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会应该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蒋晓伟 同济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092

摘要:我国商会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双重性质和双重职能。从性质上来说,商会既是人民团体,又是社会组织;从职能上来说:商会既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又是团结工商业者、资助工商业者、维护工商业者权益、规范商事行为、调解商事纠纷、服务福利社会、转变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商会尽管有很大的发展,但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方面与时代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商会组织法规缺失、商会的行政色彩太浓、商会设置混乱职能重叠交叉、未能很好地发挥商事调解仲裁等职能。因此,必须抓紧制定商会法,以保障和规范商会的运行机制;并努力完善商会自身运行机制,以圆满实现肩负的双重职责;商会还必须发挥组织的专业特长,适度拓展服务社会职能;并要努力培育工商业群体崇尚法治精神、并践行法治事业。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一定能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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