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自主贡献的中国与东盟国家气候合作

作者:龚微; 贺惟君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大学

摘要:中国与东盟国家均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双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动机既具有内生性也有外压性。《巴黎协定》生效之后,东盟国家与中国均要按照各自国家自主贡献的规定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国家自主贡献的提出明确了不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和目标,将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东盟国家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应当以各自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为目标和基础,以人类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导向,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维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通过减缓合作、适应合作、提供气候支助等方式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亦可助力《巴黎协定》下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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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刊号:1003-2479

国内刊号:45-117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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