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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城中村社会治理新格局研究引言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特点是数据量的急剧爆发,尤其是P2P平台的迅猛发展导致企业线上交易数据呈指数级增长,这意味着对于企业信用评级已经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征信体系,尤其在有关中小微企业的银行信贷业务方面。在产业互联网日渐盛行的背景下,企业绩效不仅跟自身经营条件挂钩,还需要依靠上下游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2年3月29日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提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从中小微企业的角度出发,需要形成交易业务、品牌、生态、科技、人才五位一体的信用结构,筑建新一轮增信方案,从而提高增信维度,发挥数字资产的最大价值。
1.文献综述
1.1信用大数据时代背景
产业互联网实质上是依托物联网和实体产业链形成的数字化平台,主要包括供需双方层级化的匹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战略,该平台机制能够充分掌握各行业的基本信息,从而对企业信用具有更加完善的评价。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常谈的融资难问题是因为存在担保不足等现象,而解决的关键在于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即通过信息流的完整性促使信用增级。信用大数据评价标准的改变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1)金融工具:供应链的竞争完全颠覆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接入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集群之间的交易结果,形成系统化的融资租赁体系和消费贷款架构,因此企业运营整体具有极强的关联性;(2)数据要素:企业加大对第七生产要素的投入,借助分布式计算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数据分析的转型升级,而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利用大数据的形成需要构建更加科学的监测系统[1]。由此可以看出,中小微企业唯一的出路在于通过优化信息技术完善供应链金融的资源分配,而非仅仅关注传统的支付结算合同管理工作。
1.2数字信用发展现状
从中小微企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互联网+”模式发展迅速,但事实上,在政府监控和法律监管方面还有较大的欠缺,例如依然存在交易数据造假、信贷担保失信等情况,尤其处于计算机技术逐步发展的社会环境会给产品安全健全机制的完善带来诸多困难。其中,最大的挑战在于信息共享的透明化程度,虽然各行业各职责部门已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但库与库之间的兼容性以及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及时性问题依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产生信息交流断裂带的“信息孤岛”,造成数据资源的严重浪费。与此同时,部分企业管理者的思想理念并没有及时跟上时代的脚步,他们自身对大数据管理的认识不足、投入不足、分析不足,无法做到充分提取和利用信息[2]。因此,大数据平台的应用不能得到很好的普及,更加阻碍了政府的透明监管,特别是对于信用行为评价策略,在平时的数据分析工作中使用大数据技术的场景较少,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数据进行二次加工和建模,导致存储仓库的性能丧失。
1.3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增信目的
信用等级较低、抗风险能力不足、经营发展空间小等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D-高山-数字信用固有特点,其增信机制建设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的欠缺也是造成融资困难和增信环节薄弱的主要原因[3]。而提升信用等级、解决信用不足的关键突破口在于采取有效的增新方案,同时,考虑到在增信过程中的技术依托和平台支持,秉承互联网金融与中小微企业业务需求进行互适匹配的原则,应助力推广全方位、多层次的高维增信机制,拓宽信用评级体系和评价视野[4]。
1.4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数据要素成为中小微企业新资产已然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潮流,而面向企业信用的评级制度必然涉及交易行为可信性、资产准确性、信贷诚信度等因素,均需通过数字平台逐步实现社会
公信体系的公平性建设,从而确保所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质量和价值体现,助力形成全覆盖的管理模式,杜绝公权和私域的违法扩张,促进商务信用创新发展[5]。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数据量的爆炸性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数据维度的增长,这意味着在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税务、工商、金融等,而受到阻碍的主要原因在于思想理念的不到位和分析技术的限制[6]。信用数据是社会大数据治理中重要的一环,需要依靠底层基础设施的健全建设进行逐步完善,往往会经历较长一段时间才能构建起较为清晰的管理制度,达到多角度、多方位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目标,并不断根据反馈进行更新升级[7][8]。
2.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项目构建
2.1公共信用领域征信体系
传统信用服务主要存在于银行代理业务,所需信息只局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营绩效、财务报告、股份配额等,均属于静态分析的固定范围,无法做到流数据式的及时处理和动态模型的风险预测技术,并且对于信用的评级往往只能通过等级划分,难以实现全面细致的监管,而在数据要素引入之后对信用大数据的定义有了非常大的改变,能够对信用评级制度进行有效的提升。
2.2COOPV—信用数据服务平台
信用大数据服务平台的全流程为“生产-消费-聚合-监管”四个阶段,具体职责主体如图1所示。企业——作为信用主体,既是数据源的生产方,也是智能服务API的使用方。通过数据资产的增值方式对信用链进一步加固,构建交易业务、品牌、生态、科技、人才的五位一体信用结构,达到交易业务分析预测、品牌营销、共享互联、技术集成、人才培养等综合目标。银行——作为信用链的起始机构,主导信用链的构成,作为消费者的角色肩负为信用数据价值定价的重任,从而在征信制度的框架上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同时还提供担保和风险评估服务,保证数据资产的增值需求,进一步加固信用链经济,为证券化产品和期货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产业互联网平台——最大的特质包括去中心化和聚合性,主要职责是对信用数据进行集约、存储、分发、共享操作,进而发展成正式的交易中心和交易所,能够确保信用数据衍生金融产品的正规交易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大力促进了P2P平台的迅猛增长,数字平台已经占据了信用数据的大部分源头,其本身的交易行为使其实际上也成了生产方。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天然的监管方,针对从信用数据产生,到信用链增值、加固、交易,到衍生机构建立,都应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企业进行诚信监管、对银行进行征信和增信监管、对数字平台进行交易监管,助力构建信用数据监管体系。更进一步说,交易平台在政府的支持下能够大力发展数据信托业务,从而扩展信用数据的交易框架。
3.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增信方案实施
3.1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增信结构模型
在公共征信体系逐步完善和信用评级制度摆脱呆板僵化的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增新机制提高自身的数字信用水平,确保在产业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浪潮中始终保持竞争力,并且能够进一步促进信息共享平台的发展。本文提出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增信结构模型从交易业务、品牌、生态、科技、人才五个维度展开,达到分析预测、品牌营销、共享互联、技术集成、人才培养等综合目标,如图2所示。3.2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增信方案3.2.1建立完善的交易业务管理系统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增信的基础来源于经营数据,其对接方向主要面向上下游合作企业以及银行业务,并根据信用评估模型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做到对各项交易记录的实时报告分析,还具备详尽的全域检索功能,保障信贷政策的完备性。值得注意的是,中小微企业的首要目标是明确“数据主权”,通过信息技术的极高数据利用率,可以分析用户群体画像并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同时针对自身风控管理体系应该制定分类分级标准,对内部员工进行定期调研,及时掌握经营财务报告明细,充分争取供应链交易的优势和筹码。因此,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体系构建的底层基础关键在于个人信用的全链分析技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用户的一切个人行为都变得有迹可循,从衣食住行的消费到金融产品和信贷存款,但随之而来的一定是隐私泄露问题。
3.2.2明确健全的品牌营销策略
为了确保信用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来进一步树立品牌形象,关键点在于品牌管理层和运营人员要具有创新理念,紧跟时代步伐,以智能化、高端化、精准化作为提高信用水平的目标。中小微企业必须组织专门的技术部门发布标准规范,包括统一治理体系、数据存储编码规则、审查格式规定、预处理清洗流程、模型分析规范等一系列流程,确保针对品牌信誉的信用评级的公平性和资源使用的合理性,提升企业品牌的形象和影响力。
3.2.3积极参与构建信用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事实上,在传统信用评级制度中,银行已经逐步建立针对企业各项数据的搜集和建模过程,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飞速发展的今天,银行的角色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从上述的服务平台中可以看出,银行作为中小微企业增值链中最重要的一环,对信用数据转化为资产和生成衍生金融工具起到了关键作用。作为政府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的中转地带,由银行发展出的交易所和交易机构已然成为破除信息不对称性的利器。而在银行之外的数字平台起源于“互联网+”经济的成熟应用,其创建的查询接口服务能够更好地适用于产业链金融的发展,并具备相应的信用分类定级系统,往往比银行的投融资政策更加有竞争力。由此可以看出,共享互联作为数字经济进步的大趋势,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参与构建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在提升自身数字信用水平的基础上助力搭建信用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3.3衍生金融产品
常见的信用数据资产增值方式包括应用增值和流通增值,由中小微企业实体经济的价值链和虚拟经济的增值链联合构成,这种能够有效进行信用增级的战略导向通常存在于中小微企业和平台、银行等机构的交易业务之间;而更高层级的增值策略则属于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共用范畴,主要特点在于开放和共享,因此往往还需要政府和法律的实时监管。
3.3.1信用数据资产证券化
支撑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是以可持续的现金流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确保数据资产能够上市交易,能够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中小微企业筹资成本的目的,同时大大促进并增强了市场流动性。尤其对于信用数据而言,银行作为信用产业链中的主导角色,发挥了融资增值的重要作用,从基础资产池的结构设计、增信机制角度出发,完成优先级和次级设置、超额抵押的结构安排等内部增信的一系列要求,从而进一步发展成为以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为主的交易场所,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3.3.2信用数据资产信托
数据信托的主要优势在于收益权和使用权分离,数据主体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决策,以此来平衡隐私保护与数据可交易价值之间的授权使用问题。从服务平台的架构中可以看出,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催生了数据分析和交易平台的诞生,中小微企业可以选择直接进行购买数据资产的所属权或智能服务API的使用权,通过重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益结构,促进数据的合理有效利用,明确收益分配,确保复合式安排具有充分的契合性。
结语
本文着眼于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小微企业数字信用增信体制的升级演变,从具体框架到服务平台搭建提出了全新的治理模型,使之能够适用于供应链金融和产业互联网中的信贷担保模式,构建了交易业务、品牌、生态、科技、人才的五位一体信用结构,达到交易业务分析预测、品牌营销、共享互联、技术集成、人才培养等综合目标。
参考文献:
[1]叶陈毅,杨蕾,寇冉,等.大数据视域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模式研究展望[J].国际商务财会,2021,(14):3-7,16.
[2]黎四奇.社会信用建构:基于大数据征信治理的探究[J].财经法学,2021,(4):3-22.
[3]陈希颖,朱磊,陈海盛.大数据背景下信用支撑社会治理路径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4(2):46-49.
[4]王玉思.大数据时代下社会信用治理的行政法研究[J].数字通信世界,2021,(2):237-238.
[5]伏春鹏.大数据背景下的信用档案数据建设流程及策略[J].山西档案,2020,(3):134-141.
[6]张涛,李奥,冯冬发.网络拍卖市场信用生态治理与大数据监管研究[J].学习与探索,2021,(7):113-119,184.
[7]曾光辉.信用大数据时代赋能社会治理、金融科技与数字经济[J].国企管理,2021,(17):18.[8]吴君媛.数字普惠金融视野中的小微企业增信机制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9,(3):26-34,40.
作者:任伊诺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