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8 11:27:29
序论:在您撰写新劳动法实施细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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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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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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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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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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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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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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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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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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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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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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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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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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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____(下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_________(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同意执行《_________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并确认该劳动合同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依据。
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政策、法规规定。乙方应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甲方应鼓励和保护乙方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先进,提倡乙方参加社会主义劳动。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二、工作任务
(一)根据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乙方被安排在_________车间(部门)工作。
(二)乙方必须根据岗位的要求,按时完成本职任务(产量、质量)。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认真执行操作法,遵守设备、工艺和安全卫生规程,遵守职业道德。
(四)乙方必须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和技术操作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动场地、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提供学习条件,进行技能培训。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三)甲方应按国家和本企业(单位)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乙方的劳动保护待遇。
(四)甲方必须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各种休息休假制度。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经双方协商,乙方月工资标准_________元(或学徒期、使用期初期工资月_________元),以后随工作变动和企业发展,依据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再作调整。
(二)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乙方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和奖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企业(单位)有关规定,按月向乙方支付各种法定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
(四)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本企业(单位)的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医疗、工伤、生育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劳动政策、法规。
(二)乙方必须遵守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等各项劳动规则和制度。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应依据有关纪律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除名、辞退等。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一)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工作需要续延合同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辞退时,从决定之日起,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47号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办理。
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劳动法》第三章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收回乙方继续工作,补发基本工资,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除了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例以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除上述(一)、(二)款外,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按规定在30日内向本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十、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本着有利于生产(工作)的原则协商确定。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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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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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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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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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劳动合同续订书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在前一轮合同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合同期限为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个月,自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到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止。
甲、乙双方同意继承履行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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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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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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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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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及时完善配套而行
二战后,由于美国占领军当局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队伍的壮大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时受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影响,日本劳动法有了较大发展。1945年制定了《工会法》,1946年9月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年4月制定了《劳动标准法》,即所谓“劳动三法”相继诞生。随后,1947年制定《职工安定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者伤害补偿保险法》;1949年制定《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煤矿离职者临时措施法》,以此促进工人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并由政府举办公共事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195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职业训练法》,1970年代初又制定了《职业训练基本计划》,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训了大量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熟练工人和技术管理人才,对日本工业现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年制定了《最低工资法》,1966年制定了《雇佣对策法》,1970年又制定了《国内劳动法》。由于日本工人工资的提高,为避免工人在经济不景气时生活困难,1971年又制定了《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i为了改善工人的安全卫生状况,1972年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为保障失业工人的生活安定和促进就业,1974年制定了《雇佣保险法》,1976年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的《保障法》;为了保证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权利,1963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1970年制定了~部《勤劳青少年福利法》,1972年制定了一部《勤劳妇女福利法》,1982年又制定了《老人保险法》;日本为促进妇女就业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于1986年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法》、《男女雇佣均等法》等法律。
此外,日本劳动者以劳动省令形式有关劳动法的实行规则即实施细则,例如《职业安全法实施细则》、《雇佣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日本劳动法是比较完善和配套的,它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立法,特别是能依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经常地、不断地修改法律,几乎每年都有修改。
工会:讲独立,重帜蒯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日本于1945年颁布了《工会法》,并于1949年制定了新的《工会法》。日本的工会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团体或联合团体。臼本劳动者建立工会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是谋求维持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对于工会会员的资格及条件,日本《工会法》第2条指出,劳动组合(工会)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联合体。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即指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具有雇佣关系,听从别人命令,靠工资谋生的人。另外,处于监督地位或代表资方利益者,不得加入工会组织,这主要是为了保持工会组织的纯洁性和独立性,充分体现工会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签订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集体合同的缔结主要经过两个程序即集体谈判和谈判后合同的订立。集体谈判也称团体交涉,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是劳资双方,劳方为基层工会,资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在日本,所有的基层组织都有谈判权。集体谈判权和团体行动权是日本劳动三权中的二权,受宪法保护。日本《工会法》禁止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即规定雇主没有权利拒绝与被雇佣劳动者代表团体工会进行谈判。经集体谈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称为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劳动协议具有自治法律准则的效力。日本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协约、劳动条件及其他待遇所规定的标准部分,视为无效。无效部分,适用劳动协约规定的标准。同时劳动协约也不能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协约是第二位的法律准则。
最低工资:不能超过的生死线
日本重视生存权高于一切。由于劳动者的生活费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所必需的保障条件,因此,日本于1959年4月15日颁布了《最低工资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日本决定最低工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劳资协议规定地区的最低工资:二是根据最低工资审议会的调查审议决定的最低工资。雇主对于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必须支付超过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对于根据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如达不到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其无效部分工资应按法定的最低工资执行。
为了保障工资的支付,1976年5月27日,日本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的《保障法》,其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公司内储蓄金保全措施,退职津贴保全措施,支付退职劳动者的工资迟付利息和支付政府垫付的未付工资。尤其是政府的垫款制,更显其保障的强制性。所谓政府垫款,是指政府对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代交的属于工伤保险的劳保福利性质的垫款。政府代替雇主所支付的垫款,雇主有义务偿还。
监督检查:让参与者的眼睛发挥作用
一、未休假原因
1、休假观念淡薄。对于这从天而降的“馅儿饼”,很多人都抱有怀疑的态度。在中国传统中,我们鲜有耳闻带薪年休假,听到最多的是带病工作,几乎每一场英模报告,每一件先进事迹,都有家人病危自己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故事翻版,似乎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先进。在广泛宣传之下,进而似乎所有人都理应如此,否则便是思想落后的表现。以超人的标准要求所有人,结果却可能是超人的虚伪。而对于那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却难以启齿,即便开口,也更像是在乞求一份恩赐。很多职工唯恐请年休假会对自己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大的休假文化氛围影响致使很多人不敢尝试。休假文化氛围没有形成其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刚从温饱阶段走过来,没有形成休假这一更高层次的需要。
2、对休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中国大部分单位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认为通过减少员工的带薪休息时间,节省了人数,从而降低成本,取得更大效益。其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主要是从人权和员工福利的角度出发,从维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出发,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措施,实行年休假是缓解员工压力、保持身体健康的一项有利措施,能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3、相关配套政策缺乏。虽然具体办法的出台能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但如果缺乏真正制度上的保障,很难说带薪年休假不会继续只是停留在纸上。换言之,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尚且不能杜绝之时,凭什么保证用人单位遵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呢?在谈到民生问题时指出:“解决民生问题,第一要有制度的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调节的是劳资双方的关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实施,必然触及资本方的利益,因而也必然遭遇资方极力的抵制。而劳资力量对比的悬殊,让劳动者在资方面前没有讲价的余地,事实上连讲价的机会都没有。近期的华为“辞职门”事件就是一个证明。《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来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事实上却让很多人提前丢了饭碗,而要让员工“自愿放弃休假”更是轻而易举。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要么通过工会等组织壮大劳动者的力量,要么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最好的方式当然是双管齐下。而政策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也是制度实施效果的关键,但在这点上,草案稿的规定显然还不够。草案稿第五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就是说,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给予补偿的,被发现了仅仅是责令改正,而没有任何处罚。即便是拒不改正,也只是含糊、笼统地“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此外,草案第四条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如何确定“确因工作需要”却是关键。因为没有单位会说不是因为工作需要。显然,如果不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的具体内容,这一规定很有可能就成了一个可钻的漏洞。
对于没有休假的规定,我国也局限于经济方面的补偿,且补偿力度较大,为原工资的3倍。探究原因,则也可归结为各国福利理念及经济实力差异等因素。
二、如何才能真正落实年休假制度
1、公众健康意识,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各国的比较,法国人的健康意识最强烈,故其制度也最完善。我国也应在文化领域引导人们的健康意识,给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职业群体打一针“醒脑剂”,使其认识到休闲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这可以加强劳动者对自身休假权的关注,还可避免劳动者人为地不休假以获得高额补偿报酬的情况。
2、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是以较完善的法律或条例为依托。我国应尽快出台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加大劳动者作用,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切实施行。在年休假时间安排方面,实施细则应该加大劳动者的话语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共同协商确定年休假的时间(如德国),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我国也可设定一个法定休假期,如果用人单位要推迟年休假,则可以延长休假时间进行补偿。在年休假连续性使用方面,实施细则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的举措,限定一个最少的连续性天数,以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较长的休假。在年休假的补偿方面,由于我国仅局限于经济形式的补偿且力度较大,可能会导致与初衷相反的结果,实施细则可以借鉴英国的举措,采用休假形式和经济形式相结合、以休假形式为主的补偿方式,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此外,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还应考虑到劳动关系解除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流动性很大,可借鉴美国的举措,在解聘、离职或退休时,员工未用完的假期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补偿等。政府应经常性地进行核查,看有没有单位不执行或打折执行此项制度,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
无固定期限不等于“铁饭碗”
对于《新法》最受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分析,原有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确实对劳动者不甚合理。原有制度下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而《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应享受长期、稳定的工作条件。但这并非意味着不能解约。
许海波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过失性解除或非过失性解除的条件。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或者等同于铁饭碗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符合法定解除或终止条件的,仍然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比如,新《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就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并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是存在回旋空间的。
此外,一些企业对于赔偿问题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认为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解约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就华为而言,专家指出,即使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需要给予辞退的话,给予的补偿也和华为现在的补偿标准相当,并不会大大加重企业的负担。华为现在的做法显然是多此一举了。
对《新法》的深度解读不够
张先生是沪上一家快速消费品公司的HR,他近期就因处理员工劳动合同而搞得焦头烂额。如果偏向员工,就无法完成老板交代的任务;如果偏向老板,引起员工不满,自己仍然不得安宁。万般无奈之下,他想到了改行做销售。
张先生的困惑在于他无法对《新法》作出正确的把握。他说:“有些规定不是很明晰,如《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但《新法》对此内容并无明确规定,那么是不是还可以保留这项内容呢?我不知道,而现在也没人搞得清楚。”
其实,并不只是张先生一个人有这样的困惑。记者采访了沪上部分企业的HR和法律界人士,他们都有类似的想法。许海波表示,目前除了一些学理性的解读之外,并没有来自官方的解释,人们更多看到的只是一种口头性的要求和提醒。
正是由于司法部门、立法者没有给出正确的解读,有可能会出现一些让人意外的结果。如专家分析认为,华为很有可能会“自摆乌龙”。有分析指出,华为所采取的离职竞岗过程中,所谓的“离职”员工并未真正离开华为。因为要想切断员工工龄的连续性,必须是员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保、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等。但华为并未真正做到这些。因此,那些重新竞聘成功的员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0年,仍然可能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贴照发,并应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女职工经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应给予照顾,酌情安排适宜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科病普查,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对患有妇科病者,应组织治疗,其治疗费用按现行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最大班女职工达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女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最大班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各单位所建的妇幼保健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国务院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实行。
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应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给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省政府闽政[1984]28号《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按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空作业系指在距离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低温作业系指常年在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三)冷水作业系指常年在冷水里进行的作业。
(四)夜班劳动系指在从二十二时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追求合法权益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6月29日颁布、20xx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xx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 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5、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内容。对于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应如何规范操作。研究制订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细则。
6、明确细化劳动者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没能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如何界定等,应制订明确细化的操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具体操作。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1、发挥区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工会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行政执行劳动法,是工会的重要权利和责任之一。工会组织成员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各层次,直至基层车间、班组,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因此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和行为最敏感,反映最及时,这种监督有更高的效率。工会通过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行使职代会权利,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受侵害职工承担法律支持来发挥其监督作用。近三年来我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了大量工作,及时调解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各种劳动争议案件2300余起,使劳动争议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发挥各乡、镇、街道经发办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乡、镇、街经发办是企事业领导部门,既有权利和责任领导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业务工作,也有权利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如果发现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有权和责任加以制止和纠正。
3、发挥区级劳动行政机关和其他有监察权机关的监督作用。如劳动保障局、纪委这种监督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各乡、镇、街劳保所和纪委是国家机关中的职能部门,不仅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同时还有权力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切实贯彻执行劳动法。
4、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行使劳动法律权利,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监督。职工群众的监督往往以劳动争议的形式出现,所以处理好日常的劳动争议,既起到了监督劳动法律的作用,又是落实劳动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不仅解决了劳动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还进一步做到了劳动法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存在问题
1、企业行政认识不足,支持不够。企业行政认为工会组织就包括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等等维权工作,没必要再成立诸如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之类组织,出现此类问题就由工会组织出面即可,没必要建立那么多组织机构。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威性不够,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只能是对执法进行监督,而监督中发现问题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能否得到采纳还是未知数,因而在职工群众中信任度不高。
3、监督组织建设不健全,监督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工会法律监督组织都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但是监督作用发挥不好,监督员履行职责不够,当然也存在监督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工会法律监督员不能针对企业行政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策建议
1、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工会法》和1995年全总制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由于《劳动法》、《工会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加之基层工会不敢对本单位行政劳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致使监督成本较高。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法律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的实施,将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以落实。这些权力应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案件和行为的调查权,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协助权,参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权、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权,受理劳动者的投诉权,责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权等。同时,对地方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组织和人员设置、监督程序、监督时效、办公经费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2、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完善监督程序。一是坚持事前监督,运用协商协调机制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从制度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坚持决策监督,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由职代会行使审议权,这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监督;三是坚持高层监督,运用工会与企业行政联席会议、高层协商参与机制保证劳动法律监督及早发挥作用;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督,运用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民主测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机制全过程参与进行监督,通过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最终保证源头监督的实施。
3、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设监督队伍。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队伍,为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工作的一个新的领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素质,关系着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的实现;关系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把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部门人员,吸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注重理论与实践、定期与不定期、集中研讨与业务自学三个结合,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4、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定监督措施。要想真正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光靠政府劳动行政执法是不够的,最有力的手段是: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强化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只有强化用人单位工会的制衡功能,才能从本质上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真正把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好。另一方面则要发挥地方工会为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撑腰壮胆的作用,积极探索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和监督员合法权益的新办法、新路子。如派驻工会法律监督员到用人单位,建立区域性、行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明确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分级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任务、责任等,同时要加强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劳动监察的配合,形成制度和优势互补,增强监督的效力。
xx市xx区总工会 邱夏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5、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内容。对于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应如何规范操作。研究制订关于劳务派遣
公司的监管细则。 6、明确细化劳动者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没能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如何界定等,应制订明确细化的操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具体操作。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1、发挥区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工会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行政执行劳动法,是工会的重要权利和责任之一。工会组织成员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各层次,直至基层车间、班组,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因此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和行为最敏感,反映最及时,这种监督有更高的效率。工会通过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行使职代会权利,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受侵害职工承担法律支持来发挥其监督作用。近三年来我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了大量工作,及时调解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各种劳动争议案件2300余起,使劳动争议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发挥各乡、镇、街道经发办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乡、镇、街经发办是企事业领导部门,既有权利和责任领导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业务工作,也有权利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如果发现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有权和责任加以制止和纠正。
3、发挥区级劳动行政机关和其他有监察权机关的监督作用。如劳动保障局、纪委这种监督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各乡、镇、街劳保所和纪委是国家机关中的职能部门,不仅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同时还有权力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切实贯彻执行劳动法。
4、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行使劳动法律权利,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监督。职工群众的监督往往以劳动争议的形式出现,所以处理好日常的劳动争议,既起到了监督劳动法律的作用,又是落实劳动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不仅解决了劳动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还进一步做到了劳动法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存在问题
1、企业行政认识不足,支持不够。企业行政认为工会组织就包括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等等维权工作,没必要再成立诸如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之类组织,出现此类问题就由工会组织出面即可,没必要建立那么多组织机构。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威性不够,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只能是对执法进行监督,而监督中发现问题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能否得到采纳还是未知数,因而在职工群众中信任度不高。
3、监督组织建设不健全,监督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工会法律监督组织都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但是监督作用发挥不好,监督员履行职责不够,当然也存在监督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工会法律监督员不能针对企业行政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策建议
1、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工会法》和1995年全总制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由于《劳动法》、《工会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加之基层工会不敢对本单位行政劳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致使监督成本较高。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法律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的实施,将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以落实。这些权力应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案件和行为的调查权,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协助权,参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权、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权,受理劳动者的投诉权,责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权等。同时,对地方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组织和人员设置、监督程序、监督时效、办公经费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2、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完善监督程序。一是坚持事前监督,运用协商协调机制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从制度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坚持决策监督,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由职代会行使审议权,这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监督;三是坚持高层监督,运用工会与企业行政联席会议、高层协商参与机制保证劳动法律监督及早发挥作用;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督,运用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民主测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机制全过程参与进行监督,通过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最终保证源头监督的实施。
3、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设监督队伍。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队伍,为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工作的一个新的领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素质,关系着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的实现;关系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把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部门人员,吸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注重理论与实践、定期与不定期、集中研讨与业务自学三个结合,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4、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定监督措施。要想真正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光靠政府劳动行政执法是不够的,最有力的手段是: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强化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只有强化用人单位工会的制衡功能,才能从本质上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真正把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好。另一方面则要发挥地方工会为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撑腰壮胆的作用,积极探索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