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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范文3篇

时间:2023-01-13 16:06:06

序论:在您撰写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范文3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1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范文3篇

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范文1

华东石油局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管理中心”)业务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和非在职群体服务与管理、基地服务与管理、南京片区机关单位食堂及后勤服务,还包括华东石油局土地、房屋及其他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以及存量房产管理租赁等。在华东石油局机构重组整合、办公集中管理、新办公楼投入使用以及小区“四供一业”社会职能分离移交等背景下,盘活利用存量房产成为社区管理中心的一项重点工作。存量房产目前除自用外,租赁成为社区管理中心重要的管理模式。对外租赁会带来法律、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因此也是管理的一个重点。社区管理中心顺应社会发展趋势,逐渐形成多元化发展,从而使得经营管理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存量房产租赁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代表。通常情况下,存量房产租赁不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对此企业往往容易忽视,从而成为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这不仅容易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带来法律、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1]社区管理中心的存量房产租赁点分布在南京、扬州、镇江、盐城等地,具有管理范围点多面广的特点。

1存量房产租赁风险分析

1.1租赁合同规范性风险签订租赁合同是存量房产租赁的关键控制环节。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减少很多法律纠纷和安全风险。(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束条款缺失风险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过程中,租赁参与方往往重视生产发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却忽视租赁房屋相关协议的签订。法规中明确提出场所的租赁需要与承租单位签订关于场地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用以划分安全责任以及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检查发现,未根据承租人实际经营项目的类型签订含有针对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现;还存在甲乙双方安全职责不全面等问题,这就容易导致发生事件或事故时,出租方与承租户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造成追责不清、无据可查的风险。(2)擅自装修和改扩建风险这是在实际租赁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当存量房产更换承租户、更换营业内容时,往往涉及店面装修。有些承租户为了增加存量房产内的使用面积擅自进行改扩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动承租房屋的主体结构,给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相关执法部门会对承租人私自搭建违建的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罚。因承租方装修施工不当,也可能带来危及路人或损坏他人房屋墙体以及地下设施的风险。不管是哪一种情况,社区管理中心作为出租方,都将成为责任主体,或者连带责任的承担者。为了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界定有关装修的一切事项,同时做好施工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管控工作。(3)转租风险未经出租方允许,擅自转租的行为会给出租方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转租,转租方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如涉及手续不齐全从事危化品或从事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社区管理中心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应遵照《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摘要:本文重点就社区管理中心存量房产租赁存在的风险,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并且依照相关法律,对如何划分安全职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租,或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转租,这样可将转租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1.2承租方审查不严风险在签订合同前,社区管理中心作为出租方应当重视对承租人各方面的能力进行审查。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在选择承租方时,审查的重点是公司信誉、经营业态、财务状况等履约能力,往往忽视对承租方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忽视承租方有无设置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无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近两年有无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等安全审查内容,容易让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业绩较差的承租单位承租房产,在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风险大大提高。

1.3日常安全巡检不严的风险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该条款要求,社区管理中心作为出租方,应当严格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责,发现隐患应当要求承租方立即进行整改。如果因为检查不严而导致事故发生,出租方将要承担监督不严的法律责任风险。

1.4教育管理、应急管理不到位风险承租人多为独立的个人经营者,来自社会各个层面,文化水平高低不一,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不强的特点,把消防安全教育当作耳旁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2]如发生事故,这样的现状易造成事故控制不及时、事故扩大的风险。社区管理中心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组织承租方参与消防演练,从而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做到快速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存量房产租赁风险控制措施

2.1建立风险控制体系(1)应进一步明确存量房产租赁的责任部门,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及基层单位协助做好租赁工作的控制。因社区管理中心存量房产分布在多地,因此要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及管控责任人,具体落实存量房产租赁工作。(2)结合社区管理中心自身经营管理情况或者根据各个工作站存量房产的实际情况,规范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建立健全《房产安全管理制度》《房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承租方资质审查管理制度》以及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度,为存量房产的租赁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3]

2.2规范合同流程企业可以通过规范合同,使合同条款尽可能全面、严谨,以此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社区管理中心应在存量房产租赁合同的内容编制及流程上进行规范化管理。要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风险,杜绝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装修及改扩建问题,容易造成合同纠纷的转租或变相转租问题,以及带来安全环保、违法活动等问题。此外,要明确责任事故的承担方式,以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和纠纷。合同主管部门需要安全环保等其他部门共同对租赁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批、签订、执行等一系列环节予以协助。此外,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根据不同承租人经营的不同项目,充分考虑经营项目所存在的安全风险,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界定双方应尽的安全职责及义务,完善合同条款。

2.3严格执行承租方审查对拟租赁的承租方要加强落实严格的审查力度,应采用计分制进行筛选,将审查内容条目化,赋予相应的分值,建立“意向企业综合实力评价(筛选)标准”(见表1)。审查过程中,要对照表格逐条打分,择优选取承租方。笔者认为,审查内容可大致分为七大类:安全环保管理能力、企业性质、公司信誉、经营业态、财务状况、类似业绩、连续经营情况。安全环保管理能力的审查应放在首位,赋予高权重,对承租方有无设置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无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近两年有无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等进行重点审查,以减少或杜绝安全环保管理能力企业承租引发事故的风险。
2.4强化安全检查以社区管理中心各属地工作站为存量房产主要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定期检查任务,应以消防安全、用电安全、是否私自改扩建、是否存在私自转租、经营范围是否变更为主要检查内容。[3]安全环保科为监督抽查部门,不定期对工作站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与督查必须留有记录,发现问题应限期要求承租人整改,整改完成后要进行验收,如承租人拒不整改,应立即中止合同。出租方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2.5加强安全教育及应急管理社区管理中心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对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的安全职责划分进行必要的提示与教育,并定期组织承租人进行消防演练,以提高承租人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救互救能力。2.6建立承租方安全考核制度出租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考核制度,将承租方履约期间的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定期进行考核,最终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租的重要考量。3结语存量房产租赁是社区管理中心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盘活资产的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对存量房产租赁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深入分析其存在的各种风险,同时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最终实现提高社区管理中心自身经济效益的目标。

作者:朱睿 单位:华东石油局社区管理中心

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范文2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开始选择投融资,通过投融资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来更好地运营发展。但是在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投融资的这个过程中,由于其不能很好地来对投融资进行深刻的理解,就会造成其在投融资过程中出现投融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地对融资租赁公司在投融资的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降低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的投融资风险,就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投融资管理风险进行分析。

一、融资租赁公司所存在的投融资管理风险

(一)民间投融资风险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经济效益更是不断提高,这些都与民间开展投融资有着根本联系。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仍然会面临许多困难。第一,民间投融资相比于其他投资融资方式显得不够严谨。因为民间的投融资会被大多数人泛泛地理解为不合理的集资融资,甚至存在有部分不懂投资、融资的人会将其理解为非法集资。但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民间非法集资的事件,收到这些恶劣事件的影响,大家难免会对民间投融资造成误解。同时这本身也是民间投融资的缺点,因为其不够严谨,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没有对其明确定位,如果被非法集资的人利用,那么将会对社会经济造成恶劣影响。第二,在民间进行投融资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稳定性不足。民间投资融资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地方发生改变都将会影响民间投融资这个整体。民间投融资就好比企业的供应链,如果供应链中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那么都会对企业所拥有的整条供应链造成影响,最终导致企业经济下滑,甚至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而民间投融资作为一个整体也是一样的,如果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那么都会影响到这个整体。

(二)新股风险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股票市场得到了更加迅速的扩张,很多融资租赁公司都会选择在股票市场中加大投资。同时,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同样也是迅速发展壮大,有着许多新起租项目,例如农业、建筑、运输等项目。在新起租项目的不断增多扩大中,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这些项目的成功开发。此时新股的发行就为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了很多投融资对象,但同时也因为融资租赁公司盲目选取投融资对象而导致了融资租赁公司在投融资的过程中产生了风险。这也是其本身未对新股进行详细了解所致,最后为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三)期权风险期权风险也是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出现投融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此时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能够在运营周期中良好应对此问题,以确保自身资金的充足,就很有可能会在股权基金会上申请投融资并签订相关协议。相关协议的签订其实本身是为了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来发展建设,为自身带来收益的一种保障。但是,因为这本身是一种期权,里面包含了财务绩效、股票发行等有经济流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也就导致了融资租赁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层不对其进行管理和筹划,从而预期可能会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外流,严重时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根本,甚至导致其破产清算。

二、融资租赁公司投融资管理风险控制的措施

(一)投融资和融资租赁公司融合协调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在制订投融资计划时应当围绕着投融资和融资租赁公司融合协调发展来进行综合考虑,要让融资租赁公司将内部战略计划的重点、目标和相关发展优势整合在一起。如果想要制订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融资计划,首先必须要明确好融资租赁公司投融资的整体目标,然后再对整体目标进行详细的分析,划分为不同步骤,接着再对不同步骤进行投融资风险预测,最后在根据风险预测的结果来进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注意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要综合考虑每一个投融资对象是否能够与融资租赁公司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二)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体系,多管齐下防范投融资风险第一,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程序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加强其内部风险的程序管理,比如,可以具体制定《融资租赁公司投融资风险管理控制手册》,对融资租赁公司内部项目操作的各个环节和事项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开展的业务能够规范化、程序化。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应该积极推进人行征信系统并接入工作,为投融资风险管理控制提供更有力的支撑。第二,强化租后管理,及时化解投融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对已投放的所有项目进行现场摸排和调整,全面解决部分起租项目存在的空置问题。起租业务不仅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业务,还是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根本。融资租赁公司所进行投融资的目的也是为了这些起租业务,所以融资租赁公司更应该强化租后管理,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来化解投融资风险。

(三)合理运用信贷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信贷资金来开展投融资工作。运用信贷资金主要是银行把集中到一起的信贷基金投入到了国民经济活动中。在运用信贷资金来防范投融资风险时,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第一,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投资时,为了能够提升公司自身的综合实力,可以选择在银行里开设出专门的户头,然后把一些资金存入到户头中储蓄,并且还可以在银行内购买一些产品作为投资,如此一来融资租赁公司就有了银行资金保障。第二,在开展融资活动时,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就会去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活动在银行借款时,就是信贷资金的去向,而信贷资金在得到合理运用后,就会使得容易在租赁公司在社会经济市场中较为安全稳定地发展。

(四)投融资过程中有效配合民间信贷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银行进行贷款申请时,因为一些因素会出现贷款数额较低的情况,这时为了能够帮助这些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足够的资金,就需要有效配合民间信贷政策了。民间信贷在社会经济市场中具有极高的地位,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有效配合民间信贷可以为公司的投融资带来一定的资金补充,让融资公司的资金能够合理运转,并令其可以在社会经济市场中稳定地发展,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注意有效配合民间信贷。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注意项目的可行性、有效性,如果不具备这些,那么投融资项目资金就无法回收,所以必须要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分析。

三、结语

在全球化经济市场中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要注意对投融资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必须要保证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投融资计划时,综合考虑投融资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融合协调发展,只有考虑建设和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体系,合理运用信贷资金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够帮助融资租赁公司降低投融资风险发生率,使得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在社会经济市场中更稳定地发展建设,使得融资租赁公司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作者:肖光平 单位: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范文3

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金融服务不断创新,以门槛低、审批快为特点的汽车融资租赁逐步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成为车企开拓下沉市场的有效手段。虽然融资租赁合同在《民法典》实施后已成为合同编专章规定的典型合同,但车辆登记制度仍有待完善,融资租赁车辆的取回、过户仍然面临许多困难。作为新兴融资方式,融资租赁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容易导致一车多租的情况。下面就汽车融资租赁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融资租赁车辆的登记

汽车融资租赁的一大特点是机动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作为特殊动产的机动车,其所有权设立和转让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并非所有权设立和转让的生效要件,当融资租赁公司接受交付的车辆时,即车辆所有权即已经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若该所有权变更未经登记公示,则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前,融资租赁车辆的登记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公安部下辖的车辆管理所两个登记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自主办理登记。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这两种登记中,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的融资租赁登记,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而车辆管理所办理的机动车登记主要是为了对上路车辆进行行政管理,因此不应当作为确认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公安部也已就此问题对最高法院进行了正式回函。在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通常选择在车辆管理所将承租人登记为车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行签署车辆抵押合同,将融资租赁公司登记为机动车抵押权人。在机动车登记中,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机动车登记的主体是所有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当以自身名义进行登记。但当车辆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承担车辆号牌领取、税费缴纳、年检等多项行政管理义务。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实际使用车辆,履行这些行政管理义务十分不便,将承租人登记为所有权人可以更有效地履行这些行政管理义务。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或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解释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第九条。①因此,在当前审判中,融资租赁车辆在车辆管理所进行抵押登记已经没有对抗第三人效力。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车辆管理所办理的机动车登记并无所有权公示效力。同样属于采用公示对抗主义的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已经建立了相应的使用权登记制度,例如船舶登记中的光船租赁登记、航空器登记中的占有权登记,可以体现特殊动产真实权属状态。①但机动车登记并没有使用权登记,导致融资租赁车辆的实际权属状态未能体现在登记中。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今后可以在机动车登记中,增加车辆使用权人或者融资租赁承租人项目,使得机动车登记能够充分体现融资租赁车辆的权属情况。在当前机动车登记不完善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受领车辆交付后,应当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同时,与承租人签署车辆抵押合同,在车辆管理所将融资租赁公司登记为机动车抵押权人,取得车辆抵押权证。

二、融资租赁车辆的取回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依此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逾期后,既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这两种诉讼请求相互排斥,不能同时主张。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自身也没有大量用车需求,因此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诉讼中会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待发现承租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融资租赁公司才开始试图取回车辆,导致车辆取回的周期偏长。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诉讼前对承租人的财产情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进行评估,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取回车辆的前提是解除合同。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使用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收回租赁物,解除合同方能结束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依照《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对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以行为方式进行,实务中仍有一定争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如果在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行为应理解为作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自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时解除②;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先行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可取回租赁物。为了避免出现争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取回车辆前,向承租人邮寄送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保留相应的邮寄凭证。由于车辆处于承租人的实际控制下,停放位置经常变化,出租人自行取回车辆需要承租人的配合。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并未与承租人进行提前沟通,直接取回车辆,容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造成暴力冲突,相关当事人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自行取回车辆时,需要注意自力救济的限度,不得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尽可能进行全程录像。双方若就取回车辆无法达成一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取得具有承租人返还车辆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融资租赁车辆的过户

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逾期后,为了尽快处置车辆,若承租人愿意配合处置车辆,通常会协助寻找车辆买家,买受人将购车价款直接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解除车辆抵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承租人在车辆管理所将车辆过户给买受人。但融资租赁车辆的过户往往难以完成。即使最终通过仲裁、诉讼,取得了有确认所有权、协助过户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但往往由于重复查封,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先向有权机关提起异议、申诉解封车辆,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造成严重讼累。

(一)在二手车交易过户中,承租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于个人名下的机动车交易过户涉及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转让方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转让二手机动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自行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非自然人销售二手机动车并不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非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时,应自2010年9月起全部征收增值税。由于二手车交易需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登记于非自然人名下的机动车自行交易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自行申报缴纳增 值税。①实践中,当承租人无力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非自然人的承租人常常会有未按时报税、增值税发票开具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其开票软件被锁死,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旦承租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该承租人有意愿配合融资租赁公司处置车辆,二手车交易过户也无法顺利进行。

(二)在赠与公证过户中,承租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当非自然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凭有效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不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赠与公证逃避强制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要求公证处进行复查并撤销公证书,公证处一般要求赠与人不能是失信被执行人。一旦承租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无法通过车辆赠与公证的形式进行过户。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与联系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和法院沟通,申请撤销承租人失信信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为承租人垫付执行款,导致申请执行人不愿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协商往往陷入僵局。

(三)在强制执行过户中,融资租赁车辆被重复查封当上述途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过户就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处置车辆的唯一途径。法院通常在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车辆的同时,会同时判决承租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承租人拒不配合过户,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凭此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向车辆管理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车辆过户至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如前所述,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车辆时,通常已经发现承租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往往陷于多起民事纠纷,由于机动车实际所有权人和登记所有权人的不一致,登记于承租人名下的车辆经常被多个有权机关重复查封。融资租赁公司在取得有确认所有权、协助过户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后,需要向查封车辆的有权机关提起异议。待车辆解除查封后,融资租赁公司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强制执行过户。但在实务中,不少法院执行异议的审查周期很长,部分执行局法官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熟悉,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执行异议被驳回;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方可解除查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可以一并申请确认车辆所有权,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获得的确权判决不会附带过户义务,也还需要再次起诉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承租人的配合过户义务,方可通过强制执行进行过户。导致融资租赁车辆难以过户的根本原因在于机动车登记未能准确反映车辆的实际权属情况。融资车辆过户难的解决有赖于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完善,让机动车登记能真实反映车辆的实际权属情况。四、回租业务的一车多租国内车辆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分为直租和回租两种。直租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依照客户(承租人)的要求向汽车经销商购买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模式。回租是指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承租人)将自身名下的车辆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模式。由于直租是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经销商直接购买车辆,车辆所有权情况清晰,风险相对可控;但在回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实际控制车辆时间很短,在承租人场地接收车辆后立即又将车辆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对车辆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容易出现一车多租的问题。公路运输行业特别容易出现这类现象。公路运输企业经营规模小,现金流紧张,货运司机个人通常以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购车后,会将车辆挂靠在公路物流企业,这就给了公路运输企业以一车多租的可乘之机。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在拓展公路物流行业客户时,应当特别注意调查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情况。在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容易忽视受领车辆环节,导致承租人并未实际向融资租赁公司交付车辆。由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故未经交付,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会导致融资租赁关系无法成立。若法院依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来处理,融资租赁公司仅能按照借款关系主张本金和利息,而不能主张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现场受领车辆交付的同时,与承租人签署现场交付和接受确认书,确保诉讼中有充分证据支持自身主张。

作者:包杰 单位: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