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当专利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济。在“侵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得以继续”的传统理论下,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且侵权行为还在持续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已成常态。但在特殊个案件中,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原告所提出的判决被告停止专利侵权的诉请并不一定得到支持。对于这一特定的现象,应当正确表述,而且应当区别于已经停止侵权的情形。不支持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之诉请,应限定于善意的后续使用、专利方法运用的特定范围,并以相应的经济补偿为替代条件,还要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心态、侵权人的主体地位,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停止侵权措施实现的经济性以及专利期限等方面的因素,慎重适用赔偿性替代究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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