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

作者:蒲芳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200042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坎帕拉审议会议没有充分讨论补充性管辖原则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于侵略罪的问题,《侵略罪修正案》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侵略罪的特殊性,由国内法院管辖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可以避免国内法院管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应享有侵略罪的优先管辖权,在国际刑事法院没有管辖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国内法院可以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缔约方大会应制定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条件和方式,构建国内管辖的安全保障机制,预防和减少国内管辖可能造成的风险,具体包括:国内法院的管辖以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不得管辖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侵略情势,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需进行自我限制,只能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司法部的同意,同时一字不落地转化《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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