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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投资管理制度探析

时间:2022-08-02 05: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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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投资管理制度探析

林业投资管理制度探析:林业基金制度构建投资管理机制革新

福建省从1988年起正式实行了林业基金制度。这一制度把各项单一的资金容在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初步打破了现有林业资金的分划格局,有利于保证林业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林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林业基金基本上是用于林业生产、建设的投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林业生产、建设的基金。因此,在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对林业生产、建设的投资管理体制进行同步改革,以发挥配套改革的更大效益。

长期以来,林业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单一渠道,投资项目主要是由林业部直接安排。这种管理体制,权力高度集中,政府不但行使行政管理权,还行使投资管理权,由于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力,造成互相干扰和经济关系混乱。加上政府内部投资管理各个环节相互割裂,投资决策权一般归计划部门,而财政(财务)部门则通过税收和上交利润负责投资回收,从而造成投资决策与投资回收分离,权力和责任分离。其结果是建设单位吃国家的“大锅饭”,千方百计争投资,争项目;而投资决策的主管部门同样也吃国家的“大锅饭”,只管投资决策,却没有回收增值的责任。近几年,中央对传统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把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实行投资有偿使用。在林业方面,集体林区木材市场开放后,由于对集体林区森工基建投资中断,投资渠道起了变化,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预算外投资额迅速扩大等新情况。面对这一变化,为了更好地解决传统的投资体制与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同时,对林业投资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林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就是要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转变政府的职能,并把林业投资活动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具体意见是:

一、明确划分不同类型的投资,采取不同的价值回流方式

考虑到各类投资的动机和目的不同、投资的约束条件也不一样,因而投资行为的调节机制也应有所不同。从林业资金的投向看,不同类型的投资,由于所形成的森林功能不同,效益不同,其一次投入量和价值的回流方式也不同。为此,要适应林业资金运动的规律,建立起权、责、利密切结合的投资运行机制。林业基金的组成,按现有来源,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自有资金(指财政拨入和林业部门依照政策法令征收和提取部分);二是非自有资金(指财政借给的周转金和借入的银行贷款)。其使用办法,根据林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点,也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部分,这就需要掌握好投向,分别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的办法。

一类是经营性投资,指形成林业的生产能力具有经济效益的投资。它的利益指向十分明确,谁投资谁就直接得到相‘应的收益。这类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其价值逐步转移到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中去,通过交换,回收其价值,并带来价值的增值。林业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的投资动机是直接获取经济收益,因此,投资获利的大小也就决定着企业的投资行为。要深化林业投资体制改革,就要把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既要放权放利,使企业具有从事经营性投资的能力与动力,又要定责,使企业的经营性投资具有风险性和约束力。因此,对这部分投资应该是有偿使用。对营造有经济效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一般也应采取有偿使用育林基金的办法,把发放育林基金改作有偿无息使用,谁借谁还。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经营性投资采取这种有偿使用的办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济效益较好。

另一类是形成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具有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投资。其特点是直接经济效益往往不大,而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具有保护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性质。这类投资有一部分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但有相当一部分则应根据其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具体来说,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培育林木良种等,可仍采用育林基金无偿补助的办法。总之,对林业投资要分别不同类型,按照它们形成的不同功能和效益,分别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的办法。但应以有偿使用为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不同类型的投资,分别采取不同的价值回流方式。

二、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林业投资企业化经营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在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同时,应对经营性投资有偿使用部分实行林业投资企业化经营。同时,着手建立严格投资管理、使用和回收的责任制。并制定严格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办法,防止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物资不落实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实行林业投资企业化经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林业基金制度为使培育发展森林资源能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实现我省近中期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就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林业基金制度,以适应林业经济形式多样化和所有制结构多层次及林业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需要。根据我省林业企、事业单位分别隶属省、地、县三级管理的特点,有必要设立省、地、县三级林业基金,分别明确其责任和权限。各级林业基金收支计划,都要列入全省统一计划范围内,按省、地,县分级,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经济核算职能,并根据各自掌握和支配的部分进行分项核算。同时,要建立各级林业基金管理责任制,严格经济核算,并按项目认真考核投资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

(二)组建林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省、地、县三级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置林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办公厅(室)、农委、计委投资公司和林业、财政、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负责动员和筹集林业资金,指导林业基金投向,听取和审理林业基金收支计划和年度预决算报告,包括对林业投资预算方案的审议以及确定投资经营企业的经营宗旨与投资运用目标等。同时,作为产权主体,行使投资所有权,从宏观利益出发,按产业项目分配投资。此外,为了加强林业基金管理,各级林业部门在内部要有专管林业基金的职能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和其他业务管理人员。

(三)组建林业各类投资公司我省准备在近期内组建省国有林开发建设公司和林业工业投资公司。并计划先搞试点,以工厂为龙头,组建培育、采伐、综合加工一体化的林业集团,今后还将陆续组建黑荆、拷胶开发企业集团、毛竹综合开发企业集团、林纸联合企业集团和松香、水果等出口创汇型的林业企业集团。这些公司(集团)所需资金除由林业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拨款、“拨改货”等方式给予投资外,公司(集团)也可以用部分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各类公司(集团)作为林业投资的专业性经营企业,行使投资经营权,负责投资的使用、回收。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使基金增值。它有义务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以贯彻国家政策目标为宗旨,并享有经营自主权。林业基金管理机构与公司(集团)的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公司(集团)直接向林业基金管委会承包,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接受产权主体对宏观效益的要求,并根据产业政策和资金约束,同时考虑市场状况与微观效益,择优确定投资经营项目,负责资金的回收和增值。

(四)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增强公司(集团)活力,进一步调动广大林业职工的经营积极性林业基金管委会作为产权主体向公司(集团)进行投资,对投入的资金采取有偿使用。要把责、权、利全面落实到承包企业。公司(集团)内部要适当划小核算单位,并通过招标等多种形式确定承包经营者。要层层落实承包,并按照投入产出挂钩的原则,把承包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厂(场)、班组和个人,努力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凡是有目标能考核,可以承包的都要承包。承包指标要力求全面、具体,合理确定基数。在承包中,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

(五)要对企业投资经营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公司(集团)投资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可确定一个交纳所得税的合理基数,定额上交。增长部分,除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留给公司(集团)进入“三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外,其他应作为林业基金收入的一项来源,由林业基金管理机构收回,继续加入基金的周转,用于造林营林。同时,随着留利的增加,要逐步建立企业风险基金,在完不成上缴任务时,用包括风险基金在内的企业自有资金补足,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三、广辟资金渠道,开辟资金市场,积极引进内资外资

为拓宽林业生产、建设的资金来源,保证林业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林业发展,在以现有资金为基础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林业投资企业化经营的同时,还必须广辟资金渠道,开辟资金市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集资、融资机制,以逐步增加投入。为此,除要大力争取国家各有关部门投资外,特别要注意积极发展横向联合,搞好资金融通,引进外省资金,并大力吸收外商、侨商、港澳和台商的投资,努力探索利用外资的新途径,鼓励向林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投资。凡引进内资、外资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计划安排、原材料供应、配套资金等方面都应该给予优惠。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开辟资金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可在人民银行批准后,通过林业有价证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等一系列活动,真正把市场机制引进林业投资领域,创造一种经济民主化的环境。可以相信,只要有价证券资金利息率能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率,则投资者将会乐意把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有了这样的资金市场,就可以使急需建设的、经济效益高的项!斗因获得吸引投资的优势而得到发展;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达不到经济规模的低效益投资项目则由于难以筹集到资金而受到约束,从而形成企业投资的自我调节机制,这种随着资金市场的建立而形成的投资自我调节机制,将有利于企业按照市场变化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对投资结构进行及时调整;有利于提高生产、建设的投资效益,加快投资回收和促进其价值的增值。

林业投资管理制度探析:林业投资管理制度革新的建议

国家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制改为有偿使用贷款制,是我国建国30多年来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刺激企业增强时间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促进企业通过内涵扩大再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林业企业有其自己的特点和内在的规律。因此,林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应从我国林业特点出发,应从我国林业现状出发,应从林业企业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应于林业发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业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办法,显然是不相适应的。现就林业实行“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拨改贷,制度和我国林业的特点是不相适应的

林业企业同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一样生产着有形的、可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工业产品,同时还创造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创造有形产品的投入,可通过商品交换收回,而林业企业所创造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却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从而不能得以实现。林业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与工、农业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这是林业的突出特点。但是,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漫长的生长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随时参加商品交换,取得补偿,而又必须不断地投入。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资源再生产周期长、投入多、效益低的特点。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林业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企业自身建设,而是伴随林业企业的建设还要相应地建设一个完整的林区社会。据测算,建设一个大中型林业森工企业,其社会性建设项目就占林业企业总体投资的10%左右。建成投产后企业每年还要拿出实现利润的30%来支付这些社会性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是林业企业社会负担重的特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径是靠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来实现的。而林业企业却不能通过此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因为《森林法》明确规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实行限量采伐,以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再生产实行良性循环。这就规定了林业企业只能在一定木材生产量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也就相对地固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形成了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

二、“拨改贷”制度同我国林业现状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生产目的。从我国整个林业企业现状来看,70%是老林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早已超过了国家给企业的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过伐严重,生产、生活项目大量欠帐,部分企业已到了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的局面。这些企业正是急需补还建设欠帐,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的时候,而实行了“拨改贷”制度后,一方面按国家现行的贷款政策对无经济效益企业不给予贷款,企业生产力得不到恢复;另一方面,国家即使给予贷款,企业也是无法偿还的。新开发的林业企业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但是,这是由于在木材销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费用,也就是说林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很大部分是靠无偿使用国家的森林资源而获得的。而且,就是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业的社会负担、上级管理、补贴该林区其它老企业亏损等项目吃掉,所剩无几。按现行国家对林业的经济政策和还款办法,对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建设资金独立测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还清本息。而国家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5年,企业势必会将自有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还款。这样15年后,企业将重新走到经济危机的老路上。

三、实行“拨改款”制度将加剧林业生产的短期行为

林业企业作为木材生产经营者,由于受林业特点的影响和经济体制上的缺陷,缺期行为一直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拨改贷”制度将进一步刺激企业轻视营林生产,把精力和资金转向木材或经济效益较高的生产中去,大大地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林业企业的建设工期由于受客观条件以及国家财力的限制是比较长的;还由于我国目前的林业生产经营比较粗放,生产能力的形成弹性是比较大的,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将造成企业建设上的短期行为,如盲目贷款,注重生活项目的建设,轻视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布局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等。’实行“拨改贷”也将加剧林业企业木材生产上的短期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打乱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设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资源消长比例失调。综上所述,“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既不适应林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林业的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这项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在经济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发展林业应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我国林业现状来看,靠林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国家对林业的扶植,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都是在财政上对林业给予支持的,我国为扶植林业的发展,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林业落后的国家,需要国家继续扶植。因此,建议国家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仍然实行拨款制,采取指令性计划管理。

2.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征收林业税制度,以保证林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

3。鉴于国家财力较为困难,建议国家还可采取拨贷结合的办法,将林业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开,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采取贷款制度,对非经营性的项目实行拨款制度。

4.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一直影响着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林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如果实行贷款制度,建议国家在木材产品的价格上采取特殊的政策,即放开价格的政策。这样一方面遵循了价值规律,使企业增强生产发展的活力,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丛而达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进而扩大森林资源的目的。

林业投资管理制度探析:林业投资监管机制的建构

以林业生态建设为主体,以发挥林业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并兼顾林业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的社会活动。其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就决定了其投资主体的角色须由国家来承担。而各级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以及工程区内的农户是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的实施主体,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承担着重要的监督任务。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的实施主体比较多,由于各实施主体目标不同、利益倾向不同以及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同,加之监督不到位等,导致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不高。可见构建一套合理、科学的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监督机制对有效利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及促进林业生态状况的改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实施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监督管理的原因

由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如投资额度大、涉及范围广、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等,决定了对其投资管理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且艰难的工作。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进行监督,有预防、补救、完善及评价等相关功能,可以降低其投资风险、减少浪费,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1.1国家是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林业部门编制资金预算,上报全国人大审批,全国人大批准(调整)后的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拨款,然后林业部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将资金进行配置,审计部门、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从中可以看出,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过程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安排特征。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政府既是投资主体,也是管理主体以及工程建设的直接干预者及监督者,如果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或监督管理不到位,难免会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投资预算远远超出实际需求量等现象,从而导致国家资金浪费且不利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严格的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监督管理机制。

1.2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林业生态工程投资涉及范围广。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几乎覆盖了全国97%的县市,这就要求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配置资金时,既要保证林业生态工程资金覆盖到工程的所有区域,同时又要根据区域任务的不同配置不同数量的资金。既要做到人人有份,又要做到人人不同,做到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来保障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配置及使用。其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周期长。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建设周期均在10年之上,最高的竟达73年。在如此长的周期内,无论是宏观环境还是微观环境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必不可少。最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投资额巨大。如何对资金的使用区间和时间进行合理分配,将会是具体实施工程投资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另外,在对区间和时间配置资金的基础上,更要对每一分钱的用途做到详细规划,以免资金的无故流失或浪费。

1.3投资管理失控,监督存在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驱使,各部门均把精力放在对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的争夺上,一旦项目款项到位,便不去认真落实资金的用途。由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多部门管理下的多部门监督较容易出现管理缝隙与监督漏洞。在山区和林区,地方财政是“木头财政”,“靠山吃山、靠林吃林”,常以财政困难为由,以各种名义调控、挤占、摊派林业专项资金。育林基金是国家凭借行政职能依法征收用于扶持林业的专项资金,财政部已明确规定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但不少地方政府巧立名目,调控、摊派、借调林业专项资金。

2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的监督主体

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采取的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其监督主体有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媒体及社会大众。

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配合计资司研究拟定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承办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稽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指导省级林业基金管理机构和林业基金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培训。同时,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管理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引导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用在合理的地方。

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的监督主体之一的审计部门会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资金的落实是否按预算执行,资金的使用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等。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也要配合审计部门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相关媒体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建设过程进行跟踪采访报道,对其也是一种监督。另外,社会大众的舆论与反映更能真实地反映林业生态工程投资建设的方方面面,如种粮补贴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情况等,因此,要畅通社会言论通道,延续各种监督形式。

3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监督的内容

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对其投资目的、投资决策、投资过程以及投资效果进行跟踪,评定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投资规划是否合理有效、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等。

3.1对投资决策进行监督决策是林业生态工程投资活动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整个林业生态工程投资建设的成功与否。因此,对其源头即投资决策进行监督显得非常重要。

3.2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林业生态工程投资额度大、时间跨度长、实施范围广、涉及省份和部门多,同时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协调运作,因此,要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过程进行监督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具体实施与计划是否相符、成本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等。当工程所面临环境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对其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当投资实施活动与计划相背离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活动的各主体进行监督控制,杜绝不良情况的发生,进而确保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的顺利实施。

3.3对投资效果进行监督通常情况下,林业生态工程投资效果主要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3方面考虑。所以,对其效果进行监督也主要从上述3个方面进行评价,看其是否与实施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目标相一致。生态效益是林业生态工程投资所追求的首要效益,主要包括改善作物生长环境、防风固沙、提高土壤肥力等方面。在强调生态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监督管理系统的构建

4.1引入第三方监督与评估为了避免政府一手包办会导致感性行为的出现,可以引入第三方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某些阶段进行监督与评估。由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督造林任务的完成情况、种粮补贴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等内容,其监督的结果更客观、准确,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更合理。

4.2建立林业生态工程投资问责制为了避免出现问题责任不清的现象,制定投资项目问责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设定责任人,要求各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审批的预算予以执行资金的使用,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同时对这些责任人实行问责制。同时要配套惩罚力度比较大的惩罚制度,从而对林业生态工程投资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每一个环节保证资金的合理管理与利用。

4.3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体制建立政府投资行政监督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对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资金的拨付、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结果、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期、质量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进行全程监管,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网络的互联互通。同时,利用该网络平台,为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各方和公众提供网上投诉、举报、申诉、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5结语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是以生态公益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具有明显生态公益性的工程。这就决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将获取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必要的经济效益。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资本、体制和利益等各层面的问题。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考虑全局的利益,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尊重科学技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认真完成好每一个环节,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才会取得建设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