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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6月,结合“巴塞尔协议Ⅱ、Ⅲ”,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就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资本办法》和现行规定的对比,结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数据,分析了《资本办法》将对我国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资本充足率 农村商业银行
一、《资本办法》与现行规定的对比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正式实施。具体见表1:
二、《资本办法》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影响―以重庆农商行为例
(一)信用风险资产权重变化对农商行的影响
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下降,对资本充足率有正面效应
《资本办法》规定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将减小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农商行来说是一种利好,减轻了小微企业业务的资本压力。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具有导向效应和示范效应。
2.调降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权重对资本充足率有正面效应
即将试行的《资本办法》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权重计算方式作出调整,在第一支柱下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权重统一为100%。新规将大大降低农商行尚未完成整改的融资平台资本消耗,目前大部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已完成整改,半覆盖、无覆盖的地方融资平台的占比降至较低水平,且新规要在明年初开始实施,对于存量融资平台贷款的影响有限。以重庆农商行为例,截止2012年6月末,该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255.12亿元,其中有12.44亿元属于关注类,其余都为正常类贷款。尽管目前对新增的融资平台贷款准入门槛依然很高,但是新规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商行更有动力投放此类贷款。
3.同业债权风险权重提高,将对资本充足率产生负面效应
《资本办法》调高了对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增加原始期限在3个月内的对其他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权重由20%调整为25%。将促使农村商业银行更多地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此项规定将有效防止风险在银行业内部积累。2011年重庆农商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3个月内的为69.55亿元,3个月以上的为4.49亿元,经测算实行新规,风险资产将增加16.15亿元。可见,新规对同业资产权重的调整将使得计提的信用风险资产上升,资本充足率将下降。
(二)资本覆盖风险范围――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将对资本充足率产生负面效应
《资本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由于现行资本要求中并没有针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实行新规后必然将增大了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分母。操作风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公式左边为商业银行用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公式右边 GI 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和净非利息收入之和,n 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系数α为 15%。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为例,采用基本指标法对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计量。由此可见,操作风险将对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办法中规定中小银行操作风险达标的过渡期较大型银行较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农商行的压力。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由四部分主要内容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 8%,其目的是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运作更加稳定安全;二是风险计量,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三是监管约束,赋予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职权, 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主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作为一部资本管理办法, 《新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强调资本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均衡性,全面强化了资本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约束,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均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资本约束的强化。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资产扩张的速度、 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 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将收益、风险和成本三者统一起来。尽管从国际实施惯例来看,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能够带来一定的资本节约,部分缓解由于资本覆盖范围扩大所导致的资本增加,但是《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银行所需的资本总体上将呈增加趋势,而合格资本标准的提高则增加了银行资本补充难度,未来一段时期内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将受到更强的资本约束。
(二)对资本管理方式的影响。
《新资本管理办法》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全面性、准确性、长期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商业银行传统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的资本管理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由于现行方法下监管资本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较差,监管资本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差异较大,银行主要通过经济资本管理的方式确保资本对损失的覆盖,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管理泾渭分明。 《新资本管理办法》下,资本实现了对各类实质性风险的全覆盖,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监管资本计量模型是对国际性大银行内部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的全面总结和提炼,本质上是一种监管视角的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过程中要重新界定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关系,经济资本管理的侧重点需要从传统的反映风险向主要体现业务发展战略转变。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突出强调银行持有资本对风险引致损失覆盖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其既是一部资本监管规则,更是一部风险管理规则。
(三)对业务经营的影响。
《新资本管理办法》在加强资本对银行业务约束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模型法、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各类业务的资本占用情况,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走资本节约化发展道路。
三、总结
《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是应景之作,也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国际规则, 而是充分吸取危机的教训和考虑中国近几年银行业发展可能潜在的风险,为了维护好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制度安排。未来中国商业银行会面临着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实施好《新资本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自身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冲外部不确定性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郭风英.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38):45
[2]郭海滨.资本监管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分析[J].金融监管,2012,(435):65
[3]黎志宇.论实施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影响[J].金融资本,2009,(6):132
[4] 王东,李圆, 《巴塞尔I I I 》解析[ J] . 金融论坛,2010(12) :44- 49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EB/ OL],2007.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EB/ OL],2012.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一、引言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近年来对银行监管领域最严格的规范措施。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新办法不仅体现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更树立了监管当局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加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比发达国家更高,且金融危机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就在银行业,所以政府要加强对金融体系质量的监管和法制程度的完善。[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催生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漏洞的补充,如针对次贷危机中银行过度信贷行为导致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缓冲。[2]新办法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中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新办法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具体内容,如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规定了各层资本充足率监管中资本的具体组成部分和扣减项内容,如提取的超额资本缓冲只能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新办法还为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设定了每年递减10%,为期10年的递减期。这三个举措将商业银行资本严格划分,有利于资本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比较。
(二)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新办法中明确说明了资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并提出了四层资本充足率要求,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和储备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3]这一资本监管要求覆盖了银行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涵括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作者统计了我国16家上市银行2005年以来的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发现2007-2012年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均在10.5%以上,2007-2008年高达15%以上。这说明我国上市银行资本缓冲水平在总量上满足逆周期资本监管的要求。但相较于欧美银行业资本缓冲水平,我国银行业存在资本富余,有资本浪费的现象。
(三)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新办法将风险加权资产细分为三个部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操作风险的资本系数为18%,高于《巴塞尔协议Ⅱ》中15%的规定。新办法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并对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如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至25%,将个人贷款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等项目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这些举措目的是引导银行风险管理创新,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人的扶植力度,以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监管指标要求更为严格。新办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预防危机的发生,这意味监管当局将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高于《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银行业4.5%的要求。杠杆率水平要求为4%,高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3%的要求。类似的高于国际标准的监管要求,能够有力的约束银行体系的高杠杆运作行为,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对银行合规的监督上,除了市场监管,内外部监控三方联合监管的方式,新办法还要求银行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尽管成本会提高,但其社会效益远高于给单体机构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说加强监管的长期效益远足以抵消短期成本,严格监管行为利大于弊。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价值
(一)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了有机的融合,形成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Ⅱ》的延伸与完善,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覆盖,资本充足率较高,银行主要靠净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也比较稳定,有利于银行业对系统性风险的防控。然而正是这种以信贷为主的业务模式要求银行业更加注重微观层面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因此,中国银行业在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过程中,要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
新办法体现了国际监管新规,又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此次颁布的新办法中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确定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等微观范畴的指标体系。另外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框架,参考《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即提升了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又增强银行业整体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体现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不同银行在资产规模、国际化程度、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存在差异,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区域的银行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国家不同层次的银行之间。新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将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要求,并针对单家银行实行特定资本标准以满足第二支柱要求这样即统一设定了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又根据不同机构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又如,新办法要求银行业统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单对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可以体现个体化差异。2012年11月,我国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成为首批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计量方法的改进有利于银行节约资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形成了我国银行业目前最大的监管理论框架。
新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的标准,形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最完备的监管标准,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包含了对资本的严格界定、风险的计量和监管工具的运用,对于我国研究银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指导作用。与旧的方法相比,新办法在一些指标体系的标准、计量、评估和披露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更加强调精细化的计量和控制,这有利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研究。另外,新办法覆盖的范围更广,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还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
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践意义
(一)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4] 新办法中的资本监管策略体现了监管机构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95%,拨备覆盖率达282.7%,可见我国银行资本金比例从质量到数量上均远远高于欧美银行同期指标。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基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增强了单个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避免银行间流动性危机的相互传染。另外,新办法重视了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多提取1%的资本缓冲。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办法尚未出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均被巴塞尔委员会纳入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
(二)对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的影响。
充足稳定的资本金来源是银行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在新办法的约束下,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从分子策略来说就是要增加资本,建立良性的资本补充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来源于银行利润,而银行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银行业务多元化程度较低,对风险的控制水平不高,为了达到监管要求,上市银行面临资本补充的巨大压力。如2013年以来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抢占银行部分存款,2014年1月银行存款减少9447亿元,而同期仅余额宝规模就增加了2000亿元。另外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冲击导致银行存款成本的提升。所以面对冲击,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尽快完善内源性增长为主、外源性融资为辅的资本补充机制,建设应急资本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三)对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影响。
在新办法的监管要求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将面临更严格的资本约束。因此,我国银行业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在新办法的指引下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权重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明显体现了政策倾斜,发展小微型企业和个人业务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工商银行向小微企业推出的信用贷款――“小额便利贷”业务。我国银行业应借鉴欧美银行业先进的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和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战略转型。当前,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日益拓展给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银行业应在监管约束下转型。如银行可以加强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适时推出一些类似于2003年商业银行开始在一级资本之外发行附属债的债务型的资本工具。另外银行可加强理财产品的优化升级,如工行2014年2月在江浙地区试点推出的“天天益”,具有1元起购,可24小时购买和赎回的特点。
(四)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模式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设计并不合理。从国内金融现状来看,随着利率
市场化的冲击,银行以存贷利差
为主的业务收入模式将给银行盈利造成巨大影响。新办法
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微观审慎管理的层面讲,新办法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覆盖风险的范围更加广泛;允许商业银行自主选择风险计量方法,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等高级计量方法。这个过程本身也会促使银行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如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平均约为71%,自行估测自身的PD、LGD及有效期限等参数值,可以更好的衡量风险、节约资本。从宏观层面讲,新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范围;防治高杠杆率并抑制顺周期性;建立了信息采集及共享机制并要求银行计提超额资本缓冲,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武力超.金融危机前后金融体系结构变化和制度因素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13(2):85-96.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关键词:资本管理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由四部分主要内容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其目的是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运作更加稳定安全;二是风险计量,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三是监管约束,赋予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职权,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主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一)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新资本管理办法》最核心的内容,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附加资本进行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1%的附加资本。
(二)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是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基础,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所在。《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明确规定了权重法的各项资产权重系数并对内评法的使用条件做了要求;二是规定对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通过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计算,明确规定了标准法的计量规则和内部模型法的监管要求。三是沿承巴塞尔协议三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范畴,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三)监管约束
监管约束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外部手段,其核心内容在于赋予监管当局明确的标准,丰富的手段以及足够的职权,督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始终保持高于最低水平。《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对资本充足率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监管当局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的权利。
(四)市场约束
《新资本管理办法》引入了市场约束,与监管约束一起构成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大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市场发挥的力量来引导银行的经营活动沿着稳健、高效的轨道发展,并且保持资本率充足。《新资本管理办法》要,求银行要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透明度,保障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通过银行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对市场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监督银行保持资本符合标准。《新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披露的信息内容、频率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增强资本约束意识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资产扩张的速度、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将收益、风险和成本三者统一起来。我国商业银行存在重规模收益的粗放型增长现象,通过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将促使商业银行保持合适的资本持有量,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
(二)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
商业银行从表面上看是在经营货币,而实际上是在经营风险。所以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合理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缓释各项风险。《新资本管理办法》通过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提高了商业银行抵御和弥补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新资本管理办法》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均计提资本占用,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积极探索研发合适自身情况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精确计量各类风险,从而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三)改进定价管理方法
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强化资本约束,使商业银行深刻认识到资本是有限和有成本的。通过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单位资本的回报率,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关键。这就促使商业银行需要改进定价管理方法,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合理定价产品,以确保合理的收益和资本回报。
三、商业银行对《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宽补充资本的渠道:比如对部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不良资产证券化、国家财政注资等方式补充资本;再如,可以采用吸引战略投资人注资的方式补充资本严重不足的部分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对于资本金充足、接近监管标准的银行,其资本补充的方式可选择性较大,可以采取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人,发行次级债券、可转债、IPO或增发等方式。商业银行应当适当采用上述方式,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度,确保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二)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
《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资本占用。商业银行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化、常态化和动态化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工作,应对监管要求,同时争取在资本占用计量上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应当积极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基于本行的实际情况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并通过实践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和稳定性,在实现准确计量资本占用的同时,提高识别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采取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法计算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但是不管是采用内评法、内模法,还是高级法,都需要商业银行历史业务的数据具有较高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新资本管理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以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通过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基础建设,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以高级法计量资本占用,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决策水平。
(四)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赚取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目前主要的利润增长点,但随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存贷利差的空间会进一步缩小,商业银行应当逐步改变盈利模式,将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的收入比重,改变之前依赖资本消耗高的资产负债业务赚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降低对资本的依赖程度。
四、结束语
《新资本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新监管标准,既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认识《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银行的影响,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和全面风险管理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郭风英.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38):45
[2]郭海滨.资本监管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分析[J].金融监管,2012,(435):65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资本办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充分认识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重要意义
《资本办法》统筹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协议,建立了分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着力于构建更完善的资本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等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高级计量方法的实施须经银监会批准。
4.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的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加强银行票据和承兑汇票的管理,充分发挥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资本办法》规定,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资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具体到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实际,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重点加强对商业银行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质物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充分发挥此类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同时防止质物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避免因期限错配问题造成风险缓释作用失效。
6.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虽然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总结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入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将是必然结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进能够实现监管者的监管意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和推动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整合、资产结构调整、以及资源和流程的重组,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继续予以深入研究。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金融监管再次成为了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乃至公众关注的焦点。2013 年1 月1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文对农村信用社如何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资本办法;实施
【作者简介】陆蕴苏,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既是满足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的需要,同时也为自身业务调整、战略转型提供了机遇,对于长期稳健运行、接轨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加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了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引导农村信用社转变发展方式。《资本办法》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能够推动农村信用社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提升发展质量。三是有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可以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二、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面临的困难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管理和计量等精细化管理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和差距,投入、人力和精力还远远不够。实施《资本办法》还面临诸多问题,既有底子薄、基础指标差的先天弱势,又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缺乏IT系统支撑,领导层面重视不够,历史数据整理积累困难等后天劣势。
(一) 专业人才培养任务艰巨
近年来,农信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重点吸收和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但整体人员素质较商业银行仍有较大差距,熟练掌握《资本办法》精神和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明显匮乏,这给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带来较大困难。实施《资本办法》既是对农信社经营发展、风险管控能力的挑战,也是对农信社管理能力、员工自身素质的挑战。过渡期资本达标规划制定、评估报告撰写,及新资本报表填报、数据处理、模型搭建等均需业务精通、专业对口的高素质人员,而农信社员工整体素质相对偏低,缺乏专业型人才。
(二) 缺乏IT系统有效支撑
省级联社成立以后,农信社IT系统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但以往建设的IT系统多属于银行交易或管理类,如核心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资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风险定量评估、数据治理、分析模型等IT系统建设,在农信社尚属于空白和规划起步阶段。对于风险评估高级计量方面,没有有效的系统模型支撑根本无从实现。而配套的IT系统是伴随着高管人员、业务和技术人员对《资本办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理解和反复认知中而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并不能一蹴而就。
(三) 历史数据积累整理任务艰巨
以河北省农信社为例,县级机构数、资产规模分别居全国第1位、第5位,数据庞大。之前,并未进行有效整理和数据清洗,数据质量相对较差。对于需5~7年历史数据才能进行有效分析和测算要求来说,河北农信社历史数据库资料显得严重缺乏,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中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等不能正常开展。同时,农信社电子化程度、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大部分数据需填报人员分析、提取,相关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最终计算结果正确性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四) 贷款集中度问题进一步突出
因新口径计算的资本净额比旧口径大幅减少,将会导致县级行社存量贷款中最大单户、最大十户贷款超比例现象增加,新投放贷款也将受到限制,单户贷款授信额度下降,无法真正满足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资金需求,严重影响农信社贷款投放等各项业务发展。
(五) 缺乏明确的风险偏好、风险战略
虽然《资本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行社做了一些工作,董事会(理事会) 和高管层也普遍重视,但是仍停留在《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起步阶段,距离明确的风险偏好、风险战略、精神文化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资本办法》的深入实施以及对《资本办法》的理解和认知加深,明确的风险战略和偏好、科学合理的资本规划机制会在农信系统逐步形成。
(六) 资本管理认知不够、资本管理文化尚未形成
由于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管理思维在农信系统存在多年,无论县级行社高管还是业务人员对风险管理尤其是定量风险计量和评估的认知都非常有限,对《资本办法》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计量技术的理解有待加强。
三、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的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一) 准确计量各项风险加权资产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方法的实施须符合银监会的规定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二) 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
《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农信社应细化信贷结构的分析,着力开展风险权重较低的信贷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因此,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缺乏专业实施人员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后备骨干力量,对于农村信用社有效实施《资本办法》至关重要。农村信用社应制定相关人才培养计划,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重点吸收和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逐渐形成一支业务精通、专业对口、爱岗敬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总结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入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将是必然结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不仅能够实现监管者的监管意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和推动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整合、资产结构调整以及资源和流程的重组再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勇等.巴塞尔III 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可能影响[EB/OL].中国金融40 人论坛.2010-10-15.
[2]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Z].2005.
一、政策解读
(一)《资本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
《资本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新框架,在广泛吸收业界、学术界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适度前瞻、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
《资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三是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四是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五是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二)弹性实施资本充足率达标问题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资本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
(三)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和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了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
二是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资本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了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
三是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小微型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二、现实困境
《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带来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新的领域
一是巴塞尔Ⅲ并没有像巴塞尔Ⅱ那样引起国际金融界的轰动,国内对于巴塞尔Ⅲ中许多内容还比较陌生。对农村信用社而言,许多县级联社法人连巴塞尔Ⅱ的最低要求都难以满足,巴塞尔Ⅲ无疑更难以满足。二是目前没有运用风险计量,下阶段将引进众多的计量模型。这是农信社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人才缺乏的最直接体现,在风险计量方面无法与国内大银行接轨。
(二)制度、文化、技术的缺乏
制度、文化和技术是实施有效风险管理的三个核心要素,而目前农信社还没有建设一套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同时也缺乏计量相关风险的技术和风险文化建设。一是现有制度源于合作制,制度执行没有达到量化效果,不能满足实施《资本办法》的要求。二是缺乏科学的操作流程,不能按流程实施,尚不具备《资本办法》实施的基本制度条件。三是没有员工认可、遵循的风险文化,人情胜过制度,这是农信社不可否认的缺陷。风险文化的建立是风险管理的基石,也是达到《资本办法》要求的必经之路。四是目前农信社仅有综合业务系统和信贷风险系统,缺乏支撑风险预警、计量、缓释的技术。
(三)风险权重高
由于农村信用社肩负支农使命,信用贷款比例及风险权重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争取资本持续达标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信用社发展历史长,有大量风险资产没有暴露。已形成的风险资产不能通过有效方式抵补,只能等待核销或依靠外部力量化解。
(四)人才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