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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链的发展的应用探究

时间:2022-11-24 1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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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链的发展的应用探究

1.文创产业链概述

1.1产业链架构

文化创意产业属于新兴产业,产业整体轻资产,基础产品以非实体物为主。链上主要由中小微企业构成,呈现出“小而密集”的特点,这些企业负责生产基础且核心的创意作品。传统影视、图书出版商等传统文化行业转型发展向文创行业生态圈靠拢,融入文创产业中下游,实现产业链线上-线下、数字-实物的连接,以及下游运营企业、IP管理企业负责对著作权、知识产权的运营、维护、授权等。

1.2产业现行金融模式案例

2013年动画电影《大鱼海棠》45天筹集158万余元进入制作阶段;2015年《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筹得780万元的投资,取得上映10天票房5亿元的佳绩[1]。对于更小型的众筹项目,其回报方式更为丰富。除了一定的资金回报外,项目相关数字财产如数字专辑、数字原画集,以及IP下的线下活动优先权回报等,更能适应小微文创企业的回报能力。日本动漫产业形成出版商纸质漫画、动画公司动画制作、电视台购买播放版权、版权方各类周边活动等成熟的产业链模式,版权、知识产权占据核心地位。动漫版权巨头万代株式会社与日本住友银行合资成立多媒体金融公司[2],为所担保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出价并参与融资。美国在完善版权法的同时,探索了多种版权融资的建设。1997年发行的以大卫·鲍勃为标准的“鲍伊债券”,成为美国音乐版权方面证券化的开端。通过利用唱片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实现多次版权证券化发行[3]。

2.文创产业链中发展问题与发展需求

2.1金融发展困境

从投融资角度,传统实物产业“产供销”模式在管理经营技术理念的革新下,其业务多表现为低风险与稳定收益。文创产业注重文化创意内核驱动发展,产业链业务也将注定是高风险、高收益,市场不确定性强。同时文创产业投融资体系存在高效率、低成本的导向需求。文化中小微企业核心资产主要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与非实物虚拟商品,缺少适宜的质押物。创意型业务与传统企业相差较大、公司财务信息不透明等因素,难以给企业适当的价值评估。传统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直接开展业务时,往往需要第三方机构充当信用中介为企业与金融机构双方进行增信,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进而增加了投融资成本,与文创产业的金融发展需求相违背。传统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会选择面向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但在实际中链上企业间存在数据壁垒,业务指标不明确等问题,实际的应用效果并不佳。随着数字化推动产业发展融合,企业间合作加深,产业链不断延伸,产业链的整体流程趋向复杂化[4]。整体链上的中小微企业面临资金周转不稳定,贷款、融资困难等金融困境。现有金融模式中,众筹模式集中以赞助和预售两种模式进行[5],更多由个体用户参与并提供资金。实际众筹项目中可成功完成众筹已是少数,获取众筹资金存在很高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报酬一般返还作品等非现金资产,不具备直接的投资价值,更多依靠创作者的“内容价值”与“粉丝价值”,而对于此类价值缺乏衡量标准。众多中小微企业无法获取其适宜需求的、稳定的金融服务。证券化模式主要依赖知识产权,一般作品需要版权化,然而对于盈利与风险的多方考虑,往往仅由头部人气创意作品形成IP池,且版权一般掌握在大型文创企业中,存在创作者无法保障作品其他相关权利的现象。该模式在文化创意领域权利应用方式较为单一,缺乏相关数字化权利概念的保障。

2.2产业数字化发展需求

数字文创作品通过技术终端创作,信息传播高度依赖互联网,产业具有明显数字化特征。文创产业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以数据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数字财产等权利与非实物资产,产业链上用户数据、业务数据、作品信息数据等存在巨大价值潜力。推动产业稳定发展,需要将数字价值理论化,为数字资产、数字化权利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形成有助于产业与社会共同发展的权利与数字价值化体系。本文通过对数字化相关权利进行辨析,提出多元权利融合的数字物权。获取金融服务难一直是文创产业的重要问题,数字化资产无法作为信贷的价值主体,数字金融需求与传统金融模式存在矛盾。数字化产业为获取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具有构建数字化金融体系、数字化资产与数字化金融融合发展的需求。文创产业为解决金融问题,需要积极探索数字金融模式,在现有可行金融业务中,与数字化转型的金融模式融合发展,打造适宜、稳定、具有普惠特性的金融模式。本文将数字物权作为理论基础、数据科技作为技术基础,提出多维度的数字物权金融模型。

3.“数字物权”概念辨析

关于“数字物权”概念,传统的物权、债权,以及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在权利适用范围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权利范畴应用实践。美国通过设立“计算机信息”的法律术语主体,对知识产权扩大范围使用,设计与知识产权性质一致的上位权利,对信息产权进行专门的计算机相关信息保护。数字化商品的交易发生部分权利转移,消费者主要获取使用权的部分。俄罗斯信息保护法中,将数字商品作为物权客体适用物权法,以所有权模式为数字文化商品确权,消费者享有商品的所有权。在物权角度上确认了消费者对于信息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仅获得知识产权许可[6-7]。齐爱民根据信息财产保护,通过分析现行知识产权、物权与债权法适用的不足之处,提出信息财产权[6]。信息财产权为信息社会诞生的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权形态,在权利内容上、角度上与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相区分,对转售、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提出限制,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具有独占使用权。该观点以信息财产权作为数字化权利,具有在现有法律下多权融合的特征。针对数字文化商品,齐爱民[7]表示其产品属性与互联网数字化产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提出具有独立价值与财产利益的新类型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为信息权。

数字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质,使其具有传统权利物权与知识产权的部分特征。在信息权的权益中,数字文化产品具有转卖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利益收益权。齐强军提出数字产品保护的信息财产权,应具有可控性、价值型、稀缺性等法律特征,并拥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相关财产权利[8]。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数字产品是用户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数据信息,应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而数字绘画、数字音乐等数字文化产品为创作者所生产,数据信息价值存在于数据收集、加工处理、信息咨询等重要开发生产过程,其中具有劳动生产的投入以及价值的创造、挖掘与利用,此类信息就不能再被视为公共物品,而是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钱子瑜提出构建数据权利,数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权利人具有对特定数据享有直接支配与排他的权利[9]。由于非实体财产权的构建在现行物权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无法进行数据保护,该学者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人类精神活动所产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其本质是一种信息,属于一种创新性的信息组合方案与结构。整体的数据权利结构应为智力成果代表的“知识产权”,数据信息价值的“数据财产权”与数据信息载体的“物权”的三元权利整合结构。综上所述,“数字物权”在维护数字产品、数字资产等方面,适用范围将不仅局限于现行物权上。结合文化创意产业链,产业链上游数字文化作品创作、出售,存在一定的数字文化市场,需要信息数据的相关财产权的保护,解决当下该类产品在收益、权利归属等方面的问题。产业链下游文化创意版权化、版权聚集、IP管理等智力成果产出,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众多文化生态得以打造,IP呈现出不一样的商业价值。产业链中部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关文化创意融合产业链,都需要以文创产业链为基础,实现产业升级、产业价值提升。因此,数字物权以财产权扩大适用范围或是以新兴信息、数据、数字化财产权作为基础,多权利融合,是适应当下数字产品发展的一种权利模式。

4.文化创意产业数字物权金融模型构建

鉴于文创产业链结构,本文提出以数字物权为理论基础,从多权利特性中提取数字资产、数字商品的金融属性与财产属性,收集产业链业务数据等数字价值资产,有助于推动数字金融模式运行,应用数字化金融技术,实现文创数字金融业务赋能,同时根据产业链上中下游发展状况,促进传统金融模式数字化革新业务与新型数字金融业务模式融合发展。从数据信托、证券化、确权、风控等多个维度,构建多维权利理论支撑与数字技术支撑的文化创意产业数字物权金融模型;解决当下文化产业链发展需求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匹配、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取困难的问题;致力于实现数字化权利应用,辨析数字资产的权属,推动文创金融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4.1数据信托

数据信托不是以数据财产权为标的的金融产品,而是一种有关数据管理、数据共享、数据使用的机制设计[10],在数据资产化视角下,将数据信息资源进行适宜的数据资产管理,是无序资料变为资源并逐步上升成为资产的必经之路。产业向数字化方向发展,数据作为数字化基础生产资料,需要收集产业链上业务、用户、金融服务等多方面的数据,依照数据信托的模式进行数据治理,形成产业数据中台,实现数据自身业务化与价值化,形成诸如“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大数据”等数据价值业务。

4.2文创数字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本质是将各类资产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结构性重组,向金融市场发售流通证券,从而获取融资资金。能够产生预期收益、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具有资产证券化的潜力。在数字化资产权利保护下,知识产权可作为债权或特许权的模式被赋予资产价值,同时债券许可权仅作为知识产权下的许可权利,持有者仍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保障了创作者非实体资产的其他应有权利,适宜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将知识产权许可债券进行证券化交易改造,其作为基础资产,向在文创领域开展业务的企业与信托公司进行转让,完善证券的交易结构,实现资产重组,形成IP资产池。特殊目的企业向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证券信用评级,对证券价值、未来现金流能力进行评估,利用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获取外部信用增级。不断完善产权证券的信用等级后,向持有者购买未来使用权,通过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对投资资产进行集中管理,根据项目产生的收益向投资者、发起人等多主体还本付息[11]。

4.3确权

产业联盟链通过串联产业链的业务,企业通过向链上记录作品、时间戳、创作者等信息,形成非中心化、非中心机构的版权保护认证体系,区块链信息不可篡改特性构建的可信任的权属平台,实现对创意在信息传播中精准快速确权,为文创企业的数字化资产的保护提供可靠依据。

4.4风险控制

数字金融技术降低了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互联网银行作为重要的数字金融主体,具有政策上受监管约束小、服务效率高等特点,得以向众多“长尾客户群”开展金融信贷业务。互联网企业借助技术实力与自身平台优势,利用广大用户的活动信息,挖掘数据价值,构建数字化信用贷模型,实现数字化技术风控,同时不断推进与传统金融的合作,开展联合贷款合作业务。互联网银行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性的风控服务,金融机构自身进行二次风控[12],利用数据赋能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4.5新型信用架构

传统金融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业务风险高,本质上是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不信任”,传统金融的信任机制与文创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不符。应通过以区块链为基础构建数字金融信任机制[13]。产业联盟链通过收集录入链上企业交易、业务、金融等数据,打通不同产业的信息壁垒,形成统一的信任标准,并通过区块链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以技术的方式为链上企业增信,打破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企业与数字金融机构借助区块链智能合约机制,为金融服务双方构建更高效、风险更小的业务,促进数字资产的高效流动。同时点对点式的信用构建,使得投融资群体可逐渐向个体等非权威金融机构转移,以众筹模式为参考,投资者将以更低的成本、更直观的数据参与文创项目,推动文创金融市场的繁荣。结语本文通过数字物权概念辨析了数字化权利与数据资产概念,对现行物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权利融合进行解读。以数字物权概念作为基础,从金融业务与技术两方面构建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及其链上企业、周边产业集群的数字金融模型。在现阶段,文创企业仍缺少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数字金融模式尚未成熟,传统金融数字化转型仍在进程中;数字化细分概念仍处于理论阶段,现存技术尚未满足产业需求;现行法律对于数字化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因此为推动数字化文创产业发展,需要革新现有金融模式,创新金融业务,使传统金融向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金融概念,创新突破数字化技术,实现理论与技术共同落地;完善法律对数字化权利的支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数字权益。

参考文献:

[1]张静.众筹:中小文创企业融资之道[N].中国文化报,2015-10-10,(3).

[2]徐丹丹,宋欣,张维昊.国外城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金融支持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13(5):52-56.

[3]王杉.我国版权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D].河北金融学院,2020.

[4]陆岷峰,王婷婷.基于数字银行背景下数字信贷风险控制管理的战略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1):21-26.

[5]孟韬,张黎明,董大海.众筹的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2):50-53.

[6]齐爱民.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J].学术论坛,2009,32(2):145-152.

作者:刘斐然 郭树行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