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体行动权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其内容、边界及限制应由国内法规范决定。我国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法律规制,需要在尊重社会发展阶段和集体劳动关系成熟度的基础上,于'赋权'与'制约'中不断衡量进行制度选择。集体行动法律规制的核心路径是基于对主体、目的、程序以及手段正当性判断的法律免责。主体正当性判断应在'劳动三权'理论框架中保持集体争议权行使主体与集体谈判权主体的一致性;目的正当性判断应在集体谈判维持、改善、提高劳动条件和其他经济条件的目标框架内;程序正当性应履行'和平义务'、遵守'最后手段原则'以及'共同决议原则'与'公平原则';手段正当性应谨守'禁止过度原则',并以消极性和非暴力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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