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直以来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作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主要方式被广为研究,相对而言“国家—国家争端解决”条款则少人问津。近年来,接连出现的三起有关国家—国家仲裁争端的案件将如何协调“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方式”与“国家—国家争端解决方式”的重要课题提上桌面。考察发现,应区分广义的国家—国家解决方式与狭义的国家—国家争端解决方式,前者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方式系一种替代关系;后者长久以来作为“纸面上”的规定,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方式系一种并列关系,然而相关的仲裁案例似乎反映出试图打破该并列关系而建立一种上下位关系的实践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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