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清府县设官是按正官、佐贰官、属官、教职、杂职等顺序排列,吏典、差役、幕友、家人等没有纳入职官序列。正佐相互辅助监督制使佐贰官的赞治、任事、监督的职权得以正常发挥,但也存在佐贰官职权萎缩,正佐之间矛盾难以协调,彼此监督不力等问题。正佐官之间冲突与矛盾,迫使统治者在政策方面的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外正佐官互相纠举例"的颁行,使得佐贰官与正官之间差距越来越大。正官负责制的确立,又使佐贰官逐渐退出府县行政系列,府县治理形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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