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PPP模式本质上是商事行为,应基于商事思维来考察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政府角色在商事主体与监管主体间的冲突。在主体与行为这两种政府角色冲突的协调路径中,应当回归到行为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基于合同机制将PPP模式中政府监督职权进行转化,利用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实现PPP模式中政府两种角色冲突从显性化到隐形化的转变,以减低对抗性;二是利用监督清单公告招标文件、民间自提等机制,引入涵摄性条款、监督权行使程序条款、政府支持责任条款,将基于公共利益维护而可能存在的隐形理念冲突转化为合同内容,通过合同限制政府监督的随意性。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