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地与香港的三个《安排》均规定了以欺诈方法获取的判决无法得到认可,但内地并无欺诈抗辩制度,使得《安排》的规定在内地司法实践中被落空。韩国最高法院借鉴民事再审制度的做法为内地司法实践提供了思路。建立内地的欺诈抗辩制度,一要立足于自身的法律土壤,从内地审判监督制度中寻求基础;二要总结和吸收他国经验,首先是借鉴韩国最高法院的做法,其次吸收普通法系的历史经验。于内地而言,法院应当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并注意平衡尊重外国判决和保护债务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法院可以通过主体、行为、主观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来明确内地欺诈抗辩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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