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逮捕是我国司法程序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谦抑性和最后性。通过观察我国审查逮捕实践,存在着静态化审查和单对单会面两重弊端,这些弊端导致我国审查逮捕趋于形式化,造成逮捕率长期居高不下。可以尝试借鉴域外国家的做法,以英、美、德、日四国为例,将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权转隶法院。在审查逮捕权回归法院之际,需要在审查逮捕中增设公开听审的方式,并在参与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审查地点、举证责任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重与相关配套设施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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