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个体本位抑或法院整体本位——我国法院建构与运行的基本模式选择

作者:顾培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官个体本位与法院整体本位是法院建构与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法院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对法官个体本位模式的趋从,但宪法制度安排、法院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司法的社会生态、对法官的激励与约束条件以及综合统筹运用审判资源的要求等,都决定了我国法院建构应当坚持法院整体本位。学术界从技术化层面论证的“法官独立”以及以此为核心的法官个体本位,都经不起实践逻辑的检验。法院改革的方向,不应是从法院整体本位转向法官个体本位,而应是从以院庭长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转向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当前法院的综合配套改革亦应在这一理念下进行,满足并完善法院整体本位所要求的基本要素。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学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下单

国际刊号:1002-896X

国内刊号:11-1162/D

杂志详情
相关热门期刊

服务介绍LITERATURE

正规发表流程 全程指导

多年专注期刊服务,熟悉发表政策,投稿全程指导。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保障正刊 双刊号

推荐期刊保障正刊,评职认可,企业资质合规可查。

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诚信服务,签订协议,严格保密用户信息,提供正规票据。

不成功可退款

如果发表不成功可退款或转刊。资金受第三方支付宝监管,安全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