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删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确定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修改了侦查的概念,增加了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权。检察机关基于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获得了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权,以至于架构了对部分案件的自行侦查权、机动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的侦查权体系。由于检察机关因侦查权的结构变动,致使其侦查的案件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存在的互涉案件遭遇复杂情况,特别这类互涉案件不再采用以主罪为主来确定案件侦查与配合的侦查主体关系,致使特定条件下补充侦查趋于困难。应当厘清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应有的衔接机制,重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程序,以保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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