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导入家事调查员制度是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这一制度是职权探知主义实质化的表现,体现了家事审判的社会化,也有利于维护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各法院在家事调查员选聘资格和程序、工作职责、调查事项和方法、保密义务、调查报告制作与提交、调查报告利用方法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制度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该制度在诸如选聘资格和方法、调查程序的启动、调查方法、调查报告的利用、家事调查员培训等方面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针对相关问题探索改革对策。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