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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证券市场大量的造假案件证明,审计失败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审计主体丧失了独立性。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包括审计轮换制。美国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规定:负责某公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须以5年为限进行轮换。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于2003年10月8号联合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设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同一被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年。
审计轮换制主要有两种类型:主审会计师轮换制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从理论上讲,两种审计轮换制各有优劣。主审会计师轮换制可以减少审计学习和选择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审计独立性,但其可以通过主审会计师之间的“合谋”而规避管制;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虽然可以实现更高的独立性,但会形成审计市场较大的动荡,增加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在我国,一般采用主审会计师轮换制,也有学者提出应采用较严厉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以根治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审计。所以在我国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相关问题是有现实和长远意义的。
本文利用1999年至2004年沪市原材料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采用扩展的Jones模型,从盈余管理的角度对我国较长审计任期下上市公司不同年度间的审计质量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实施的必要性和我国现阶段审计轮换制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二、研究设计
1.研究假设
(1)假设一:公司盈余管理的高低能反映审计质量。审计服务是有质量区别的,但其质量是难于衡量的,只能为审计质量的衡量寻求替代指标。Schipper,Katherine认为管理当局为了获得私人利益,而有意地对对外财务报告进行控制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在财务信息方面增加成本的具体体现。由此可推知,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发现并揭示虚假财务信息这一过程。较高审计质量更能发现和制约财务信息错误和违规,从而更有效地制约盈余管理行为。因此,审计限制盈余管理的作用是随审计质量的高低而变动的。
(2)假设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任期第4年和第5年的审计质量各自不低于前一审计年度,但审计任期第6年的审计质量低于前一审计年度。
(3)假设三:审计任期的第5年为第0年,并以此为基点依次倒计或顺计前后的年份。
2.样本选择
本文以2004年沪市原材料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择原材料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要是为了降低行业政策对公司盈余的影响(原材料制造业是我国传统产业,受国家政策影响不大),以增强盈余管理衡量审计质量的准确性;另一方面,选取同一行业的样本进行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业差异的影响。2004年沪市共有164家原材料制造业的上市公司,除去终止上市1家、同时在B股或H股市场上市10家、未披露审计任期18家、披露的审计任期小于5年的56家后,按以下原则进行第二次筛选:a.审计任期适中(年度跨度大,影响样本的可比性)最长审计任期应为6年,考虑到扩大样本,可以增加到7年;b.审计任期小于等于上市年度(上市前后面临不同的监管力度和审计风险);c.未受ST处理的上市公司(受到ST处理后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显著)。最后共得到30家上市公司有效样本,审计任期为6、7年的上市公司分别为19家和11家。
3.研究方法
国外最常用的盈余管理计量方法是应计利润分离法,即将应计利润总额分为非操纵性应计利润(NondiscretionaryAccruals)和操纵性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Accruals)两部分,并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验证盈余管理假设的依据。所谓应计利润是指那些不直接形成当期现金流入或流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那些收入和费用所形成的利润,所以,应计利润总额可看作是净利润和经营现金流量之差。本文采用由陆建桥对修正的琼斯模型进行了再修正的扩展的琼斯模型。其模型如下:式(1)
式(2)
式中,NDAt是t年的非操纵性应计利润;DAt是t年的操纵性应计利润;TAt是t年的应计利润总额;At-1是t-1年的资产总额;ΔREVt是t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与t-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之差;ΔRECt是t年的应收账款净额与t-1年的应收账款净额之差;PPEt是t年的固定资产原值;IAt是t年的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t是年份;α1、α2、α3、α4是公司特征参数,这些特征参数的估计值根据以下模型回归取得:
式(3)
εt为剩余项,代表各公司应计利润中的操纵性应计利润部分。其他变量含义与式(1)、式(2)相同。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应用扩展的琼斯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时其步骤是:首先,将n-1年的数据按模型(3)进行回归,得到回归系数;然后,将n年的数据和已得到的回归系数相结合,计算出该样本公司第n年度的操纵性应计利润;最后,用一定的方法来检验操纵性应计利润的显著性,来检验某年度操纵性应计利润差额的显著性,评价年度间盈余管理,从而达到评价n年与n-1年年度间的盈余管理和审计质量的目的。
根据扩展的琼斯模型计算的样本公司审计任期比较年度操纵性应计利润的描述性统计量及其统计检验结果见表1。在表中,我们利用T检验和Wilcoxon符号秩检验结果显示:样本公司在第4、5年审计任期上,其操纵性应计利润平均数和中位数在小于等于10%的水平下都不显著的大于零,表明审计任期4、5年的审计质量不低于前一审计年度,从而支持了假设1和2;样本公司在第6年审计任期上,其操纵性应计利润平均数和中位数在小于等于10%的水平下亦均不显著的大于零,表明审计任期6年的审计质量也不低于前一审计年度,假设3未获得支持。这表明以5年作为审计任期的轮换的关节点的政策缺乏一定的经验基础,也有可能是由于样本的行业局限、数量不足、模型尚待完善,以及操纵性应计利润的计算不当等原因,导致了实证结果对假设的支持力度不够。
我们注意到:如图(根据表中平均数和中位数显著性水平与年度绘制)所示,虽然历年操纵性应计利润平均数和中位数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10%)均不显著的大于零,但显著性水平逐年下降的趋势是明显的,说明较长的审计任期对审计质量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五、结论和建议
本文为会计师事务所较长审计任期下的审计质量的比较提供了经验数据。论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较长的审计任期下审计质量并未出现明显的恶化。此外,本研究表明:随着审计任期的延长审计质量存在一定的消极变化,所以应当对更长的审计任期下审计质量予以一定关注。
鉴于我国采取的是主审会计师审计轮换制,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应该强制披露诸如:主审会计师职务、主要审计项目、本项目审计任期等情况和轮换主审会计师的其他有关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分析、决策。
参考文献:
[1]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会计研究》,1999,第2期
[2]夏立军:国外盈余管理计量方法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第10期
[3]曹伟桂友泉: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第7期
[4]余玉苗李琳:审计师任期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经济评论》,2003,第5期
1.外部执业环境较差
(1)在审计聘任机制方面存在一定制度缺陷。如今随着众多大型股份制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大大提高了股权分散的程度,大量经营者都直接掌握了董事会中的主要或部分权利,而在这种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制度若仍延续公司成立初期的审计聘任机制,必然无法适公司的发展。(2)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制定有缺陷。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制定方式主要包括了规则基础导向与原则基础导向两种,而这两种制定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均存在着各自的利弊。前者,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易于贯彻实施,但却容易陷入“重形式轻实质”的不良局面,而后者虽不易被经营者的策划所规避,但却存在着一定可选择性,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2.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较差
对于注册会计师,其职业素质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素质与职业道德素质两种:其中,就职业技能素质来说,由于审计业务本身就属于一项技术性较高的工作,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必要的知识文化水平与执业能力,但是,就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在注册会计师报考资格、考核的方式与执业许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后期管理与治理等方面的规定还不是很规范,存在一定问题;而就职业道德素质来说,由于被审计单位对自身审计结果往往都比较重视,故在实际审计过程中,有部分被审计单位就时常会采取利诱的方式对会计师的实际审计工作施加一定影响,且有些注册会计师也会借此来寻租,而社会公众乃至投资者本身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无法全面掌握所有的审计信息,从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因素分析
通过对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质量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分析,可发现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1.相关政府部门对审计市场的过多干预
当前,在中国股市上,投资的风险并没有过多受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状况和财务指标等一些正常因素的制约,反而是受到政府干预正常等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制约更多,从而致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更多的关注于政府政策的信息,而对于财务信息与审计的质量却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
2.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成无法市场的发展要求
当前,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仅仅有一小部分事务所属于合伙制,虽然我国也针对这种状况进行改革,但是与国际差距还比较大。这两种组织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合伙制事务所中其合伙人个人需负无限的责任,故在收益与成本的对比中,注册会计师往往比较重视审计的风险,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大部分风险由企业承担,注册会计师本人所负的责任有限,故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风险意识,从而极易出现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
3.信息的不对称
在公司内部,其工作人员对自身财务状况和经济的成果了解比较深刻,可能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做出粉饰重要会计信息的行为,甚至可能出现设置“两本账”、“账外账”等情况,而注册会计师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可能无法及时的发现这一问题,从而直接导致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对该企业财政状况和经济成果给予公正的评价,最终影响到其审计的质量。
三、有效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相关对策
1.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已形成了多方位的监管体系,但其整体监管效率并不是很理想,故提高审计质量不仅需对审计行业进行有效治理,还需对其相应的制度环境与监管体制实施相应的改革,而改革的重点就在于逐步完善会计行业的监管体制,并加大对那些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2.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外部环境
(1)逐步完善并优化公司的智力结构以改变其审计委托的关系。注册会计师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向投资者公开的披露其审计报告,从而让其知道目标公司当前管理现状,同时,审计也是用来有效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的一种监督机制。因此,公司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来为审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如对于国有或者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先就需切实解决其国有股东缺位情况,然后在逐步加强对其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与约束,以从整体上强化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共担风险意识,最后还需逐步加强审计事前的控制,以增加其公司内部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2)强化审计准则的建设,并逐步完善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当前形势下,为适应审计环境、对象与目标的变化,国家立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审计准则制定的工程中,需积极学习并引进国外先进的设计理论与技术方法,同时要重视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际审计准则间的有机融合,充分借鉴国际审计准则中的基本原则与必要的程序,并加大对国际审计准则现有成果的积极研究,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的步伐,最终从根本上保证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实际执业水平的提升。
3.逐步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会计审计对于质量有几点要求,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及时性。这是会计审计质量的基本要求,要想提升质量必须从这几方面着手,同时也要注意到会计审计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都是提升会计审计质量的关键之处。对于会计监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督工作人员,要保障其有着优秀的品质,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于不合格的现象要及时上报,并责令其改正。同时要健全监督体制,有一个完善的体制做保障,使得工作人员更加有底气。
二、提升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的措施
(一)提高会计审计质量的措施
会计审计质量的提升,关键在于满足上面提到的几点要求,首要一点就是要提升会计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把好招聘关,一方面从人才源头着手,提升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还要从员工培训方面着手,改变员工观念,使其保持最新的工作理念,从而确保会计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在招聘过程中,要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技能做好相应的分配工作,要对其会计审计能力进行考核,应该强调的是,能力是可以培养的,素质更加重要,在员工招聘的过程中,要注意员工素质的筛选,保证员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文修养,保证其对企业的忠心,以及吃苦耐劳等优秀的品质,因为技能是培训的,道德更加重要。在培训的过程中要理念和技术结合,同时结合规章制度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渗透,这样无形之中让员工有一个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从而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很好的遵守,进而提升审计质量。另一方面要将企业的各种制度进行完善,例如奖惩制度,让员工体会到企业的公正,使得企业上下一心,这样才能更好的工作。内部员工关系也是重要的一环,领导要注重管理的协调,让员工体会到‘家’的感觉,这样就会全心全意为企业谋利益,不会做出有损企业的事情。还要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吸收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丰富会计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知识,还可以通过交流活动吸收人才,为企业服务。
(二)提高会计监督的措施
会计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会计审计工作以及会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通过恶略手段制造假的账目等现象,要想将会计监督工作做到位可以从企业的目标管理入手,做好企业的目标管理工作。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有着其不同的目标,因此企业监督工作要根据企业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符合企业的发展轨迹。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要将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企业目标一旦确立下来,就必须将目标数字化,实现目标过程中用到的各种资金的支配等都是需要财务部门进行整合分析的,这个过程会计监督工作得重要性就体现了出来,数字化的过程其实就是监督的过程,同时的数字化完成后还要对其进行任务分配,对于个人身上的指标,要有一个考核阶段,会计工作人员通过个人的数字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这个过程同样也是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阶段,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在目标的确定,目标数字化以及目标的分配整个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可见提升会计监督的首要在于做好企业目标的管理工作,使得监督工作和目标相协调,从而促进监督职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提高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共同的措施
1.完善企业的内控体系
提升员工的素质,能够为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目标管理能够令监督工作和企业的目标相协调,从而更好的发挥职能。内部控制体系是对会计工作过程中进行约束的一种管理体系,他的完善能够保障会计行为的规范性,从而使得最终的结果更加真实。内控系统对于控制内部的所有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确保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围绕目标努力,做到最好。领导者要有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令整个体系都能够稳定的运行。领导者要有一定的全局意识,有长远的目标,要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为基础,使得会计审计运功和会计监督员工都能够有所依靠,从而提升审计质量和监督的效率。部门的凝聚力也是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虽然说是两种工作,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其工作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企业盈利,所以财务部门要团结一心,在工作上相互帮助。各个部门之间要注重协调和沟通,从而保障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引入外部审计单位
提升企业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可以在内部的基础上引入外部审计单位,从而提升审计质量和监督水平。同时还可以同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人员你的交换,学习对方的优点,发现自身的缺点从而有效的改正。外部审计单位主要是对内部审计的结果进行再次审计,监督人员监督其工作,通过内外的相互作用,从而确保最终的审计质量。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于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在监督工作,防止企业因为一己私利破坏市场的平衡,破坏实诚公平公正的秩序,要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工作人员要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自身的素质。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其进行约束,从而保障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水平得到提升。
三、总结
(一)现实的会计信息质量反映模式与税务审计面临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起步较晚,1987年以前还没有通用化、商品化的会计核算软件,大多数企业都为手工记账,直到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应用普及、快速推广,从单项业务处理到建立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从各自为政的单机操作到会计软件网络化的实施,才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大致分为手工、半手工、自动化和网络化模式,可谓是战国时代,混乱不一。手工方式为传统的记账模式,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半手工模式只是对企业总账模块简单运用,而库存商品模块、固定资产等模块用EXCLE工作表辅助替代,仅仅为了满足报表与报税的简单工作。自动化模式为模块化管理的财务系统软件,为数不少中小企业采用。网络化模式为ERP(企业资源计划),此为财务软件发展趋势,它是从MRP(物料资源计划)发展而来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它扩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冲破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资源,是基于网络经济时代的新一代信息系统,一些颇具规模的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广泛采用。随着信息化普及发展,税务审计从过去传统意义上账本到凭证的“逆查法”或“顺查法”的税务审计模式必将被淘汰,而会将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分析性复核法和审计抽查法等现代审计方法引用到税务审计中来。但是在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并存时代,税务审计方法现代化的升级并不代表会计信息质量也能同等提高对应。由于提供会计信息技术的不对称,导致一些税务审计方法无法实施,耗时耗力,影响税务审计质量。
(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加强税务审计深层次服务
会计信息质量是保证税务审计质量的基石。尽管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保证各种会计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规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证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核心。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还要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业收入按品种、规格分类核算,库存商品需按品种设立数量金额账,会计信息能够准确核算各个品种、规格的盈亏、毛利,对企业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业应定期分析原因,报税务备案说明。还需说明的如发生外币业务应设外币账薄,应及时准确调整汇兑损益;预提费用应附原因说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原因说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分类标准等说明;企业年度重大购销、购置资产说明;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购销金额诸如此类等较为详尽的企业会计信息资料。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避免税务审计变成了记账,把大量时间耗费在了复盘企业会计信息的原貌上。要节省时间与成本,把资源花费在税务管理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上,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我省烟草行业注重会计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及管理,从2008年会计核算用友NC5.0版系统上线、2010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到2013年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等,短短几年间,逐步将多个系统融合到一个财务管理平台上,不断规范了会计科目核算口径和方法,增强了多渠道数据查询功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较充足的数据支撑,促进企业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会计信息及时完整,税务审计才能得到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的业务流程,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探索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提出税务预警,防范税务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要求,税务审计简单处理,直接定性企业会计核算不清,税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税收是应收尽收,但实际情况不尽然,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造成税企矛盾,达不到税务审计的服务与预警作用。
二、税收管理体制对税收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务审计面临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但现阶段经济发展使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时国税局与地税局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为国有企业但归属征管税务机关的不同造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别,譬如,有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隶属国税局管理、有的隶属地税局管理,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报销税收规定,就存在国税与地税文件不一致的现象,地税允许直接列支扣除,国税却要求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超14%标准需纳税调整),企业年金列支也如此类情况等等。同是国有企业因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都是税务审计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增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与税收审计经常沟通,避免错过运用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务审计的关系
现阶段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信息数据各成体系,互不交叉共享,造成税务审计的难点,也造成企业缴纳税款有重复多缴或欠缴的现象。一是企业税款漏缴现象。有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管理,但个人所得税归属地税管理,在税收实务中,大多数企业所得税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一般按照企业账面支付利润分配的数据进行征收。而企业账面分配的红利远远小于实际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其实际红利通过变相的费用已支付股东个人。虽然企业所得税对前述的费用已做纳税调整,表面看,企业所得税未造成税款的流失,但是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的流失。应加强国、地税信息数据共享,出台以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实缴的所得税税额为企业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依据。二是企业税款重复缴纳现象。企业出租房屋,税收实际中存在着由于国税、地税征管系统的信息不协调与不对称,地税局代开发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的营业收入,已在国税征管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但地税系统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国税征管系统中并无此笔税款,造成企业重复缴税。还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审计实务中也存在此类问题,企业清算先是国税注销清算,后是地税注销清算,往往在地税清算中补交的税费在国税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得不到扣除,使得企业多缴税款。上述税务信息管理的不对称,造成企业所缴税款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管理情况,因此应对当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加以整合,以便于税务审计发挥更大作用。
一、审计成本、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定价或审计公费是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供求所达成的价格。对审计客户而言,审计定价形成其审计服务购买成本并直接抵消利润。基于经济人假定,只有当审计服务所带来的价值①大于购买审计服务本身的成本时,审计客户才会接受某种质量水平的审计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定价形成营业收入并直接导致利润增加。同样基于经济人假定,只有当审计公费收入大于其提供审计服务本身的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才会有供给审计服务的动机。审计公费的高低是许多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EichenseherandShields,1983),同样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供应何种质量审计服务所应考虑的因素,只有当审计定价水平符合审计服务供求双方的利益需求时,才能形成有效的审计供给与需求。
(一)审计成本与审计定价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经济资源是决定产品或劳务价值的客观基础,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必须弥补资源耗费并有适度剩余,企业才能正常运转,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即便审计异于其他产品或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审计定价也必须大于并反映审计成本,这是会计师事务所盈利的需要。尽管理论界对审计定价是否以审计成本为基础尚无定论,但传统的审计定价理论坚持认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过程中的谈判双方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Simmunic,1980)。审计定价必须弥补审计成本并让审计服务供给方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的性质说明,审计定价从内容上应该包括审计成本和合理利润回报两部分。而审计成本又包括审计资源消耗所形成的直接成本和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②,它们成反向变化并形成审计师天然的惩罚机制③(SimunicandStein,1996)。因此无论审计定价与审计成本之间的关系是松散还是紧密,他们之间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基本关系说明,任何时候审计成本都是审计定价的组成部分,审计定价的任何变动都必须以审计成本为底线,否则就将违背审计市场的基本规律。脱离并远远大于审计成本的审计定价将使审计客户放弃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而低于审计成本的审计定价将使审计的供给动机不足。
(二)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之所以可增进企业价值是因为它提高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从而使经审计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而审计是否能真正增进企业价值又取决于审计质量①的高低。但审计服务是否具有异质性,目前尚无强有力的实证证据支持,而规范研究普遍支持审计具有异质性的假设,认为高质量审计服务审计定价较高同时又具有高的审计成本。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间的关系是互动的。首先,审计定价至少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审计质量。合理的审计定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审计人才和增加可投入的审计资源,投入审计资源越多审计质量越有保障。另外,合理的审计定价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机会成本,从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和专注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其次,审计质量反过来又会影响审计定价。审计的预期损失随法律风险的增加而增加,但审计师追求审计成本最小和潜在对抗“深口袋”责任的自我保护意识,会促使审计师提高审计努力水平及审计质量,进而增强了审计的保险作用,这都将增加审计成本并最终要求更高的审计定价。显然,审计成本中包括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是审计师对审计法律风险所做的预先反映,是对审计师承担审计法律风险的一种补偿,其价值相当于未来可能损失的现值。进一步,审计师对审计质量的供给和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是有限的,有限的审计质量决定了有限的审计定价,同样,高审计质量需要较高审计资源投入,有限的审计定价也限定了有限的审计质量。对于审计师而言,审计师的努力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对等的审计质量水平为限,原因是审计师的努力水平无法观察,审计客户只能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来推断其审计服务质量(SimunicandStein,1987),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只有一种,超出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审计质量将被审计客户所低估而无法得到补偿;对于审计客户而言,购买审计服务能产生一定的收益,审计客户购买特定质量的审计服务是为了最大化股东收益,而这种收益又源自于审计服务对会计报表的保险作用。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会产生更高的审计保险收益,审计服务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将更愿意选择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审计成本也较高,当审计保险净收益的增加幅度小于审计成本的增加幅度时,非公众公司将拒绝购买审计服务而公众公司由于受强制审计的制约会转向购买较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因此,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取决于审计服务所产生的审计收益与其审计成本(即审计定价)间的大小关系,审计边际收益等于审计边际成本时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客户需求的最佳质量水平。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均指以低于基准价格的审计定价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②。在美国,将以低于平均正常价格水平的审计价格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称为Lowballing(审计低价进入策略),它反映的是当期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正常价格水平间的折扣率。Simon&Francis(1988)从审计师变更角度检验了Lowballing现象,结果表明,审计合约签订第一年的收费水平比正常收费水平低24%,而以后两年低15%,直至第四年才恢复正常。而Srinivasan&Sco(2003)的研究结果显示,签约最初两年的折扣率分别为18%和12%,第三年才恢复正常收费水平;在我国,把以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的行为称为审计回扣,它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与政府定价间的差额,大量的经验数据表明,我国审计回扣高达40%-60%。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有着相似的表象和完全不同的实质,表面上两者都是两种价格水平的差额,但Lowballing是审计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审计回扣是政府对审计定价不当监管的结果。Lowballing形成中的两个比较价格即当前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审计价格水平都是竞争的审计市场中的实际价格,数据可从公开的渠道取得。而审计回扣形成中的两个价格都不是市场的实际价格,政府定价事先确定且保持不变,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是政府定价扣除返还给审计客户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后的余额,其数据无法从公开的渠道取得,因此我国的审计回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一)Lowballing形成的原因西方学者对Lowballing何以形成有三种不同的解释。Deangelo(1981)将其归因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现任审计师不用再耗费审计启动成本,相对于候选审计师具有比较优势而可稳定地获取准租金收入,同时审计客户更换审计师又面临着交易成本,这使审计客户对现有审计师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可见,准租金得益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的相对节约,而Lowballing是审计师为获取未来准租金收入的一种必要的先期投入;Chan(2001)指出审计师不是审计价格的设定者,因而需要对竞争者的行为做出反应,并证明了审计价格直接与同一竞争空间中次优审计师的审计成本相关。他认为,Lowballing现象依存于竞争性审计师的出现,市场中的竞争者越多,Lowballing现象就越明显①;Charles&Martin(1997)则将Lowballing归因于信息不对称,认为审计成本信息在现任审计师和候选审计师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现任审计师拥有成本信息优势因而审计报价更接近实际,候选审计师为获得审计合约其报价必然低于现任审计师从而导致Lowballin生。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异于美国Lowballing的形成。首先,我国审计市场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由政府规定,在审计定价偏高的情况下,审计回扣是对审计定价偏离市场规律的一种修正;其次,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是缺乏审计法律赔偿责任的结果。审计定价中包含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在有法律赔偿责任时终将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②,而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会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利润。在美国,审计定价普遍考虑审计法律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诉讼爆炸年代,机会成本终究会构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成本。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赔偿机制,从而使机会成本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基础通过高回扣来获得审计合约。也就是说,当审计定价由政府决定且相对稳定,当名义上是成本的机会成本构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时,审计回扣就不可避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更高的审计服务利润率,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有限竞争条件下摊薄审计服务利润的让利过程,这有利于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经营多样化为审计回扣创造了条件。审计回扣的极端形式是低于审计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当审计实际收费低于审计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势必亏损,长此以往将无法生存。但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因亏损而倒闭,这就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必然有弥补这种损失的渠道,我们认为,取消挂靠机制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是其弥补这种亏损的唯一渠道。
三、审计回扣与审计质量Lowballing是否影响审计质量,监管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观点截然不同。监管者一般认为Lowballing现象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并影响审计质量。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师责任委员会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Lowballing相当于会计师事务所交给审计客户的抵押金,审计客户可以没收抵押金相威胁迫使审计师放弃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明确指出,Lowballing将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的泛滥,因此监管者禁止Lowballing;而理论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们认为owballing有利于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Deangelo(1981)的研究表明,Lowballing本身不会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预期准租金的一种竞争性的理性反应,是获取竞争优势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LeeandGu(1998)认为,Lowballing所创造的抵押金成为所有者约束审计师的方式,一旦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行为被察觉,所有者就会解聘审计师并没收抵押金,因此Lowballing实际上在所有者和审计师之间建立了牢固的契约关系,不仅不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有损于审计独立性,相反会在多重组织中创造一种有利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减少审计师与审计客户的合谋,从而有利于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Charles&Martin(1997)的研究表明,初次审计合约争夺中由于竞争各方信息基本对称,出价最低者获得审计合约,以后各期,现任审计师拥有信息优势知道审计的确切成本并能准确定价,候选审计师要取而代之必须有更低的审计报价而这将使其遭受theWinnerCurse的惩罚。theWinnerCurse是指候选审计师以低于正常审计定价取得审计合约所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必然要通过以后各期审计定价的逐步提高①来消化。而现任审计师通过加价弥补theWinnerCurse的行为又会向候选审计师传递原有审计定价偏低的信号,候选审计师的审计报价也将逐步提高,因而theWinnerCurse可以解释审计折扣率逐步降低进而消失的原因。显然,Lowballing是以短期成本换取长期收益的过程,是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相权衡的过程,theWinnerCurse正揭示了Lowballing形成和逐渐回复的机理。
(一)审计回扣不影响审计质量那么审计回扣是否影响审计质量呢?为便于分析,我们假设,审计资源耗费所形成的直接成本为C1,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为C2,合理的利润为E,超额的利润为E,审计定价(既定的政府定价)为P,折扣率为d,在正常情况下=C1+C2+E+E。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审计法律赔偿责任,机会成本C2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为[C2+E+E-P.d]或者[P(1-d)-C1]。审计回扣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下:
1.第一种情况:P(1-d)≥C1+C2+E。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为代价,说明政府审计定价偏高且脱离了劳务定价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规则,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超额利润。此时,审计回扣是对政府审计监管不当的一种修正,它因带动了审计市场上合理程度的竞争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2.第二种情况:C1+C2+E>P(1-d)≥C1+C2。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和正常利润E为代价,但由于没有法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获得较高的审计服务利润[C2+E+E-P.d],可以保障现有的质量水平。
3.第三种情况:C1+C2>P(1-d)≥C1。审计回扣以牺牲所有利润来源[C2+E+E]为代价,如果这个回扣率不是太高,会计师事务所仍能获得确保审计质量的合理水平的审计公费收入,但当回扣率过高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利很少的时候,审计师会考虑削减成本从而可能会导致审计质量下降。
4.第四种情况:C1>P(1-d)。审计回扣牺牲了所有利润来源[C2+E+E]并将实际审计收费降低到有形直接成本以下,审计资源耗费成本无法完全弥补,属于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但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以盈利为目的,基于经济人假设,上述第四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中折扣率过高的情况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和政府定价可能偏高的前提下,即便有较高的审计回扣,也能获得保障审计质量所需要的审计收入,这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并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之一。审计回扣的真正危害在于它的隐蔽性①,但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危害并不是审计回扣本身所具有的,而是我国特殊监管政策的负面产物。首先,审计回扣可能成为审计客户盈余管理的有效手段。审计客户以名义上的政府定价列计审计服务购买成本会虚增成本,审计回扣若为审计客户单位所得又会虚增收入,而若为个人所得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以政府定价列计营业收入,但实际收入应该是政府定价扣除审计回扣后的净额,这必将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将高额的审计回扣合理化为实际的成本;最后,帐目上的虚假使以此为基础的审计研究工作和审计监管严重失真或者无法进行。在我们看来,只要取消审计服务政府定价或者允许公开折扣②,这些弊端都将不复存在,这也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另一个原因。
(二)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定价的理性反应不仅如此,我们认为,政府定价扼杀了审计质量保障机制,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干预审计定价的理性反应且有助于审计质量的维护。审计质量是通过事前的声誉机制和事后的法律赔偿机制来保障的,但我国没有法律赔偿机制,声誉机制由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尚无明显差异也不能发挥多大作用,政府定价则抹杀了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仅有的一点保障作用。作为一种有益于投资决策的信号,会计师事务所类型代表了审计质量的水平(TitmanandTrueman,1986)。由于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让公司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获得更有效的会计信息,使得审计客户愿意支付更高额的审计成本,因此不同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不同的审计质量,而不同的审计质量又形成不同的审计价格。但政府统一定价无法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上的差异,势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由于审计质量越高审计成本越大,在无论审计质量高低都一个价格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自然不愿供给高质量审计服务,因此低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而高质量审计服务逐渐退出市场;对于审计客户而言,同等价格条件下理当选择高质量审计服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又不愿意供给,当低审计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且审计客户无法正确识别审计质量的高低时,审计回扣就成为审计客户的必然要求。审计回扣有助于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差异的信号,因为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小,而低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大。可见审计回扣既是会计师事务所基于竞争显审计质量差异的需要,也是审计客户识别审计服务质量并打压审计服务购买成本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定价对审计质量保障机制的破坏。
四、审计回扣与审计监管前文的分析表明,审计回扣凸现的是一个审计监管问题,它因政府监管产生也应由审计监管政策的改变来解决。我们认为,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和加强建设法律赔偿机制等审计监管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审计回扣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一)审计监管应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政府限价是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最初的设想是通过政府限价防止恶性竞争,以保证审计质量,但其结果适得其反,政府限价破坏了审计市场自身的经济规律而直接导致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依据价值规律,审计定价首先是市场的范畴,以成本为基础并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其次审计定价还是一个道德范畴,禁止低价竞争是各国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一项对同行的道德责任。只有当市场失灵且道德约束失效时,才有必要借助审计监管的力量,强制纠正审计定价的扭曲。我国政府限价是基于人性恶的预先设定而不是基于人性善后的有效补充,这有悖于当前主流的经济管制理论。因此,要么完全取消政府限价还审计定价权力于审计市场,要么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明折明扣,以消除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弊端。
(二)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经营多样化能带来真正的经济性,它有利于技术的转移运用以及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合理分担,但多样化也会带来不同业务间的互相补贴从而有损于竞争。本文无意过多评价经营多样化的优劣,只是遵从前文对审计回扣分析的一贯逻辑,我们认为,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知识能有效运用于管理咨询,那么这些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会增加审计服务的价值①(李树华,2000)。这里,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是指,当审计服务知识运用于管理咨询时,管理咨询由于无须分担审计服务成本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服务和管理咨询等多样经营,审计服务由于审计回扣所造成的亏损就有可能通过管理咨询的高盈利来弥补,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有可能通过具有恶性竞争性质的高审计回扣来招揽审计客户,因此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可消除由于不同业务相互补贴所形成的审计回扣。超级秘书网
(三)审计监督应着力于建立并完善法律赔偿机制导致审计回扣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缺乏法律赔偿机制,使机会成本转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从而提供了较大的审计回扣空间,通过建立法律赔偿机制消除审计回扣的可能空间是审计监管首当其冲的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树华.2000.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5
【2】Charles&Martin.1997.auditpricing,auditorchange,andthewinnercurse.britishaccountingreview(29):315~334
【3】Chi-wenjevonslee&zhaoyangGu.1998.lowballing,legalliabilityandauditorindependence.theaccountngreviewvol.73no.4octoberpp:533~555Dye.1993.auditingstandards,legalliability,andauditorwealth.journalofpoliticaleconomiy(10):887-914
【4】Deangelo.1981.auditorindepengdence,lowballinganddisclosureregulation.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3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越来越多受到我国相关部门与专业人士的关注,被看作是审计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但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目前,我国经济建设推动了国家审计的发展,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管理层的重视,国家审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从而也带动了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提升。然而,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整体的审计水平仍有待提高。新时期背景下,随着我国许多企业纷纷上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财务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强化了内部审计的重要地位,对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许多内部审计机构属于企业的内部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因此,在审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往往迫于企业内部领导和同级工作人员的压力,导致审计结果无法客观公正,甚至沦为企业领导的管理工具。有些企业甚至将内部审计机构与监察部门合并或根本就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还兼任他职,没有做到专人专岗,这些都严重限制了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证[1]。
(二)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虽然我国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随着审计力度的加强也不断提升,但由于相关制度没有相应地跟上审计工作发展的需求、审计技术发展相对滞后、企业缺乏通过提升审计质量以控制风险的意识等原因,我国审计工作仍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企业在进行审计工作时仍存在缺少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反馈等问题,审计工作流程不规范、不完善,这大大影响了审计的效率与效果,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
(三)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职能发挥不充分。我国目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仍不完善,内容不明确,这必然导致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结果较主观,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职能发挥不充分。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形同虚设,使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无法受到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工作效果只能来自于企业领导和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自律,这为权利的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2]。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是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能够发挥价值的基础保证。企业应结合国内现实状况、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模式。在保证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同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还需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联系,保证其主要职责的顺利履行,其审计质量控制的结果是有效客观公正的。
(二)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技术含量。新时期背景下,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应注重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技术含量,以适应信息时代下新环境的需求。企业应通过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技术含量,使内部审计突破事后审计的工作范围,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中发挥积极作用,降低企业的内部管理运营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制度约束和外部评价。一方面,企业要结合企业内部实际状况和外部环境,加强内部审计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如审计立项、计划编制、相关审计资料的复核等等方面的制度约束,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检验和完善,保证制度的系统性、全面性、可行性、发展性。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约束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聘请外部专业审计机构或团队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强化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性。
四、总结
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标准规避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法规的健全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及其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期望Et益提高,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风险与承担的法律责任呈上升趋势。我国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误已不再仅仅强调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力度;不仅对确知的信息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不确定的投资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怎样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降低到最小?这些都是我们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疖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按照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据的执业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相应地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公允地”发表意见,无法彻底避免或者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
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法律专家刘燕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程序)与股东以及其他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如果报告失真,公众的利益通常都会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我们的观点是,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一方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的实情。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公共合约”和“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在审计人最初承接审计业务时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即为此项契约行为的法律证明文件,也就是交易合同。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的条件为:①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②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难了;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高,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留待以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相当困难;由于当事人与法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因此单纯依靠法律来执行合同,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基于此考虑,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进行执业,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则即使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形式上符合审计准则的标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未达到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要求,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形式上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但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已尽到了实质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亦可免则。
二、注册会计鼻法律责任的规蠢
鉴于日益加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压力,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实质上把握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旨,在所有重大问题上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承担自己能胜任的业务,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规避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报告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师应在审计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我国独立审计准中也将此单独列了出来:所谓的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如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后离职未满两年的、持有被审计单位有价证券等的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只有在审计中始终保持审计独立性,才能对审计质量有基本的保证。
2、加强业务承接前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降低法律风险。诸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品行、面临压力、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等的调查了解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
3、出具明晰的审计报告,减少不必要的误解。近些年有不少事务所在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时经常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比如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把问题藏在说明段中令使用者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也给会计师自身带来了麻烦,因为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这一点提讼,事务所即使不败诉,为了应付诉讼也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不如用较确定的语言表明态度,也可避免无谓的纠纷。
4、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与同业互查制度。轮换制度主要考虑到长期接触会使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能力,从而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同业复查制度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另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目的就是要借助业内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经验,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制定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1、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一个主体若长期诚实、守信,就形成了自己的信誉。诚实与信誉是两个等价概念。“信誉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弊端与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脱钩的改革,政府的外部推动是第一位的,要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要让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或者从此彻底丧失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