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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法理内涵
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现代国际上金融资本流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国际投资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主要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方一般拥有东道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国籍,投资到东道国境内,参与东道国当地的生产经营。直接投资是指海外私人投资方对被投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拥有表决权,一般委派代表参与被投企业的三会决策层面,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直接投资对应的是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指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获得资产增值为目的。直接投资在被投企业占有股权的比例,各国规定不一,从理论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控股股东;另一种是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美国以投资方持有被投企业股权的25%以上,确定为直接投资的标准。中国法律规定,直接投资指持有公司股权50%以上或实际上能够影响、支配公司行为的情形。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东道国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进行经营;第二,收购其本国国内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股权,参与经营甚至直接控制;第三,与当地企业合资设立企业进行经营。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一方面发挥海外私人投资方所在国的先进技术和金融资本优势,另一方面利用东道国当地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带动了东道国当地的经济发展,自二战以来国际直接投资市场发展迅猛。但由于东道国本国政策易变、政治格局不稳定,甚至发生暴动、内乱,国际直接投资风险较大,从而催生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
1.1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基本概念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当前有部分学者也称之为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证制度,是一种维护现代国际资本直接投资的制度。从国内法角度分析,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方母国鼓励、保护本国资本输出的制度。与一般性质的商业风险比较,其主要是为特殊风险提供保障,如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外汇管制、发生内乱、战争等与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相关的情形,与货币贬值等一般商业风险不同,海外投资者面对东道国的特殊风险往往无法维权,从而遭受重大损失,海外投资方母国为了保障本国资本安全而设立的国内法制度。二战以来,国际资本流动加速,欧洲复兴、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风险。海外投资方母国针对东道国风险尝试种种保护措施,海外投资保险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有效制度。
1.2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运作程序基本分为五步。第一,申请投保。在资本接受国获得投资项目批准的海外投资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保险审批机构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第二,审批。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负责审查申报来的投资项目,以确定申报的投资项目是否与本国的各项政策、本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相一致。第三,投保。能够达到投保要求的投资者,就海外投资保险协议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达成一致后,如果发生协议中所约定的政治风险,则直接根据约定,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来赔付。第四,获得赔偿及代位权。如果资本接受国发生保险协议承保的政治风险,投资者有权要求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风险就从投资者转移到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公司。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机构在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即可对资本接受国申请代位性质的求偿。第五,索赔或者自己承担风险。获得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代位权的保险机构,依据其所在国与资本接受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保护协议或通过行使外交保护,要求接受投资的国家对海外投资者补偿因其本国政治风险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从而实现对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如若未能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在逻辑是承保的特殊风险发生以后,海外投资者要求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在赔偿损失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可直接要求接受投资的国家对其补偿。通过这种方式,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可以转移到国家,对本国投资者的保护由传统的国内法层面转移到国际法层面。可以就此得出,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间接的外交保护,其是通过保险代位权的转让来实现的。
2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动了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发展,在国际投资的进程中,接受投资的国家为了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海外投资方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措施,东道国为了平衡本国国际货币收支,限制甚至禁止海外投资方利润汇出,东道国内部发生动乱,损害了海外投资方的财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二条提出,每个国家自身都有天然的权力将外国的资产进行征收或对其所有权予以转移。国际私人投资的相关实践中无法避免上述特殊风险,海外资金提供者的资产都会受到难以避免的巨大损失,甚至难以继续经营下去,往往面临维权无门,或寻求当地救济耗时漫长,且维权也无法有效解决这类风险,从而损害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对海外资金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来说,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仅涉及其资金提供方的利益,往往还会对国家公共方面的利益产生影响。海外投资一方面可以发挥海外投资方母国的先进技术和资金优势,另一方面可以获取东道国廉价的劳动力和生产原料,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增加其投资方母国的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的规模化快速发展和平衡国际货币收入,已经成为展现一个国家对外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海外投资发展初期,海外投资是通过投资方母国对其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实现的,但是由于外交保护权的构成缺乏第三方公允的评估确认方式,对其滥用又没有制约者,所以,仅靠外交保护权不能全面的保护海外投资。于是,一种以往未出现过的保障国家间投资的方式,即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便由此产生了。
同时投资者所在国还对海外投资提出税法上的优惠措施、政府资金援助、技术援助、提供投资信息等其他相关的鼓励性措施。二战以后,欧洲百废待兴,急需海外资金发展经济,美国作为二战的受益国,资金欲寻找出口,于是美国政府推出马歇尔计划重建欧洲,重点就是对欧洲直接投资。为了更好地鼓励本国的闲置资金对西欧投资的积极性,美国在二战后审批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初次提出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制度,以降低甚至转移海外投资面临的特殊风险。此次法案,承保险种只规定了外汇险,但依然规定了险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从保险的法律构成角度来看,已基本具备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法律特征。此后各个国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就是以这个法案作为基本雏形,又历次进行完善而建立起来的。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海外投资,美国政府还设立了经济合作署,管理海外投资,逐步实行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修订《美利坚合众国对外援助法》,据此成立了专业化从事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业务的公司并规定其由联邦中央政府所管理。鉴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海外投资人的利益,联邦德国、日本等后续发展起来的国家在借鉴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在逐步地探索中构建起符合自身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制度。由于欧洲经济的复兴崛起,美国的资金侧重点又转而投资到利润相对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相应地调整变化并具体地适用于发展中国家。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在其法律明确规定,承保地区是不发达的友好国家和地区。并且扩大了承保的险别,从货币兑换险,到征用及类似措施险和战争内乱险。
3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价值
第一,有效保障海外投资方的财产。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制度产生以前,私人投资者面对政治风险往往求救无门。私人投资者求救于其母国,若其母国对东道国行使外交保护,一方面根据国际法惯例,行使外交保护需满足国籍继续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私人投资资本快速流动的环境中,无法满足快速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另一方面,行使外交保护往往招惹东道国的反感,认为其行为是一种外交上的侵略。若母国依据“长臂管辖”原则,扣押东道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东道国会坚决抗议甚至会采取同样的措施,结果容易引发国际冲突。另外,私人投资者由于不是适格的国际法主体,也无法以接受投资的国家为被告提起诉讼。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制度的出现为私人投资方母国介入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方式。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承保的是政治风险,即政治风险发生后,私人投资者求诸于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相应地补偿私人投资者的损失之后,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提出求偿的权利。一般海外投资者母国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依据,向东道国交涉,从而将传统的私人投资者的私力救济转变为投资者母国的国家救济。接受投资的国家迫于国际压力往往会履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二,有助于投资方母国宏观经济调控。海外私人直接投资除了体现海外投资方的私人利益,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投资方母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一国往往通过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引导海外投资资金的方向,即政府可以通过对投保人的海外投资保险申请予以间接调控。如可以限制向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国家投资,或者鼓励向符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国家投资。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经济利益更具实践可能性。第三,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政策易变,经济、社会不稳定,投资风险较大,另一方面急需先进的技术和资金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展中国家的融资将会异常艰难,海外投资方也存在担忧,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将投资融资两方主体的需求联系起来,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引入国内,从而推动本国经济的规模化发展。
4结语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鼓励投资者走出去的保险制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背后的国家意志,另一方面降低国际投资风险,大大激发了有投资条件的商业主体对外投资的热情。在我国实施“走出去”的背景下,海外投资保险助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冯冬冬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
投资保险范文2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在2020年底达到1.91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3.5%。任泽平的《老龄化研究报告2022》预计,到2035年、2050年,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分别达3.27亿人、3.93亿人。中国老年人数量增长迅速,按联合国官方的统计,30年后我国的社会抚养比将由目前的1∶5发展为1∶1.5,社会养老负担及赡养负担日益加重。在提振经济,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养老保险费率从2019年就已经从20%下降至16%,预期还会有所下降,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也会随之增大。如何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让资本运转起来,实现保值增值,成为重要的研究方向。
老龄化占比稍有优势的贵州是否就能高枕无忧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截至2020年底,贵州省常住人口为3,856.21万人,10年共增长38.16万人。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分别达到713.98万人、1,904.49万人,养老保险覆盖率为68%。养老保险基金方面,《贵州省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给出的2020年底的数据如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分别为668.01亿元、80.44亿元,其中:征缴收入460.24亿元、14.82亿元;支出分别为683.68亿元、62.11亿元,其中,待遇支出分别为677.54亿元、60.49亿元;结余分别为878.38亿元、153.96亿元。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差额为-217.3亿元、-45.67亿元。仅就目前而言,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就已经十分沉重了,还不要说今后的老龄化趋势。全省养老金累计结余增速放缓,如何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受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及省情的影响,贵州省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仅限于存银行定期,收益率较低,投资运营领域又缺乏经验,达不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所以,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适合的路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本文的研究对与贵州处在相似困境的省份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全省还属于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分散,还不具备投资运营条件,本文只选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研究对象。
一、贵州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由三个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财政补助,其中,统筹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主要用途为养老金的支付和调剂,基金来源是企业缴费,基本没有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主要来源为在职职工和个体人员缴费,理论上应从人员缴费开始累积,直至参保人员退休,并在退休后使用。这两部分基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基金,其规模大小决定了养老金偿付能力的强弱。近年来,贵州省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也日益增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018年以前呈上升趋势,以后则有所下降;支出除了2019年有所下降,整体呈上升趋势。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数据从2019年开始统计,可以看出它们之间存在差额,并且有所扩大,见表1。(表1)
(一)账户方面。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产主要分为两大账户:一是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二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存款;其他还包括一些暂付款、债券投资、委托运营、协议存款。从目前的情况看,贵州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资产主要以银行定期存款的方式集中在各级政府财政专户上。
(二)风控方面。采取了如下两种方式进行风险控制:(1)五险合一方式。如果五险中有一险未交,其他的险金福利就不能享受到。例如,当月养老保险金未按时缴纳,下月的医保就不能使用。税务部门采用托收的手段,如果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不够交付,会优先收缴养老金和医保金。(2)预警缴纳制度。如公司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当月就会进入欠缴预警名单,并在网站进行公示;若三个月内,公司未缴清欠款,社保中心会对公司暂停结算业务。
(三)监督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存入财政专户,由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同时还受到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二、投资运营存在的问题
(一)收不抵支,养老金出现缺口。截至2020年期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878.38亿元,但是已经出现了下降的情况,较2019年有所下降。从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差额看,情况更为不利,已经出现了缺口,且缺口有所增大。从市州的数据看,有些市州的累计结余额度很少,安顺市、铜仁市、黔东南、黔南几个市州情况较为严峻。主要原因可能来自于以下几点:一是经济因素,缴费能力跟不上;二是收入有限,很多群众只能把仅有的资金用于当前生活,无暇顾及养老保险金的缴交问题;三是提前退休,贵州很多地区都有此情况,对资金缺口产生加剧的作用;四是发放金额上涨,近年来的上涨压力逐渐增大。几点因素的共同作用,毫无疑问会导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增大。
(二)基金分散,抗风险能力弱。基金分散不集中,不能积累到一定的数量,此时介入投资,其抗风险能力就弱,难以确保基金的投资安全。投资市场上,资金量与抗风险能力成正比,由于投资量大,通常寻求长线投资策略,并搭配进行投资组合,有效抵御短期投资波动。分散基金就很难做到这一点。贵州在省级统筹层面还相对较弱,目前统筹工作主要还是按当期征缴的一定比例征集调剂金,并进行调剂。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基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但尚未实现实质性的统一,其调剂功能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基金的有效集中问题,各地基金本身的支撑能力也较为脆弱,存在较大的保值增值风险。
(三)投资单一,资产配置收益率低。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关系到民生问题,安全历来都是放在第一位的,这就使得基金所能选择的金融产品很少,贵州省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就是定期存款,不可否认的是确实保证了安全性,但同时带来的就是基金投资收益率较低,有时投资收益率可能会低于同期的物价消费指数。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稳健型投资的收益都相对较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目标就是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投资回报率。采取合理的投资组合方案,实现多样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需要改进的方向。贵州省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需要找到更多的安全投资标的,有效进行资产配置。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机构管理和运营,在缺乏更为专业的把控下,选择当然会更加倾向于“稳”的方向。
(四)缺乏专业人才。基金投资运营的决定权主要在财政局手中。财政局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考虑投资的风险性和收益性决定投资方案。这样的投决模式,决定了眼界的局限性,缺少外部专业人士的参与,很难达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科学有效的目标。相反,看似“节省”的方式下,实际上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相对的管理成本。委托第三方公司的形式,也许是个可选的方式,只要做好管理设计,防止寻租行为的产生,应该是个可选项。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必然能够培养起更多的专业团队。
(五)风险预警和监督机制还需提升。投资于定期存款风险主要来自于通货膨胀。所以,一旦通货膨胀严重,投资会产生较大的损失。而风险控制的原则就是安全性,投资方式单一,实际上并没有遵循安全性的原则。而监督机制方面,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基金的监管机构毋庸置疑也是政府职能机关,以及金融监管机关和社会监督机关。但是,不可避免的是,贵州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是通过贵州各级社会保障局来进行的,这可能会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局面。归根到底,是贵州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体系不够全面,不敢放开,虽然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安全的方式,但是这些却实实在在影响了资金的运转效率。
三、投资运营对策建议
(一)投资运营环境构建
1、大力发展经济建设。这是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基金就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这也就是为什么本文提出,“好看”的老龄化占比,并不能使贵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高枕无忧的真正原因。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社保领域的压力,实际上会比其他看似老龄化更严重的省份来的更加沉重。贵州在矿产资源、生态资源等方面都独具优势,必须善加利用,使其成为经济新的增长点。利用好《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等文件的政策倾斜,加快建立起经济支柱,从而找到基金投资运营的根基所在。
2、加快省级统筹发展。提出统筹至今已20余年,但仍未实现完全的省级统筹目标。要实现缴费比例、基金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统一,应最终实现完整的制度和体系。在实现省级统筹过程中,必须克服以下困难:一是继续拓宽养老保险覆盖面,重点做好非国有经济覆盖工作。二是继续做好征缴工作,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配套,如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困难企业实行政策优惠等,从源头上来解决征缴问题。三是加强地区间的协调,规避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打通道路。3、储备专业化人才。完善储备机制,培养和吸引基金投运专业化人才到贵州落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涉及多个方面,如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等,因此储备多方面的人才以备基金投资运营的建设。因此,应该加大对这些方面的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储备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来推动贵州养老保险基金发展。因为他们了解金融市场,知晓相关法律,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战经验,这些能够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收益的增长。
(二)投资运营模式优化
1、扩大投资范围。选择定期存款基本符合安全性的要求,除去通货膨胀的风险外,可以看作是无风险投资。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可逐渐尝试投资于创新工具。重点考虑投资到有明确资金归口来源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金融产品中。这是基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性———推动经济增长,同时又有确定性的资金来源。考虑到周期较长及养老保险基金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可以限定小部分资金投资其中。可选择“十四五”时期重点规划的大型基建项目、新能源基建项目,以及乡村振兴提出的重点项目,核心是资金一定要有明确的归口来源。2020年贵州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行业后,主要利润率如下:白酒制造81.2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4.95%,采矿业13.50%,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3.78%,医药制造业21.91%,烟草制品业75.39%。由此可见,贵州的白酒制造和烟草制品都是潜在可选投资方向。
2、适度引入竞争模式。政府集中管理与商业竞争管理模式相平衡。依据养老保险基金特点进行管理,强制缴纳部分政府集中管理,自愿缴纳部分可以适度考虑由商业基金公司进行管理。安全边界更宽一些的自愿缴纳部分,采取适度竞争模式,能够激励资金的市场化运作。政府仍然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商业机构投资运营行为由政府进行监管。这样可以部分解决资金运作懈怠的问题。国外一些运行得比较好的养老保险基金正是采取了这一模式,贵州在“未立未破”前,建立此模式,反而免去了“先破后立”的障碍。实行这种委托代理管理模式,贵州可根据当前情况,通过竞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测试新的路径,减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家独大,决策靠后的问题。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由于贵州省养老保险基金还未涉足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运营,因此弊端尚未显露,但是随着工作的推动,政府角色定位就会尤为关键,信息披露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基金的安全。政府应全方位独立出来,主要进行监管工作。在这种设定下,建立委托管理人制度。贵州省政府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聘用有实力的专业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在基金投资运营环节,建立以政府基金管理机构监督为核心,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公众监督为补充的体系。管理机构内部设立纪律及行政检查的常设机构,建立监督、财审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由中立机构对基金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及投资运营进行综合评价和披露。开通渠道,加大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让贵州省养老保险基金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变成贵州人民老有所依的“参天大树。
作者:徐新 王玥 单位: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中共红花岗区委党校
投资保险范文3
在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双重驱动下,中国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增长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助力“双碳”目标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渐成为新的发展目标。与此同时,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的ESG投资理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BloombergIntelligence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全球ESG投资规模已接近40万亿美元,较2016年末大幅增长66%,占全球整体资产管理规模的30%。中国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国际可持续投资组织,参与ESG投资的热情进一步提高。截至2021年末,我国共有20家内地机构签署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UNEPFI),有84家企业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预测,中国要实现碳中和目标需累计投资138万亿元人民币,占每年GDP的2.5%左右。如此巨大体量的资金规模,政府兜底只能占较少一部分,大部分资金缺口需要市场补齐。海外成熟市场引导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ESG投资,给我国发展ESG投资提供了重要经验。从我国保险资管的发展来看,截至2021年末,已有3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私募基金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为24.89万亿元,同比增速达18.52%,连续两年实现快速增长。保险资金逐渐发展成为弥补国家绿色转型发展资金缺口的重要来源之一。
一、ESG投资与险资属性具有天然适配性
保险资金长期性、避险性以及社会价值属性等特性与ESG投资理念天然适配。第一,险资尤其是寿险资金的存续周期长,投资往往可以跨越时代。险资会更关注一些长期因素,更加追求长期稳健性,而不是短期超额收益,这与ESG投资中追求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天然适配。第二,保险资金的负债属性与风险特征具有特殊性。以财产险为例,其赔付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负债风险的外生属性明显。而寿险则背负了百万家庭的托付,且资金量巨大,风险承受能力十分有限。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资金配置规模还是现有的保险资管存续产品,债券类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始终是保险资管业的重要投资标的,占比常年位列第一。而ESG投资在筛选投资标的中常用的筛选方法会将特殊风险的投资品种筛选出来,比如我国部分绿色项目需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规避环境和财务风险。由此可见,险资的避险属性与ESG投资理念高度契合。第三,险资与ESG投资的社会价值属性高度匹配。险资具有明显的公众属性,无论是寿险、财产险还是养老保险,其资金都带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属性,需要能够保障居民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ESG投资理念关注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体现绿色、人文、公平正义等理念,两者在社会价值属性方面同样高度匹配。在负债端,保险与ESG投资理念依然相互吻合,保险产品为ESG投资提供了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保险产品既可以发挥预防风险的作用,又可以充分分散和转移风险。在ESG投资过程中,面临的很多风险是可保风险,如涉及环境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风险,涉及社会价值的员工人身健康、社会公平风险,涉及公司治理的企业产品以及董事责任风险等。这些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通过风险管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并减轻风险损失,实现ESG投资价值,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整体而言,无论是从负债端还是资产端,ESG投资与保险资金的属性都具有天然的适配性。保险资金可以深度参与ESG投资,在助力实现低碳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保险资管机构开展ESG投资所面临的挑战与未来探索
(一)保险资管机构参与ESG投资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实现碳中和目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社会将发生深刻变革。而人口老龄化导致的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更是会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上述背景下,强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ESG投资理念得到了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在内的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无论是从顶层设计还是具体实践来看,我国保险资管机构都在积极拥抱ESG投资理念,助力国家“双碳”战略的实施,努力扩大险资的社会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从理论上看,虽然险资与ESG投资理念天然适配,但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市场层面,抑或是具体行业的机构层面,我国保险资管机构从事ESG投资仍旧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1.从政策层面看,适应我国市场的官方ESG评价和信息披露体系尚未建立,险资参与ESG投资的指引性和激励性政策还未出台ESG理念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欧洲,截至2020年末,欧美ESG投资占世界份额的82%以上,所以,无论是ESG投资的信息披露标准、评级体系还是投资策略,欧美在ESG领域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虽然欧美已经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ESG评价体系和标准,比如英国富时(FTSE)、汤森路透(ThomsonReuters)、道琼斯(DowJones)、明晟(MSCI)等,但其使用的指标体系如何与中国市场相匹配尚处于摸索阶段,金融企业、学术机构、指数公司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在探索构建我国的ESG评级体系,其所形成的各种指标差异化明显,数据缺乏透明度,适应我国市场的官方权威的ESG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当前,监管部门虽然陆续出台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和《绿色信贷指引》,但尚未对险资如何参与ESG投资作出规定,缺少相关指引和激励政策,在产品设计、投资流程、风险识别等方面也尚未提供规范性引导,监管体系存在空白。
2.从市场层面看,我国ESG投资起步较晚,目前市场规模较小,适应保险资金特点的ESG金融产品不足中证指数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球ESG投资规模已经超过40万亿美元,较2014年末大幅增长122%,占全球整个资产管理规模的30%。据GSIA统计,美国、欧盟ESG产品规模占当地总规模的48%和34%。而我国ESG投资起步较晚,截至2021年11月30日,ESG产品净值总规模仅17879亿元,相对于我国超百万亿元的整体资管规模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签署PRI的中国企业仅占全球的2%,市场规模较小。另外,我国ESG主题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种类单一,主要为主题公募基金与指数,ESG主题基金仍以被动指数型基金为主(35%),灵活配置类的产品较少(9%),而且这些基金主要以环保和公司治理为主,投资风格较为单一,与险资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不足。
3.从行业机构层面看,保险资管机构自身的ESG投资能力存在短板如何平衡长期价值和短期利益是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在内的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ESG投资刚刚起步,ESG投资理念对具体业务的影响仍有待评估。从政策出台到落地,保险资管机构在战略规划、投资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均需完善和改进。2021年8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保险机构开展ESG信息与数据披露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保险资管机构的ESG风险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对ESG治理和组织架构健全的认知度仍需提高。从整体上看,保险资管机构自身的ESG投资能力存在短板,仍需在战略规划、产品设计、投资流程等多方面进行改善,持续提升ESG投资管理和实践能力。
(二)未来探索
虽然保险资管开展ESG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和挑战,但ESG投资前景广阔,未来市场巨大。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预测,中国要实现“碳中和”目标需累计投资138万亿元人民币,占每年GDP的2.5%左右。而这仅仅涉及环境治理一项,ESG投资当中的社会责任、企业治理等,与我国乡村振兴、国企改革以及共同富裕等发展战略相匹配,将产生巨额的资金需求量。保险资金是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资产管理领域仅次于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的第三大资金持有方。险资久期长、投资稳健兼顾社会价值的特性与ESG投资理念天然适配,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保险资管机构自身,都应该抓住机遇,克服挑战,积极引导险资拥抱ESG投资理念,实现保险资管机构转型发展,持续提升ESG投资能力。
1.完善顶层设计,构建官方统一的ESG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缺乏统一权威的ESG评级体系和信息披露标准是我国保险资管投身ESG投资实践的最大阻碍。因此,监管部门要从ESG评级体系与信息披露标准着手,将国外成熟的指标体系与中国发展实践相结合,并综合借鉴中国已有的ESG指标体系,发布官方的ESG筛选方案和指标体系,为保险资管机构开展ESG投资提供抓手;抓紧制定保险资管机构ESG投资指引,为保险资管机构提供产品设计、投资流程、风险识别等方面的具体指引,让其活动开展有规可依,引导其拥抱ESG投资;除引导外,更要出台政策鼓励保险资管机构开展ESG投资,比如,出台绿色审批通道,对保险资管机构开展的符合ESG投资理念的股权和债券投资计划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审批效率。另外,监管部门要时刻关注市场风险,严格规范ESG评级和认证,防范市场上的“洗绿”“漂绿”现象,干扰ESG投资市场的运行效率,增加投资风险。
2.推进保险资管机构市场化改革,持续提高保险资管机构ESG投资能力近年来,在“1+3”产品制度规则的指导与规范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但保险资管机构的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占比近七成,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大资管背景下不够灵活,仍需推进险资运用的市场化改革。结合ESG理念和我国发展实际,保险资管机构的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拓宽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资管开展创业投资,设立各类支持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的成长基金。其次,在“去杠杆”的时代背景下,保险资管中的债权投资越来越困难,加大股权投资成为保险资管机构的未来方向。监管部门可以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有限度、有方向地放开控制权投资权限,让保险资金可以参与企业治理,以ESG中的“G”为抓手,发挥险资久期长、社会价值大的优势,引导被投资企业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治理等正外部性较强的领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后,保险资管在投资过程中,要加强ESG风险管理,将ESG思维纳入投资风险管理,规避“灰犀牛”风险。
3.进一步提高保险资管机构ESG投资意识,积极开拓ESG投资主题新产品2021年8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的调研报告显示,保险资管机构仍需提高对ESG治理和组织架构健全的认知度,大多数保险资管机构对ESG投资理念的践行仍处于起步、观望阶段。因此,要想让保险资管机构真正认识并践行ESG投资,首先要提高其ESG投资意识。保险资管机构可以积极邀请行业专家定期开展培训,促进保险资管机构对ESG投资的理解,同时也能培养相关人才。另外,要鼓励保险资管机构积极开发ESG主题投资产品,例如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ABS以及编制ESG指数产品等。
作者:方云龙 单位: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