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09条新增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欺诈不加以界定,直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若第109条适用到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会不适当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致使消费者对司法救济心存顾虑;若完全不适用第109条,又会使该标准之目的落空。因此,在未来司法过程中,应将欺诈作狭义解释,专指构成要件之一——欺诈行为,其他构成要件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这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二者追求的价值目标和权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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