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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警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03-22 08:49:13

序论:在您撰写法院法警履职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

第1篇

一、高职院校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签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人员经济合同的签订缺乏规范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人员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签订最主要的规范性缺乏表现就是,在未得到学校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将借由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科研成果与学校以外的单位签订相关的经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有学校所提供的资源设备条件所完成的科研项目被划分为职务性的科研成果及技术,其所有权往往规学校所有,因此,只有学校才享有对这一科研成果处理安排的权利,经济合同也只有由学校或者是由学校授权才可以签订。然而就目前来看,因利益问题而未经学校授权科研人员便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学校的合法利益。

2.高职院校针对科研项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未能明确其类型

针对科研项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明确的是合作双方针对科研项目所进行的合作形式,在通常情况下有合作、委托、转让和服务等这几种形式,且在不同的形式中合同双方之间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性。针对科研项目高职院校只有在经济合同中明确合作的形式及双方的权责内容才能切实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受现实因素的制约,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针对科研项目所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并不符合其内容,这就导致合同双方无法明确自身的权责,极易造成合同纠纷的产生。

3.高职院校针对科研项目的法律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高职院校在相关的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签订中只有具有较强的法律保护意识才能切实有效的维护自身及学下科研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但目前我国仍有部分高职院校针对科研项目的法律保护意识相对较为薄弱,导致其在实际的经济合同签订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未能给予充足的重视,也不能真正做到规范合同签订的程序。这主要表现在高职院校在相关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往往只重视科研经费而忽视了对成果的保护,导致学校的科研成果会被合作单位不合理侵占使得高职院校及科研人员自身的利益受到的侵害。

二、針对高职院校科研项目的经济合同加强法律保护

1.通过宣传强化高职院校及科研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

就当前的市场形势来看,我国各高职院校只有以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律为依据,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与相关单位签订相关经济合同才能有效提高科研合作的有效性,并切实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我国高职院校就必须对国家合同法的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并确保能将其作为经济合同签订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我国能加强对相关合同法的宣传来强化高职院校及相关科研工作人员自身对相关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提高他们在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签订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进而确保我国各高职院校及相关科研工作人员在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中能明确自身的位置。

2.提高高职院校在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管理审批方面的规范性

就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在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签订方面所频繁出现的规范性缺失问题,学校应针对自身的合同审批构建相对完善的审批制度来提高其在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管理审批方面的规范性。一方面,在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中,高职院校应对相关的责任方进行明确;另一方面,针对于学校签订经济合同的合作方,学校应充分对其所具备的资质条件等进行审批,从根本上确保合作方在科研项目的实施中能承担其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高职院校在针对科研项目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之前,往往还需就合作方整体的素质能力及经济实力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合作方自身具备充足的合约履行能力。

3.对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对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是高职院校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维护自身所享有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这要求我国各高职院校能充分发挥学校监督管理机构所具备的监督管理职能,以提高对科研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所实施监督管理的力度,并及时有效的解决因合同问题而出现的纠纷。尤其针对那些与学校声誉及切身利益之间有着密切关联的经济合同,我国各高职院校还应在其监督管理机构中挑选专门的人员进行风险管理,以针对经济合同做好及时有效的跟踪监督,确保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时出现的问题。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高职院校科研项目的经济合同加强法律保护是提高项目有效性,维护学校及相关科研工作人员切身利益,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发展提升的重要方式。因此,我国各高职院校就必须通过法律宣传的方式来切实有效的帮助学校相关的科研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合同与法律意识,并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来提高经济合同签订的规范性,进而以法律为依据来有效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课题信息: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16—2017年度自选教科研计划项目“综合科研项目”立项项目,“高职院校经济合同运行管理法律问题研究——以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为例”,项目编号:16XHKY-013

(作者单位: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第2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及《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能否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口头责令其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法办〔1998〕69号)有关规定,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执法机构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做出有关用人单位须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并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涉及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劳法发〔1997〕119号)文件中统一的有关文书式样执行,仍使用现行格式。《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式样制作,并应分填写式和制作式两种格式,一般程序应采用制作式。

第3篇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权、管理、保障等作了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运行提供了新的依据,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新的法律和规定来进行厘清,以保障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权力运行。

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

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的依据最初来源于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一同纳入检察机关法定工作人员的范围,而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的范围,自此,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便具有了检察人员、人民警察的双重属性。新出台的《条例》第2条也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双重性质:

1、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专门为保障法律监督顺利实行而设立的,其具有专门性,区别于一般的人民警察,也区别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2、武力强制性。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所以他具有与人民警察同样的武力强制性,从《条例》第二章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并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用武装、暴力的方式维护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以及制止其他危害检查活动的行为。

3、辅。《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直接服务于检察官的。因为我国检察院的核心职能是行使独立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及相关的诉讼活动,而检察官担任着这些核心职能,司法警察并不是行使检察权的主角, 其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1]。司法警察虽然是检察官的辅助人员,但并非完全附庸于检察官,他们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可以从《条例》第13条及第26条得到印证“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1、《条例》关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

《条例》第17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笔者拟将其分为二类:

(1) 安全保障方面的职责。司法警察应当保障检察办案、办公过程的秩序,对相关当事人、检察官人身、财产以及检察院办公场所的安全负有保护责任,《条例》第17条中的第8、9款即属于此类。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保护相关案件证人的义务,此项职责也应当由司法警察来行使。

(2)执行事务方面的职责。指司法警察根据检察官的指示或者法律的规定执行检察事务。《条例》第17条中的第1-7款都属于此方面的职责。如保护犯罪案件现场、执行传唤、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工作。

2、 《条例》的不足之处

(1)无上位法支撑

《条例》的出台虽然结束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关于司法警察职权的“暂时性”,但其仅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依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因缺乏职权或职权不明而遭遇的履职困境。[2]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至今已有三十四年,其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成员之一,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类,其职权仍然没有法律的支撑,这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责的履行,因此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2)职责范围不明确

《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范围,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基本沦为检察官的附庸,无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于一些职责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保的情形,如司法警察与保安之间的安保责任如何划分,司法警察与书记员的送达文书职责如何划分,这些都会制约司法警察切实履行职责。

(3)有职权,无责任

《条例》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权,但却没有规定司法警察的法律责任,对于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违法违规行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由于司法警察具有武装强制性,如果没有纪律处分以及违法、违规处分条款,容易造成司法警察权力滥用等问题。

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的完善

(1)明确法律地位

抽象的国家权力要同一定的主体相结合,转化为职权,即由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手段、方式来享有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3]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不例外,其职权的履行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条例》的出台虽然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履职提供了新的依据,但仍未有关于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的法律,因此,司法警察的规定缺乏上位法的支持。笔者认为应当尽快解决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的立法基础问题。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出发,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纳入法律的轨道。

(2)明确职责范围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的目的在于以国家的武装强制力保障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应当将与其工作性质无关的职责内容(如与行使强制力无关的工作)剔除,以保证其更好地行使权力。而。笔者认为,《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范围应当与书记员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厘清,可以规定司法警察只负责送达拘留证、拘传证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而其他文书则移出司法警察负责送达的范围,尤其是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流转的案件卷宗、材料由司法警察转一道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增加案件超期和卷宗丢失的风险。对于不需要协调可直接接受的卷宗、材料可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后统一派车送达。如此一来,司法警察就有更加充足的警力从事与其工作性质相关的任务,以充分发挥警务保障职能。

(3)明确法律责任

所谓“有权必有责”,司法警察具有双重性,因此既不能单独适用人民警察的纪律,也不能单独适用检察官的纪律,因此,为保障司法警察权力正当行使,必须明确其纪律处分以及违法、违规处分原则,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加入司法警察的法律责任这项内容。(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何平. 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公正执法实务全书: 检察机关分册[M] .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2004:127- 128.

第4篇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 内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一)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督主线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也必须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务必将其作为监督的主线和重要内容,成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推动案件管理系统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网络化办案,实现对自侦案件侦办工作全过程进行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软体,通过控申、侦查、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信息录入,实现了对自侦案件从交办线索到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侦查指挥系统。通过该系统,由各级侦查部门填报每个案件各诉讼环节信息,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统应侧重于对办案效率的监督,侦查指挥系统则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

(三)实现对案件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监督重点是初查、侦查、和证据审查三个环节:

1.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重要节点采取填报工作表格的方式,实现对初查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内部监督。

一是线索的管理。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情形。对举报、移送的案件线索,可由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下级院填报《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备案表》,整合案件线索信息,以定期跟踪分析线索办理情况的方式进行监督,或以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来推动线索的查办;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要求办案人员填报《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登记表》、《办结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汇报表》,通过院局领导的及时审批来依法进行督促查办。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员认真填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表》,就涉案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性格及爱好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由院局领导进行签字审核,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利于掌握侦查方向和寻找案件突破口,也为监督初查工作提供书面资料。

三是执法风险的评估。主要是由纪检监督部门通过核查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制订的办案安全预案和填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应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通过文书审查和来访处理对初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非经批准不接触初查对象和不准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结果。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形成的举报线索初查终结意见进行评判,重点审查自侦部门是否将举报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审查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自侦部门。

2.对案件侦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采取强化办案人员对执行办案纪律的自律和发挥检察机关系统内其他部门的职能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一是执法办案的自律。可通过办案人员填报《办案告知卡》、《办案人员申请回避审批表》、《廉洁自律卡》等三个表格来实现监督。

二是法警部门的监督。应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的“管用分离”制度和审讯过程中的“看审分离”制度。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办案部门使用;办案部门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区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门在工作区应建立涉案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填报《移交涉案人员登记表》、《履职交接班登记表》,构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职“一案一卷宗”制度,通过值班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制止和报告,实现对审讯行为的全程监督。

三是技术部门的监督。应严格执行“审录分离”制度,通过技术部门对侦查人员讯问、询问涉案人员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工作来实现监督,包括对问话过程和对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全区域视频监控的两种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侦监部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办案机制中,建立每起自侦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核实相关证据,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实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度,核实证据了解案情,利于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从而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安全督察员对办案工作区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三日内将清单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建立执行搜查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制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现场监督报告表》,发出《案件执法监察通知书》进行纠正。

六是监所部门的监督。明确规定由监所部门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所部门可通过定期向在押人员发放维权书告知羁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员诉讼情况管理软件认真落实预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时催办、违法立即纠正三项环节,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是控申部门的监督。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控申部门应及时分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查办,防止侦查部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滥用,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监督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辩护权的扩张完善,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构建起严密的内部审查机制。

一是侦查过程中的备案审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自侦案件不诉、撤案报上级院批准制度的同时,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级院需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制度,同时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落实专人对下级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填报《立案备案审查表》,突出对立案、采取措施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侦查终结前的专门预审。自侦部门在确立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干警作为案件预审官。预审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取证,但对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预审官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查,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形成案件预审报告并经审批。只有经预审官同意和领导批准的自侦案件方可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结移送后的起诉审查。公诉人应保持最为“中立”的立场,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案卷,确保案卷证据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建立“快速”的审查机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到早发现早补证;应有“准确”的预测判断能力,对庭审对抗强度的增加做到应对有方。起诉审查的监督可通过审查报告及庭审笔录来具体体现。

(四)完善案件考核机制

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内部监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保障。

1.考核内容

一是执法规范。自侦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程序合法,侦查行为文明、规范;二是办案效率。自侦案件是否做到办案效率高,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期短;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做到职责明晰,协作通畅;三是办案质量。是否做到收集证据客观全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体系完整;四是办案效果。办案工作是否充分体现为大局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无因侦查行为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门自评。由侦查部门就所侦办案件对上述四项考核内容进行自行评价,填报《案件质量登记表》,由科局领导审核;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结合侦查指挥系统填报情况和备案审查结果给出审查意见。

二是监督意见。对自侦案件侦办流程中各个环节开展情况,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进行评判,出具监督意见,形成《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意见汇总表》,作为对自侦案件考评的重要参考佐证。

第5篇

党委监督撑起蓝天

省级贫困县吴桥需要发展经济,也很需要良好的软环境。经过调研发现,“当时,干部队伍中存在着有碍发展的不利因素,光靠惩治解决不了。而当地老百姓的监督意识强但法律意识薄弱,一有不满就上访告状,形成不稳定因素。”据此,刚上任的检察长窦清晓提出了落实“构建预防大格局,优化发展软环境”的大预防工作思路。

这一思路得到了吴桥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县反腐败斗争与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为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县里专门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预指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上医治未病。为努力构建“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预防体系,吴桥县院依靠县预指委办公室牵头,成立了职务犯罪预警信息中心,负责查找相关单位岗位风险点,统一建立岗位廉政风险点信息档案库。他们率先在县国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等六家单位试行预防职务犯罪风险评估机制,将相关单位关键岗位的工作职责划分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程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管理六大类,对拥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人财物等处置权的关键岗位确定岗位人员,根据职务犯罪风险发生的概率高低、危害严重程度和行为性质,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岗位廉政和职务犯罪风险信息档案库,实行集中管理,并根据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充实,为廉政风险分析、预测和防控提供参考依据。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权力能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再大的权力都要明确适用界限,再小的公权也要套上“笼头”。日常工作中,吴桥县预指委实时监控、跟踪,及时开出有效的药方。2012年8月,查处某局职务犯罪窝案后,县院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对三名重点风险岗位人员进行了易岗交流,有效避免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超市、大篷车送法进基层

预防职务犯罪不仅是党和政府的事,也不单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没有旁观者,没有局外人——只有依靠群众,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预防工作才能真正扎实开展。

2012年3月,吴桥县院与全县73个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现已发展到76家)。这个协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由检察长担任协会会长,返聘了五名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办事能力的老检察官和老法官,还招聘了四名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校毕业生,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下设法律服务科、综合协调科和宣传教育科,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构建起“以预防协会为主导、检察院业务指导为依托、会员单位共同参与、重点领域专项预防”的工作常态机制。

在县政府对面(与县局相邻),他们开办了“吴桥县预防职务犯罪协会法律超市”,作为法律服务的固定窗口,为群众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法律诉状、出具法律处方、代办疑难案件、接受群众举报等一系列无偿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实行诉求交办制度,在协调协会会员单位合理解决群众诉求的同时,规范干部依法履职。桑园镇民张某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罚,自己感到显失公平,来到“法律超市”咨询,扬言如得不到公正解决就到北京上访。“超市”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发现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当即告诉张某此事可通过法律途径公平解决,并马上与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联系,使张某信服地走上了通过再审解决问题之路,进而化解了一起上访苗头。“法律大篷车”作为法律服务的流动窗口,巡回到全县各农村集市和乡镇政府驻地,发放宣传材料、播放法律宣传短片、现场解答法律咨询、接受举报、控告和申诉等。

2012年12月6日,吴桥县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廉花京剧社”挂牌成立,他们以20余名京剧爱好者为班底,通过反腐倡廉的传统剧目和编排反腐倡廉新剧目,演绎群众身边出现过的职务犯罪真实案例,让老百姓在享受文艺之余,也受到警示和启发。此外,一批精品廉政公益广告,使廉政文化达到了家喻户晓、全民关注的预期效果。

文化润其内,养德固其本。结合“法律超市”、“法律大篷车”以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政府机关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区别不同情况,他们采取法制讲堂进机关、警示教育进基地、廉政文化进社区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基本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预防协会一手连着人民群众,一手连着政府部门,根据群众诉求,协调政府部门解决的同时,向政府部门发出预防职务犯罪预警,提示其自动预防,形成了自律预警机制。此举既实现了会员单位与基层群众的“亲密接触”,又避免了机关单位与群众的“直接冲撞”。

关口前置,检察官接地气

一年多来,吴桥县院把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为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坚持检力下沉,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基层一线延伸。围绕“群众诉求、三农、民生、企业、商业、工程项目”等六个领域,他们设立了涉诉、涉农、涉民、涉企、涉商、涉工六个检察工作队,分别挂靠在民行、法警、控申、监所、办公室、预防部门,实行一人双岗。通过开展“检察官走基层”活动,深入千家万户,到居民家中访民声、听民情。每个工作队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50人,及时掌握第一手社情民意,多方搜集职务犯罪信息,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深入调查,形成访查报告,对带有职务犯罪苗头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处理。如今,走访已经成为了干警们的常态。

2012年6月,在检察工作队访查中,有群众反映县民政局对个别已经死亡的优抚对象仍然发放抚恤金问题。县院立即展开专项调查,发现民政局在发放抚恤金过程中,存在监管力度不到位、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底数不清、抚恤补助资金长期不处理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民政局很快进行了具体整改,有效防止了国家资金的流失。

“检察官走基层”使得服务群众工作模式由以往的“坐堂式”向“上门式”转变,而过去群众对检察干警的陌生和隔阂也变成了现在的面对面、心贴心。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通过相关途径收集的职务犯罪信息,吴桥县检察院开展预防调查,深入分析相关单位在人员、制度、风气、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揭示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及其规律,提出预防对策,促其整改。2012年以来,通过各种走访活动,吴桥县院共开展预防访查12次,发现了一系列影响经济发展、有碍社会稳定的问题,先后对农业合作社运营、深耕资金管理使用、吴桥县革命老区道路修建工程、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供领导参阅,为县委、政府掌控职务犯罪动向提供了参考依据。

与此同时,他们还结合办案,把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部门作为重点整治对象,通过梳理建立健全一案一回访、一案一总结机制,加强对突出问题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建议,督促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整改。2012年,吴桥县发生一起涉及四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和特点,提出整改意见五条,警示诫勉重点人员四人,起到了查办一案、整治一方的作用。

大预防益处多

吴桥县院构建大格局下的社会预防机制,出现了主动咨询、主动查询现象。国土、交通等部门主动要求为其干部职工开展职务犯罪知识讲座。针对教师、医生索取、收受钱财并对此存在罪与非罪模糊认识问题,部分学校和医院主动要求为其解读有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