盟来共同收购。这种联盟方式可以分散了并购资金压力、减少风险。二是利用有形资产进行产权嫁接融资。利用有形资产进行产权嫁接融资是并购公司将自己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生产线、部门等嫁接于(投入)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一部分,获得相应的股权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产权嫁接融资利用有形资产作为并购支付手段实现并购,为大型并购融资尤其以小并大的融资提供了新模式,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通过股权参与加强项目监管

在企业海外并购中,国有商业银行在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应当对信贷资产保持控制影响力,对企业的运作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监督与指导企业的贷款运用和资产运作,以防范风险。为了保障债务安全,银行还可能通过股权参与的形式,对并购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对并购实施持续的影响。

(二)企业并购后的整合

两种企业文化的融合尚且不易,海外并购中两种国家民族理念和传统文化的整合更为困难。企业文化能否成功融合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没有企业内部两种不同文化碰撞和融合的积极应对之策,并购就很难摆脱失败的命运,这大大提高了银行提供海外并购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并购完成后企业文化差异化的解决方案和风险化解措施是国有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应有之义。

同时,银行应建议企业重视提升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能力。一个企业从国内企业发展为国际性企业,对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必然提高,实现海外并购的我国企业,往往会“水土不服”。因此,管理者如果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并适时调整战略,挖掘企业自身优势,必然导致经营失败。同时,海外并购往往是媒体的焦点,并购中的问题很可能被媒体评论曝光乃至放大,企业管理层也常常需要面临媒体或资本市场的疑问。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促进管理层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素质,适应国际惯例和法律市场环境的变化,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危机攻关能力。

(三)风险分散、抑制和规避

在贷款出现风险征兆至风险损失实际发生之前,可根据预先获得的警报信号,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规避风险的恶化。根据贷后跟踪调查制度,银行应定期了解并购后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还款计划执行情况,当出现风险征兆时,提前收回或部分收回贷款,追加担保方、追加资产抵押。同时,银行还可以与并购企业协商,将有相当风险的贷款转移或置换给与原并购企业相关的新借款方,起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但转移风险的同时,要关注和防范新的借款方可能产生的贷款风险。针对并购完成后企业不能履行还款协议的任何情况,银行应立即找出原因。在确定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时,应立即判明原因,制定催收计划,坚决、策略地进行清收;当催收均无效时,在有效追索期内立即采取法律行动,适时接管、占有抵押物,并通过拍卖抵押物,以此收益弥补银行呆、坏账损失,但海外并购的特殊性会直接影响抵押物的有效性及变现能力。

参考文献:

1.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陈彪如.当代国际资本市场[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54

3.胡峰.银行海外并购理论、实证与政策协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郭田勇,陆洋.并购贷款“开闸”如何带来多赢局面[J].投资北京,2009(1)

5.黄嵩,李昕旸.兼并与收购[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6.王刚,黄旭.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策略探讨[J].金融论坛,2006(6)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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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性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定。特别是2012年发生的空姐代购案,将海外代购上升到了刑法的层面。在这个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

一、海外代购的概述

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代为购买商品。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海外代购一次应运而生。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近几年,消费者对于海外代购这一购物方式越来越热衷,海外代购行业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快速的发展壮大。中国的海外代购行业在2012年的交易规模接近五百亿元,比上一年年增长了约80%,这是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的市场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内部分产品的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处于安全的考虑,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相对有保障的进口产品。奶粉就是这类产品海外代购产品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种,由于频频爆出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妈妈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进口奶粉。这一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

其次,海外代购商品相对同类产品而言的低廉价格,也是吸引消费者的另一原因。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商品,因各种税收项目的各种叠加,商品的价格相对于该商品的本土价格相对较高,。而国内的某部分同类产品,也会出现因各种税收和某些隐含支出导致产品的价格高于海外代购产品的价格。而国外的电子商务等平台的发展相较于国内的市场成熟,所以在竞争压力的作用下,国外本土商品的促销折扣较多、力度也相对较大,这一情况更加拉大了国内市场产品和海外代购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更加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最后,国内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的互联性,国际品牌深入人心,而品牌的商品销售具有地区性的销售特点。在这种背景下,国内的商品购买者为了拥有某些国内没有销售品牌商品,只能选择从销售有这种产品的地区购买,而海外代购正好满足了这部分国内购买者的消费需求。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业下,我国的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业在近几年得以迅速的发展壮大。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种是由私人经营的小型网店,一般是根据消费的指示在海外购买相应产品后邮寄给消费者;另一种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代购,此种代购方式相对于私人代购更具有安全保障,但没有私人代购灵活。商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网络平台选购固定海外产品,通过网站的渠道购买并邮寄给实际支付货款的实际消费者。这两种海外代购形式互相补充,满足国内民众的购物需求。

二、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实际的销售者、实际的消费者及代购者。两个法律关系,销售者和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及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这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消费主体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销售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明确,不需赘述。笔者认为,代购者与消费之间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行为的特点做如下分析。

海外代购中是代购者为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在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而非商品,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

海外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的服务合同,获得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向提供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相对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海外代购则是代购者与商品的销售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可见海外代购行为与居间行为时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提供的是一种代为从事贸易的商业委托。行纪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而在海外代购的行为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海外代购者都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可见从对主体上的要求看,海外代购行为与行纪行为不同。海外代购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在他们的授权下,代为处理相应事务的民事合同。海外代购就属于这类。海外代购者按消费者的指示购买产品,也是按指示处理相应事项。

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行为的特点。,是指一人方以他人名义或是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方的法律制度。海外代购,就是代购者在消费者的指示下购买相应产品,并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的行为。可见代购者的购买的法律效果间接的归属于消费者,符合间接的特征。

2012年发生的前空姐走私案,使得广大消费者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海外的商品属于走私商品,海外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这种认识过于偏颇。不可否认有部分海外代购产品属于走私商品,但是也有部分产品是正常途径流通到中国境内,不属于走私产品。走私,是指违反我国有关海关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或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内流行的海外代购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营国际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另一种是是私人经营的小型的海外代购网店。前一种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专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品牌,消费者根据平台上的展示的商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心仪的商品。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主要利用的是商品地域间的价格差异及产品销售的区域差异盈利,主要解决的是国内市场上产品稀缺的问题。通过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是通过正规的国际邮寄系统进行货物流通的,在通过海关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海关税收,因此不具有走私行为的特点,此种海外代购者的代购行为也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因为这一种类的海外代购商品,在海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税收的叠加使得商品较之国内的同类产品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后一种通过私人的海外代购模式,相较于国际代购网站而言就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这一类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主要是空乘一类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频繁往返于国内外,可以将消费者代购的商品随身携带,将商品作为自用物品带入境内,进而规避相应的税款。这种代购产品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代购者可以在代购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代购利润。但这类通过规避税收方式获得价格优势的海外代购行为,可见此种海外代购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缴纳进口关税的相关的规定,属于走私的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在经过海关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海外代购行为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可见区别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商品在通过海关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

三、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多项法律风险,具体的风险根据涉及到的主题和交易环节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

首先,从实际购买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一,在选购代购者这一环节,因为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因此,代购者的信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选择代购者的过程中国际化的专业代购平台相对于人私人的代购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其次,消费者向海外代购者支付费用及报酬利用的是网络的在线支付平台,通过这种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

最后,是购买商品后的售后问题。因为作为实际的消费者与实际的销售者之间是通过代购者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双方之间相隔甚远,这就使得消费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申请售后服务存在问题。例如2012年的日本明治乳业公司的奶粉召回事件,就提出通过海外代购途径购买的奶粉不予以退换,可见海外代购的产品在质量出现问题时,维权困难。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网店走私 网络犯罪 法律监管

近期,一件“网店走私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前空姐李某等人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多次通过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然后在网店上进行销售、牟利,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决李某等人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这一案件被报道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观点不一。许多网民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不理解,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值得商榷,即使依法认定有罪,也没有必要判处11年重刑,可以通过加重罚金的形式予以惩戒。

一、重视“网店走私”中的问题

以上案件虽然算不上什么重特大案件,但却引发了如此多的热议,究其原因是随着出国旅游的便捷与网络购物的发达,海外代购、网络直销等商务模式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厂商、物流、消费者等多个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李某案件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反映出现代商贸中的一些特点和问题,隐含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实质上,此类案件无论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在行为方式上都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一是购货多采用“以客代买”形式,即以游客携带自用货物的方式,如“蚂蚁搬家”将大量的货物零散闯关入境;二是销售主要采取“网店直销”模式,即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无店铺销售,从而免除相关的税收和监管环节。这两种形式的结合,使得“网店走私”成为发展迅猛的一种营销模式,许多商家和个人从中获利和受益,损害的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和税收利益,冲击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秩序,更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了一种人人违法、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折射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中的漏洞,亟待通过完善法制、细化规则予以修补。

二、强化对“以客代买”的控制

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应该说该规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在实际中却收效甚微,综合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宣传不到位,许多涉案人反映对此规定并不明知,一些海关关口也缺少明显的警示标识;二是执行不严格,许多海关关口对于入境人员随身物品的检查流于形式,在客观上更由于人力物力资源有限,无法准确核实旅客自带物品的价格和用途;三是无惩罚措施,对于未申报关税的违法者缺乏有力制裁,不足以警戒以身试法者;四是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散客闯关、“蚂蚁搬家”现象,对于人多、货散、价低等情况无能为力。

根据统计,2011年仅深圳口岸日均监管旅客达54.4万人次、客车2.1万辆次,因此,海关监管的压力极大,仅把希望寄托在加强关口检查这一个环节,并不现实。需要抓住源头。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和打击集团化的“水军”,即形成“以客代买”规模化的集团,同时加大对广大旅客的宣传教育。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5万元以下的处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形也认定为走私罪,数额和次数的双重规定有利地震慑抱有侥幸心理偷逃关税的代购商。另一方面着重对重点商品的监管,集中审查高档化妆品、电子产品、名牌箱包等高价值物品,严格控制此类物品的入境,维护国内市场稳定和合理价格。

三、加大对“海外代购”的限制

“以客代买”仅是多种“海外代购”形式中的一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推进,为满足各种消费需求,网上代购已经越来越普遍。仅在淘宝网上,就有超过10万家店铺可“代购”境外商品,涉及各种门类。虽然,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但是每年的贸易额达到100亿美元左右。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海外代购”进货渠道有三:第一,通过正常的渠道运输,此途径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属于合法贸易;第二,通过私人包裹邮寄;第三,个人通关带货,即“以客代买”,后二种形式就可能涉及到违法问题。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取消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这从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通过邮寄方式走私物品入境的意愿和渠道。

海关的设立与关税的征收,不仅是为了积累社会财富、合理分配收入,且更重要的是稳定国内商品市场、保护自主产业,维护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而经营者为了能够贱买贵卖赚取更多的利润,会极尽所能逃避税收和监管,消费者也为了能够以较低价格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助长了走私行为。实际上,非法的代购行为不只是损及国家的税收收入,而更深层次造成对一个国家自主品牌、市场秩序、经济基础的冲击。因此把好进口关,不仅是打击直接的走私行为,对于“海外代购”这一新兴的商贸形式也要合理控制,使其在合法的范围内健康的发展。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新的代购形式,防止某些人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进行走私活动。

四、严格对“网店直销”的监管

第4篇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ross-border platform model from the consumer's point of view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umer trust and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comb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opinions on the impact factors of online shopping consumer trust and the influence of consumer trust on online shopping behavior,summarize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the performance problems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recent years,and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reference value of the research.

【关键词】述评;消费者信任;跨境平台;绩效;实证方法

【Keywords】review;consumer trust; cross-border platform; performance; empirical method

【中图分类号】F71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37-02

1 引言

近几年,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迅速,除了国家推广建立的跨境自贸区官方平台,还有很多海外直邮平台,以及电商网站的海外购平台和个人代购网店等。目前消费者主要通过五种跨境平台进行购物,企业自营的 B2C平台、第三方B2C平台和跨境C2C平台、个人淘宝平台以及海外购物平台。

尼尔森2015的海淘数据表明,消费者特别是年轻妈妈们购买进口商品特别是婴幼儿用品时,不仅仅考虑价格问题,更看重商品是否为正品真品是否海外原装品;这也是现目前海淘品价格差别巨大的原因,很多情况下,个人海外代购虽然价格高,但还是有很多人会选择直接个人代购邮寄,购买海外商品时,对商家是否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对他们的购买行为影响很大。对海淘商家如何取得客户的信任,留住回头客,增加用户粘性,进行精细化经营,是持久发展的保障。

2 关于网络交易信任的研究述评

消费者信任是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内外很多学者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就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站和消费者自身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信任的主体是在线消费者,信任的客体是在线商家,研究的是在线消费者对在线商家的信任。

Horppu等(2008)以及Deng(2010)的研究发现信任和满意度都对消费者忠诚度有正向影响。Palvia(2009)实证研究信任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他认为信任正向影响购买意愿。(姚公安,2010)认为消费者体验是影响消费者网购信任的重要变量。马钦海(2012)以国内的样本通过实证分析也验证了初始信任对购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消费者体验和消费者信任之间的关系研究方面,chaudhuri(2001)认为网站体验中的价值之一就是来自体验所产生的信任,贺爱忠(2010)认为网站使用者在体验过网站之后,可能产生两种心理反应:一种是对网站的情感,另一种是对网站的信任。

3 国内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和绩效的研究述评

Martens等人在对消费者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成本优势、在线支付、物流模式等方面说明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因。Ong(2013)认为相比于传统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性,会导致交易主体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交易主体在贸易过程中更容易产生失信行为。国内对跨境电商的研究主要是对其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的研究,有少量文献针对跨境电商模式分析和选择进行研究,穆承刚(2014)、樊晓云(2015)等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证研究方面,杨坚争(2014)用因子分析法,利用spass19.0软件,对选取的外贸企业调查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处理。得出影响跨境电子商务使用第三方平台效果的因子组成及因子影响程度次序。归纳出5个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指标。

关于电子商务绩效问题,国内外从2000年就开始研究了。从查阅大量文献来看,其绩效分析的范围和对象在不断扩大和量化,研究的方法多通过实证调研,数据的获取上多采用问卷结合电话访谈,现场访谈的方式。模型上大部分学者主要是基于比较传统的探索性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进行绩效指标的关联分析以及绩效评价,逐渐采用更为优化的结构方程模型。

目前关于消费者信任的理论研究较多,有很多关于电子商务信任影响因素的研究,而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和实证研究较少,关于跨境方式的研究多从商家和价值链角度比较各模式优劣,较少文献从消费者体验角度分析模式的优劣。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传统平台的目标客户有所不同,消费者更加追求产品的品质,以及正品保障,对跨境平台购物的消费者和商家的调查分析,将消费者信任与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绩效的相互关系进行结合分析,可以找出不同平台模式下影响消费者购买的有利和不利因子。

4 跨境网购研究模式简析

跨境子商务平台发展迅速,如保税进口平台(跨境通、跨境购等),海外直邮平台(海豚村),和海外转运模式(如海外亚马逊),淘宝店个人代购平台、企业自建跨境平台(e-万家等)等。目前跨境平台消费者经常购买的产品主要有母婴用品、护肤品、数码等产品。首先选畅销的产品作为切入点,研究消费者对不同小额进口跨境平台的认可,信任和接受程度。研究的关注点是这些平台上消费者的信任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对消费者购买的影响程度,以及对不同跨境平台的产品销售量的影响程度,具体需要研究的对象要素如图1所示:

5 结论

如何建立和维系持久的信任,保持客户忠诚,促进电子商务交易,提高绩效,是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分析不同的跨境购物模式对消费者购买欲望的具体影响因素,进而为跨境电商获得消费者信任,争取更多客户,增加购买量,找出需要改进的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实证研究可以看到平台销售绩效与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的关系,哪些要素影响消费者购买,影响的程度如何,得出的结果可以指导跨境进口商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提高消费者信任度,进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研究跨境网购模式绩效和消费者信任关系,可以帮助海淘商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影响消费者信任的因素,克服“海淘”、“海代”所出现的各种不足、弊端,结合自身优势吸引特定消费人群、提高消费者体验。对商家如何在多元化跨境进口平台模式中提高消费者信任,培养客户忠诚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帮助平台在海淘市场中获得更长远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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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购买力的不断增强,网络跨境代购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在跨境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有可能遭致损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提出消费者在代购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 网络跨境 代购 间接委托 法律风险

2010年9月22日,雅培公司发表公告称,位于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厂发现了一种常见甲虫,经综合评估后,公司决议召回多批次的婴儿奶粉。雅培奶粉的全球召回事件,搅乱了如火如荼的代购市场。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中谋求日常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会遇到多种问题,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购业务的不断发展,其核心在于限制代购商的不当行为,进而消除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网络跨境代购概述

网络跨境代购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从代购经营者处购买外国商品的行为,其形式又可划分为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网络跨境代购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它起源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意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网络跨境代购和电子商务、跨境网购既有相似性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以其他信息技术为辅的交易活动,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跨境网购涉及两方主体,经营者直接将商品通过境外网站出卖给消费者。而网络跨境代购则转变为一种三方(买方、代购商以及卖方)行为,即消费者通过代购商间接购买实际销售者出售的商品。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是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的上位概念,而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最大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的不同。

网络跨境代购除具有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体的跨国性,网络跨境代购中实际销售商一般在境外,而代购商则可能在境外或境内;二是合同的多重性,网络跨境代购涉及三方主体,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三是代购业务的便捷、高效,跨境代购能方便无法去海外的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购买行为。

二、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

正如上文所述,网络跨境代购存在两种形式: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有现货的商品代购是指商家详细罗列出所供商品信息,由买家任意选择并达成交易合意的行为。此种形式下,代购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代购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指示购买所需商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商品的实际运营者、代购经营者、消费者。其中前两者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后两者的法律关系是整个跨境代购的核心,需要具体分析。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其运作模式是代购经营者在得到消费者的咨询并最终确定所需的代购商品后,消费者先行在电子商务平台支付价款或定金,再由代购商从境外采购或其他途径购买所需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为消费者采购商品,与实际销售者达成购买商品的合意,该购买行为最终对自身发生效力,符合间接的法律特征。代购商与最终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亦是上述间接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即代购商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其本人、间接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最终消费者 。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当事人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则是代购商与实际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而这一类型的代购与居间行为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行为,我国的法律并不要求所有的代购商具备相应经营资格。 可见从对主体的构成要件看,这一代购类型也不属于行纪合同。

三、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代购商任意解除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现货代购商品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代购商能否及时购买到代购商品、汇率差、商品价格浮动)都会驱使代购商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没有事先告知甚至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取消交易,是一种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样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效力的瑕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已经加入到网络交易平台的行列,成为网络代购消费的权益者。但因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需要借助电子商务网站,因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交易双方不知对方的具体情况,代购经营者无从判断交易的消费者是否具有购买代购商品的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完全缔约能力、不完全缔约能力以及没有缔约能力。因为未成年人在代购行为中缔约能力的不完全,导致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存在瑕疵。若将上述行为一概视为无效行为,则会损害代购经营者的权益。但若完全忽视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因此,平衡网络跨境代购的交易安全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间的冲突,是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不断发展的重中之重。

(三)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

查看代购网站页面,代购商往往将店铺页面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置于合同的尾部,或是以小字呈现,或语言存在歧义、不易理解等,目的是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大量充斥着经营者不合理分配交易风险、单方面缩短甚至剥夺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加重相对人的责任等,例如“本店售出,概不退换”“本产品质量保证,不接受中差评”等等。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使消费者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达成交易合意。但消费者真正需注意的事项,如商品可能存在的瑕疵、履行拖后迟延以及交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却只字未提。这种格式条款直接导致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使消费者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完善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有无偿和有偿之分。在无偿委托合同中,是以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一旦信任破坏,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过,这不能意味着对所有的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加以限制,而是应该考虑具体的委托合同的情况,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限制随时解除权的行使。

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都是消费者事先支付给代购商定金或价款,再由代购商履行委托事项。因此,这种委托行为应是有偿的。代购经营者虽然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要具体区分行使的前提条件。若代购商基于正当的事由,事先告知消费者不能履行代购职责并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则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的。若代购商没有正当理由(如代购商品缺货,擅自取消交易;代购商品价格浮动较大,不愿继续履行等),任意解除委托,做出不利消费者的行为,那么应当按照恶意违约,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应当返回消费者预先支付的价款,还应赔偿消费者因延迟购买商品多支付的金额。

(二)明晰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的有效性

未成年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并非完全有效、完全无效或效力待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其身份、年龄、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行为(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学习软件)则是有效的;若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所有的零花钱购买的大件物品(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电脑),在征得法定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后,则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若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超过上述范围,如欺骗代购商使其相信购买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征得本人父母的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对经营者的现状进行考查和评估,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与未成年人应享受的权益实现共赢。若一味判定欺骗购买行为是无效的,则可能导致经营者由于不愿承担法律风险而放弃本次代购交易,影响到代购商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将上述行为认定是有效的。但是基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限制,代购商应当诚信报价,由未成年消费者支出合理对价。

(三)完善网络跨境代购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大多数代购商没有履行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在条款中故意规避自身的责任,加强对方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订立格式条款一方解释说明的义务,但并未具体说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在经营者未履行自身义务时,若未经消费者同意,应视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不承担格式条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另外,格式条款语言冗杂,内容模糊不清,我们也需进一步加强规范。首先,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用规范、明确、简洁的言语表达方式进行表述,能够使消费者清晰、准确地注意并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其次,该条款内容需要满足当事人交易时的真实意愿和实际情况;最后,合同条款还应友善地罗列出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提请对方注意义务。

第7篇

关键词:网上购物 团购 代购 购物app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6)12-0151-02

伴S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智能产品的快速普及和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当节假日来临,各大购物网站的纷纷各种购物节。为了购买国外的产品或者本人没有渠道购买到的产品时,人们会委托有渠道的人代买,这也促使了代购这一模式的产生。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app或者平台,它能够提供一个针对团购和代购结合的平台,用户可以已团购价代购产品。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pingo(拼购)。

1 我国网上购物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数据显示:2016Q1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9715.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9%,环比下降21.8%;从网络购物市场结构来看,B2C占比达到53.8%,相较上一季度有所回落;从网络购物市场份额来看,B2C市场中天猫继续领跑B2C市场,京东、苏宁易购、聚美优品增长迅速。行业较去年同比增长27.9%,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Q1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7.8万亿元,网络购物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为 12.5%,较去年同期提高1.7%。图1为2015Q1-2016Q1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示意图。

2 购物模式成为购物的新战场

目前市场上几大网购巨头如淘宝、天猫、京东等,他们在市场上拥有绝对的地位和客户量,普通购物产品难以从巨头当中分的一杯羹。

不过据调查发现,人们除了使用这些巨头的购物平台的同时,也会另外找一些有特色有特点的购物平台。比如专门针对团购的产品拉手网、团购网等,专门代购的亚马逊、海外购等,专门针对母婴产品的蜜芽、母婴之家等。

由此可得在当下各种购物产品的层出不穷,以及购物巨头拥有的庞大客户群的情况下,想从这个市场上分的一杯羹,靠普通的购物模式是不行的。必需从购物模式上下手,还必需要有针对性,要有特色。pingo模式就符合这一特点。

3 市场上一些购物平台的购物模式正在向pingo模式靠拢

目前,市场上现有的购物产品都有点向pingo模式靠拢。如淘宝的代购平台,他也支持团购。像团购网中的有些商品也支持代购。这充分的体现了pingo模式的潜在市场,以及网购用户对pingo模式的隐性需求。图2为pingo购物模式在市场的认可率问卷结果统计。

通过问卷星调查问卷对随机在网上进行调查(截止写稿时间,参与人数561),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也大大肯定了pingo模式未来的前景。

纵观市场,有这么多以购物类型为特点的购物平台。有以折扣为特点的,以二手交易为特点的,以品牌为特点的……每个购物平台都靠着自己的特色,吸引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客户。不过在如此之多的购物平台中,暂时还未发现以pingo为特点的购物平台。

4 pingo的app功能及设计

以pingo为特色的购物平台,为了更加的体现特色和增加用户体验,必需满足一下几点:

(1)实用性。1)随手、拼购。商家可以随手拼购信息,让用户更早的获取相关内容。普通用户也可以随手参与拼购。2)自拼购计时。要有拼购的倒计时,以便用户能够准时的参与拼购。3)实时阅读最新拼购信息。最新的拼购信息将显示在顶部。同时也要根据用户爱好进行大数据分析,根据相关需求进行推送,保证推送内容的高质量和准确性。

(2)快速性。1)查找附近人的拼购。用户可能对某件商品并不信任,可以查找附近有同样需求的人一起进行拼购,让用户可以放行参与拼购。2)拼购物品实时查询。不管何时何地,都能够动态的了解到所参与的拼购产品。app也将实时推送拼购产品的相关动态。3)拼购成功通知。拼购成功后,将会推送消息至手机,用户可选是以站内信方式推送,或者以短信方式推送。保证用户及时收到信息。

(3)趣味性。1)摇一摇。摇一摇最开始是微信上的的功能,我们也可以用来摇出同时参与拼购的人,他们可以观看用于展示的个人信息以及当时正参与拼购的产品。2)用户社交。又一个类似贴吧的交流平台,用户可以在这上面进行对拼购产品的交流,或是对某件产品的吐槽。用户或商家也可在此交流协商,发起新的拼购。3)红包。有了社交怎么能没红包呢,红包雨、手气红包、个人红包增加用户间的互动,促进更多的订单生成。4)拼购收藏。感兴趣的拼购,可以进行收藏。如果拼购已结束,用户也可联系拼购发起人或商家,询问是否能再次发起平拼购。

(4)安全性。1)官方团队。在用户达到一定量之后,我们可以自己展开pingo官方的代购店,类型京东自营。用户可以放心的选择pingo官方团代购进行团代购。2)safePay。安全的支付环境,所有交易都采用线上支付流程,与当下广为人知的几家支付平台合作,比如支付宝、微信等。

5 pingo的app的制作

为了使ios端和android端风格统一,以及简短开发周期和后期维护的方便。pingo app将采用html5+css3进行制作。

html5:标准通用标记语言下的一个应用HTML标准自1999年12月的HTML4.01后,后继的HTML5和其它标准被束之高阁,为了推动Web标准化运动的发展,一些公司联合起来,成立了一个叫做Web Hypertext Application Technology Working Group (Web超文本应用技术工作组-WHATWG)的组织。WHATWG 致力于Web表单和应用程序,而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万维网联盟)专注于XHTML2.0。在2006年,双方决定进行合作,来创建一个新版本的HTML。--来自百度百科

用html5(以下简称h5),制作的应用最大优势就是所有的修改和调试都可以在网页上进行。原本一款手机应用需要在ios端和android端上上线,这需要多个程序员共同开发,但是用了h5之后,只需要前端程序员开发即可,相当于省去了一半的人力资源和时间。而且原本手机开发可能要不断的进行调试,修改才能达到h5页面的效果,但是现在只需要前端程序员直接在网页上调试修改即可,后期维护也很方便。

后台将使用ssm框架,即(spring MVC+MVC+Mbaties),这套框架是目前主流的移动端应用开发的框架之一,稳定性也经过了长时间和无数多的项目的检验。

相信这样制作出来的pingo app会更加的安全完善,并以更好的用户体验吸引更多的客户。

6 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购物方式可能更加的多种多样,但是只有特色的购物模式,才能吸引住更多的客户。相信网购方式和pingo模式在这大好的环境下能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也希望pingo模式和pingo app能够为网购用户带来更多的便利、更多的优惠以及更好的用户体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