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6 0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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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对行政监督工作乃至整个行政管理都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素质有待提高、行政监督环境有待改善、行政监督程序有待改进、行政监督手段有待加强,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关键词:行政监督 运行机制 监督程序 监督环境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指在合理划分与配置各个行政监督主体权力、职责的基础上,为保证各行政监督主体公正、高效地约束行政权力,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而形成的各个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及其运作方式。
一、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的重要性
1、有利于确保行政监督体制的有效运转。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行政监督体制发挥作用的重要系统因子。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体系构成,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程序、具体工作方式,规范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置、职权体系、权责关系,是行政监督机构工作、行政监督体制有效运转的组织实体保障。
2、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可以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证行政权力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其关于行政监督工作目的、运转程序、具体手段的内容,是行政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行政监督机构依据这些内容,对行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督促,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促进政府人员廉洁从政。
3、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的存在起到约束、规范行政权力的作用。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对于将行政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和减少行政权力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行政监督主体素质有待提高。从目前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来看,大部分的人员都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但是还是有一部分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部分执纪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手段单一。二是部分执纪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三是部分执纪执法人员科学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也不高。四是部分执纪执法人员工作的责任心不强。
2、行政监督环境有待改善。一是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现行法律对行使监督的程序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不服从监督的也没有规定如何追究其责任,群众行使监督权方面也缺乏法律保障及可操作性。二是行政监督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存在一定的偏差,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有一部分领导干部,对行政监督工作的必要性缺乏本质、深层次的认识,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3、行政监督程序有待改进。我国行政监督运行程序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程序复杂,行政监督机关由于受法定权限的束缚,在实施监察的过程中多采用公文批转、转交下一级行政监督机关办理的工作方式,降低了行政监督效率;二是行政监督程序不完善,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哪些行政监督主体可以通过何种方式以怎样的权限和职责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未形成监督合力。
4、行政监督手段有待加强。行政监督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监督手段。在当前的行政监督运行机制中,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在各个监督阶段往往仅采取一种监督手段,影响行政监督效果。另外,监督主体普遍重视具有追惩行政的事后监督,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两个阶段。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使,才意识到要查处和惩罚。
三、加强我国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建设的对策
1、完善行政监督运行主体。一要加强行政监督主体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干部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的坚定信念,讲党性、讲大局、树榜样,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不畏强权。二要注重行政监督主体的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讲座或培训,学习与市场经济相关的金融、法律、科学技术知识,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种监督程序,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三要改善行政监督主体的领导结构。保持呈梯状的年龄结构、注重合理的专业结构、实现互补的智能结构、拥有和谐的气质结构,整个行领导班子必须始终保持认识上的统一、行动上的协调,形成充满战斗力的集体,担负起促进行政监督有效运行的重担。
2、优化行政监督运行环境。一要营造适宜的社会环境。增强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二要打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一方面要继续深化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全国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和改善行政监督客体——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为加强行政监督运行机制配套建设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注重深化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厘清各方行政监督主体的权责,为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要创设完备的法律环境。加快行政监督立法进程,修订已有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加强新闻立法和法规建设。
3、健全行政监督运行程序。一要制定合理的行政监督运行程序。加强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增加行政监察机关公信力;通过立法形式,不断深化和完善不同种类的外部监督制度的规范及程序。二要促进行政监督运行程序公开。完善与行政监督运行程序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监督运行程序公开责任机制,明确规定各个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从群众利益出发,保证行政监督运行程序公开取得应有的效果。三要加强对行政监督运行程序的考评。制定合理的行政监督运行程序考评指标体系,并注重各项指标的科学性和精确性;构建合理的行政监督运行程序考评模型,并注重该模型的可行度检验;加强行政监督的信息反馈。
4、规范行政监督运行手段。一要改进人大监督方式。由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由普通监督变为要点监督,将抽象监督变为具体监督。二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监督优势。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的整个系统;保护举报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鼓励广大的人民群众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三要规制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式。不断完善新闻媒介自律机制,要求其必须以事实说话,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四要强化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手段。赋予监察机关适当的经济处罚权、财产申报权和没收权以及弹劾权;强化预防监督和监察手段,提高行政监察的科技含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监督主体的多元化越来越明显,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主要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要素构成的监督体系。但从现实中来看,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有效的社会制约,但是在另一方面使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他们力量缺乏有力度的结合 ,监督合力较弱。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分工合理 ,协调互动的有机整体。从而降低了监督的效率,削弱了监督的整体效能。所以需要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监督;多元化;形式;困境
近年来,厦门市实施多渠道行政监督方式,在不同是区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社区居委会主任等担任行政机关社会监督员。福建省人事厅新近出台的《特邀人事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监督员的权限和职责。其中,人事监督员有权检查、 监督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情况,有权参与重要人事人才工作,有权反映群众对人事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传递和参与调查基层群众对人事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等。机关效能监督员有权检查、监督人事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勤政为民和高效从政等工作,有权参与机关效能建设的检查和考核,有权参与调查机关效能建设的投诉,有权对效能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效能建设的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有权对人事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政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重要举措。
并且在近几年厦门市首次通过政府立法形式,将厦门“红头文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公民若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申请审查。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监督多元化的发展在福建成为了一种趋势。
一、行政监督多元化现状
从厦门近几年来的行政监督方式来看,人们开始不断认识到社会控制力量的强大,将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务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社会舆论,人民群众,政党社团都已经成为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监督主体不断趋于多样化,除了政府内部监督,政府的外部监督主体既有国家机构和政治组织,也有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然而多元化的监督主体是否充分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从厦门市今年1―9月职务犯罪案件的数据来看,贪污受贿案件45起52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件13人。说明多元化监督在行政权力越轨滥用问题,权利的不当行使问题和政府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滑坡问题上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解决,违法乱纪行为任然普遍存在。
二、多元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 行政监督机制的结构性困境造成多元化监督主体内部架构的失衡
行政监督机制的结构是指监督系统内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按照特定规则,履行特定功能。一个良序运转的监督机制必然拥有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制度严密,功能稳定的内部结构。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源于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经常出现主体关系倒置,监督主体内部架构失衡的现象。这主要源于监督机制的结构性困境,主要体现为监督系统诸要素间的机构性紊乱,权力结构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在现实中,无论是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都会由于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而受到重重制约,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各种多元化监督理论最终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走入了专业化机构监督。从福建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来看,他们最初的身份依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社区居委会主任等,本身具有着行政职务,是体制内人员,他们所代表的实际上依然是内部的监督。所以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广泛性及不断膨胀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了分散的个体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无论是公民监督还是舆论监督在集权传统和体制转轨双重语境下的中国都很难与有组织化的专门机构来担当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并驾齐驱。
2. 行政监督功能性困境造成多元化监督主体实难发挥作用
行政监督机制的功能性困境指行政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权力引导与制约功能。多元化的监督主体按某种划分方式可以划分为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权力型监督包括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权利型监督则包裹派,民间社团,新闻媒体和普通公民。在权利型监督中,多数监督主体的存在缺乏独立性,代表性不强等各种问题,其实际的监督能力受制于多重约束,很难激发他们的监督热情,他们在利益表达上的封闭性及彼此间的横向联系不足使得本来就分散的监督权力会进一步衰弱。
3. 多元化监督主体的“碎片化”难以形成合力
从厦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和和“红头文件”纳入社会视野可以看出,我国较为系统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方式呈现多元化。但在现实中我们却经常看到,多元化的监督中主体权责不清,互相推诿。对于一般性的问题,普遍关注的问题,各个监督主体愿意一起去监督。但是在敏感问题,棘手的问题下,各个监督主体开始推卸责任,无人问津。或者有报道,却无结果,造成了“有始无终”的局面。
4. 多元化的监督主体职责不清,责任推诿
监督主体越来越多元化,事件的责任就越来越难以进行界定。出了问题是各个监督主体变会互相推诿。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贪污腐败问题越来越多的是依靠舆论监督来进行曝光,但对一些涉及到利益关系较大大案件,舆论力量的监督经常是有始无终。或者是说在不同的问题上,不同的监督主体有时候的观点和立场不同,对同一个问题的认识程度也就不一样,造成了监督主体彼此间的摩擦冲突,使得行政监督工作难以落实。监督工作出了问题之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同意予以规定和协调,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范围,也很难进行准确的责任追究。这说明了我国多元化监督主体架构下,监督体系没有一个合适的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全面负责,总揽全局。
三、多元化行政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1. 优化和调整权力格局
优化和调整权力结构既是行政监督功能性困境的解决方法,也是行政监督结构性困境的破解之道。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只有实现宏观层面上的权力转移,使得权力真正的从国家向社会和市场转移,才能彻底摆脱部分监督主体“有名无实”的窘境,切实提升多元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在权力的转移过程中,一方面,国家要主动放权,另一方面,社会、市场要积极扩权。在实践生活中,很多滥权活动在初期阶段实际上就已经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是现有监督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使得这些违法行为到了不可收拾,和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伤害时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2.重视和加强监督立法,确立各级人大的核心地位
多元化的监督主体,责任难以界定,久而久之会消磨外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要坚持确立各级人大在多元化行政监督网络中的核心地位。人大及其委员会应该通过统一的平台,将人民群众,社会组织,舆论及国家机关所反映的违反宪法的信息集中整合并确认,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步骤从具体层面上而非形式上进行监督,监督过程和结果要确保公开。另一方面,要指定专门的监督法,在明确和界定各监督主体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从程序角度对人大如何指导并管理其他监督主体做出详细说明。
3. 建立统一的国家监督体系网络,形成监督合力
网络化的前提是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构建一个统一的全国性行政监督体系。可以让日趋多元化的行政监督主体以网络为平台,以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为前提,互相沟通交流,为变分散监督为合理监督创造条件。加强管理,完善网络监督的法规建设,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真正为多元化监督主体提供一个畅通的监督渠道,进一步调动广大监督主体参与行政监督的积极性。通过机制引导多元化监督主体参与全面建立统一的国家监督体系网络,促进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监督网络的搭建可以促使行政问责主体和其他监督主体及时通过互联网 彼此沟通事件的进展情况,交流彼此的信息,通过彼此的沟通和交流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用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监督,使得监督效能最大化。(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摘 要: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其本身仍存在许多的不足,因此,了解行政监督的基本内涵,认真分析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对于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科学性,完善行政监督体制,遏制行政腐败,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意识;监督机制
在我国,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现了很多行政腐败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改革发展步伐。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卓有成效,在法治政府不断发展的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在逐渐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适时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有效遏制行政腐败,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更进一步落实反腐工作的重要举措。因此,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已经势在必行;否则,行政执法的权力会被滥用,行政执法的目的将难以实现,公众利益也必将会受到威胁。现行的行政监督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需切实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监督称为行政监督。现代行政观念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学者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提出了“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的著名论断,将行政从政治中脱离出来,因此对于行政监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1]。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的活动[2]。狭义的行政监督就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的活动。基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更倾向于从广义上理解行政监督,因为这样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无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与组织或者新闻舆论媒体及公民个人,他们都是行政监督的主体,都依法享有各自的监督权力与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可以更好地制约行政权力,有效地惩治腐败。
二、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3]。我国已经形成了内外部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行政监督在实际的运作过程有很多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的问题。具体来说,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意识淡薄,公众参与意识差。监督意识包括监督主体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和监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公众的监督意识不强,不能够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力,他们认为行政监督就是有权力的去管无权力的,而且由于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不够,使得监督主体不能深刻认识到这一决策的危害性,因而不敢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以免得罪人。作为监督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些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坚持原则,有的则缺乏扎实的理论知识能力素养,面对当前腐败现象“国际化”的特点,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已经迫在眉睫。就监督对象而言,一些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缺乏对监督制约的重要认识,缺少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他们认为监督并不是针对他们而言的,反感甚至厌恶他人对自己的监督,更有甚者,竟然会对监督者进行报复,使得整个行政监督的法制化方面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制下的监督意识不够强。
(二)行政监督主体分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是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多、渠道多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制。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是行政监督的特点,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以及公民个人等。这些都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他们都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各自分散展开工作,没有形成高效统一的集合体,处于分散运行的状态。而这样的监督方式,一方面使得监督主体各自的监督能力受到限制,难以发挥监督体系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监督成本和资源的浪费,造成分工不清的尴尬局面,最终削弱整个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导致行政监督合力的缺乏。
(三)行政监督立法欠缺,法制化程度偏低。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必须始终坚持法制化原则,而完善的行政监督立法则是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行政监督立法发展缓慢,行政监督法律供给不足,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例如,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而言,法律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保障,仍旧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导致新闻工作者经常在工作中受阻。还有就是,在一些专门性的监督中,由于法律缺少明确的监督规范和监督程序,也使得监督权的运行无从下手。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效能,损害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四)行政监督形式单一,难以发挥整体效能。行政监督的形式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对于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而言,这三种监督应该同时存在[4]。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往往是事后追惩性监督较多,忽视了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只是在结果出现后给予补救,而忽视了预防的功能,这样容易造成行政偏差和腐败现象,导致行政监督陷入消极被动的局面。这样一来,会使很多公务人员在心理上形成一种放松的心态,不注重事前的监督,不能积极有效地投入到行政监督中来,从而使得行政监督在长时间的僵持下往往难以形成巨大的威慑作用。
(五)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公开程度低。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缺少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规制,使行政监督没有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从而也使得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没有得到有效地提高,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构,才使一些官员滥用手中权力有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监督制度中有效地制约公权力的舆论监督机制还很匮乏。媒体监督仍然是我国行政监督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新闻法》的立法空白使得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受到多方的侵犯,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程度不够,也使得群众的政治参与机制有所欠缺,人民群众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声音,捍卫自己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对策分析
为了有效地解决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从整体上健全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实现行政监督的最大社会效能,进而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对现行的行政监督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一)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效能。从坚持行政监督的实效性原则出发,以最终履行监督职责、实现监督效果为目标,加强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监督意识。一方面,监督主体应积极主动地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深刻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监督责任对于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的重要性。各监督主体之间应该相互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使监督落到实处,发挥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另一方面,监督对象应积极自觉地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更应该提高自身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我约束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做到对党、对人民负责。
(二)整合监督主体,形成监督合力。保持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是我们行使职权的基础,但是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工作分散,缺少协调,监督尚未形成合力,已经严重影响了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协调机构,以整合监督合力。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可以先将各监督主体的目标加以协调,然后在监督过程中可以使各监督机构之间能够有机联系,互相配合,使各种分力最终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确保监督过程的科学有序进行。只有形成监督合力,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监督的整体社会效能,推进政府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完善监督立法,确保法律供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法制监督,必须始终贯彻其法制化的原则,将法律规定作为其一切活动的准则和出发点。在我国的现行监督体制下,应加快监督立法的进程,既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律法规,又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监督的过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针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受阻的现状,也应加快《新闻法》的立法进程,并针对具体运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并应有所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为行政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完善监督方式,实行全程监控。落实行政监督的全程性原则,使行政职权的运作成为一个过程,也只有在运作的过程中,行政职权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我们必须重视事前和事中两个环节,并将事后环节放于事前、事中的基础上,将三者衔接在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否则,无论缺少哪一个,都不能算是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破坏了监督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
(五)创新监督机制,坚持行政公开。我们应建立相关的行政人员的道德机制,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从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并完善监督责任追究制,使每个行政人员都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我们也应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新闻立法,以切实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始终坚持行政监督的公开性原则,进一步扩大政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公众参与行政监督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四、结语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保证党政机关公正廉洁的重要环节,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对于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提高行政行为的社会效益以及依法合理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完善,以提高行政监督体系的有效性,实现行政监督的最大监督效能,维护公众利益,建设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