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主体地位探讨

作者:刘和兴; 何秀丽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安徽合肥230000; 颐和佳苑小学; 安徽合肥230000

摘要:未成年人是权利保护的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主体地位,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所在。赋予未成年人话语权和参与权,正视、承认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地位,需要确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坚持最大利益与合理管教并行,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刚性,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实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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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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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刊号:167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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