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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2-12-19 16:57:14

序论:在您撰写消费税法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消费税法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公平、效率价值是税法价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某种税法不可能同时兼顾“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公平与效率价值之间表现为非稳定性。美国税法的历史发展也说明公平、效率价值之间是反复博弈的。在我国新一轮税改中应贯彻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从而探寻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

“对税收目标的判断选择实际反映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人文精神与物质利益、终极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争议。其中效率价值优先无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论优先、物质利益优先、功利主义优先。平等价值优先则是提倡价值理论优先、伦理原则优先、终极价值优先。”这就决定了在税收历史的发展中人们会对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纪末期以来,最适课税理论越来越成为各国优化和完善其税制结构的理论依据。最适课税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促使各国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力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本文旨在理论上厘清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具体分析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以期对我国税法的理论建设和现实立法有所裨益。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理论考辨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渊源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设置和征收某种税能否满足公平或效率需求,其体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历史上,税法公平、效率价值多以税收基本原则的面目出现。威廉·配弟在其《政治算术》(1676年)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简便”和“节省”等有关税收原则的理论;随后,尤斯蒂在《财政学体系》中提出了关于赋税的六大原则;18世纪末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著名的赋税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经济原则,与尤斯蒂的六大原则相当接近;19世纪后期,阿道夫·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结为“四项九端原则”;到20世纪,经过萨缪尔森等对其进一步阐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税法价值表述,如平等、公平、中性、经济等。尽管其总结归纳的名目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两个基本原则,或者将“公平”和“效率”作为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可见,公平、效率价值是税法价值的核心,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税法都必须具备其中之一,才能称之为合理的、正当的税法。

(二)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概述

税法的公平价值“是由税法作为法律范畴的特性和其固有职能决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价值目标,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追求的终极目标。它包括两种公平:一是横向公平,指对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税,这种公平也被称为税法的形式正义原则;二是纵向公平,指对不等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抑制经济地位高的而照顾经济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纳税,收入多的人税负重,收入少的税负轻。爱泼斯坦认为“可以用税收来重新分配财富”,所谓税法的纵向公平就是“分配正义”,即税法对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实行不同的干预才算得上是公平。

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由此看来,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税法的经济效率,即税收法律制度应为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中性税收制度,税收的课征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经济造成额外负担。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1、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原因。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所以具有非稳定性,主要是因为税法功能位阶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必须根据具体的税种和具体的社会背景才能最后确定。这就导致税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稳定性而处于相应的不确定的位阶上,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税种的情形来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

2、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矛盾的统一体。税法的公平价值在于保障国家对个人财富在公民之间的平等分配,但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着达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绝对平等,因为绝对平等将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会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会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张力是经济能够持续增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需要税法的效率价值予以保证;同时,税法追求效率价值也只能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全面发展。事实上,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反过来,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也与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基本财富的平等分配,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拥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权利的能力。

3、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在我国税法中的表现。一方面,从具体的税种可以看出其不稳定性。如在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财产税中,其价值体现为再分配的公平价值;而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流转税和行为税中,更侧重于税法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另一方面,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非稳定性还表现在不同经济发展态势下对税法的适当调整。主要表现在贯彻国家的某项特定的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始于1983年,在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自1998年以来,我国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增加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与此相适应,1999年下半年我国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二、CA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实证研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

如前所述,税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核心的“公平价值”和以“经济运行的效率”的“效率价值”不是并行的关系,而是有先后顺序和强弱之分。即“公平价值”是一种“强价值”或“普遍价值”,是税法追求的终极价值;“效率价值”是一种“弱价值”或“片面价值”,是税法在一定经济形势下的权宜价值。两种价值的位阶也并非永恒不变,它会随着具体税种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态势的发展而变化。在这方面,美国遗产税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说是立法者在税法“公平”和“效率”价值之间反复博弈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21世纪以前的美国遗产税法以公平价值为首要目标

现行美国遗产税法产生于20世纪50、60年代外部战争和内部的动荡不安时期,立法者们希望通过平等性、公平的价值来谋求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因此设立了旨在对世袭财产进行再分配的继承和赠与征税的遗产税法体系。应该说,其体系的设置、税率结构和纳税义务人等的规定都符合了税法之公平正义要求。

1、它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总遗产税制,体现了公平价值。所谓三位一体税制是指在税种体系中,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合并统一征收的,并适用同一税率;而隔代转移税,作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一个补充税种,主要是防止遗产隔代转移以逃避应交遗产税的行为而开征的。隔代转移税的实质就是对财产的转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遗产税,以达到与不隔代赠与结果保持一致的目的。这样,不仅对公民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行为进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财产的直接和间接转移中的不公平分配问题,从体系上体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2、它规定的义务人纳税的原则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遗产税和隔代遗产税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样,赠与税是就赠与人所赠的财产的价值课税,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符合公平价值的要求。因为这样规定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产差距的遗产税有必要将接受者作为纳税义务人,从而减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场体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础,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3、它确定的累进税率贯彻了公平价值。(1)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进税率结构的设置是所得税制的有效补充。首先,美国遗产税实行的17级超额累进税率,弥补了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其次,美国遗产税是对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补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资本收益转移时的征收(美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的资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税的税率)。因此,作为所得税有效补充的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是税法之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赠行为产生,实现了公平价值。对1982年死者遗产税申报与他们1981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和其继承人1981年的纳税申报的比较研究表明,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税税率与慈善捐赠行为呈正比关系,即税率越高,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时的慈善捐赠与遗产税的边际税率联系紧密;三是遗产税对慈善赠与的抵免也鼓励了死亡时和生前的慈善捐赠行为。因此,美国遗产税有效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体现了税法的公平价值。

(二)美国最近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体现了税法效率价值趋向

1、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经济背景。事实上,布什2001年的减税方案和他就任总统时美国的经济状况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时,适逢美国经济从历史最长的巅峰跌落,面对这种经济情况,供给学派得以广泛推行。他们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们充分肯定了减税对刺激生产的作用,强调税法的效率价值。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为刺激经济复苏,布什以减税作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个减税计划。在2004年的美国总统连任竞选中,布什仍反复强调要将他推出的一些减税措施永久化,其中当然包括对联邦遗产税的减免。

2、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内容。过去200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曾三次开征,三次废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开征遗产税,延续至今。是保留还是再次废止?美国两大政党各执一词,争论不断。2001年7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大规模减税方案,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从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递减,2001年为55%,2003年为49%,2004年为48%,2005年为47%,2006年为46%,2007年为45%。遗产税将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时又加了一条“夕阳条款”似的补充规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税水平。2002年7月,美国第107届国会第二次又提出了删去保留条款、永久取消遗产税的议案,该议案经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进行了表决,参议院表决的结果是54:44,没有达到事先达成的须66票多数通过的协议要求。美国取消联邦遗产税制之争反映了美国国内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百余年来税收立法思想的两个极端——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哪个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遗产税的理由。支持者认为遗产税阻碍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财政收入角度看,遗产税是小税种。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数量来看,这一税种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对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遗产税的税收总额只占到国内国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遗产税打击了人们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人们为了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费。三是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可见,由于现今美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使得税法之效率价值超越公平价值成为美国税法价值的主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位阶的不稳定性。

(三)小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税法的公平价值向效率价值转移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美国遗产税今后的发展将遭遇税法公平价值的强烈对抗。主要表现在:首先,现在美国社会贫富悬殊很大。而取消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力的一种公平、效率价值约束的遗产税,将扩大富人和普通美国公民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的鸿沟,只能使美国的富人得利,而进一步损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穷人的利益。其次,现行的遗产税法对鼓励慈善捐赠行为起着积极作用,废除遗产税将使富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的一大动力消减。最后,取消联邦遗产税可能会造成一些其他的问题。如将去除目前联邦税法中累进水平最高的税收手段,损害非盈利集团的利益,甚至会抑止储蓄、劳动力供给的增长;而且废除联邦遗产税还将造成所得税资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将使所得税制度下的避税行为增加,减少财政收入。总之,税法之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寻求平衡点,达到税法的健全和良好状态。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非稳定性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初步看到了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具有的不稳定性。重要的是我们应将税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对规则体系的演绎说明和对原则含义的归纳总结的层次,进一步深入到对价值系统的建构的更高水平。具体来讲,要在立法中恢复税法的价值取向的本来面目,以公平、效率价值为追求的目标,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税种,充分考虑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不稳定性。

(一)新一轮税改是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1、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原来分立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的结果。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从分立到今天的并轨,反映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原来我国内外企业分离的所得税法是由立法之际的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决定的。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推出很多对外企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资,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证明,这种在特定时期,优先考虑税法的效率价值的立法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加速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经济环境和过去相比已大相径庭,税负不公也是造成多年来内资企业偷税漏税、假合资、空壳企业等现象层出不穷的诱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来的税制违背了世贸组织的中性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法的公平价值必然应该取代效率价值,引导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立法的前进和发展的方向。

2、增值税转型也要发挥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现行增值税法出台的宏观背景是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新项目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资者的税负支出。但是,继1996年中国经济软着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逐步显现,通货紧缩形势严峻。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出成为政府的唯一选择,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砝码。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应将效率价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税与当时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不一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投资、拉动内需,而我们的增值税法却对投资课以重税,这与税法之效率价值所追求的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应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是南辕北辙的,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一轮的税改中,现行的增值税法结构,必须做根本性调整。在坚持市场经济税收原则的前提下,要把税收政策取向,从治理通货膨胀、对投资征重税这个方向扭转过来,以税法的效率价值作为衡量其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从而实现增值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遗产税是否开征应充分考虑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仅就税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本身而言,不可断然言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应选择何种公平、效率价值。笔者根据前面对公平、效率价值及其非稳定性的探讨,以及对中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税法效率价值应缓征遗产税。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应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国私人财富的拥有量难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此外,开征遗产税会抑制储蓄,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进行生活性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现在的抑制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目标;再有,开征遗产税可能还会带来资金外流等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正处于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时期,此时提出再分配财富的公平价值为时尚早。

第2篇

[关键词]税法;公平价值;效率价值;非稳定性

“对税收目标的判断选择实际反映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人文精神与物质利益、终极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争议。其中效率价值优先无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论优先、物质利益优先、功利主义优先。平等价值优先则是提倡价值理论优先、伦理原则优先、终极价值优先。”这就决定了在税收历史的发展中人们会对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纪末期以来,最适课税理论越来越成为各国优化和完善其税制结构的理论依据。最适课税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促使各国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力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本文旨在理论上厘清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具体分析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以期对我国税法的理论建设和现实立法有所裨益。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理论考辨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渊源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设置和征收某种税能否满足公平或效率需求,其体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历史上,税法公平、效率价值多以税收基本原则的面目出现。威廉·配弟在其《政治算术》(1676年)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简便”和“节省”等有关税收原则的理论;随后,尤斯蒂在《财政学体系》中提出了关于赋税的六大原则;18世纪末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著名的赋税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经济原则,与尤斯蒂的六大原则相当接近;19世纪后期,阿道夫·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结为“四项九端原则”;到20世纪,经过萨缪尔森等对其进一步阐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税法价值表述,如平等、公平、中性、经济等。尽管其总结归纳的名目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两个基本原则,或者将“公平”和“效率”作为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可见,公平、效率价值是税法价值的核心,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税法都必须具备其中之一,才能称之为合理的、正当的税法。

(二)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概述

税法的公平价值“是由税法作为法律范畴的特性和其固有职能决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价值目标,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追求的终极目标。它包括两种公平:一是横向公平,指对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税,这种公平也被称为税法的形式正义原则;二是纵向公平,指对不等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抑制经济地位高的而照顾经济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纳税,收入多的人税负重,收入少的税负轻。爱泼斯坦认为“可以用税收来重新分配财富”,所谓税法的纵向公平就是“分配正义”,即税法对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实行不同的干预才算得上是公平。

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由此看来,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税法的经济效率,即税收法律制度应为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中性税收制度,税收的课征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经济造成额外负担。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1、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原因。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所以具有非稳定性,主要是因为税法功能位阶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必须根据具体的税种和具体的社会背景才能最后确定。这就导致税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稳定性而处于相应的不确定的位阶上,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税种的情形来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

2、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矛盾的统一体。税法的公平价值在于保障国家对个人财富在公民之间的平等分配,但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着达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绝对平等,因为绝对平等将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会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会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张力是经济能够持续增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需要税法的效率价值予以保证;同时,税法追求效率价值也只能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全面发展。事实上,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反过来,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也与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基本财富的平等分配,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拥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权利的能力。

3、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在我国税法中的表现。一方面,从具体的税种可以看出其不稳定性。如在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财产税中,其价值体现为再分配的公平价值;而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流转税和行为税中,更侧重于税法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另一方面,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非稳定性还表现在不同经济发展态势下对税法的适当调整。主要表现在贯彻国家的某项特定的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始于1983年,在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自1998年以来,我国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增加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与此相适应,1999年下半年我国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二、ca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实证研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

如前所述,税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核心的“公平价值”和以“经济运行的效率”的“效率价值”不是并行的关系,而是有先后顺序和强弱之分。即“公平价值”是一种“强价值”或“普遍价值”,是税法追求的终极价值;“效率价值”是一种“弱价值”或“片面价值”,是税法在一定经济形势下的权宜价值。两种价值的位阶也并非永恒不变,它会随着具体税种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态势的发展而变化。在这方面,美国遗产税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说是立法者在税法“公平”和“效率”价值之间反复博弈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21世纪以前的美国遗产税法以公平价值为首要目标

现行美国遗产税法产生于20世纪50、60年代外部战争和内部的动荡不安时期,立法者们希望通过平等性、公平的价值来谋求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因此设立了旨在对世袭财产进行再分配的继承和赠与征税的遗产税法体系。应该说,其体系的设置、税率结构和纳税义务人等的规定都符合了税法之公平正义要求。

1、它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总遗产税制,体现了公平价值。所谓三位一体税制是指在税种体系中,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合并统一征收的,并适用同一税率;而隔代转移税,作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一个补充税种,主要是防止遗产隔代转移以逃避应交遗产税的行为而开征的。隔代转移税的实质就是对财产的转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遗产税,以达到与不隔代赠与结果保持一致的目的。这样,不仅对公民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行为进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财产的直接和间接转移中的不公平分配问题,从体系上体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2、它规定的义务人纳税的原则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遗产税和隔代遗产税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样,赠与税是就赠与人所赠的财产的价值课税,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符合公平价值的要求。因为这样规定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产差距的遗产税有必要将接受者作为纳税义务人,从而减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场体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础,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3、它确定的累进税率贯彻了公平价值。(1)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进税率结构的设置是所得税制的有效补充。首先,美国遗产税实行的17级超额累进税率,弥补了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其次,美国遗产税是对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补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资本收益转移时的征收(美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的资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税的税率)。因此,作为所得税有效补充的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是税法之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赠行为产生,实现了公平价值。对1982年死者遗产税申报与他们1981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和其继承人1981年的纳税申报的比较研究表明,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税税率与慈善捐赠行为呈正比关系,即税率越高,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时的慈善捐赠与遗产税的边际税率联系紧密;三是遗产税对慈善赠与的抵免也鼓励了死亡时和生前的慈善捐赠行为。因此,美国遗产税有效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体现了税法的公平价值。

(二)美国最近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体现了税法效率价值趋向

1、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经济背景。事实上,布什2001年的减税方案和他就任总统时美国的经济状况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时,适逢美国经济从历史最长的巅峰跌落,面对这种经济情况,供给学派得以广泛推行。他们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们充分肯定了减税对刺激生产的作用,强调税法的效率价值。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为刺激经济复苏,布什以减税作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个减税计划。在2004年的美国总统连任竞选中,布什仍反复强调要将他推出的一些减税措施永久化,其中当然包括对联邦遗产税的减免。

2、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内容。过去200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曾三次开征,三次废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开征遗产税,延续至今。是保留还是再次废止?美国两大政党各执一词,争论不断。2001年7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大规模减税方案,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从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递减,2001年为55%,2003年为49%,2004年为48%,2005年为47%,2006年为46%,2007年为45%。遗产税将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时又加了一条“夕阳条款”似的补充规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税水平。2002年7月,美国第107届国会第二次又提出了删去保留条款、永久取消遗产税的议案,该议案经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进行了表决,参议院表决的结果是54:44,没有达到事先达成的须66票多数通过的协议要求。美国取消联邦遗产税制之争反映了美国国内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百余年来税收立法思想的两个极端——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哪个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遗产税的理由。支持者认为遗产税阻碍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财政收入角度看,遗产税是小税种。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数量来看,这一税种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对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遗产税的税收总额只占到国内国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遗产税打击了人们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人们为了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费。三是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可见,由于现今美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使得税法之效率价值超越公平价值成为美国税法价值的主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位阶的不稳定性。

(三)小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税法的公平价值向效率价值转移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美国遗产税今后的发展将遭遇税法公平价值的强烈对抗。主要表现在:首先,现在美国社会贫富悬殊很大。而取消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力的一种公平、效率价值约束的遗产税,将扩大富人和普通美国公民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的鸿沟,只能使美国的富人得利,而进一步损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穷人的利益。其次,现行的遗产税法对鼓励慈善捐赠行为起着积极作用,废除遗产税将使富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的一大动力消减。最后,取消联邦遗产税可能会造成一些其他的问题。如将去除目前联邦税法中累进水平最高的税收手段,损害非盈利集团的利益,甚至会抑止储蓄、劳动力供给的增长;而且废除联邦遗产税还将造成所得税资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将使所得税制度下的避税行为增加,减少财政收入。总之,税法之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寻求平衡点,达到税法的健全和良好状态。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非稳定性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初步看到了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具有的不稳定性。重要的是我们应将税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对规则体系的演绎说明和对原则含义的归纳总结的层次,进一步深入到对价值系统的建构的更高水平。具体来讲,要在立法中恢复税法的价值取向的本来面目,以公平、效率价值为追求的目标,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税种,充分考虑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不稳定性。

(一)新一轮税改是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1、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原来分立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的结果。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从分立到今天的并轨,反映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原来我国内外企业分离的所得税法是由立法之际的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决定的。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推出很多对外企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资,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证明,这种在特定时期,优先考虑税法的效率价值的立法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加速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经济环境和过去相比已大相径庭,税负不公也是造成多年来内资企业偷税漏税、假合资、空壳企业等现象层出不穷的诱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来的税制违背了世贸组织的中性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法的公平价值必然应该取代效率价值,引导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立法的前进和发展的方向。

2、增值税转型也要发挥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现行增值税法出台的宏观背景是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新项目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资者的税负支出。但是,继1996年中国经济软着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逐步显现,通货紧缩形势严峻。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出成为政府的唯一选择,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砝码。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应将效率价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税与当时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不一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投资、拉动内需,而我们的增值税法却对投资课以重税,这与税法之效率价值所追求的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应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是南辕北辙的,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一轮的税改中,现行的增值税法结构,必须做根本性调整。在坚持市场经济税收原则的前提下,要把税收政策取向,从治理通货膨胀、对投资征重税这个方向扭转过来,以税法的效率价值作为衡量其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从而实现增值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遗产税是否开征应充分考虑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仅就税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本身而言,不可断然言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应选择何种公平、效率价值。笔者根据前面对公平、效率价值及其非稳定性的探讨,以及对中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税法效率价值应缓征遗产税。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应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国私人财富的拥有量难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此外,开征遗产税会抑制储蓄,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进行生活性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现在的抑制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目标;再有,开征遗产税可能还会带来资金外流等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正处于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时期,此时提出再分配财富的公平价值为时尚早。

第3篇

[关键词]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农村经济

农民消费是我国消费市场最重要的部分,只有农民消费水平的到提高,中国的经济增长才能摆脱出口依赖型。目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必须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使其成为拉动消费的新增长点,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

一、提高农民消费水平,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消费水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水平一般是狭义的消费水平,它是指按人口平均的消费品(包括服务)的数量,反映人们物质文化需要实际满意程度。消费水平的提高,不仅要求增加消费品数量,而且要求不断增加提高消费质量。因此,消费水平是一个综合指标,最终会表现为人们的健康水平、科学文化水平和生活享受水平、消费环境的质量等等,反映人们物质文化需要的满意程度。

1.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有利于形成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经济增长依靠的是社会需求的拉动,必须通过调节社会需求以调节社会生产而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要求。现在政府正不断的出台种种方案来刺激内需增长,其中有一点就是要扩大农村居民的消费,农民消费成为拉动农村经济增长的首要动力。

2.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变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通过消费品生产结构和相关产业链上附属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3.提高农民消费水平,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在农村,农民消费的提高势必带来消费质量的提高,促使文化教育消费的增加,带动经济增长。提高消费中的科技和知识文化中的比重,提高消费质量,就能从根本上提高消费力,从而可以促进消费力和生产力之间、消费和生产之间的良性循环。

二、农民消费水平较低的原因分析

1.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低,消费水平差距持续扩大

弗里德曼认为,居民的持久性收入是决定其消费的重要因素,没有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消费水平就不可能提高。我国现在还只是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要,消费水平还没有升级、消费结构没有优化,消费水平还未得到真正的提高。

2.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抑制消费水平提高

目前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的公共配套尚处在低级水平,农民购物难、用点难、行路难、上网难等问题突出,影响了农民的购买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力供应跟不上、电压不稳定,收费较高;二是电视、通讯、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三是交通道路建设有待完善。

3.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农民储蓄倾向较强。现在农村的医疗成本居高不下,农村医疗保健型消费出现被迫的大幅增长,医疗保健费用已成为农民消费支出中增幅最大的一项。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农民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大大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农民的现时消费,抑制了消费水平的提高。

4.农村市场体系尚未建成,商品流通渠道不畅

当前,农村市场体系尚未建成,商品的流通渠道也不畅,农民买、卖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许多商品在城市处于过剩状态,而在农村却难买到;另一方面,农民辛辛苦苦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由于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远,交易成本大,农产品难以适时卖出,不能转化为农民的实际收入,制约了消费水平的提高。

5.消费环境不佳,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前的消费环境不乐观,制约了居民需求扩大,造成了居民消费不安全和对消费环境的缺乏诚信,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购买勇气,抑制居民的消费欲望,影响居民消费力的提高。

三、提高农民消费水平的方法

1.增加农民收入,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我国必须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力。扩大农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有效购买力;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扩展农民的消费能力;建立完善农村教育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素质,让农民可以及时有效地掌握市场的信息,把握市场动向,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

2.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大农村的电力、交通、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设的力度;还要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农民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同时在农村增加消费者投诉网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农民的消费权益,为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民消费信心

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首先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保障农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其次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消除后顾之忧,敢大胆消费;第三是要加大农村救助帮困力度,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贫困农民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4.健全流通体制,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必须加大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力度,形成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流通格局,搞活农村市场,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从而全面提升农村的综合流通能力;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农村商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与农村消费直接相关的零售业。

5.大力发展农村消费服务业,增加消费热点

农村消费服务业是带动农村消费提高的重要领域,是促进农村消费水平升级的重要方式。首先鼓励支持企业面向农村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和设计适合农民消费需求特点以及消费环境的产品系列;二是把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提供服务结合起来,鼓励生产流通企业在农村设立售后服务网点,优化农村消费环境;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休闲旅游,拓宽农村消费领域,刺激农村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消费水平与经济发展

(一)消费水平与经济增长

消费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增长,在客观上有合理的比例,在数量上有很大的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消费水平的变动与国民收入增长的变动有着直接的依存关系,当国民收入的增长较快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也增长较快,而在某些时候,消费水平的增速会高于或低于国民收入的增速,但只要使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稳定合理,国民经济就可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当消费的增长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消费时,消费与生产的正常比例就会遭到破坏,生产正常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消费水平的提高则成为一种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消费需求不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高积累,低消费”时,消费与生产的比例同样会遭到破坏。这时候消费需求相应减少,消费品市场供过于求,消费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弱化。由于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不协调差距加大,引起商品或资本运动受阻,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生产活动的被迫紧缩。

其次,消费率与经济增长率有一定的依存关系。消费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主要部分,其变动必然会引起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动。而最终消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函数,就是消费率,消费率对经济增长率变动有明显的影响。在合理的经济增长率区间,当消费旺盛,经济增长率就高,消费不足,经济增长率就会滑落。当然,消费率也不是越高越好。消费率长期过高,会挤掉投资,使经济增长不能持久,但消费率也不能长期过低,长期过低就会使高速扩张的生产能力与低消费水平不相适应,出现“过剩危机”,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目前,我国消费率总的变动趋势是下降的,虽然在1978-1982年消费明显上长,从61.8%上升到68.7%,但从此以后,我国的消费率却是持续下降的。1990年比1982年降低了7.4个百分点。1997年又比1990年下降1.4个百分点。③由于消费率下降,总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呈下降趋势。如表(一)所示。

表(一)1990-1998年我国经济增长的各指标贡献率

年份经济增长速度总消费贡献率总投资贡献率净出口贡献率

19903.872.112.015.9

19919.268.925.85.3

199214.264.846.0-10.8

199313.546.670.5-17.1

199412.638.242.819.0

199510.537.955.46.7

19969.652.933.713.4

19978.849.833.416.8

19987.831.863.15.1

资料来源:引自许永兵《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

从表一可知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内需的增长,但从1993年以后,我国的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呈下降趋势。93-98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42.9%而投资贡献率却为56.7%,后者比前者高出13.8个百分点。这主要是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势头放慢。受收入水平制约,再加上居民对房改,医疗保险,就业制度等改革的预期热情不高,再加上服务消费、住房消费等绝大部分还未完全市场化,所以造成近年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

(二)消费水平与经济波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的消费水平也取得了同步的增长,我国国民生产总值1978年为3588.1亿元,1994年上升43798.8亿元,年平均增长9.5%(按不变价格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则由1978年的375元增加到了1994年的3654.5元,剔除价格因素,年平均增长了7.3%,而全国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由1978年的175元上升至1994年的1737元。剔除价格因素,居民消费水平实际年平均增长9%,④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消费水平是阶段性波动的。如表(二)所示。

表(二)

年份国内生产总值(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元)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增长率(%)

198814074.2111.3635106.9

198915997.6104.369499.2

199017681.3103.9723102.2

199120188.3108.0849114.3

199224362.9113.61004112.0

199331380.3113.41246108.7

199443798.8111.81737114.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

究竟是什么引起了消费的波动呢?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以下几点因素:

1,个人收入增长的波动,居民消费直接受到可支配收入的制约。当居民的收入大幅增加,居民的消费水平就有所上升,居民的收入下降时,消费也就相就地受到限制,这一趋势以下表(三)可以清晰地表现出来。

表(三)

指标1981年1985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

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元)500.40748.921522.791713.102031.532583.163520.31

生活费收入(元)-685.321387.271544.301826.072336.543179.15.

生活消费支出(元)456.84673.201278.891453.811671.132110.812851.34

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100100100100100100100

生活费收入(%)-91.591.190.189.990.590.8

生活消费支出(%)91.389.984.084.982.381.781.4

资料来源:曾壁钧等著《我国居民消费问题研究》第50页,中国计划出版社。

2、居民消费倾向的变动。

居民消费倾向是指居民消费支出占居民收入的比例,是平均消费倾向及边际消费倾向的统称。平均消费倾向是指任一收入水平上消费在收入中的比率(APC),边际消费倾向就是增加的1单位收入中用于增加的消费部分的比率(MPC)。

在经济的短期波动中,人们的消费变动不会和收入的变动成比例,具体而言,在经济趋向繁荣过程中,收入增加,这时人们的消费会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会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即边际消费倾向要比平均消费倾向小。在经济走向衰退过程中,收入下降,这时人们消费会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会小于收入下降的幅度,这也说明,边际消费倾向要比平均消费倾向小。平均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因此边际消费倾向小于平均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边际消费倾向是下降的。

消费倾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它充分反映了在一定收入水平下消费意愿的大小。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政策,居民个人所得少,消费倾向普遍很高,改革开放以后,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的消费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1978年以后,我国的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基本上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而边际消费倾向的下降不太明显。

3、农业波动对消费波动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大,农业的波动必然引起整个国民经济的波动,从而引起消费的波动。首先,农业的增长必然导致消费的增长,1979年到1982年,农业分别增长1.81%,0.31%,1.5%和0.87%,消费分别增长2.8%,3.1%,1.0%,2.2%,其次,农业的减产或低增长导致消费的下降或低增长,1991年农业国民收入下降1.53%,同年消费下降3.2%,⑤1992年至1995年,农业国民收入大幅下降消费也大幅下降。

(三)消费水平与经济结构

经济结构大体上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成分,各组织和社会再生产各方面的构成,以及它们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国的经济增长从其内涵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而一国的经济增长又是以一定的消费水平为前提的。当社会经济实现增长,经济总量及人均收入量也会相应增长,从而引起需求结构、生产结构以及外贸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根据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理论,高的经济增长率必然带来高的结构变化率。也就是说,结构的变动是与经济发展过程相联系,是以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即人均收入水平和工业化程度)为条件,是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实现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动。下面就从几方面来阐述这一问题。

1、人均收入水平与经济结构变动及工业化程度

根据库兹涅茨的研究可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结构变动率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50-13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最高的第一时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20-36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很高的第二时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360-86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较高的时期。我国改革以来,按世界银行图表集法计算,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大概在300美元左右。⑥因此可知我国这一时期的产业结构处于高变动率阶段。

产业结构的转变过程,根据钱纳里等人的理论,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1)初级产品生产阶段,(2)工业化阶段,(3)发达经济阶段。工业化阶段是结构转变幅度最大的时期,这一时期,需求结构及生产结构、外贸结构发生显著的变化,我国在改革开始时工业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但是人均收入水平却是相当低的。这是由于改革前我国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政策倾向过于偏激所导致的工业化过程的片面演进和产业结构关系的严重失衡。一般而言,工业化的起步是要以一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为前提的,工业化程度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的状况必然会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变动。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依然存在不合理的状况,这一状况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但这种不合理状况不是由于过去重工业的倾斜政策而造成的,而是因为当前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导致现行经济结构不再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目前从我国消费领域的整体来看,酝酿着一次新的消费升级-“住行消费升级”(在此之前,已有几次消费结构升级)。其间消费投入大,积蓄时间长。这使得消费需求不足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2、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引起结构变动的原因

收入的增长必然引起消费水平的增长,而消费水平的增长又会引起经济结构的变化。这一变化用恩格尔定律可以明显表现出来。恩格尔定律可以表述为居民食品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下降的一种趋势。也可以表述为居民食品消费占居民总消费的份额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总消费的增长而下降的一种趋势,以我国1987-1997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及其消费结构为例可知,1987-1997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0.53下降至0.46,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则没有多大的变化,仅从0.56降至0.55,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有较大的变化,而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却没有多大的变化。如表(四)所示。从中可知消费水平的上升必然引起需求结构的升级,但需求结构又是如何引起整个经济的变动呢?根据经济学原理我们可知,需求结构的变动会引起资源向消费需求多的产业部门转移,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变化。

3、结构的变化反过来又会带来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的增长

经济的增长主要是靠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和经济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增长,结构合理,就可以提高全社会总要素的生产率,进而实现更高的经济增长率,这样就必然能够带来消费水平的提高。

二、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

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有很多,有经济因素,也有非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有国民收入总额及其提高速度,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消费与投资人口总数及其增长速度,价格水平的变动等。

消费水平的高低,直接依存于消费基金的多少,而消费基金又来自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总额大,增长速度快,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就高,收入总额小,增长速度慢,则消费水平就低。

在国民收入为一定的情况下,消费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任何社会要扩大再生产,都必须有一定的积累,在积累效果不变或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积累的增长就意味着社会物质技术基础的增强。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就有可靠的物质保证,反过来,消费的增强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又会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积累的增加。目前我国存在积累过度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储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0.3%,其中1978-1982年平均增长率为6.5%。1993-1991年增长11.6%,1992年-1997年平均增长为37.1%。在储蓄存款猛增的同时,居民消费的增长却相对疲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几乎都低于同期储蓄增长速度。其年平均增长仅为16.1%,比储蓄存款余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低了14.1%个百分点。⑦

造成居民储蓄率上长,甚至实际利率下降也选择储蓄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由于多项改革的推进,人们存款以备将来购买住房、养老、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之用。另一方面,是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的支出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在当前市场高收入阶层想要的已经有了,边际需求欲望下降,消费结构或支出结构升级。而低收入层受购买力限制,商品购买量增加缓慢。由此导致居民存款源源不断的增加,消费市场需求不旺。

在消费基金确定的情况下,人口的数量与消费水平成反比,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人均消费水平就低,人口数量小,增长速度慢,消费水平就会高,我国人口基数大,且人口增长速度也快,而且每增加一亿人口,所用的时间越来越短,据粗步估算,我国现有人口达14亿左右。每年新增的社会财富,新生产的各种消费品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将为新增加的人口所占有,为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改善居民生存环境所进行的各种努力,如医院病床的增加,普遍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普及,住宅条件的改善,生活用水质量的提高等都将因为人口总数的较快增长而受到影响。因此目前我国的消费水平是不高的。要提高消费水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就要控制人口增长,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限制早婚早育,多生多育,以实现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的高低与物价水平成比例关系,我国近些年来,居民的货币收入提高了但物价也上涨了,某些物价上涨程度还高于平均工资的提高速度,因而影响了消费水平的提高,有一部分居民的实际消费水而下降了,我国目前物价已由低谷逐渐缓慢的向上攀升,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已有所回升。

三、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比较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自然条件不同,生产力布局不同以及对某些地区采取“倾斜”政策和劳动差别和非劳动因素造成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报酬不同,从而形成消费水平的差异,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表现得非常明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发展比较慢,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城乡之间的消费水平差异比较明显。附表(四)

表(四)

19861987198819891990199519961997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99.61002.21181.41375.71510.24283.04838.95160.3

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790.0884.41104.01211.01278.93537.63919.54185.6

边标消费倾向0.780.831.220.550.510.870.690.83

恩格尔系数0.530.510.540.540.500.490.46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423.8462.6544.9601.5686.31577.71926.12090.1

MPC1.501.070.951.020.580.870.750.28

恩格尔系数0.560.550.530.540.590.590560.55

资料来源:引自各卷本《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摘要》

表(四)中显示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一直在农民人均消费水平之上。城市和农村的恩格尔系数都较高,这表明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消费都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而城市居民的MPC相对较平稳,表明城市居民目前在寻找新的消费热点,农村的MPC变化相对较大,表明农村居民目前还处在一个消费热点之中,但消费支出变化不大。

这主要是近年来,由于多数居民对未来支出预期不断增强,将收入较多地转向了储蓄,投资等其他渠道,加上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多项改革情况下,居民为应付改革的被动储蓄倾向在明显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水平。而导致农村消费增长率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增长率的原因除了农民的收入水平的限制以外,最主要是农村的消费环境滞后,配套设施不齐全,如有些农村没有通电,或有电的地方供电极不正常而且电费极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购买积极性。其实,农民每消费1000亿元将对农业部门产生427亿元的直接需求,对工业,运输,邮电,商业饮食以及其他服务部门分别产生395亿元,36亿元,85亿元,57亿元的直接需求,综合推算,农民每增加消费1000亿元将对整个国民经济新增2008亿元的消费需求,⑧可见,今后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依靠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市场的拉动力。

四、提高我国消费水平的建议及其对策

我国目前存在在消费率过低,储蓄过高的倾向。因此我国今后的消费政策主要是提高居民的消费率,而提高居民消费率的主要措施又是提高居民的消费倾向,为此提出以下的建议。

1、积极发展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培育城镇新的消费热点。

目前,农村居民的消费层次正处于对彩电,冰箱等耐用消费品的需求阶段,据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997年我国农村平均每百户仅拥有电冰箱8.49台,彩电27.32台,洗衣机27.81台,摩托车10.89台,而1998年十一月末,我国商品库存彩电97.3万台,电风扇344.1万台,电冰箱91.9万台,⑨所以无论是从供给还是从需求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都有大幅增加的可能,开拓农村的消费市场,要解决好几点金融问题。

A、把消费信贷引入农村,这是以农民日益增加的储蓄为基础的,由于农村存在着巨大的潜在的消费市场,且农民的消费热点产品货源充足,所以在农村开展消费信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被抑制的消费需求。

B、建立农业保险机构,以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仅1998年的洪涝灾害,仅农作物的受灾面积就达3.2亿亩,使得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左右,自然灾害一方面使得农民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也使农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的不确定,增加储蓄,因此,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就要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

城镇居民面临着消费断层问题,即原有的主要以彩电,冰箱,VCD等家用电器为代表的消费层次已经得到满足,消费已经饱和,处于一种储币待购的状态。因此,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显得格外重要,对于我国城镇居民而言,住宅消费及住宅装饰业应成为培育重头戏。目前我国城镇居民进入住房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提高阶段。随着福利分房的结束,个人对商品房的消费,已经占到了主要地位,但由于房价过高,无法使百姓安居乐业,也无法使住宅建设这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其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银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规模扩大的商品住房及装饰业必然成为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家庭轿车将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发展的热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长期以来,靠公款买车的局面已经改变,目前,1400万辆汽车保有量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为个人所有,虽然目前从消费领域谈轿车进入家庭领域还为时过早,但私人买车那部分先富起来的高收入阶层,如律师,三企白领等购车数量不小,且据调查,我国约有三十万个家庭在近两年内有购车意向。约三百万个家庭将购车列入了自己的消费计划,所以家庭轿车必然成为我国将来的消费热点。

教育消费将成为消费热点,教育消费包括居民子女教育支出以及为提高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培训支出,它属于服务性消费,知识经济时代,人人都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很多人还要不断变换工作岗位,这就产生了再学习的强大需求。教育成为一种产业就要满足群众对非全日制教育的种种需求,目前成人高考热已标志着教育消费已成为一个消费热点。

2、发展消费信贷。发展消费信贷是促进内需扩大的必然选择.,发展消费信贷,可以联通生产与消费,疏导巨额储蓄适当向消费领域分流,解决现实购买力与消费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增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发展消费信贷首先要转变消费观念,由过去的“积蓄-消费-积蓄”的单一的消费方式转化为“贷款-消费-积蓄还债”的新型消费方式。提倡适度的超前消费。其次是政府努力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降低消费信贷成本拓宽个人消费信贷能力,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上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第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和个人资信调查机构,为低收入居民提供解决担保问题。第四是积极发展信用卡业务。如加强透支功能等。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四大方面。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又一次消费品按劳再分配有益于保障退休人员有基本的消费金。医疗保险制度则可以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住房保险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增加了工资中的住宅消费基金,也增大了住宅消费的能力,对保证住房投资和住宅消费达到较高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方面,它对于保障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消费有着重要意义。

注释:

①引自孙鹤、杨咸月《储蓄、消费与经济增长》《统计研究》99年第七期

②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

③引自郭柏春《论消费率》《消费经济》2000年第1期

④引自曾壁钧等著《我国居民消费问题研究》第43页

⑤引自景体华等著《中国经济增长与波动》第51页、第224页

⑥引自郭克莎《中国,改革中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动》第165页

⑦引自《理论经济学》第77页

⑧⑨引自邹东海、万举《农村消费市场开拓与农村金融创新》《消费经济》99年第5期

参考书目:

1、《消费经济学原理》尹世杰、蔡德容经济科学出版社

2、《中国经济增长与波动》景体华北京出版社

3、《居民消费统计学》易丹辉中国人大出版社

4、《中国经济波动与增长》栗树和、梁文征陕西师范出版社

5、《中国,改革中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动》郭克莎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第5篇

(一)消费水平与经济增长

消费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增长,在客观上有合理的比例,在数量上有很大的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消费水平的变动与国民收入增长的变动有着直接的依存关系,当国民收入的增长较快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也增长较快,而在某些时候,消费水平的增速会高于或低于国民收入的增速,但只要使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稳定合理,国民经济就可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当消费的增长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消费时,消费与生产的正常比例就会遭到破坏,生产正常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消费水平的提高则成为一种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消费需求不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高积累,低消费”时,消费与生产的比例同样会遭到破坏。这时候消费需求相应减少,消费品市场供过于求,消费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弱化。由于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不协调差距加大,引起商品或资本运动受阻,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生产活动的被迫紧缩。

其次,消费率与经济增长率有一定的依存关系。消费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主要部分,其变动必然会引起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动。而最终消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函数,就是消费率,消费率对经济增长率变动有明显的影响。在合理的经济增长率区间,当消费旺盛,经济增长率就高,消费不足,经济增长率就会滑落。当然,消费率也不是越高越好。消费率长期过高,会挤掉投资,使经济增长不能持久,但消费率也不能长期过低,长期过低就会使高速扩张的生产能力与低消费水平不相适应,出现“过剩危机”,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目前,我国消费率总的变动趋势是下降的,虽然在1978-1982年消费明显上长,从61.8%上升到68.7%,但从此以后,我国的消费率却是持续下降的。1990年比1982年降低了7.4个百分点。1997年又比1990年下降1.4个百分点。③由于消费率下降,总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呈下降趋势。如表(一)所示。

资料来源:引自许永兵《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

从表一可知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内需的增长,但从1993年以后,我国的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呈下降趋势。93-98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42.9%而投资贡献率却为56.7%,后者比前者高出13.8个百分点。这主要是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势头放慢。受收入水平制约,再加上居民对房改,医疗保险,就业制度等改革的预期热情不高,再加上服务消费、住房消费等绝大部分还未完全市场化,所以造成近年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

(二)消费水平与经济波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的消费水平也取得了同步的增长,我国国民生产总值1978年为3588.1亿元,1994年上升43798.8亿元,年平均增长9.5%(按不变价格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则由1978年的375元增加到了1994年的3654.5元,剔除价格因素,年平均增长了7.3%,而全国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由1978年的175元上升至1994年的1737元。剔除价格因素,居民消费水平实际年平均增长9%,④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消费水平是阶段性波动的。如表(二)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

究竟是什么引起了消费的波动呢?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以下几点因素:

1,个人收入增长的波动,居民消费直接受到可支配收入的制约。当居民的收入大幅增加,居民的消费水平就有所上升,居民的收入下降时,消费也就相就地受到限制,这一趋势以下表(三)可以清晰地表现出来。

2、居民消费倾向的变动。

居民消费倾向是指居民消费支出占居民收入的比例,是平均消费倾向及边际消费倾向的统称。平均消费倾向是指任一收入水平上消费在收入中的比率(APC),边际消费倾向就是增加的1单位收入中用于增加的消费部分的比率(MPC)。

在经济的短期波动中,人们的消费变动不会和收入的变动成比例,具体而言,在经济趋向繁荣过程中,收入增加,这时人们的消费会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会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即边际消费倾向要比平均消费倾向小。在经济走向衰退过程中,收入下降,这时人们消费会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会小于收入下降的幅度,这也说明,边际消费倾向要比平均消费倾向小。平均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因此边际消费倾向小于平均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边际消费倾向是下降的。

消费倾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它充分反映了在一定收入水平下消费意愿的大小。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政策,居民个人所得少,消费倾向普遍很高,改革开放以后,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的消费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1978年以后,我国的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基本上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而边际消费倾向的下降不太明显。

3、农业波动对消费波动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大,农业的波动必然引起整个国民经济的波动,从而引起消费的波动。首先,农业的增长必然导致消费的增长,1979年到1982年,农业分别增长1.81%,0.31%,1.5%和0.87%,消费分别增长2.8%,3.1%,1.0%,2.2%,其次,农业的减产或低增长导致消费的下降或低增长,1991年农业国民收入下降1.53%,同年消费下降3.2%,⑤1992年至1995年,农业国民收入大幅下降消费也大幅下降。(三)消费水平与经济结构

经济结构大体上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成分,各组织和社会再生产各方面的构成,以及它们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国的经济增长从其内涵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而一国的经济增长又是以一定的消费水平为前提的。当社会经济实现增长,经济总量及人均收入量也会相应增长,从而引起需求结构、生产结构以及外贸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根据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理论,高的经济增长率必然带来高的结构变化率。也就是说,结构的变动是与经济发展过程相联系,是以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即人均收入水平和工业化程度)为条件,是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实现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动。下面就从几方面来阐述这一问题。

1、人均收入水平与经济结构变动及工业化程度

根据库兹涅茨的研究可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结构变动率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50-13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最高的第一时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20-36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很高的第二时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360-86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较高的时期。我国改革以来,按世界银行图表集法计算,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大概在300美元左右。⑥因此可知我国这一时期的产业结构处于高变动率阶段。

产业结构的转变过程,根据钱纳里等人的理论,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1)初级产品生产阶段,(2)工业化阶段,(3)发达经济阶段。工业化阶段是结构转变幅度最大的时期,这一时期,需求结构及生产结构、外贸结构发生显著的变化,我国在改革开始时工业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但是人均收入水平却是相当低的。这是由于改革前我国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政策倾向过于偏激所导致的工业化过程的片面演进和产业结构关系的严重失衡。一般而言,工业化的起步是要以一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为前提的,工业化程度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的状况必然会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变动。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依然存在不合理的状况,这一状况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但这种不合理状况不是由于过去重工业的倾斜政策而造成的,而是因为当前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导致现行经济结构不再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目前从我国消费领域的整体来看,酝酿着一次新的消费升级-“住行消费升级”(在此之前,已有几次消费结构升级)。其间消费投入大,积蓄时间长。这使得消费需求不足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2、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引起结构变动的原因

收入的增长必然引起消费水平的增长,而消费水平的增长又会引起经济结构的变化。这一变化用恩格尔定律可以明显表现出来。恩格尔定律可以表述为居民食品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下降的一种趋势。也可以表述为居民食品消费占居民总消费的份额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总消费的增长而下降的一种趋势,以我国1987-1997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及其消费结构为例可知,1987-1997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0.53下降至0.46,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则没有多大的变化,仅从0.56降至0.55,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有较大的变化,而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却没有多大的变化。如表(四)所示。从中可知消费水平的上升必然引起需求结构的升级,但需求结构又是如何引起整个经济的变动呢?根据经济学原理我们可知,需求结构的变动会引起资源向消费需求多的产业部门转移,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变化。

3、结构的变化反过来又会带来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的增长

经济的增长主要是靠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和经济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增长,结构合理,就可以提高全社会总要素的生产率,进而实现更高的经济增长率,这样就必然能够带来消费水平的提高。

二、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

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有很多,有经济因素,也有非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有国民收入总额及其提高速度,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消费与投资人口总数及其增长速度,价格水平的变动等。

消费水平的高低,直接依存于消费基金的多少,而消费基金又来自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总额大,增长速度快,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就高,收入总额小,增长速度慢,则消费水平就低。

在国民收入为一定的情况下,消费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任何社会要扩大再生产,都必须有一定的积累,在积累效果不变或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积累的增长就意味着社会物质技术基础的增强。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就有可靠的物质保证,反过来,消费的增强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又会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积累的增加。目前我国存在积累过度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储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0.3%,其中1978-1982年平均增长率为6.5%。1993-1991年增长11.6%,1992年-1997年平均增长为37.1%。在储蓄存款猛增的同时,居民消费的增长却相对疲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几乎都低于同期储蓄增长速度。其年平均增长仅为16.1%,比储蓄存款余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低了14.1%个百分点。⑦

造成居民储蓄率上长,甚至实际利率下降也选择储蓄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由于多项改革的推进,人们存款以备将来购买住房、养老、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之用。另一方面,是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的支出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在当前市场高收入阶层想要的已经有了,边际需求欲望下降,消费结构或支出结构升级。而低收入层受购买力限制,商品购买量增加缓慢。由此导致居民存款源源不断的增加,消费市场需求不旺。

在消费基金确定的情况下,人口的数量与消费水平成反比,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人均消费水平就低,人口数量小,增长速度慢,消费水平就会高,我国人口基数大,且人口增长速度也快,而且每增加一亿人口,所用的时间越来越短,据粗步估算,我国现有人口达14亿左右。每年新增的社会财富,新生产的各种消费品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将为新增加的人口所占有,为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改善居民生存环境所进行的各种努力,如医院病床的增加,普遍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普及,住宅条件的改善,生活用水质量的提高等都将因为人口总数的较快增长而受到影响。因此目前我国的消费水平是不高的。要提高消费水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就要控制人口增长,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限制早婚早育,多生多育,以实现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的高低与物价水平成比例关系,我国近些年来,居民的货币收入提高了但物价也上涨了,某些物价上涨程度还高于平均工资的提高速度,因而影响了消费水平的提高,有一部分居民的实际消费水而下降了,我国目前物价已由低谷逐渐缓慢的向上攀升,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已有所回升。

三、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比较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自然条件不同,生产力布局不同以及对某些地区采取“倾斜”政策和劳动差别和非劳动因素造成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报酬不同,从而形成消费水平的差异,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表现得非常明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发展比较慢,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城乡之间的消费水平差异比较明显。附表(四)

资料来源:引自各卷本《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摘要》

表(四)中显示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一直在农民人均消费水平之上。城市和农村的恩格尔系数都较高,这表明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消费都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而城市居民的MPC相对较平稳,表明城市居民目前在寻找新的消费热点,农村的MPC变化相对较大,表明农村居民目前还处在一个消费热点之中,但消费支出变化不大。

这主要是近年来,由于多数居民对未来支出预期不断增强,将收入较多地转向了储蓄,投资等其他渠道,加上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多项改革情况下,居民为应付改革的被动储蓄倾向在明显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水平。而导致农村消费增长率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增长率的原因除了农民的收入水平的限制以外,最主要是农村的消费环境滞后,配套设施不齐全,如有些农村没有通电,或有电的地方供电极不正常而且电费极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购买积极性。其实,农民每消费1000亿元将对农业部门产生427亿元的直接需求,对工业,运输,邮电,商业饮食以及其他服务部门分别产生395亿元,36亿元,85亿元,57亿元的直接需求,综合推算,农民每增加消费1000亿元将对整个国民经济新增2008亿元的消费需求,⑧可见,今后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依靠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市场的拉动力。

四、提高我国消费水平的建议及其对策

我国目前存在在消费率过低,储蓄过高的倾向。因此我国今后的消费政策主要是提高居民的消费率,而提高居民消费率的主要措施又是提高居民的消费倾向,为此提出以下的建议。

1、积极发展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培育城镇新的消费热点。

目前,农村居民的消费层次正处于对彩电,冰箱等耐用消费品的需求阶段,据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997年我国农村平均每百户仅拥有电冰箱8.49台,彩电27.32台,洗衣机27.81台,摩托车10.89台,而1998年十一月末,我国商品库存彩电97.3万台,电风扇344.1万台,电冰箱91.9万台,⑨所以无论是从供给还是从需求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都有大幅增加的可能,开拓农村的消费市场,要解决好几点金融问题。

A、把消费信贷引入农村,这是以农民日益增加的储蓄为基础的,由于农村存在着巨大的潜在的消费市场,且农民的消费热点产品货源充足,所以在农村开展消费信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被抑制的消费需求。

B、建立农业保险机构,以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仅1998年的洪涝灾害,仅农作物的受灾面积就达3.2亿亩,使得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左右,自然灾害一方面使得农民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也使农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的不确定,增加储蓄,因此,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就要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

城镇居民面临着消费断层问题,即原有的主要以彩电,冰箱,VCD等家用电器为代表的消费层次已经得到满足,消费已经饱和,处于一种储币待购的状态。因此,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显得格外重要,对于我国城镇居民而言,住宅消费及住宅装饰业应成为培育重头戏。目前我国城镇居民进入住房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提高阶段。随着福利分房的结束,个人对商品房的消费,已经占到了主要地位,但由于房价过高,无法使百姓安居乐业,也无法使住宅建设这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其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银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规模扩大的商品住房及装饰业必然成为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家庭轿车将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发展的热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长期以来,靠公款买车的局面已经改变,目前,1400万辆汽车保有量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为个人所有,虽然目前从消费领域谈轿车进入家庭领域还为时过早,但私人买车那部分先富起来的高收入阶层,如律师,三企白领等购车数量不小,且据调查,我国约有三十万个家庭在近两年内有购车意向。约三百万个家庭将购车列入了自己的消费计划,所以家庭轿车必然成为我国将来的消费热点。

教育消费将成为消费热点,教育消费包括居民子女教育支出以及为提高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培训支出,它属于服务性消费,知识经济时代,人人都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很多人还要不断变换工作岗位,这就产生了再学习的强大需求。教育成为一种产业就要满足群众对非全日制教育的种种需求,目前成人高考热已标志着教育消费已成为一个消费热点。

2、发展消费信贷。发展消费信贷是促进内需扩大的必然选择.,发展消费信贷,可以联通生产与消费,疏导巨额储蓄适当向消费领域分流,解决现实购买力与消费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增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发展消费信贷首先要转变消费观念,由过去的“积蓄-消费-积蓄”的单一的消费方式转化为“贷款-消费-积蓄还债”的新型消费方式。提倡适度的超前消费。其次是政府努力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降低消费信贷成本拓宽个人消费信贷能力,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上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第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和个人资信调查机构,为低收入居民提供解决担保问题。第四是积极发展信用卡业务。如加强透支功能等。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四大方面。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又一次消费品按劳再分配有益于保障退休人员有基本的消费金。医疗保险制度则可以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住房保险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增加了工资中的住宅消费基金,也增大了住宅消费的能力,对保证住房投资和住宅消费达到较高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方面,它对于保障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消费有着重要意义。

注释:

①引自孙鹤、杨咸月《储蓄、消费与经济增长》《统计研究》99年第七期

②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

③引自郭柏春《论消费率》《消费经济》2000年第1期

④引自曾壁钧等著《我国居民消费问题研究》第43页

⑤引自景体华等著《中国经济增长与波动》第51页、第224页

⑥引自郭克莎《中国,改革中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动》第165页

⑦引自《理论经济学》第77页

⑧⑨引自邹东海、万举《农村消费市场开拓与农村金融创新》《消费经济》99年第5期

参考书目:

1、《消费经济学原理》尹世杰、蔡德容经济科学出版社

2、《中国经济增长与波动》景体华北京出版社

3、《居民消费统计学》易丹辉中国人大出版社

4、《中国经济波动与增长》栗树和、梁文征陕西师范出版社

5、《中国,改革中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动》郭克莎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筹划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二)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法字[1995]053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金融论文,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这里用表一来说明:

表一: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实质课税原则 概念 理论依据 应用

实质课税原则,具体地说,它是作为反避税实践中产生的一种精神和原则,而避税因违反法律的实质正义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实质课税原则,在当代各国和地区的税法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并且逐渐成为各国和地区税务机关规制避税的“利器”。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概念

实质课税原则,它不仅可以被称为实质课税主义,也可以被称为经济观察法,它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著名税法学者贝克尔在1919年的《帝国税收通则》,其中它的第四条规定“在解释税法时,需要斟酌其立法的目的和经济意义,以及事情之发展”,这期中的“经济意义”就在今天被我们称之为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它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来确定是否应予纳税,而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应当注意根据它的经济生活和经济目的的实质,判断是否真的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合理、公平、有效地进行课税。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

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大多数的学说和实务学者都倾向从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税收公平原则这两个原则中抽象出来。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根据国民的实际税收能力来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具有不同能力的纳税人要区别的对待,以其各自不同的能力来纳税,这是和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要求相符合的。为了实现真正的量能课税,就必须要通过经济观察法来呈现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法律事实,因此,就需要通过用实质课税原则来实现量能课税原则。从而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量能课税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相反的,实质课税原则是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的必要之手段。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对具有相同能力的负税者应当给予相同的课税,能力不同的负税者给予不同的课税,也就是要求所有的纳税者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税法中能得到很好地诠释。为了实现税法的真正正义,因此就要在具体的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各种各样的具体规避税法行为我们都要进行严厉地打击和禁止,而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要求。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税收公平原则也可以视为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而实质课税原则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延伸以及发展。总体而言,实质课税原则就是税收正义的产物,是税法应用的重要原则,它是从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中抽象出来,并且以它们为理论基础,具体的来说,实质课税原则就是链接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二者之间的纽带。

二、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应用

(一)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的应用的现状

在我国当代税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有了实质课税原则应用的先例。并且在具体相关的立法文件上也深刻表现出来了,它主要表现在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中。但是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实质课税原则做一般性的规定。

1993年12月,我国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它的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但是紧接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它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祝?+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们在这里可以明确的看出来,在我国的增值税征税主管机关具有实质课税的权力,它按照合理的标准去确定具体详实的征税税额,以此来打击各种现实中的避税问题。

1993年12月,我国国务院又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其中它的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紧接着它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它在该条的基础上,不仅对主管机关如何去核定计税价格,而且又在如何去确定纳税人的具体详实的纳税份额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过程中也实现了实质课税原则的应用,使《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当今我国的具体税案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2001年4月28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它用了很大篇幅来对实质课税原则做出详细的规定。其中它的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是这样规定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有按照实际情况来重新核定计税依据的权力”。从这一法条我们就可以从中看出来,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有力体现。它的第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紧接着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从而我们在这里面就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用如此大的篇幅来对实质课税原则去做详细的规定,这都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应用给我国税收征管领域可以带来巨大好处。

2008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它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给实质课税原则加以规定。其中它的第四十一条这样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第四十四条有这样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紧接着它又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这样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我们就可以看的出来,《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中融合了实质课税原则,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对实质课税原则的不同具体应用。

(二)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具体应用的领域

在我国当代税法的实践应用中,实质课税原则,它应该在税收的规避、无效和违法行为以及税收主客体的判断等领域中应用。

税收规避作为引发人们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实践和思考的根本原因。税收规避是当事人利用私法所赋予的自由,运用不合理的手段,实现所意图的经济利益。税收规避是一种脱法行为,它掩盖了实质的违法性。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易形式和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多样、频繁和复杂,从而导致一些看似表面合法而实际违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一部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为了禁止和规制这种现象,就必须在实践中应用实质课税原则,从而来弥补私法自由选择和税法形式理性间的对立所形成的税法漏洞。

无效行为和违法行为是实质课税原则应用的另一大领域。在税法上,一些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它的不纳税对于合法行为纳税来说又是严重的不公平。因此,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也必须要纳税,这样做不仅契合了税法的独立性,也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我国税法上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纳税的客体则主要包含权益、物和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纳税主客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可能滥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给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就必须需要实质课税原则来限制他们,从而实现税收的最终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