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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下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策略

时间:2022-03-11 1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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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下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策略

一、网络社会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治理现状

(一)当前网络社会存在的不良现象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中国的网络信息事业发展也突飞猛进。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是网络社会产生的基础,而人们对信息的获取以及对网络社会的需求则是网络社会崛起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网络社会的崛起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安全埋下了隐患,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不确定以及随时爆发的网络安全问题。1.网络社会的“群体极化”。现象带来网络舆情危机,网络暴力问题突出“群体极化”指的是群体决策更易走向极端(保守的更加保守,极端的更加极端),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等特性,使得网络社会中的群体极化现象是现实社会的两倍之多。网络交往的群体极化现象会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认同感趋于极端,极易引发网络舆情危机,同时,由于网络虚拟性的特征,隐匿了主体的真实身份,对主体的约束减少,为网络暴力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普通公众的意识形态难以在传统媒体上充分表达,在网络上可以尽情宣泄,应用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或者处罚,而大多数的网民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十分大的压力,在网上寻求发泄的出口,我国社会又处于改革的深水区,某一普通事件在群体极化下极易演变成情绪的极端宣泄,这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网络暴力根植于网络虚拟性的土壤中,通过群体极化的现象表现出来,其实质是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矛盾外化于网络主体间的冲突。2.网络信息选择权带来网络谣言的出现,政府治理网络社会遇到阻碍。网络信息流传的速度极快,网络上的信息量极大,人们在网络社会中不仅可以方便快捷的获取信息,也具有对信息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往往会掺杂很多的主观色彩,不同的人会选择接受不同的信息,往往将真实事件扩大和歪曲,有的甚至进行编造。网络谣言由此而生。这些网络谣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不和谐,降低公众对于网络的信任度,从而降低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度。3.个人隐私进入网络空间带来网络欺诈的出现,互联网安全岌岌可危。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网络安全问题首当其冲,大到国家安全小到居民财产安全。网络除了对人们进行信息的输入外,网民在上网时也会经常性的被要求输入自己的基本个人信息,比如注册会员等,有的与消费相关的平台还会要求输入银行卡等,但是这些保存信息的部分平台并没有对网民的个人隐私有效保护,随意的泄漏个人隐私为一系列的犯罪埋下了隐患,提供了许多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网络诈骗等犯罪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财产安全,甚至会危害社会的安全。在网络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个人隐私的泄漏以及网络诈骗犯罪等互联网安全问题背后隐藏的是法律保护的缺失。

(二)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现状

1.在网络治理的政策上。目前,互联网治理体系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针对于此,提出了“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提出互联网虽然是无形的,但是运用互联网的人们是有形的,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各地各部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新举措,加强网络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顶层设计,为网络社会的发展增添制度保障,创新网络社会治理手段,推行电子政务系统,利企利民,将网络社会建设成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更加澎湃的创新动力。2.在网络治理的立法上。在网络社会治理的立法领域,我国在1987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规:《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我国也是在国际上较早加强互联网管理的国家之一,通过登记互联网计算机用户资料的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并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颁布了《网络安全法》。并且我国还逐渐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域名管理、互联网站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我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管理和控制,政府部门可以直接参与管理和控制互联网内容,尤其是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我国将互联网信息分为有偿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与无偿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对其分别采取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的方式。未经许可、备案的不可以进行网络信息服务。3.在网络治理的管理上。在网络社会治理的管理领域,我国加大了对科研及教育的支持,培养了一批关于网络治理的高素质技术型与管理型人才,部分的高校承担起这一重要任务,开设了关于网络信息技术等的课程以及对大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并且我国也将互联网作为开展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在网民上网的同时积极引导网民形成正确的网络认知,使之科学、依法、文明的使用网络,以网络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网络社会的治理中来。这些都是现阶段我国网络社会的治理成果。

二、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存在问题

(一)网络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法律位阶有待提高

1.在网络法律体系上。第一,在网络社会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操作性规定较少。网络法律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部分网络立法仍存在缺失,规范性法律文件执行力度不大,权威性相对较小,严重影响网络治理的效果。第二,网络立法科学性较低,民众参与度不高。由于我国网络发展起步较晚,在网络治理中的经验并不丰富,现有的网络立法与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不相适应,缺乏前瞻性,重实体法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轻实际操作的程序规定,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存在冲突,使得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2.在网络法律位阶上。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有限,极有可能导致制定机关与执行机关是同一部门,可能会出现利益部门化的现象,并且处罚力度有限,因而执行力度不大,影响实施的效果,缺少权威性。第二,地方规章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大都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在整体上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对网络社会的管理。第三,重复立法现象十分常见。立法内容的重复与冲突会极大的损害法律的尊严,各个法律对相同的违法行为的定性还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削弱法律的实际效果,重复立法的条文实际上是在肢解法律,破坏法律的完整性,抹杀客观存在的法律等级关系,对建立起一个体系化的法律系统有很大的阻碍。

(二)政府治理结构单一,治理水平急需改进

1.在政府治理结构上。当前我国网络社会的治理主体仍旧是以政府为主,其他主体(例如网络行业协会、网络运营商、网民等)很少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网络社会问题主要由政府解决,缺乏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政府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成本高而效率低。“协作性在于各主体在进行网络社会治理时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强调治理结构与集体行动的有序性”。2.在政府治理水平上。政府在对网络社会进行监管的时候,治理方式较单一,监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有待提高,不能适应目前网络威胁的潜在化问题,监管手段不能适应网络社会的客观需要。网络应用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而政府监管技术则没有与蓬勃发展的网络应用技术相匹配,管理职责与管理手段相脱节。目前我国政府的治理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没有充分的调动网络运营商以及服务商等社会力量,个人与企业也没有参与到网络治理中来,单一的政府管理难以适应当前网络治理的需要,不能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和引导。

(三)网络治理意识落后,民众缺乏法治思维

1.在网络治理意识上。网络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网络主体的全面发展,进而促进网络社会有序发展。但是我国的治理理念还是停留在重视行政权力即政府的管理职能上,仍将政府的权力放在第一位置,以行政权力来管理公民权利。2.在民众法治思维上。在网络治理中,民众缺乏法治思维,对个人在网络治理中扮演的角色认识不清。网络社会治理倡导政府与网络主体(网民、网络媒体、网络协会等组织)共同进行。然而,由于不同主体所接受的文化教育、道德与价值理念不同,导致无法形成共同的法治思维,无法实现网络治理目标。多元化的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作出的选择,会使网络治理政策形同虚设。网络治理是一种合作治理,要求政府与各个治理主体共同分享权力、分担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民众的法治意识的缺乏导致网络治理面临困境。

三、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对策

这时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的特征,同时也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就会使得有心人通过短时间内的扭曲信息和聚集关注的方式来制造“民意”,这使得网络治理环境越加复杂,出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加大了网络社会治理的难度。因此,净化网络空间、优化网络环境、有效治理网络是当前网络社会治理的关键。

(一)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提高网络法律位阶

第一,网络立法应具有前瞻性,对网络社会的发展状态以及发展中的问题及时了解,在网络立法过程中应该吸纳网络技术人员参与,保证网络立法的科学性。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可以减少立法适用性不强的弊端,增加立法的科学性,通过有效的渠道让民众参与到立法中来,及时更新法条,促进科学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的形成。第二,在制定完善网络法律体系的时候要深入了解网络社会各个层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制定维护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法律。在制定网络法律体系时还要融入法治思维,完善高层级的网络立法,提高网络治理法律的位阶,由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做出网络社会的基本法,并且制定专门网络的立法,提高网络立法的位阶,确立网络立法的权威性。在确立了原则性的基本法律之后,还要针对网络社会的现实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增加法条的可操作性。同时,促进网络立法与网络社会的适应性,提高网络社会立法的时效性,加强与其他行业的协同性,构建打击网络犯罪的立法体系,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

(二)建立多元网络治理结构,提升网络监管水平

第一,政府在对网络社会进行监管的时候要注重多元主体间的平等合作,要重视网络行业组织、网络企业、网民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网络运营商以及服务商等社会力量,让个人与企业参与到网络治理中来,形成一个多元主体引领的有效的网络治理体系,而不是单打独斗的以政府为主要治理力量的单一治理体系。提升政府监管手段,使其适应网络社会突飞猛进应用技术的客观发展的需要,对舆情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引导,填补网络治理的空白。第二,提升政府执法能力,建立开放式的网络社会的监管体制。增强对网络案件的执法力度,对网络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与处罚,增加网络社会的违法成本。同时要加强建设网络执法队伍,提高政府部门对网络监管的执法人员的素质,对相关的执法人员进行相配的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网络技术知识,有效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并加强网络社会执法队伍培训的法律保障。重视网络社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门的网络社会执法机构。并且,要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有效提高执法能力,提高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出现舆情危机,提高网络社会治理能力,维护法律权威。

(三)提高网络治理意识,转变民众法治思维

当前,网络以其独特的作用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互联网安全和民众的财产安全正不断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给互联网生态造成极大污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第一,提高政府的网络治理意识。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治理网络首先要具备法治意识,即利用法律手段有效的治理网络环境,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具备主权意识,即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我国主权,禁止外权的干涉,排除外国势力的浸入。最后,要具备合作意识。互联网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和一蹴而就,面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仅在国内要实现多元网络治理主体的合作,在国际上还要实现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在国内实现网络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国际上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第二,在网络社会的治理中,首先要转变民众的法治思维,使其认识到自己也是网络治理的主体。而在我国对于网络治理的立法观也比较倾向于管理主义,强调政府的治理权力,以禁止性规范为主,缺乏授权性规范,忽视网络主体的权益,轻公民的权利保护。针对于要转变民众的法治思维,转变网络社会治理中的片面强调政府治理而轻公民权利的思维,以及对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不清的认识,尤其是要唤醒民众的主体意识,使其参与到网络社会的治理中来。要重视网络法治化建设的工作,坚持全民普法与守法,加大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引导网络主体遵守法律。重视对网络法治的宣传,拓宽网络法治宣传的渠道,增加广大网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使网络法律知识广泛传播。同时,积极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提高其影响力与渗透力。还应该重视网络道德建设,在网络治理中,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的作用,积极引导网络主体对网络法律的认可并自觉遵守,从而使得网络主体积极参与到网络治理中来,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网络治理的良好局面,提高网络治理的能力。全球信息化浪潮云奔潮涌,中国网信事业发展蹄疾步稳,网络社会治理对于国家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当前网络社会治理仍存在很多问题,应当积极加强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优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社会主体的全面发展以及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蓝图指引下,加快中国迈向网络强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